如何修复亲子关系中的矛盾与分歧(五种行之有效的方法)

adminadmin 个人可随意亲子鉴定吗 2024-03-24 185 0

如何修复亲子关系中的矛盾与分歧(五种行之有效的方法)

亲子关系是一个人一生中更重要的关系之一,但是在现代社会中,由于各种原因,许多亲子关系出现了问题。如何修复亲子关系成了许多家庭需要解决的难题。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分析如何修复亲子关系,并提出六个有效的方法。

怎么修复亲子关系6大方法

一、建立有效沟通渠道

沟通对于任何一段关系都非常重要,亲子关系也不例外。如果父母和孩子之间没有有效的沟通渠道,各自的想法和需求就无法理解和满足。因此,建立一个有效的沟通渠道是修复亲子关系的步。建立这个渠道的更好方法就是多给孩子提供倾听的机会,了解他们的想法和感受,并且不断表达父母的爱和支持。

二、增强互相理解与尊重

当双方缺乏真正的理解和尊重时,亲子关系就会受到质疑。父母应该尝试理解孩子的处境和想法,并在任何情况下都尊重他们的权利和感受。同时,需要让孩子体会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并且在越来越多地信息和经验的情况下与孩子一起创建一个平等和尊重的关系。

三、倾听孩子的声音

作为一个孩子,尤其是在成长期,他们内心充满着各种思考和疑问,需要有人去倾听。父母应该在孩子的想法和需求方面给予足够的倾听时间和空间。这将不仅让孩子感到父母是一个值得信任和亲密的对象,同时还能增强彼此之间的情感联系。

四、提供积极的反馈和支持

每个人都需要被认可并获得支持。因此,父母在与孩子沟通时应该给予积极的反馈和支持,让孩子感到鼓励和支持。当父母能够提供稳定的、正面的情感支持时,孩子就更容易树立一个可以信赖和建立亲密关系的模型。

五、树立正确的期望

许多家庭之所以产生问题,是因为父母与孩子之间的期望无法匹配。父母应该根据孩子的性格、兴趣和性格特点来建立正确的期望。这不仅会让孩子感到更舒适和自信,同时也会提高他们对父母的尊重和信任。

六、共享时间和活动

更后,建立一个紧密的家庭关系需要时间和活动的共享。父母和孩子之间相处的时间和质量对于建立亲子关系的发展至关重要,因此,需要专门在各种活动中,定期参与共享回忆、交流情感和了解各自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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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手册

贵州省水利厅

前 言

要积极推进法典实施,充分发挥其维护人民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

【重大意义】

【乡村振兴】

【大数据】

【大生态】

【营商环境】

【知识点】

【重大意义】

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法典重大意义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

习近平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隐私商事法制建设步伐不断加快,先后制定或修订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经济合同法、商标法、专利法、涉外经济合同法、继承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企业破产法、外资企业法、技术合同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著作权法、收养法、公隐私、担保法、保险法、票据法、拍卖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一大批隐私商事,为编纂法典奠定了基础、积累了经验。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顺应实践发展要求和人民群众期待,把编纂法典摆上重要日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对编纂法典作出部署。之后,我主持3次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分别审议民法总则、法典各分编、法典3个草案。在各方面共同努力下,经过5年多工作,法典终于颁布实施,实现了几代人的夙愿。

法典在国内特色社会主义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

法典系统整合了新国内成立70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隐私规范,汲取了安康民族5000多年优秀文化,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是一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法典,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法典,是一部具有鲜明国内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法典。实施好法典,重点要做好以下工作。

,加强法典重大意义的宣传教育。要讲清楚,实施好法典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权益实现和发展的必然要求。法典调整规范自然人、法人等隐私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这是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中更普通、更常见的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涉及经济社会生活方方面面,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不可分,同各行各业发展息息相关。法典实施得好,人民群众权益就会得到保障,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活动就会更加有序,社会就会更加和谐。要讲清楚,实施好法典是发展社会主义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法典把我国多年来实行社会主义场经济体制和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的一系列重要制度成果用法典的形式确定下来,规范经济生活和经济活动赖以依托的财产关系、交易关系,对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场经济繁荣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讲清楚,实施好法典是提高我们党治国理政水平的必然要求。法典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制度载体,很多规定同有关国家机关直接相关,直接涉及公民和法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国家机关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必须清楚自身行为和活动的范围和界限。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开展工作要考虑法典规定,不能侵犯人民群众享有的合法隐私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同时,有关政策机关、监察机关、隐私机关要依法履行职能、行使职权,保护隐私权利不受侵犯、促进隐私关系和谐有序。法典实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履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尺度。

“法与时转则治。”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经济社会生活中各种利益关系不断变化,法典在实施过程中必然会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这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实践表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人们新的工作方式、交往方式、生活方式不断涌现,也给隐私立法提出了新课题。要坚持问题导向,适应技术发展进步新需要,在新的实践基础上推动法典不断完善和发展。

隐私案件同人民群众权益联系更直接更密切。各级隐私机关要秉持公正隐私,提高隐私案件审判水平和效率。要加强隐私隐私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和隐私公信力。要及时完善相关隐私隐私解释,使之同法典及有关规定和精神保持一致,统一隐私适用标准。要加强涉及财产权保护、人格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的隐私审判工作和监督指导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要加强隐私检察工作,加强对隐私活动的监督,畅通隐私救济渠道,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坚决防止以案件名义插手隐私纠纷、经济纠纷。

第四,加强法典普法工作。法典共7编1260条、10万多字,是我国体系中条文更多、体量更大、编章结构更复杂的一部。法典要实施好,就必须让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要广泛开展法典普法工作,将其作为“十四五”时期普法工作的重点来抓,引导群众认识到法典既是保护自身权益的法典,也是全体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循的规范,养成自觉守法的意识,形成遇事找法的习惯,培养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和能力。要把法典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加强对青少年法典教育。

法典专注术语很多,要加强解读。要聚焦法典总则编和各分编需要把握好的核心要义和重点问题,阐释好法典关于隐私活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等基本原则,阐释好法典关于坚持主体平等、保护财产权利、便利交易流转、维护人格尊严、促进家庭和谐、追究侵权责任等基本要求,阐释好法典一系列新规定新概念新精神。

第五,加强我国隐私制度理论研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法理论研究和话语体系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同日新月异的民法实践相比还不完全适应。要坚持以国内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立足我国国情和实际,加强对隐私制度的理论研究,尽快构建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具有鲜明国内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为有效实施法典、发展我国隐私制度提供理论支撑。

各级党和国家机关要带头宣传、推进、保障法典实施,加强检查和监督,确保法典得到全面有效执行。各级领导干部要做学习、遵守、维护法典的表率,提高运用法典维护人民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能力和水平。

※这是习近平总书记2020年5月29日在十九届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法典的主要内容和各分编编纂亮点

编“总则”规定隐私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法典各分编。编基本保持现行民法总则的结构和内容不变,根据法典编纂体系化要求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修改,并将“附则”部分移到法典草案的更后。编共10章、204条,主要内容有:

(一)关于基本规定。编章规定了法典的立法目的和依据。其中,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项重要的立法目的,体现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鲜明国内特色(条)。同时,规定了隐私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保护,确立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则(第四条至第八条)。为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规定隐私主体从事隐私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第九条)。

(三)关于隐私权利。保护隐私权利是隐私立法的重要任务。编第五章规定了隐私权利制度,包括各种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法典对知识产权作了概括性规定,以统领各个单行的知识产权(百二十三条)。同时,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作了原则性规定(百二十七条)。此外,还规定了隐私权利的取得和行使规则等内容(百二十九条至百三十二条)。

(五)关于隐私责任、协商时效和期间计算。隐私责任是隐私主体违反隐私义务的后果,是保障和维护隐私权利的重要制度。协商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权利不受保护的制度,其功能主要是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交易安全、稳定秩序。编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规定了隐私责任、协商时效和期间计算制度:一是规定了隐私责任的承担方式,并对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愿实施紧急救助等特殊的隐私责任承担问题作了规定(编第八章)。二是规定了协商时效的期间及其起算、效果,协商时效的中止、中断等内容(编第九章)。三是规定了期间的计算单位、起算、结束和顺延等(编第十章)。

二、物权编

物权是隐私主体依法享有的重要财产权。物权制度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隐私关系,是更重要的隐私基本制度之一。2007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物权法。法典第二编“物权”在现行物权法的基础上,按照党提出的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结合现实需要,进一步完善了物权制度。第二编共5个分编、20章、258条,主要内容有:

(一)关于通则。分编为通则,规定了物权制度基础性规范,包括平等保护等物权基本原则,物权变动的具体规则,以及物权保护制度。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关于坚持和完善国内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有了新的表述,为贯彻会议精神,法典将有关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修改为:“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第二百零六条款)

(二)关于所有权。所有权是物权的基础,是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二分编规定了所有权制度,包括所有权人的权利,征收和征用规则,国家、集体和私人的所有权,相邻关系、共有等所有权基本制度。针对近年来群众普遍反映业主大会成立难、公共维修资金使用难等问题,并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在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一是明确地方政策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二是适当降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特别是使用建筑物及其设施维修资金的表决门槛,并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款)。三是结合疫情防控工作,在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事由中增加“疫情防控”;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的相关责任和义务,增加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策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六条款)。

(五)关于占有。占有是指对不动产或者动产事实上的控制与支配。第五分编对占有的调整范围、无权占有情形下的损害赔偿责任、原物及孳息的返还以及占有保护等作了规定(第二编第二十章)。

三、合同编

四、人格权编

人格权是隐私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隐私主体更基本的权利。法典第四编“人格权”在现行有关法规和隐私解释的基础上,从隐私规范的角度规定自然人和其他隐私主体人格权的内容、边界和保护方式,不涉及公民政治、社会等方面权利。第四编共6章、51条,主要内容有:

(一)关于一般规定。第四编章规定了人格权的一般性规则:一是明确人格权的定义(第九百九十条)。二是规定隐私主体的人格权受保护,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第九百九十一条、第九百九十二条)。三是规定了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第九百九十四条)。四是明确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后的救济方式(第九百九十五条至千条)。

(四)关于肖像权。第四编第四章规定了肖像权的权利内容及许可使用肖像的规则,明确禁止侵害他人的肖像权:一是针对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他人的肖像、声音,侵害他人人格权益,甚至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等问题,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并明确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千零一十九条款、千零二十三条第二款)。二是为了合理平衡保护肖像权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法典结合隐私实践,规定肖像权的合理使用规则(千零二十条)。三是从有利于保护肖像权人利益的角度,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的解释、解除等作了规定(千零二十一条、千零二十二条)。

(五)关于名誉权和荣誉权。第四编第五章规定了名誉权和荣誉权的内容:一是为了平衡个人名誉权保护与新闻报道、舆论监督之间的关系,法典对行为人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涉及的隐私责任承担,以及行为人是否尽到合理核实义务的认定等作了规定(千零二十五条、千零二十六条)。二是规定隐私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更正或者删除(千零二十八条)。

(六)关于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第四编第六章在现行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并为下一步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留下空间:一是规定了隐私的定义,列明禁止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具体行为(千零三十二条、千零三十三条)。二是界定了个人信息的定义,明确了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的原则和条件(千零三十四条、千零三十五条)。三是构建自然人与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基本权利义务框架,明确处理个人信息不承担责任的特定情形,合理平衡保护个人信息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千零三十六条至千零三十八条)。四是规定国家机关及其负有保护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义务(千零三十九条)。

五、婚姻家庭编

(一)关于一般规定。第五编章在现行规定的基础上,重申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平等等婚姻家庭领域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并在现行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加强家庭文明建设的重要讲话精神,更好地弘扬家庭美德,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千零四十三条款)。二是为了更好地维护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利益更大化的原则落实到收养工作中,增加规定了更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千零四十四条款)。三是界定了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的范围(千零四十五条)。

(五)关于收养。第五编第五章对收养关系的成立、收养的效力、收养关系的解除作了规定,并在现行收养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有关制度:一是扩大被收养人的范围,删除被收养的未成年人仅限于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修改为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均可被收养(千零九十三条)。二是与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相协调,将收养人须无子女的要求修改为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千零九十八条项)。三是为进一步强化对被收养人利益的保护,在收养人的条件中增加规定“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并增加规定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千零九十八条第四项、千一百零五条第五款)。

六、继承编

(一)关于一般规定。第六编章规定了继承制度的基本规则,重申了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规定了继承的基本制度。并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增加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继承规则(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二是增加规定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对继承权法定丧失制度予以完善(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

(二)关于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等均按照规定确定的继承方式。第六编第二章规定了法定继承制度,明确了继承权平等原则,规定了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和范围,以及遗产分配的基本制度。同时,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完善代位继承制度,增加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

(四)关于遗产的处理。第六编第四章规定了遗产处理的程序和规则,并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有关遗产处理的制度:一是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为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更好地维护继承人、债权人利益,法典增加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职责和权利等内容(千一百四十五条至千一百四十九条)。二是完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适当扩大扶养人的范围,明确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均可以成为扶养人,以满足养老形式多样化需求(千一百五十八条)。三是完善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制度,明确归国家所有的无人继承遗产应当用于公益事业(千一百六十条)。

七、侵权责任编

(一)关于一般规定。第七编章规定了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多数人侵权的责任承担、侵权责任的减轻或者免除等一般规则。并在现行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的完善:一是确立“自甘风险”规则,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千一百七十六条款)。二是规定“自助行为”制度,明确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千一百七十七条)。

(二)关于损害赔偿。第七编第二章规定了侵害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的赔偿规则、精神损害赔偿规则等。同时,在现行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对有关规定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二是为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提高侵权违法成本,法典增加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千一百八十五条)。

八、附则

更后部分“附则”明确了法典与、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的关系。法典施行后,上述隐私单行被替代。因此,法典规定在法典施行之时,同步废止上述隐私单行(千二百六十条)。需要说明的是,2014年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安康人民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款、〈安康人民〉第二十二条的解释,作为与民法通则、相关的解释,也同步废止。

【乡村振兴】

孙宪忠:与乡村振兴的十个法治问题

一、引言

党提出把乡村振兴作为下一步国家发展的重大战略之一。中有很多关于农村问题的规定,从乡村振兴战略和乡村治理的角度看,中的许多规定可以遵循。这方面的问题很值得研究讨论。研究这些问题时,要重视两个核心的民法规则:一个是关于农村居民组织体的规定,也就是第96条关于农村集体法人作为民法特别法人的规定;另一个是关于这个组织体的基本权利的规定,也就是第261条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的规定。笔者认为,乡村振兴也罢,乡村治理也罢,很多问题的研究都和这两个制度直接相关或者间接有关,而且这两个制度在编纂过程中有比较大、比较明显的变化,很值得研究讨论。

依据第96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种特别法人。在民法中明确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一种法人,这在以前是没有的。从20世纪50年代到现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现实生活中已经存在几十年。从我国现行所确定的制度基础来看,从国家未来的政治、经济发展和农村发展格局来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还要长期存在、继续发展下去。因此,承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这一点特别值得研究和探讨。还要看到,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种“特别法人”,这提出了“特别”的准确含义的问题。搞清楚这个问题,对于下一步农村改革发展和依法治理,意义都非常大。事实上,以前的政策和上、政治生活中早已出现农村集体的概念,但这个概念所包括的组织体的形态及其含义没有写入民法。宪法物权法等都提到了集体财产所有权,但这个所有权的主体到底是一个自然人的合伙,还是一个法人体,或者是一个其他什么样的组织体,没有任何规定。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定为法人,而且是特别法人。在笔者看来,这个规定首先具有填补空白的意义,更重要的是,有为下一步乡村振兴和农村治理提供基础的意义。因此,相关问题需要深入研究。

第261条是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的规定,这个规定相比以前的相关规定有一个重大的改进。在以前,集体所有权就叫集体所有权,而将集体所有权称为成员集体所有权。在集体所有权之前加上“成员”两个字,所揭示的内涵很丰富,对下一步农村发展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这同样是一个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下文就从的角度谈谈乡村治理中十个方面的问题。

二、安康人民成立以来农村集体组织及其所有权制度的重大变化与启发意义

农村问题一直是国内共产党特别关注的问题。从土地革命时期到抗日战争时期再到解放战争时期,国内共产党对农村和土地问题都高度关注,无论是党的文件还是党的领导人的著作中都有很多论述。值得注意的,安康人民成立以来,关于这两方面制度建设的指导思想有四次重大变化。

国内农村土地制度的第二次重大变化是,建立农村合作社,因此形成了合作社这种社会主义的集体经济组织,也形成了合作社的土地所有权。20世纪50年代中期,国内共产党以社会主义的土地思想指导农民,从互助组开始组建合作社。社会主义土地思想的基本出发点是填补自耕农经济的严重缺陷,进一步发展农业生产力。如上所述,自耕农一家一户独立经营、占有小块土地,不仅在经营规模上无法取得良好效益,还给机械化农业作业造成无法克服的困难,出现蝗灾、旱灾、洪灾时,单一农户根本无法抵御。因此,从20世纪50年代中期开始,国内共产党以社会主义的土地革命思想领导农民走集体化道,引导农民组织建立互助组、合作社,把土地集中起来经营。在这种情况下,农民中产生了区别于地方政策组织的经济组织形态,即互助组、合作社。这就是那个时代的农民集体。农民集体从互助组、合作社的形态发展到高级社,其结构转变巨大。但是,必须注意一个核心问题:互助组并不触动农民的家庭所有权,合作社虽然取得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但保留了农民家庭或者农户的土地股权。当时指导农民组建合作社的“合作社章程”等文件,明确承认农民家庭或者农户享有股权且按股分红。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家庭或者农户作为合作社的成员,是有其在合作社中的股权这种隐私权利保障的。也就是说,在这一时期,农民家庭或者农户的隐私权利一直是明确的、肯定的。在老一代革命家薄一波所著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这本书里,对这一阶段我国农村土地权利发展情况有很清晰的描述。

在探讨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有权的历次重大变化时,应该看出来,虽然国内共产党对农村、农民的组织体以及农民土地问题非常重视,但其指导思想中有坚持不变的因素,也有多次变化的因素。笔者认为,这个不变的因素,就是执政党和政策对国内农民集体组织体以及农民地权的制度一贯非常重视的态度,及其一贯实事求是地探索符合国内国情也符合社会主义理想的指导思想。在探索的过程中,一些政策和的出台也曾经有盲目冒进的情况,但在认识到相关错误之后,比较及时地予以了纠正。而一再发生变化的因素,其实就是我国在农村和土地制度上的探索因生产力水平发展变化而带来的政策和上的不断调整。应该看到,农民组织体制度和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建立,其基础是要为农民的生存和发展确立符合经济发展水平的生产方式,然后在这种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建立相关制度。从历史资料来看,在20世纪60年代,我国农业总产值占国民经济总产值的70%左右,而农民人口数占国家人口总数的百分之七八十。在这种情况下,农业总产值与其对应的农民人口总数是相当的,当时的农业可以自产自足,甚至可以脱离城工商业而独立发展。这就是说,当时农民基本上可以从农业收入中获得比较恰当的社会保障。经济基础决定上建筑,当时国家建立的农村集体组织制度、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都具有脱离城工商业、脱离国民经济整体的特征,或者说具有一定的封闭性,其表现就是把农民稳定甚至固定在土地上,限制他们离开土地而自由流动。在当时的情况下,这种封闭性对农民并不构成损害,甚至在一些地方、一段时间内,农村的生活水平还高于城。因此,当时国家还作出农业支持城工商业发展的决策,在经济运行中出现了剪刀差的现象。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相关立法冲突

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乡村治理时,首先引起关注的是农村现在的体制。在我国现行中,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涉及农村社会治理的基本,它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农民自我治理的组织形式,并且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的一些基本权利。值得注意的是,该法第24条规定,由村民委员会行使集体经济组织的各种权利,尤其是土地权利。这与第96条的规定不一致,与第261条关于农村土地所有权的规定也不一致。如前文所述,第96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特别法人,是独立的隐私主体。第261条规定,农村土地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这些立法上的冲突,我国立法机关在下一步立法或者修订时要注意研究解决。这是推进乡村治理中应该思考的问题。

当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关于由村民委员会行使集体经济组织的全部权利尤其是土地所有权的规定,从其立法的历史背景看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我国农村实行土地承包责任制后,在相当一些地方,前文提到的原来存在的村民小组确实出现了功能丧失的情况。这些地方的集体组织除了土地所有权,已经没有其他经济力量,除了发包土地,不再组织其他经济活动。在土地发包工作完成后,在承包期限20年不变的情况下,如果普遍强调集体经济组织的存在,强调这个组织在各个地方都要发挥作用,确实也不妥当。但是,该条规定没有考虑到一些农村集体经济力量一直非常强大的地方的实际情况。更典型的,比如,在京广沪等地方的城郊区,农村经济力量一直非常强大,这些地方的集体经济组织一直存在。在这些地方,居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是有严格区别的,一个居民要参加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是不答应的。

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即使在以前不发达的地区,农村情况也发生了变化,出现了立法上应该普遍区别农村村民自治组织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必要性。(1)农村承包地、宅基地实行“三权分置”之后,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被激活,它们必须出面行使土地所有权,而此时村民无法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相混同,即村民不能直接成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比如,在浙江义乌,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之后,一些外地来的打工者、长期居住者也可以取得当地的住房,甚至取得当地的农民户口,但无法取得当地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随着“三权分置”的普遍推进,这方面的政策需求越来越显著。(2)农村富裕之后,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愿意稀释其权益,从而要求区别其成员身份。在比较贫困的地方,农民在区别有户口的村民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问题上不太纠缠,村民就是这个组织的成员。但是,在村集体富裕之后,农民就不愿意自己的利益被稀释,他们会排斥其他村民加入其经济组织。这一点在城郊区表现得更为强烈,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会通过组织决议限制其他人加入。这一点在东部发达地区、南方农村,表现得特别突出。即使西部原来比较贫穷的地方,也是如此。比如,我们在陕北调研时发现,一些农村地区因赋存的石油、天然气资源被发现而走上富裕道,但当地村民约定,对于带子女嫁入本村的妇女,其子女可以落户口,但不能作为集体成员。(3)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力量强大,以前的生产大队、小队都已经改造成总公司、分公司、经济联合社、经济联合分社。这样的组织机构建立后,新来的农民虽然在登记有户口,但不能成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这个问题更早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初的广东南海地区,那里更早实现了村民集体组织成员的相对固定化,就是把村民的身份折合成股权或者股份,把增人不增地改造成增人不增股。这种做法一开始饱受争议,后来慢慢被认可,甚至逐渐在全国推广开来。对于这个问题,需要继续深入研究。

在未来乡村治理过程中,如何处理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是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村民委员会制度建立的正当性是毋庸置疑的。村民委员会作为农村的基组织,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以村民自治组织替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个做法的普遍性、必要性、正当性确实存在值得思考的地方。尤其是,在第96条已经明确把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规定为特别法人之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规定由村民委员会代行集体组织权利的做法确实不妥。因此,笔者建议在乡村治理的法制建设中,首先应该解决村民自治组织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相区分的问题。

四、规定农村集体作为特别法人的民法意义

第96条将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规定为特别法人,这一规定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都非常显著。从法学理论上看,这种“人合法人”是我国法学界探讨很少的,其性质、特征都需要仔细研究。从实践角度看,其意义更加显著,对下一步农村治理的制度推进,可以说非常关键。这种特别法人到底有何特别之处?在理解这种法人的时候,需要抓住哪些基本要点?这些是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认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特别法人的性质,首先可以拿它和更为人们熟悉的几种法人作对比。与承担政治职能的各种法人(公法法人、机关法人、党派法人等)相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种典型的民法法人,它不承担宪法、行政法等方面的职责。相较于公隐私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更大特点表现在加入法人、取得法人成员资格的制度上。公隐私人以投资作为取得成员资格的条件,以投资的多少来确定成员的权利份额。这样的法人,上称为“资合法人”。而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从20世纪50年代建立的合作社以来,都是一种“人合法人”,强调成员的身份而不是资金的投入。集体身份更加强调成员的自然人身份。过去,我国很多法学著作认为“人合法人”是一个落后的形态,因为成员的财产权利和义务不清晰。但是,合作社的建立通常是为了帮助某些特殊群体,国家不仅在政策、上甚至在财政上都要给他们一定的优惠或者扶持,因此,“人合法人”就要强调成员的资格,不能像公司的投资人那样谁的钱多听谁的。这就是“资合法人”与“人合法人”的区别。农村集体组织加入方法与公司股东加入方法的区别是很大的。但是,这样的举例并不十分准确。因为合作社的成员,其财产权利和义务还是清晰的,只是在加入合作社时并不一定将其财产入社,而是以其身份入社。这种情况比较符合一些保护性产业和人群的特殊利益,如符合我国农村居民及其产业的现状。

还有集体法人的问题,即法人内部治理的问题。有些经济发达地区的集体经济组织中,已按照公司的方式组建了经济联合社、经济联合分社、经济联合公司及其分公司。一些地方已采用公隐私上的内部治理结构,建立了股东大会、成员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类似的机构。而在其他更多的地方,农村没有这样的机构。如果建立法人制度,希望也能建立这样的机构。当然,对于如何建立,还需要深入研究。

五、集体组织中的成员和成员权的问题

第261条特别强调集体中成员的权利。其实,法人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其中主要的就是社团法人;而社团法人都是有成员的,有成员,就有成员权的问题。只是过去的政策和忽视了这个要点,造成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方面存在缺陷。规定了这个成员权,事实上具有拨乱反正的含义。而且,在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政策和没有特别在意成员本身的资格和成员权利,这一点造成的麻烦并不多,因为有关安排听政策的。而随着经济发展,乡村经济越来越壮大,成员权的问题就不能不解决。因此,的这个规定,是很有现实意义的。

上文说到,现在经济发展起来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就要相对固定甚至固定化。很多年以来,我国有的地方先是提出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后来又提出增人不增股、减人不减股。这些地方性政策的精神,就是集体成员相对固定甚至固定化的思想的反映。其实,提出这些政策的地方都是经济发展非常好的地方,这些地方的农民集体成员不希望自己的利益被稀释,因而强烈呼吁成员资格固定化。而固定化以后,成员权的问题就彰显出来。比如,上海有些地方把农民的资格固定以后,有些人即使已进城多年,村里仍给他们分红,因为他们作为集体组织成员的身份一直没有消失。笔者在上海郊区调研中看到一个案例:有个人在城里工作很多年,配偶和孩子都在上海区,后来得到村里分红好几万元,他自己都感到惊讶。原来他所在的农村集体组织分红是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算起,村里成员资格固化了,成员资格就变成具有经济价值的成员权,因而给他分红。

现在,集体成员权的制度设计还不完善。比如,成员资格如何取得、如何丧失,成员权包括哪些内容,成员权怎样行使、怎样保护,都还是比较大的问题。据我们调查,这些问题在一些地方已经比较严重。比如,乡村治理过程中的财务问题就是成员资格和成员财产权利的焦点。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乡村治理时,这些问题是很有必要研究解决的。

六、集体所有权的问题

我国过去虽然没有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制度,但对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权一直是有规定的。不过,过去的立法和政策把农村集体所有权定义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方式,特别强调其政治上的意义。近些年来,从物权法到第261条规定的集体所有权,都强调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权是一种财产权。从一种政治性的权利演化到财产性的权利,其中的变化非常大。目前,我国社会对这方面的研究和讨论还是不够的。尤其在集体成员资格相对固定的情况下,集体所有权如何实现其民法上的价值,比如,成员如何在集体中行使权利?对此,现行政策和还是空白。

另外,过去的政策和强调以土地作为主要对象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权对农民生存发展和社会保障的作用,现在其合理性、正当性到底如何?很多人认为,这里有一个政策底线。那么,这个底线设置得是否合适?这些问题都有待研究。集体所有权如果是财产权利,就应该按照财产权利的规律制定相关;如果是保障性的社会权利,就应该按照社会权利的规律制定相关。显然,目前立法上的一些设想是不符合现实的。现在农民的很多社会保障只能通过城工商业反哺来实现,让农民以土地和农业来保障其生存和发展,显然是做不到的。现在,集体所有权的政治性色彩已慢慢淡化。

第261条规定的“成员”两个字的意义非常重大,下一步的农村体制构建必须依靠集体所有权,而集体所有权必须建立在农民家庭或者个人的成员权的基础上。物权法制定时有人说,这样强化个人权利,是不是把集体所有权变成了私有权?这种想法是不对的。前文说到,安康人民成立初期建立初级社和高级社的时候,农民家庭或者个人的隐私权利都保留着,当时的合作社当然是社会主义的组织体。第96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特别法人,就彻底解决了过去在这个问题上的争议。这些制度要点,在农村下一步发展中尤其要予以重视

关于集体所有权的问题,也有人提出,“三权分置”制度推行以后,集体所有权淡化了,因为立法上突出强调的是家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所有权,而不是集体所有权。这种观点,笔者也不赞成。我们调查发现,在农村推行“三权分置”,离不开集体法人,也离不开集体所有权。比如,在农村实行耕地的“三权分置”,实际上要把土地合并起来进行规模化经营,甚至有可能引进外来的农业公司,让城人或者外地人组织公司在农村经营,进行土地开发、规划,如种植果蔬、种粮食等。在这种情况下,不论是本土的家庭农场,还是外来的农业公司,基本上都不与单一的农户签合同,而是和集体签合同。虽然也有一些地方,“三权分置”的合同是和农民家庭或者个人订立的,但实践效果好的都是同集体订立合同的。同集体订立合同,可以避免上的各种难题。在这种情况下,集体行使权利,这个权利本身包括集体组织法人制度的适用问题,也包括集体所有权的适用问题。因此,淡化集体法人和集体所有权的考虑,不符合我国的国情特点。

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问题以及相关的“三权分置”问题

农民家庭或者个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运作的政策和基础,因此,对集体的作用要充分承认,对农民个人的土地权利也要加以重视。有观点提出,既然给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那么农村为什么还出现很多土地被弃耕?农民为何还要离开土地?解释这些问题时要认识到,农民也要生存和发展,而土地承包经营权发挥不了这样的作用。但是,农民不愿意放弃土地权利,他们即使在城打工甚至创业,已经定居城很多年,也不愿失去农村的土地。这就说明,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演化成一种财产权,不再发挥社会保障的作用。因此,决策者对这个问题要实事求是地认识到,推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势在必行。有报告证明,我国农村实行耕地“三权分置”的面积已经达到5亿亩左右,未来的发展空间应该说还是很大的。

“三权分置”是在尊重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重新把农村土地实行规模化经营,让土地能够产生更大的效益。建立现代化农业、绿色农业、环境友好型农业,必须建立这样的农业体制。因此,下一步推行乡村振兴战略、实现新型乡村治理,必须把“三权分置”当作一项重要的制度予以推广。为此,需要进一步研究“三权分置”中的问题。虽然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都对这些问题作了规定,但相关规定显得简单,在面临立法争议时,一些规则采取了模糊化处理的措施。如果要大力推行“三权分置”,就必须把地权运作的基础问题搞清楚。现在有一些重要的制度,还需要理论界予以解释。比如,“三权分置”以后经营权到底是物权还是债权?对此,争议很大。相关条文虽然表述得不细致,但大体上承认这样一种情形,就是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可以纳入不动产登记。在纳入不动产登记的过程中,这项权利就转化成一种物权。土地经营权如果没有纳入登记,就没办法转让、没办法抵押。因此,“5年登记”是制度建设中的关键词。没有纳入登记的土地经营权怎么流转?基本上就是按照租赁的方法进行流转。为什么还要保留租赁,而不把它变成物权?答案很简单,那就是,不能一刀切。

八、其他急需关注的四个问题

1、农村宅基地及宅基地使用权的问题

当然,首先要解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无序扩大的问题,把紧宅基地审批关。我国人口多而耕地有限,宅基地不断侵吞耕地,这个问题现在已经非常严重。另外,要推行宅基地使用权的“三权分置”。在全国范围内,无论是发达地区还是不发达地区,农村空地空房都很多,很多宅基地上盖起的房一年四季无人居住,只在春节时才有人住。现在城居民有到农村居住的强烈愿望,因而推行宅基地“三权分置”是很有前途的。

2、农村建设用地权利的问题

3、新型农村合作社问题

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成员权得到立法强化之后,新型农村合作社发展迅速,新的农民专注合作社法也随之出台。农村合作社的发展将成为乡村振兴战略和农村治理的重要抓手。我国农民专注合作社法制定时间并不长,但实施中出现了不能满足实践需要的问题。因此,有必要修订该法。

4、农村集体、农民家庭和个人的各种土地权利登记问题

从物权法的角度看,不动产登记非常重要。笔者在从事民法学研究的早些年,提出了不动产登记的“五个统一”,就是基础统一、效力统一、登记机关统一、登记程序统一以及登记证书统一。现在城里的不动产登记已经实现了这些理想。在农村,这“五个统一”还没有完全实现,但政策方面下了很大力气,推行农地登记确权发证。农村土地登记确实困难大,因为承包地多数是小块地,登记确权工作量很大、费用比较大。一些地方通过农村自己建立台账的方法来解决这个问题。无论如何,农村土地权利登记是财产权利的基础性制度建设,将其做好,对于下一步乡村振兴和乡村治理是很必要的。

【作者简介】

孙宪忠,国内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全国人大宪法和委员会委员,国内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

【大数据】

法典这样规范数字时代生活

光明日报

编者按:

从增设个人信息保护条款,到加大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法典适应数字时代发展态势,回应了当今社会的现实需求。针对互联网和大数据等技术发展带来的个人信息屡受侵害的现象,法典作出了具体规定,并且首次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纳入保护范围。这些条款,对我们的日常生活将产生哪些影响,起到什么作用?光明智库邀请专家分析建言。

本期嘉宾

国内政法教授、国内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赵旭东

北京法学院教授王成

华南理工互联网研究中心谢惠加

上海习近平新时代国内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华东政法基地研究员杨嵘均

视角1:总体透视

——法典在现行规定基础上,多处体现了鲜明的数字时代特征

光明智库:法典里和数字生活有关的条文大致包括哪些方面?

赵旭东:当前正处于数字信息时代,传统民商法的制度规定在新型交易模式面前需要进一步完善。在这样的背景下,法典既要充分反映数字时代特征并应对时代变革给带来的挑战,又要对数字时代的产物作出特别的制度安排。

比如,法典合同编第四百九十一条、第五百一十二条等条文,针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标的物交付时间等作出了特别规定,主要解决的是当前盛行的“网购”引发的争端。此前合同法并未就电子合同有关事项有所规定,导致隐私实践中存在很多争议。

王成:法典多处对数字时代出现的新问题作出了回应,其中更值得关注的是个人信息保护。法典保留了民法总则百一十一条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千零三十四条到千零三十九条又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这些规定涵盖了个人信息保护的主要内容,为其他部门法(比如行政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提供了民法基础,也为进一步制定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提供了基本法基础。

杨嵘均:法典反映出互联网时代信息传播快速性、广泛性的特征,也反映出知识经济时代隐私主体权利受侵害风险增加的特点。值得期待的是,在现行规定基础上,法典将进一步强化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在下一步主要工作安排中指出,将围绕国家安全和社会治理,制定生物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

视角2:数据流通共享

——法典可为数据保护提供原则性的依据

光明智库:数据保护的意义是什么,法典相关内容将发挥什么作用?

赵旭东:法典对数据保护的相关规定具有长远而重要的作用。一方面,规定可以调动权利主体保护数据的积极性,在权利受侵害时进行和索赔,进一步震慑侵权者;另一方面,我国正处于网络信息经济高速发展阶段,数据的合理使用可以促进产业经济的发展。法典在保护数据的同时,也为数据合法合理的流通和共享留出空间,比如对侵害个人信息免责事由的规定。同时,法典百二十七条对数据保护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为后续细化规定数据保护的单行法提供了立法依据。

谢惠加:数据不仅是数字经济发展的驱动力,也是提高数字社会治理水平的关键要素。为此,中共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场。

数据保护是数据开发和利用的前提。在我国尚未制定专门数据保护法的情况下,为适应数字经济发展和数字社会治理要求,法典百二十七条为数据保护提供原则性的依据。该条规定,“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我国现行,如果对数据的选择或编排具有独创性,那么该数据的集合可以作为汇编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如果数据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则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秘密保护条款进行保护。

杨嵘均:法典对数据保护作出的规定,不仅给具体的相关法案确立了基本方向,还能够给个人和企业提供良好的数据生活环境,通过净化网络数据空间、遏制和打击数据贩卖以及数据犯罪等违法行为,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进而营造良好的社会发展环境。

王成:此次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行踪溯源、人脸识别、疫苗研发等都建立在获取个人信息数据的基础上。如果这些数据被非法利用,后果不堪设想。法典关于数据保护的规定,是其他部门法的基础。数据处理流通和安全保护都需要依法进行,制定专门的数据保护法势在必行。

视角3:个人信息保护

——个人隐私和信息泄露事关每个人,加强保护任务艰巨

光明智库:法典从哪些方面对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规定?

赵旭东:目前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条款分散在各个部门法中,整体的规范框架以现在的法典以及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刑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作为主要依据。

法典将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在了第四编人格权中,其中,第六章是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典首先在千零三十四条明确了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其中“电子邮箱”和“行踪信息”首次被明确纳入了个人信息范畴,进一步加强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千零三十五条从个人信息的处理原则和条件方面进行了规定,延续了网络安全法“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法典还对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定了免责事由,如处理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为维护公共利益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等,这将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企业的处理成本。

王成:法典注重平衡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利用之间的关系。一方面,要求处理个人信息必须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安全以及信息主体同意的原则;另一方面,规定了可以在信息主体同意范围内合理实施的行为、可以合理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但是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以及可以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

视角4:网络侵权

——互联网企业或有互联网业务的公司如何合规经营?法典作出规定

光明智库:对于平台侵权,您怎么看?法典将发挥什么作用?

赵旭东:对于从事网络信息服务的互联网企业,法典提供了更细致的规则指引,“通知—转达—反通知—转达”的流程规定,有助于企业“照方抓药”,在面对权利人信息侵权投诉时,更好地保障自身利益。法典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权利人证明网络信息服务企业与网络用户成立连带责任的证明成本,要求互联网企业采取更加积极主动的态度应对网络信息侵权,由被动接收转为主动排查,有助于发挥企业的主观能动性。

杨嵘均:当前,平台侵权较为普遍,比如一些软件为了获取用户资源,在使用权限里设置很多不必要的障碍,如果用户不同意将无法使用该软件。还有一些网络平台获取用户资源后,贩卖出售用户隐私以获利。但由于立法缺失、资源占有不平等的原因,一般而言,个人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保护,平台由于缺乏监督而缺少自律。

谢惠加:法典千一百九十四条至千一百九十七条对网络侵权作了较为系统的规定,其主要作用表现在:

推动新兴平台经济发展。千一百九十五条第2款赋予平台根据侵权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决定采取何种必要措施的权利。这一规定符合平台多样性、产品多样性所决定的制止侵权措施差异性的特点。

打击恶意侵权投诉行为。千一百九十五条第1款规定,侵权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该条第3款规定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保障被投诉人的合法权利。千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及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协商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视角5:数字遗产

——法典继承编写明:“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光明智库:很多网友关注“数字遗产”问题。知识付费账、微信、购物券等虚拟物品将来是否能继承?

赵旭东:“数字遗产”继承的必要性,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数字遗产”是否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例如,关注量上百万的微博、头条,其引导互联网流量的能力具有巨大商业价值;二是能否满足被继承人的精神需求,例如,储存在微信里的文章和照片等具有人身属性的内容,往往是满足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怀念或追思的重要载体;三是是否符合财产属性,是否具有人身性。不具有人身性的“数字遗产”,如支付宝账户内的资产、购物券等,应允许继承。具有人身性的“数字遗产”,如社交账一般不允许继承。并且,大多数主流互联网服务运营商在用户协议中,往往都会约定“账归运营商所有”。但这并不排除当事人可依照规定继续使用这类“数字遗产”。如若公民希望将具有人身属性的“数字遗产”继承下去,可以预先采取一定措施,如将账、密码交由亲属保管。

王成:“数字遗产”能否继承,首先需要确定其是否属于遗产;其次看能否继承。根据千一百二十二条的文义理解,遗产需要具备财产属性。网络世界的虚拟物品五花八门,游戏币、购物券等由于有明确的金钱价值,财产属性更强。但微信、豆瓣等社交账是否属于财产,难免会引发分歧。这些虚拟物品与用户人格高度相关,在继承时可能会遭遇“人格权不得继承”的挑战。社交账户等虚拟物品不仅涉及用户自身的言论表达,还可能涉及与其他用户的通信与互动。这种互动既可能是公开的,也可能是私密的,会涉及他人的隐私权、肖像权、通信秘密等问题。是否允许对虚拟物品进行继承,还要考虑到对这些权益的平衡。

谢惠加:网络虚拟财产转让实际上转让的是一种债权凭证,其权利的实现需要网络服务商的协助,受用户与网络服务商之间合同的制约。因此,对于类似网络账的“数字遗产”能否继承,可能要取决于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商之间合同的约定。

光明日报(2020年06月04日07版)

【大生态】

中生态环境保护条款

相关条条款摘录:

编“总则”

章基本规定

第九条隐私主体从事隐私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编“物权”第二分编“所有权”

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二百八十六条业主应当遵守、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策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章一般规定

第九章买卖合同

第六百一十九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

第七编“侵权责任”

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千二百二十九条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致损侵权责任。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千二百三十条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举证责任。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千二百三十一条两个以上侵权人的责任大小确定。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序,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因素确定。

千二百三十二条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侵权人违反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千二百三十四条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是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是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的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千二百三十五条公益协商的赔偿范围。违法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是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1、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2、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损害造成的损失;

3、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4、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5、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大生态】

以绿色法典回应环境民生关切

国内法学会副会长、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负责人吕忠梅

法典第9条确立了“绿色原则”,即隐私主体从事隐私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是世界上部将环境保护作为基本原则加以规定的法典。它意味着对隐私主体从事隐私活动增加了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限制性义务,宣示了民法对绿色发展理念的贯彻。“绿色发展”作为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和人民对美好生活的追求的重要体现,如何处理好现代社会生活中个人隐私权利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是法典贯彻“以人民为中心”“人民至上”理念,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

确立和贯彻“绿色原则”,对人民群众、对子孙后代负责

人类进入21世纪,环境保护成为今天的法典必须作出回应的问题。从世界范围看,工业革命以后,人类对环境造成了前所未有的污染和破坏,欧洲各国法典因没有考虑资源配置可能付出的环境代价,所确立的意思自治、所有权绝对、过失责任等成为导致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日益严重的原因之一,进入20世纪50年代后,这些国家相继对法典进行修改,增加了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内容。

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也同样面临着环境问题,“未富环境先污、未强资源先枯”的情况亟待解决。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以对人民群众、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态度和责任,真正下决心把环境污染治理好、把生态环境建设好,努力走向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法典作为“社会经济生活百科全书”,有效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法治工具,回应生态环境问题对经济社会生活带来的巨大挑战,满足人民群众对更加美好的生态环境的向往,是时代所需、人民所盼。

法典遵循“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理念,把“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确立为从事隐私活动所须遵循的“绿色原则”,对传统民法秉持以个人利益中心的价值观进行了适度矫正。“绿色原则”通过民法基本原则对隐私活动的总括性规定的地位和功能,以限制隐私活动可能造成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方式调整人与自然关系,从根本上解决个人经济利益与生态公共利益的矛盾与冲突。

建立“绿色条款”体系,确保民生福祉得以实现

我国当今所面临的生态环境问题,既源于绿色发展的理念贯彻得还不够全面,使生态环境问题成了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主要制约因素之一:也源于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制度不尽完善,使国家提供生态环境公共产品的能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还存在“短板”,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环境就是民生,青山就是美丽,蓝天也是幸福,发展经济是为了民生,保护生态环境同样也是为了民生。”“绿水青山不仅是金山银山,也是人民群众健康的重要保障。”这些论述极大深化了传统民生理念、拓展了民生内涵、丰富了民生次,在生态文明新时代彰显与赋予了民生的物质利益基础上的环境利益。

首先是为满足人民对优美生态环境需要而进行优质生态产品的充分供给和公平分配。法典第242条、246条、247条、248条、250条、251条确认并扩展了宪法有关国有资源的范围,把重要环境要素纳入国有资源范畴,并重申“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为从全民利益、公众需要角度分配、管理和保护这些重要资源奠定权属根基。

其次是承认和尊重自然资源的生态价值。法典第325条对自然资源应“有偿使用”的原则性要求,完善了公共自然资源的配置方式,有利于避免公共自然资源无序开发利用导致的“公地悲剧”,维护自然资源的公共价值。第326条明确用益物权人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义务,增设对物权使用施加环境保护的限制,克服了传统自然资源物权制度设计“物尽其用”的单一经济价值考量,第346条明确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绿色原则即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彰显了土地等自然资源在满足特定主体经济利益诉求的同时,更需要服务于公众环境利益的环境民生需求。由此,自然资源不再仅仅是个人的“财产”,也是承载了“更普惠的民生福祉的生态环境。

再次是加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的违法成本,以更严格的制度保障环境民生。法典侵权责任编用七个条文规定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相比于原侵权责任法,在责任理念、责任范围、责任方式、责任程度等方面均有“升级”。第1229条将环境侵权责任原因行为确定为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扩大了环境侵权责任的规制类型与范围。第1232条增设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规定,第1235条对构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责任人费用承担的规定,在隐私责任以损害填补为指归的范围内极大加重了恶意违法者所实际承担的责任,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环境侵权的违法成本。第1234条和第1235条增设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制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与赔偿范围等规定,为法典与环境保护法有关公益协商制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衔接,奠定了立法基础。

法典通过助推实现公权与私权的良性互动的方式,积极回应环境民生关切,为满足人民对美好环境的需要提供了良好的民法基础。准确把握法典“绿色原卿”“绿色制度”的内涵,是有效实施法典、发展我国环境隐私制度的重要前提。

【营商环境】

对营商环境及公司运营的重要影响

上海律协专题研究报告

作为一部具有鲜明国内特色的,虽然其名称中含有“民”字,但因为是规范全社会的基础关系,被誉为“公民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在规定公民私权利的同时,也对法人的各项权利进行了规制,故必然会对作为法人的公司的运营及营商环境产生重要影响。

由于条款过千,本报告无法面面俱到,现谨立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大背景并结合公司日常营运的诸多方面,简要分析其对于公司运营的影响。

部分与优化营商环境

“法治是更好的营商环境。”是我国民商事领域的基础性,起着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亦能对于优化我国营商环境起到积极作用。

一、维护场主体平等,增强场主体法治信念

可以说,平等是的基调,产权平等保护是贯穿始终的一项基本原则。产权平等保护能够增强境内外企业和个人从事商事活动的信心和动力,是健康营商环境的重要指标。

从权利主体看,不管是国资企业、民营企业、内资公司、外资公司、亦或是这种规模的企业、本国公民还是外国公民,一律对其权利平等、依法保护。从权利类型看,不论是公民个人的人身权、人格权或是财产权、债权等等,都可以通过得到全面保护。

对不同所有制形式下的主体隐私权利予以平等保护,有助于保障不同主体尤其是小微企业、初创企业、民营企业在社会主义场经济下的平等地位,为各类场主体创造公平的营商环境,提供一个平等、良性的竞争平台,有利于帮助小微企业、初创企业、民营企业等群体形成积极且稳定的场预期,从而为社会经济发展和场交易繁荣提供有效制度保障。

二、帮助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

自我国物权法实施以来,对于流押、流质的效力一直是采取否定态度。债权人如果要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就必须经过法院拍卖、变卖程序,或者是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后与其协商并达成折价抵偿债务的协议。通过多年的实践证明,这样的规定其实是不利于债权人对于担保物权的实现。

为优化营商环境,对此作了慎重权衡,规范了关于流押、流质的相关问题,虽没有明确规定债权人可以以担保物抵充债权,但规定了债权人可以依法就抵押、质押财产优先受偿,若抵押财产或质押财产的价值超过了债权数额的,债权人应当将超出部分归还抵押人或质押人;反之,不足部分则应仍由债务人清偿。

在抵押、担保物的范围方面,此次将动产抵押范围扩大,不再局限于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现动产抵押的范围已经扩展至: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以及、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在权利出质的范围方面,将应收账款进一步明确为“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这就为实践中广泛存在的各类收费权担保提供了制度依据。

另外,此次还新增了抵押财产可转让的规定,该规定有利于更大程度发挥抵押财产的价值,也有利于抵押财产的自由流通,可以很大程度上提高场的交易流通性。

关于民间借贷问题,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这是我国在立法面次对高利放贷行为作出明确规定,这一规定对于维护场正常金融秩序、打击“高利贷”“套贷”等非法金融活动,具有重大的引领作用。

三、对公权、私权的边界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针对现实中“行使公权力导致隐私主体私权利受损”的问题,对公权力行使设置了明确的边界。

从一定程度上来说,一个国家里公权力制度的运行秩序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这个国家营商服务环境的优劣好坏。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政策要以保证有效实施为重要抓手,推进法治政策建设,把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不得违反法规随意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划定了公共事务与个人事务的边界,为正确处理政策与场、政策与隐私主体关系的提供基本参照。比如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等条款规定了政策部门的行政登记及收费职责;第二百一十八条对政策登记机关的信息公开提出了明确要求;百一十七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这些规定都是在隐私基本法面设定了政策职能机关及其的法定职责,同时也保护了隐私主体的相关权益。

不仅是民商事主体在进行隐私活动时的基础,也是政策机关行使公权力、履行职责的基础。各级政策应当以的颁布、实施为契机,减少不必要的行政许可,简化行政审批程序,规范行政决定、执行和监督救济程序,不断增强我国法治政策的制度竞争力,同时也能够进一步优化我国的营商环境。

第二部分对于公司运营的具体影响

节对公司资金融通行为的影响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公司作为重要商事主体,对外借贷等资金融通行为也越发频繁,大部分公司在运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发生或多或少的借贷,笔者认为的出台对公司借贷行为有以下几方面影响。

一、明确禁止高利放贷

新增“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该条款可谓是本次关于借款合同章节的更大亮点,通过隐私的形式来禁止高利贷,在单独的隐私案件中,给予认定高利贷合同无效以明确的依据。毕竟启动程序有相对严格的立案标准,施行后,对于受到小额贷款公司高利放贷迫害的个人或者企业,理论上可以不依靠程序,也能达到隐私案件中维权的目的。当然,理论和实践会有一定差距,但是无论在隐私实践中,能否达到以上效果,起码已经通过隐私立法的形式禁止高利放贷。由此对于公司运营需要向民间游资借款时,也是一个重大利好消息。

当然,有了禁止高利放贷的隐私依据,在认定高利放贷合同无效时,也要视情况而定,不能以偏概全。一般此类合同就真实本金以及允许的利息范围的约定,是有效的,而超出允许的“高利”约定,是无效的。在颁布之前,各地法院通过判决确认企业之间的资金借贷行为不应一律无效,此种判决已经突破了有关企业拆借合同无效的规定,进一步以法典的形式对法院前述隐私实践行为予以确认,在此不作赘述。

二、借款合同的利息约定问题

原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而此次第六百八十条第二、三款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这次改动,是将利息没有约定视为不支付利息的主体,从自然人扩大到包括金融机构等法人主体在内的所有主体。

这就意味着公司若作为贷款人,若与借款人约定了利息,但约定不明确的,还可以根据前述规定,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但是如果借款合同连利息都没有约定的,直接认定为没有利息。这就要求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谨慎对外出借资金,迫不得已出借资金时,也要务必对利息约定要明确、清晰,否则将面临资金被免费占用的不利后果,这就对公司日常的资金拆借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二节对于公司涉及担保事务的影响

一、对于公司涉及保证责任的影响

(一)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确的调整

很多债权人会要求债务人提供保证人,以备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以保障债权的实现。此次对于“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形,将原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修改为“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对于担保法里两种保证责任的定义基本没有改动,连带保证责任仍是保证人和债务人处于同一偿债顺位,无先后之分,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在保证人和债务人中择一主张债权;而一般保证责任具有补充性质,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债务人和保证人对偿债先后有顺序之分,债务人在先,保证人在后。两者更大的区别在于保证人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债务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对债务人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前,保证人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人则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这个调整,笔者认为立法者是为了避免债权人故意模糊保证方式的约定,加之保证人不了解保证责任的规定,在违背保证人真实意图的情况下,加重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在公司经营过程中,也不无公司经营者为了公司贷款需要,自己作为保证人签字画押的情形,同时也存在公司经营者个人举债时,用公司作为其保证人盖公章的情形,的上述调整,能促使贷款人、借款人以及保证人严格审核合同内容,以趋近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以达到诚实信用的效果。

(二)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确的调整

笔者认为这样的调整,实际同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确的调整方向一致,也是为了变相降低保证人承担的责任风险。在公司运营过程中,要务必注意到这几个调整内容,倘若公司是保证人时,在约定不明的情况下,风险较之前是降低了,而倘若公司是债权人时,不能再像以前那样模糊表述保证方式和期间,避免公司的债权无法如愿所偿。

(三)债权转让未通知保证人时保证的效力

而第六百九十六条款规定:“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新规强调债权转让需以“通知保证人”作为保证人继续在原担保范围承担保证责任的先决条件。因此,施行后,对于存在保证人的债权转让,公司需尤为注意该问题。如公司为债权转让方,其应当在债权转让时书面通知保证人;如公司为债权受让方或债务人,其应当积极督促转让方及时履行通知保证人的义务;如公司为保证人,则若未收到债权转让通知的,其有权主张不对转让后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当然,还有其他调整内容,本文无法面面俱到,只能选择笔者认为对公司运营影响较重的几个点论述。

二、对于公司抵押事务的影响

(一)对“抵押物转让不需要债权人同意”的相关分析

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以上第四百零六条规定系对原物权法百九十一条的颠覆,原物权法百九十一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即根据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毋须经抵押权人同意,只需知会即可。笔者认为,第四百零六条对于促进公司商事交易、债权债务处理,意义非常重大。

,允许在不注销抵押登记的前提下办理物权的过户登记或交付,大大降低了抵押人的交易成本。原物权法规定导致了许多公司如果没有充足的资金还清欠款并注销抵押登记,关于抵押物的交易就无法完成。而第四百零六条在面为摒除此阻碍提供了上的可能性。

第二,第四百零六条大大减少了买受人的交易风险。第四百零六条允许在不注销抵押登记的前提下交易,免除了买受人的垫资风险与后顾之忧。原先买家在垫资给卖家涤除抵押权前,交易标的物就被法院查封的案例比比皆是,更后可能会落得一个钱物两空的结局。新制度大大减少了买受人的这种垫资后合同无法履行的交易风险。

第四,第四百零六条符合物权制度的基本原理。抵押权是担保物权,是物权的一种类型。这种存在于抵押物上的抵押权,作为物权一旦登记即具有对世效力。即无论所有权人如何变动,作为物权的抵押权却不会发生变化。此原理为不经抵押权人同意可转让抵押物提供了上的法理支持。因此,只要承认抵押权具有物权的绝对效力,就应该肯定抵押财产的自由转让。物权法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对抵押物转让的限制过大,不利于物的自由转让,过度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难以达到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

第五,第四百零六条在促进交易与财产转让自由的同时,也充分保障了抵押权人的权利。

根据规定,抵押财产可直接转让,不以抵押权人的同意为前提。但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另外,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另行约定排除适用或限制适用第四百零六条,或者利用另行约定的方式改变第四百零六条中的一些内容以充分保障抵押权人的利益。确立新制度的同时,设定了一个由当事人自由约定的灵活性条款,使其符合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则,避免将新制度变成一个强制性规定。

(二)关于第四百一十六条的理解与运用

第四百一十六条规定:“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该条款乍看不太好理解,但简单概括来说即:出卖人将标的物出卖给买受人后,出卖人为了确保基于购买该标的物形成的价款债权,而在该标的物上设立抵押权,在法定时限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后,出卖人的抵押权优先于该标的物上设立的其他担保物权,留置权人除外。此处的规定类似于英美法系“价款抵押权”的概念。

第四百一十六条对公司日常交易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动产浮动抵押中,即对于在先担保物权人的影响。实践中,在先担保权人往往可能因担心其债权不能受偿而可能过度保守,通常不支持债务人从事具有一定风险的新项目。然而,价款抵押权正是因其受偿顺位的特殊性保证了价款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顺位,进而增强了债权受偿的安全。

除此之外,通常情况下价款债权人多数系在标的物领域深耕多年,在债务人违约时,较普通债权人可更为顺利通过在场上转售标的物变现标的物的价值,实现其债权。对于在先担保权人即已经设立的动产浮动担保权人而言,其利益并没有受到削减,反而获得更好的债权保障,这种保障不是指可以实现担保物权的责任财产的增多,而是增加了债务人经营盈利的机会,利于债务的偿还。

三、对公司对外担保的影响

第五百零四条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依照该规定,实践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未经公司决议程序,超越权限而与相对人订立的担保合同,若相对人是善意,则该越权担保行为有效,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若相对人是恶意,则该越权担保行为无效,担保合同不对公司发生效力。

那么施行后,公司作为债权人应如何确保与担保人签署的担保合同有效呢?首先,公司应严格审查相关担保文件,包括担保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决议文件,以及要求担保公司提供更新公司章程、股东和董事名单等并与公开资料比对。其次,公司可以增加防御性条款,例如要求担保公司承诺其已根据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进行内部决议,并对此设置违约救济条款;将担保公司内部决议作为担保合同生效的前提或者主合同义务履行的前提;要求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承诺其已获得公司授权,必要时,可要求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再次,公司可以变更交易模式,将担保公司变更为债务人之一,变担保为共同债务。

而对于提供担保的公司而言,如何防止公隐私定代表人提供越权担保呢?首先,公司应当强化印章、证照管理制度,并强化公司对外授权管理制度。其次,公司应完善章程中关于对外担保的规定,细化公司内部决议程序规范。

一、新增“中介合同”概念

将现行合同法中的“居间合同”修改为“中介合同”,“居间合同”这一概念,虽然由来已久,但目前的实践中仍存在许多不规范使用的情况。例如,一些房产中介公司在未出台前即直接使用“中介合同”这一概念;再如,部分公司从事贸易活动时,混淆“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的概念,或者简单地使用“委托合同”来代替“居间合同”,虽然居间活动的本质也是一种委托,但直接使用“委托合同”来规制居间活动,仍然会存在约定不明或条款不恰当等问题。

本次将“居间”这一措辞修改为“中介”,充分考虑到大量房产中介企业涌现的实际情况,“中介”这一概念已经深入人心,同时也更加便于其他不是专门从事中介服务的公司理解和运用“中介合同”,避免混淆使用合同类别。

二、未促成交易时,必要费用的承担问题

现行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但实践中,居间人因居间活动产生的交通费、通讯费等花费一般不会很高,因此在颁布之前,居间合同如没有特别约定必要费用的支付条款,居间人主张该部分费用需要承担较高的举证责任。从实务中来看,若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一般也不会向委托人收取费用。例如,房产中介一般在促成合同成立后,按照房屋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的标的额收取一定比例的中介费;一些帮助委托人规划贷款方案、办理贷款手续的“贷款中介”,也是按照委托人贷款收到的金额收取相应比例的服务费。

然而,随着的颁布,第九百六十四条明确规定了中介人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由此看出,其重要的变化在于双方可以通过书面约定中介活动产生的必要费用。在这种情形下,一旦有具体、明确的合同约定,中介人将有权直接根据合同约定主张必要费用,明显降低了中介人的举证责任,从合同履行以及隐私协商的角度增强了对中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

三、委托人“跳单”的处理方式

现行合同法并未对“跳单交易”行为作出具体规制,但“跳单交易”在实践中是普遍存在的。一旦出现“跳单”,中介人不仅丧失了原本的报酬请求权,还很可能损失前期投入的成本。的出台,为中介人提供了有力保障。第965条明确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在正式实施后,对于合同双方恶意“跳单”,绕开中介人直接进行交易的行为,中介人仍有权要求委托人支付中介费。这一规定是对中介场作出的必要规范,维护了中介场的合理交易秩序。但是,若委托人拒不支付中介费的,中介人提起协商,则需要承担相应举证责任,证明委托人绕开中介人订立合同,实践中需要中介人尽量保留中介活动相关证据。至于中介人的举证具体应达到何种盖然性标准,可能需要后续的隐私解释或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加以明确。

上述两个规定不仅是对中介人履行合同的保障,也从制度上规范了中介场,对专门从事中介服务的中小企业作出了扶持,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这些企业陷入资金困难问题。一方面,对于专门从事中介服务的企业来讲,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存在较高的前期投入,而是否能够收到服务报酬存在不确定性,其经营行为具有一定射幸性质。出台后,通过事先在合同中约定“中介活动的必要费用”,即便更终未促成合同成立,至少也能保证中介人收回前期成本。另一方面,针对“跳单”这种恶意损害中介人利益的行为,为中介人收取报酬提供了充分的依据,便于中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从而稳定中介场秩序。

此外,由于中介合同的本质仍然是一种委托合同,故在这一章的更后新增了一条兜底条款,即“本章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对于形形色色的中介活动,一旦相关规定出现空白,则可以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规定,为中介合同的履行乃至法院裁判提供了依据。

第四节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影响

伴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和房地产行业快速发展,物业服务场一方面繁荣发展,一方面乱象丛生,导致近年来围绕物业服务方面出现的相关纠纷数量大幅增加,比如业主拖欠物业费、物业公司的责任和义务不明晰、物业合同约定不清等引发的纠纷等。新增的“物业服务合同”专章,是在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的基础上,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和业主之间的关系作出的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为解决物业服务纠纷提供基础依据。本文择其重点进行简要分析:

一、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属于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在此基础上进行完善,第九百三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这一规定更倾向于保护业主的利益,将构成物业服务合同组成部分的“服务承诺”增加了前缀,即“有利于业主”,实际是填补了漏洞。施行后,物业服务人通过公开作出的承诺的方式来减少自身义务、侵犯业主权益等行为,将被明确禁止。

二、物业服务人的定期报告义务

在物业公司与业主的纠纷中,还有一部分是业主不满意物业费较高,而物业服务欠缺,或者业主认为维修资金使用不明晰的情况。因此,第九百四十三条规定了物业服务人的定期信息公开和报告义务:“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这一规定将是业主监督物业服务人勤勉尽职的重要依据,值得引起物业公司的重视,避免因自身的疏漏导致和业主之间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三、业主不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协商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在以往的实践中,一旦发生业主欠缴物业费的情况,物业公司很可能直接采取断水、断电等措施,逼迫业主缴费,甚至一些物业公司制定的合同中直接约定其有权采取这类措施。实际上,并非所有业主都是恶意拖欠,有时可能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业主无法按期缴费,比如今年的新冠疫情,发生很多人被隔离在家中甚至在外地的情况。对于一些无法通过网络缴费又隔离在家的老人,这无疑是雪上加霜。此外,在现代社会中,断水、断电等措施无疑会给业主设置诸多障碍,但即便发生协商,业主也很难举证因此导致的损失,或者金钱损失的金额很小,久而久之,业主愈发难以和物业公司抗衡。

因此,专门对此加以规制,明确禁止物业服务人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保障业主的基本居住权利,同时也能促使物业公司的服务更加规范化,防止物业公司滥用优势地位损害业主权益。

四、“高空抛物”相关的物业服务人责任

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比照现行侵权责任法,在关于“高空抛物”的规定中,除了增加了禁止高空抛物的原则、明确补偿人的追偿权、增加公安机关的调查义务之外,特别将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加以明确,即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以防止“高空抛物”现象的发生。实践中,一些高的业务希望在自家阳台外安装栅栏,以防止自家物品掉落或儿童跌落,但很多物业公司为了所谓小区的美观性,禁止业主安装栅栏,一旦发生儿童从阳台跌落的情况,不只是跌落的儿童面临生命危险,也极有可能损害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施行后,物业公司不仅无权阻止业主为保障自家安全安装阳台栅栏,更应当主动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五节对公司订立合同的影响

除前述新增关于中介合同的内容外,还对原合同法中部分内容作出修改,该等修改与公司在商业往来中如何订立合同息息相关。

一、对格式条款进行了“升级”

显然,在原合同法及其隐私解释的基础上,首先扩大了格式条款提供一方的提示说明义务,新增“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而非仅限于免除或限制对方责任的条款范畴。该等新增内容可以包括交货内容、付款方式及期限、验收条款等等。

其次将“不合理”作为衡量涉及“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是否有效的判断基础,即并非一律将此类涉及重大利害关系的格式条款规定为无效,而是施加了一个“不合理”的限定标准,换言之,如该等格式条款既合法又合理,其内容应属有效。

因此,实施后,公司在商业活动中需注意:,如公司作为格式条款提供一方,在设计格式条款时应采取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合理方式(如对文字、符、字体采取加粗、划线等标识)对条款内容予以提示或说明,避免合同条款无效;并且公司在设计格式条款时还需注意条款的“合理性”,在此基础上订立的合同即使对方提出格式条款无效主张,公司亦能提出有效抗辩。第二,如公司作为格式条款接受一方,其可以依据“升级”后的格式条款新规充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在交易中的弱势地位而吃亏。

二、完善了电子合同的规定

合同编进一步完善了电子合同的规定。其中,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第四百九十一条款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第四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五百一十二条还规定了电子合同的交付时间确立规则。

的相关规定明确了电子合同以及电子交易的书面形式属性,电子合同的成立条件,以及电子合同的订立地点和交付时间。这一系列规定体现了鲜明的数字时代特征,赋予了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无二的地位,确保今后公司签订电子合同、进行线上交易有法可依。公司亦可依据的规定来完善其现行使用的电子合同条款内容。

三、正式规定了预约合同

预约合同,指约定于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本约合同的合同。过去,虽然我国理论法学界一直承认预约合同,但合同法始终未对此予以规定,直至更高人民法院在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才首次使用预约合同的概念。

而则正式确立了这一概念,第四百九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显然,的定义赋予预约合同以独立合同的地位,其与本约合同相互独立,违反预约合同也非承担本约合同的缔约过失责任,而是承担独立的违约责任。

因此,关于订立预约合同,公司在商业活动中需注意以下几点:,公司在谈判、磋商时应慎重考虑框架协议、意向书的条款设定,如仅是初步合作构想,切勿作出将来一定期限内签订本约合同的约定,以免合作未达成而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节代位权新规对公司的影响

原合同法关于代位权的内容规定于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而第五百三十五条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较而言,对代位权的规定进行了以下明显调整:

显然,对于作为债权人的公司而言,代位权新规的实施将更加有利于其行使债权。一方面,允许代位权行使范围包括债务人债权的从权利意味着公司可以对债务人享有的担保物权等直接行使代位权;另一方面,债务人即使采取与次债务人勾结串通、虚设长期债权的做法亦难以再逃避债务,因为公司可以直接对该等长期债权行使代位权。总而言之,代位权新规赋予了债权人更大的自由,实践中可有效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七节对公司清算的影响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出现法定解散事由或者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解散事由以后,依法清理公司的债权债务的行为。对公司清算作出了有别于公隐私的规定,两者的区别将对公司清算产生影响。

一、公司清算义务人的界定

公隐私百八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公隐私解释二第十八条亦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依据公隐私及其隐私解释的规定以及以往隐私实践,有限公司清算义务人为其股东,股份公司清算义务人为其董事或控股股东。

而第七十条、二款规定:“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据的规定,无论有限公司还是股份公司,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一律为董事或理事等执行机构或决策机构成员(而非股东)。

显然,与公隐私关于清算义务人的规定并不一致,那在正式施行后究竟应当以何为准呢?事实上,这两规定属于新的一般法与旧的特别法的关系,并不能简单以新法优于旧法或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适用,而应追溯立法者的立法目的和立法原理去讨论。由于股东仅承担出资义务,而不承担实际经营管理义务,没有掌握公司的经营、财务信息等(股东即使行使知情权亦需要董事会的配合),因此将股东界定为清算义务人存在逻辑上的缺陷。相反,董事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其身份和职责决定了其在公司解散时具备担任清算义务人的行为能力。

因此,在施行后,公司如进行清算,其应当选择公司的董事作为清算义务人或组成清算组(无论公司是有限公司还是股份公司)。

二、公司清算后剩余财产处理

公隐私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那么出台后,实践中如公司面对清算后剩余财产应如何处置呢?虽然公隐私和对公司清算后剩余财产处置问题略有不一致之处,但目前通说观点认为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另有规定”的情形即指公隐私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内容。因此,公司仍应优先遵循适用公隐私的相关规定。

第八节对公司内部管理的影响

一、新增了用人单位的追偿权

以往,公司员工在执行工作任务中对他人造成损害,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当员工在事故中负有较大责任时,用人单位如何追偿,面一直未予明确。

而千一百九十一条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追偿。”

但需注意的是,这种追偿权并非可由公司任意行使。仅当员工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前提下,公司方可行使该权利。否则,仍然是按照公司承担替代责任的原则承担员工职务侵权的责任。

二、从上提出了以人为本的要求

从维护员工人格、尊重员工隐私、杜绝职场性骚扰等方面出发,对公司从上提出了以人为本的要求,彰显了的温度,主要表现在:

第四编系统阐述了关于人格权的规定,其中第九百九十一条规定:“隐私主体的人格权受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隐私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员工精神健康和性骚扰问题是目前我国职场中亟待关注解决的重点问题。在出台这方面规定的背景下,公司如未尽到要求的反性骚扰义务可能会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公司一方面应尽快建立反职场性骚扰和加强员工精神健康保护的规章制度,通过事前预防保护员工的身心健康;另一方面应完善对职场性骚扰的追究问责制度,如设置合理的调查投诉制度,对违反制度的不法员工严惩不贷。

三、规定了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

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据此,公司在租赁合同到期后,享有对租赁场所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租权。而实践中,若出租方拒绝以同等条件优先续租给承租方,公司作为承租方有权以优先承租权受到侵害,向承租方主张违约责任,要求其赔偿公司遭受的损失。

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作为新国内部以法典命名的,它的颁布与施行,将从多方面对公司的运营产生影响。同时,它的诞生代表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进一步落实,是我国迈进安康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标志。

本课题参与人(排名不分先后):

屠磊王竞周维能

【知识点】

法典中的49个重要知识点

1、胎儿享有继承权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隐私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隐私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第十六条)

2、八周岁孩子可以“打酱油”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隐私行为能力人,实施隐私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隐私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隐私行为。(第十九条)

3、成年人也会成为限制隐私行为能力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隐私行为能力人,实施隐私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隐私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隐私行为。(第二十二条)

4、基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隐私活动。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百零一条)

5、个人信息和网络虚拟财产受保护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百一十一条)

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百二十七条)

6、见义勇为非重大过失不承担隐私责任

因保护他人隐私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隐私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隐私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百八十三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隐私责任。(百八十四条)

7、协商时效延长至三年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隐私权利的协商时效期间为三年。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百八十八条)

8、未成年人遭性侵,成年后还能起诉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协商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百九十一条)

二、物权编的7个重要知识点

9、新设添附制度

10、三权分置——土地经营权来了

11、完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

适当降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特别是使用建筑物及其设施维修资金的表决门槛,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一条)

12、细化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规则

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第二编第十四章)

14、走向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的统一

删除了物权法中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具体登记机构的内容,为今后建立统一的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留下空间。(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二十七条)

三、合同编的6个重要知识点

16、电子合同开启无纸化时代

为了适应电子商务快速发展以及百姓网购需求的增多,法典规定,数据电文也具有效力,这意味着纸质合同将逐步退出互联网时代。(第五百一十二条)

针对近年来客运合同领域出现的旅客霸座、不配合承运人采取安全措施等严重干扰运输秩序和危害运输安全的问题,法典细化可客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第八百一十五条款、第八百一十九条、第八百二十条)

“禁止自带酒水”“特价、促销商品概不退换”法典完善了格式条款制度。(第四百九十一条、第四百九十五条至第四百九十八条)

20、“借一万、还十万”,网贷被套不用怕

针对近年来各界反映强烈的高利贷问题,草案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第六百八十条款)

21、房子被拍卖,承租者家在何方

为落实党提出的建立租购同权住房制度的要求,保护承租人的利益,法典增加规定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

四、人格权编的7个重要知识点

22、确立器官捐献的基本规则

针对当下组织或个人强迫、欺、利诱人体器官捐献现象,此次规定完全隐私行为能力人同意捐献器官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或者遗嘱形式。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千零六条)

23、预防性骚扰:明确机关、企业、学校责任

近年来,性骚扰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有调查显示,该问题常见于企业、学校等单位,而地铁站、公交车上、餐厅等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也是性骚扰频发之地。对此,规定了性骚扰的认定标准,以及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千零一十条)

24、姓名权、名称权的扩张保护

明确对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千零一十七条)

25、禁止非法收集个人信息

针对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他人的肖像、声音,侵害他人人格权益,甚至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等问题,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千零一十九条)

26、“标题党”“跟风党”或将承担隐私责任

对行为人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涉及的隐私责任承担,以及行为人是否尽到合理核实义务的认定等作了规定(千零二十五条、千零二十六条)

27、侵犯隐私权行为具体化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发展,侵犯隐私权的手段愈发隐蔽多样,此次与时俱进,规定了隐私的定义,列明禁止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具体行为。(千零三十二条、千零三十三条)

28、个人信息内涵的开放性

明确了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的原则和条件,构建自然人与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基本权利义务框架,合理平衡保护个人信息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规定国家机关及其负有保护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义务。(千零三十四条至千零三十九条)

五、婚姻家庭编的8个重要知识点

29、与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相协调

法典将收养人须无子女的要求修改为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千零九十八条项)

30、收养有漏洞,法典来护航

为进一步加强对被收养人利益的保护,在收养人条件中增加“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千零九十八条第四项)

31、离婚太冲动,30天内可撤回

为减少“头脑发热”式离婚,法典规定了离婚登记申请后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千零七十七条)

32、想离婚又多了一条径

针对离婚协商中出现的“久调不判”的现象,法典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一起离婚协商的,应当准予离婚,还对方一份自由。

34、离婚负债多,来辨析

根据社会发展需要,法典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千零六十四条)

35、离婚案件中二周岁以下子女抚养权不再有争议

法典将现行规定的“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为原则”修改为“不满两周岁的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以增强可操作性。

36、规范亲子关系确认和否认之诉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协商,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千零七十三条)

六、继承编的6个重要知识点

37、扩大遗产范围

删除此前对遗产的列举,以“合法的财产”一言概之,扩大了遗产的范围。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公民财产类型、财产形式日益丰富、增多,虚拟财产等新型财产可纳入遗产范围。(千一百二十二条)

38、丧失继承权受遗赠权可“失而复得”

新增丧失继承权情形的同时补充规定了宽宥制度。被继承人已知继承人对其实施了相应的违法行为,却愿意对继承人的过错行为予以宽恕,恢复其已丧失的继承权,应对其意愿予以尊重。(千一百二十五条)

39、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至侄、甥

为了财产更多流转在血亲家族中,而非收归国家,将代位继承扩大至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形,使得被继承人的侄、甥获得第二顺位法定继承人资格,突破了原先晚辈直系血亲的限制。(千一百二十八条)

40、增加打印、录像遗嘱新形式

增设了打印遗嘱与录像遗嘱两种法定遗嘱形式。(千一百三十六、千一百三十七条)

41、废除公告遗嘱效力优先规则

为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修改了遗嘱效力规则,删除了现行继承法关于公告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以更好保护民法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千一百三十五、千一百四十一条)

42、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

为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更好地维护继承人、债权人利益,增加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职责和权利等内容。(千一百四十五条)

七、侵权责任编的7个重要知识点

43、确立“自甘风险”规则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草案千一百七十六条款)

44、规定“自助行为”制度

明确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千一百七十七条)

45、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千一百八十五条)

46、完善生产者、销售者召回缺陷产品的责任

依照相关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千二百零六条第二款)

47、规范医患关系与患者隐私保护

进一步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明确医务人员的相关说明义务,加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千二百一十九条、千二百二十六条)

48、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规定生态环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并明确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规则。(千二百三十二条、千二百三十四条、千二百三十五条)

49、完善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同时针对此类事件处理的主要困难是行为人难以确定的问题,强调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并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行为的发生。(千二百五十四条)

轻松改善亲子关系,都有哪些窍门?

1、增加沟通:试着增加与您的孩子的沟通,听他们的想法和感受,并向他们展示您的关心。提供支持:帮助您的孩子解决问题,并在他们需要帮助时为他们提供支持。

2、记住自己的角色:父母 你的职责是保护自己的孩子,同时帮助他准备好长大成人。比成为孩子的朋友更加重要的,是父母要成为一名领导者和一位充满耐心的老师。记住,该坚持立场的时候就要坚持,孩子需要管教。

3、技巧一:运用关心的眼神在和孩子说话时,父母一定要用关心的眼神注视着孩子,随时注意孩子的表情、行为,以适时给予辅导与协助,这也能让孩子有更多被重视的感觉。

4、技巧三:多和孩子沟通亲子关系与沟通密切相关。很多家长都知道沟通很重要,甚至不断尝试和孩子沟通,但方式不对,结果适得其反。可见,沟通不是大人认为的聊天和说话,而是需要一定的技巧。沟通分为两个方面:说话和倾听。

改善亲子关系方法

1、倾听孩子的想法和感受父母应该尝试与孩子保持对话,关注孩子的想法和感受,并尊重他们的独立思考能力。尽可能地听取孩子的意见并理解他们的想法,这样可以在亲子关系中建立良好的沟通方式。

2、倾听和理解:与孩子交流时,让他们完整地表达自己的想法,并认真倾听,并尝试理解他们的角度和情感。 开放交流:保持亲子之间的交流是很重要的,让孩子知道他们可以和父母自由地交流,而没有恐惧感。

家庭关系出现裂痕,家长该如何修复与孩子之间的关系?

重新审视与孩子的关系修复亲子关系是一门学问,需要家长重新审视自己与孩子的关系。

我觉得父母和孩子的关系一定要从平常的生活中慢慢的培养,在平常的时候一定要多与孩子沟通交流,多了解自己的孩子,不要与孩子有太多的冷空气。

亲子关系的有效沟通就是父母要学会倾听。但是很多家长却总是喜欢唠叨,并没有去倾听孩子内心的想法。

给孩子多一点自主的空间。父母适当放下自己内心的焦虑,不必一直盯着孩子学习,多商量少管制,可以与孩子一起制定每日的生活与学习计划。孩子除了学习,也需要一些时间玩耍放松,劳逸结合更有利于孩子的学习效率。

挽回残缺的家庭:重建信任的基石 在家庭中,信任是关系的重要基石。当家庭关系出现裂痕和残缺时,我们需要着眼于重建信任。首先,家庭成员应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以便能够坦诚地表达彼此的想法和感受。

和孩子的关系不好,家长可以走进孩子的世界,把自己变成孩子身边的人,然后成为孩子的朋友。这个时候家长一定要拥有一个赤诚之心,这样的话孩子才能够相信家长所做的一切。

。。。这容易损害亲子关系,那该如何修补两人关系呢?

建立信任:信任是亲子关系中的重要元素。父母需要通过诚实、公正和一致的行为,赢得孩子的信任。同时,也要给予孩子足够的自由和空间,让他们感到自由和受到尊重。设定明确的界限:在亲子关系中,设定明确的界限是很重要的。

时间和耐心: 修复亲子关系需要时间,不要急于求成。在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挫折和困难,但是保持耐心和坚持是成功的关键。示爱和赞赏: 经常表达对对方的爱意和赞赏,让对方感受到被重视和关心。

增加沟通:试着增加与您的孩子的沟通,听他们的想法和感受,并向他们展示您的关心。提供支持:帮助您的孩子解决问题,并在他们需要帮助时为他们提供支持。

如何修补亲子不良关系 1 、跟孩子做沟通 找时间和孩子一起坐下来,告诉他你的观点和想法,并请孩子也表达他的想法,承认问题是修补关系的步。

重新审视与孩子的关系修复亲子关系是一门学问,需要家长重新审视自己与孩子的关系。

因此,再次使用孩子,即使他有很多坏习惯,也没有关系。仅仅说着非常容易,做起来却难以,大部分爸爸妈妈都是会斤斤计较。即然要想缓解亲子沟通,就需要学好宽容和了解,学会放下以前对孩子的建,从头开始塑造。

怎样处理好亲子关系

.要经常为孩子找出优点,并能具体说出孩子的优点。2.要时常对孩子表示信赖,并告诉他:“你一定行!”3.要尊重孩子的感觉,积极倾听孩子的需要,并能真诚表达父母自己的感受。4.要让孩子有发泄情绪与谈论感受的机会。

夫妻之间的教育方式应保持一致:夫妻之间在教育方针理念上有冲突是一定的,但是很多的夫妻实际上是将自己跟对方的冲突转嫁到孩子身上,让孩子去做选择,这无疑是通过孩子来伤害攻击对方,让孩子承担攻击的工具的角色。

你好,保持亲子关系中父母与孩子的相互尊重非常重要。

防止亲子关系冷漠化:家庭一定要保持良好的关系,防止亲子关系冷漠化,要经常与子女交流,关心他们的生活和学业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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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修复亲子关系中的矛盾与分歧(五种行之有效的方法)

亲子关系是一个人一生中更重要的关系之一,但是在现代社会中,由于各种原因,许多亲子关系出现了问题。如何修复亲子关系成了许多家庭需要解决的难题。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分析如何修复亲子关系,并提出六个有效的方法。

怎么修复亲子关系6大方法

一、建立有效沟通渠道

沟通对于任何一段关系都非常重要,亲子关系也不例外。如果父母和孩子之间没有有效的沟通渠道,各自的想法和需求就无法理解和满足。因此,建立一个有效的沟通渠道是修复亲子关系的步。建立这个渠道的更好方法就是多给孩子提供倾听的机会,了解他们的想法和感受,并且不断表达父母的爱和支持。

二、增强互相理解与尊重

当双方缺乏真正的理解和尊重时,亲子关系就会受到质疑。父母应该尝试理解孩子的处境和想法,并在任何情况下都尊重他们的权利和感受。同时,需要让孩子体会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并且在越来越多地信息和经验的情况下与孩子一起创建一个平等和尊重的关系。

三、倾听孩子的声音

作为一个孩子,尤其是在成长期,他们内心充满着各种思考和疑问,需要有人去倾听。父母应该在孩子的想法和需求方面给予足够的倾听时间和空间。这将不仅让孩子感到父母是一个值得信任和亲密的对象,同时还能增强彼此之间的情感联系。

四、提供积极的反馈和支持

每个人都需要被认可并获得支持。因此,父母在与孩子沟通时应该给予积极的反馈和支持,让孩子感到鼓励和支持。当父母能够提供稳定的、正面的情感支持时,孩子就更容易树立一个可以信赖和建立亲密关系的模型。

五、树立正确的期望

许多家庭之所以产生问题,是因为父母与孩子之间的期望无法匹配。父母应该根据孩子的性格、兴趣和性格特点来建立正确的期望。这不仅会让孩子感到更舒适和自信,同时也会提高他们对父母的尊重和信任。

六、共享时间和活动

更后,建立一个紧密的家庭关系需要时间和活动的共享。父母和孩子之间相处的时间和质量对于建立亲子关系的发展至关重要,因此,需要专门在各种活动中,定期参与共享回忆、交流情感和了解各自的需求。

不懂自己或他人的心?想要进一步探索自我,建立更加成熟的关系,不妨做下文末的心理测试。平台现有近个心理测试,定期上新,等你来测。如果内心苦闷,想要找人倾诉,可以选择平台的【心事倾诉】产品,通过写信自由表达心中的情绪,会有专注心理给予你支持和陪伴。

学习手册

贵州省水利厅

前 言

要积极推进法典实施,充分发挥其维护人民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

【重大意义】

【乡村振兴】

【大数据】

【大生态】

【营商环境】

【知识点】

【重大意义】

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法典重大意义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

习近平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隐私商事法制建设步伐不断加快,先后制定或修订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经济合同法、商标法、专利法、涉外经济合同法、继承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企业破产法、外资企业法、技术合同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著作权法、收养法、公隐私、担保法、保险法、票据法、拍卖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一大批隐私商事,为编纂法典奠定了基础、积累了经验。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顺应实践发展要求和人民群众期待,把编纂法典摆上重要日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对编纂法典作出部署。之后,我主持3次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分别审议民法总则、法典各分编、法典3个草案。在各方面共同努力下,经过5年多工作,法典终于颁布实施,实现了几代人的夙愿。

法典在国内特色社会主义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

法典系统整合了新国内成立70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隐私规范,汲取了安康民族5000多年优秀文化,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是一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法典,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法典,是一部具有鲜明国内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法典。实施好法典,重点要做好以下工作。

,加强法典重大意义的宣传教育。要讲清楚,实施好法典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权益实现和发展的必然要求。法典调整规范自然人、法人等隐私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这是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中更普通、更常见的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涉及经济社会生活方方面面,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不可分,同各行各业发展息息相关。法典实施得好,人民群众权益就会得到保障,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活动就会更加有序,社会就会更加和谐。要讲清楚,实施好法典是发展社会主义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法典把我国多年来实行社会主义场经济体制和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的一系列重要制度成果用法典的形式确定下来,规范经济生活和经济活动赖以依托的财产关系、交易关系,对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场经济繁荣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讲清楚,实施好法典是提高我们党治国理政水平的必然要求。法典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制度载体,很多规定同有关国家机关直接相关,直接涉及公民和法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国家机关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必须清楚自身行为和活动的范围和界限。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开展工作要考虑法典规定,不能侵犯人民群众享有的合法隐私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同时,有关政策机关、监察机关、隐私机关要依法履行职能、行使职权,保护隐私权利不受侵犯、促进隐私关系和谐有序。法典实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履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尺度。

“法与时转则治。”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经济社会生活中各种利益关系不断变化,法典在实施过程中必然会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这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实践表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人们新的工作方式、交往方式、生活方式不断涌现,也给隐私立法提出了新课题。要坚持问题导向,适应技术发展进步新需要,在新的实践基础上推动法典不断完善和发展。

隐私案件同人民群众权益联系更直接更密切。各级隐私机关要秉持公正隐私,提高隐私案件审判水平和效率。要加强隐私隐私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和隐私公信力。要及时完善相关隐私隐私解释,使之同法典及有关规定和精神保持一致,统一隐私适用标准。要加强涉及财产权保护、人格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的隐私审判工作和监督指导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要加强隐私检察工作,加强对隐私活动的监督,畅通隐私救济渠道,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坚决防止以案件名义插手隐私纠纷、经济纠纷。

第四,加强法典普法工作。法典共7编1260条、10万多字,是我国体系中条文更多、体量更大、编章结构更复杂的一部。法典要实施好,就必须让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要广泛开展法典普法工作,将其作为“十四五”时期普法工作的重点来抓,引导群众认识到法典既是保护自身权益的法典,也是全体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循的规范,养成自觉守法的意识,形成遇事找法的习惯,培养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和能力。要把法典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加强对青少年法典教育。

法典专注术语很多,要加强解读。要聚焦法典总则编和各分编需要把握好的核心要义和重点问题,阐释好法典关于隐私活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等基本原则,阐释好法典关于坚持主体平等、保护财产权利、便利交易流转、维护人格尊严、促进家庭和谐、追究侵权责任等基本要求,阐释好法典一系列新规定新概念新精神。

第五,加强我国隐私制度理论研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法理论研究和话语体系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同日新月异的民法实践相比还不完全适应。要坚持以国内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立足我国国情和实际,加强对隐私制度的理论研究,尽快构建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具有鲜明国内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为有效实施法典、发展我国隐私制度提供理论支撑。

各级党和国家机关要带头宣传、推进、保障法典实施,加强检查和监督,确保法典得到全面有效执行。各级领导干部要做学习、遵守、维护法典的表率,提高运用法典维护人民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能力和水平。

※这是习近平总书记2020年5月29日在十九届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法典的主要内容和各分编编纂亮点

编“总则”规定隐私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法典各分编。编基本保持现行民法总则的结构和内容不变,根据法典编纂体系化要求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修改,并将“附则”部分移到法典草案的更后。编共10章、204条,主要内容有:

(一)关于基本规定。编章规定了法典的立法目的和依据。其中,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项重要的立法目的,体现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鲜明国内特色(条)。同时,规定了隐私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保护,确立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则(第四条至第八条)。为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规定隐私主体从事隐私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第九条)。

(三)关于隐私权利。保护隐私权利是隐私立法的重要任务。编第五章规定了隐私权利制度,包括各种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法典对知识产权作了概括性规定,以统领各个单行的知识产权(百二十三条)。同时,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作了原则性规定(百二十七条)。此外,还规定了隐私权利的取得和行使规则等内容(百二十九条至百三十二条)。

(五)关于隐私责任、协商时效和期间计算。隐私责任是隐私主体违反隐私义务的后果,是保障和维护隐私权利的重要制度。协商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权利不受保护的制度,其功能主要是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交易安全、稳定秩序。编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规定了隐私责任、协商时效和期间计算制度:一是规定了隐私责任的承担方式,并对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愿实施紧急救助等特殊的隐私责任承担问题作了规定(编第八章)。二是规定了协商时效的期间及其起算、效果,协商时效的中止、中断等内容(编第九章)。三是规定了期间的计算单位、起算、结束和顺延等(编第十章)。

二、物权编

物权是隐私主体依法享有的重要财产权。物权制度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隐私关系,是更重要的隐私基本制度之一。2007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物权法。法典第二编“物权”在现行物权法的基础上,按照党提出的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结合现实需要,进一步完善了物权制度。第二编共5个分编、20章、258条,主要内容有:

(一)关于通则。分编为通则,规定了物权制度基础性规范,包括平等保护等物权基本原则,物权变动的具体规则,以及物权保护制度。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关于坚持和完善国内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有了新的表述,为贯彻会议精神,法典将有关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修改为:“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第二百零六条款)

(二)关于所有权。所有权是物权的基础,是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二分编规定了所有权制度,包括所有权人的权利,征收和征用规则,国家、集体和私人的所有权,相邻关系、共有等所有权基本制度。针对近年来群众普遍反映业主大会成立难、公共维修资金使用难等问题,并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在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一是明确地方政策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二是适当降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特别是使用建筑物及其设施维修资金的表决门槛,并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款)。三是结合疫情防控工作,在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事由中增加“疫情防控”;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的相关责任和义务,增加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策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六条款)。

(五)关于占有。占有是指对不动产或者动产事实上的控制与支配。第五分编对占有的调整范围、无权占有情形下的损害赔偿责任、原物及孳息的返还以及占有保护等作了规定(第二编第二十章)。

三、合同编

四、人格权编

人格权是隐私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隐私主体更基本的权利。法典第四编“人格权”在现行有关法规和隐私解释的基础上,从隐私规范的角度规定自然人和其他隐私主体人格权的内容、边界和保护方式,不涉及公民政治、社会等方面权利。第四编共6章、51条,主要内容有:

(一)关于一般规定。第四编章规定了人格权的一般性规则:一是明确人格权的定义(第九百九十条)。二是规定隐私主体的人格权受保护,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第九百九十一条、第九百九十二条)。三是规定了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第九百九十四条)。四是明确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后的救济方式(第九百九十五条至千条)。

(四)关于肖像权。第四编第四章规定了肖像权的权利内容及许可使用肖像的规则,明确禁止侵害他人的肖像权:一是针对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他人的肖像、声音,侵害他人人格权益,甚至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等问题,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并明确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千零一十九条款、千零二十三条第二款)。二是为了合理平衡保护肖像权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法典结合隐私实践,规定肖像权的合理使用规则(千零二十条)。三是从有利于保护肖像权人利益的角度,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的解释、解除等作了规定(千零二十一条、千零二十二条)。

(五)关于名誉权和荣誉权。第四编第五章规定了名誉权和荣誉权的内容:一是为了平衡个人名誉权保护与新闻报道、舆论监督之间的关系,法典对行为人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涉及的隐私责任承担,以及行为人是否尽到合理核实义务的认定等作了规定(千零二十五条、千零二十六条)。二是规定隐私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更正或者删除(千零二十八条)。

(六)关于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第四编第六章在现行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并为下一步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留下空间:一是规定了隐私的定义,列明禁止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具体行为(千零三十二条、千零三十三条)。二是界定了个人信息的定义,明确了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的原则和条件(千零三十四条、千零三十五条)。三是构建自然人与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基本权利义务框架,明确处理个人信息不承担责任的特定情形,合理平衡保护个人信息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千零三十六条至千零三十八条)。四是规定国家机关及其负有保护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义务(千零三十九条)。

五、婚姻家庭编

(一)关于一般规定。第五编章在现行规定的基础上,重申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平等等婚姻家庭领域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并在现行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加强家庭文明建设的重要讲话精神,更好地弘扬家庭美德,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千零四十三条款)。二是为了更好地维护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利益更大化的原则落实到收养工作中,增加规定了更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千零四十四条款)。三是界定了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的范围(千零四十五条)。

(五)关于收养。第五编第五章对收养关系的成立、收养的效力、收养关系的解除作了规定,并在现行收养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有关制度:一是扩大被收养人的范围,删除被收养的未成年人仅限于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修改为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均可被收养(千零九十三条)。二是与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相协调,将收养人须无子女的要求修改为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千零九十八条项)。三是为进一步强化对被收养人利益的保护,在收养人的条件中增加规定“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并增加规定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千零九十八条第四项、千一百零五条第五款)。

六、继承编

(一)关于一般规定。第六编章规定了继承制度的基本规则,重申了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规定了继承的基本制度。并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增加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继承规则(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二是增加规定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对继承权法定丧失制度予以完善(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

(二)关于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等均按照规定确定的继承方式。第六编第二章规定了法定继承制度,明确了继承权平等原则,规定了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和范围,以及遗产分配的基本制度。同时,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完善代位继承制度,增加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

(四)关于遗产的处理。第六编第四章规定了遗产处理的程序和规则,并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有关遗产处理的制度:一是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为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更好地维护继承人、债权人利益,法典增加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职责和权利等内容(千一百四十五条至千一百四十九条)。二是完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适当扩大扶养人的范围,明确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均可以成为扶养人,以满足养老形式多样化需求(千一百五十八条)。三是完善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制度,明确归国家所有的无人继承遗产应当用于公益事业(千一百六十条)。

七、侵权责任编

(一)关于一般规定。第七编章规定了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多数人侵权的责任承担、侵权责任的减轻或者免除等一般规则。并在现行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的完善:一是确立“自甘风险”规则,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千一百七十六条款)。二是规定“自助行为”制度,明确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千一百七十七条)。

(二)关于损害赔偿。第七编第二章规定了侵害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的赔偿规则、精神损害赔偿规则等。同时,在现行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对有关规定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二是为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提高侵权违法成本,法典增加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千一百八十五条)。

八、附则

更后部分“附则”明确了法典与、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的关系。法典施行后,上述隐私单行被替代。因此,法典规定在法典施行之时,同步废止上述隐私单行(千二百六十条)。需要说明的是,2014年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安康人民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款、〈安康人民〉第二十二条的解释,作为与民法通则、相关的解释,也同步废止。

【乡村振兴】

孙宪忠:与乡村振兴的十个法治问题

一、引言

党提出把乡村振兴作为下一步国家发展的重大战略之一。中有很多关于农村问题的规定,从乡村振兴战略和乡村治理的角度看,中的许多规定可以遵循。这方面的问题很值得研究讨论。研究这些问题时,要重视两个核心的民法规则:一个是关于农村居民组织体的规定,也就是第96条关于农村集体法人作为民法特别法人的规定;另一个是关于这个组织体的基本权利的规定,也就是第261条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的规定。笔者认为,乡村振兴也罢,乡村治理也罢,很多问题的研究都和这两个制度直接相关或者间接有关,而且这两个制度在编纂过程中有比较大、比较明显的变化,很值得研究讨论。

依据第96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种特别法人。在民法中明确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一种法人,这在以前是没有的。从20世纪50年代到现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现实生活中已经存在几十年。从我国现行所确定的制度基础来看,从国家未来的政治、经济发展和农村发展格局来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还要长期存在、继续发展下去。因此,承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这一点特别值得研究和探讨。还要看到,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种“特别法人”,这提出了“特别”的准确含义的问题。搞清楚这个问题,对于下一步农村改革发展和依法治理,意义都非常大。事实上,以前的政策和上、政治生活中早已出现农村集体的概念,但这个概念所包括的组织体的形态及其含义没有写入民法。宪法物权法等都提到了集体财产所有权,但这个所有权的主体到底是一个自然人的合伙,还是一个法人体,或者是一个其他什么样的组织体,没有任何规定。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定为法人,而且是特别法人。在笔者看来,这个规定首先具有填补空白的意义,更重要的是,有为下一步乡村振兴和农村治理提供基础的意义。因此,相关问题需要深入研究。

第261条是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的规定,这个规定相比以前的相关规定有一个重大的改进。在以前,集体所有权就叫集体所有权,而将集体所有权称为成员集体所有权。在集体所有权之前加上“成员”两个字,所揭示的内涵很丰富,对下一步农村发展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这同样是一个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下文就从的角度谈谈乡村治理中十个方面的问题。

二、安康人民成立以来农村集体组织及其所有权制度的重大变化与启发意义

农村问题一直是国内共产党特别关注的问题。从土地革命时期到抗日战争时期再到解放战争时期,国内共产党对农村和土地问题都高度关注,无论是党的文件还是党的领导人的著作中都有很多论述。值得注意的,安康人民成立以来,关于这两方面制度建设的指导思想有四次重大变化。

国内农村土地制度的第二次重大变化是,建立农村合作社,因此形成了合作社这种社会主义的集体经济组织,也形成了合作社的土地所有权。20世纪50年代中期,国内共产党以社会主义的土地思想指导农民,从互助组开始组建合作社。社会主义土地思想的基本出发点是填补自耕农经济的严重缺陷,进一步发展农业生产力。如上所述,自耕农一家一户独立经营、占有小块土地,不仅在经营规模上无法取得良好效益,还给机械化农业作业造成无法克服的困难,出现蝗灾、旱灾、洪灾时,单一农户根本无法抵御。因此,从20世纪50年代中期开始,国内共产党以社会主义的土地革命思想领导农民走集体化道,引导农民组织建立互助组、合作社,把土地集中起来经营。在这种情况下,农民中产生了区别于地方政策组织的经济组织形态,即互助组、合作社。这就是那个时代的农民集体。农民集体从互助组、合作社的形态发展到高级社,其结构转变巨大。但是,必须注意一个核心问题:互助组并不触动农民的家庭所有权,合作社虽然取得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但保留了农民家庭或者农户的土地股权。当时指导农民组建合作社的“合作社章程”等文件,明确承认农民家庭或者农户享有股权且按股分红。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家庭或者农户作为合作社的成员,是有其在合作社中的股权这种隐私权利保障的。也就是说,在这一时期,农民家庭或者农户的隐私权利一直是明确的、肯定的。在老一代革命家薄一波所著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这本书里,对这一阶段我国农村土地权利发展情况有很清晰的描述。

在探讨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有权的历次重大变化时,应该看出来,虽然国内共产党对农村、农民的组织体以及农民土地问题非常重视,但其指导思想中有坚持不变的因素,也有多次变化的因素。笔者认为,这个不变的因素,就是执政党和政策对国内农民集体组织体以及农民地权的制度一贯非常重视的态度,及其一贯实事求是地探索符合国内国情也符合社会主义理想的指导思想。在探索的过程中,一些政策和的出台也曾经有盲目冒进的情况,但在认识到相关错误之后,比较及时地予以了纠正。而一再发生变化的因素,其实就是我国在农村和土地制度上的探索因生产力水平发展变化而带来的政策和上的不断调整。应该看到,农民组织体制度和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建立,其基础是要为农民的生存和发展确立符合经济发展水平的生产方式,然后在这种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建立相关制度。从历史资料来看,在20世纪60年代,我国农业总产值占国民经济总产值的70%左右,而农民人口数占国家人口总数的百分之七八十。在这种情况下,农业总产值与其对应的农民人口总数是相当的,当时的农业可以自产自足,甚至可以脱离城工商业而独立发展。这就是说,当时农民基本上可以从农业收入中获得比较恰当的社会保障。经济基础决定上建筑,当时国家建立的农村集体组织制度、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都具有脱离城工商业、脱离国民经济整体的特征,或者说具有一定的封闭性,其表现就是把农民稳定甚至固定在土地上,限制他们离开土地而自由流动。在当时的情况下,这种封闭性对农民并不构成损害,甚至在一些地方、一段时间内,农村的生活水平还高于城。因此,当时国家还作出农业支持城工商业发展的决策,在经济运行中出现了剪刀差的现象。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相关立法冲突

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乡村治理时,首先引起关注的是农村现在的体制。在我国现行中,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涉及农村社会治理的基本,它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农民自我治理的组织形式,并且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的一些基本权利。值得注意的是,该法第24条规定,由村民委员会行使集体经济组织的各种权利,尤其是土地权利。这与第96条的规定不一致,与第261条关于农村土地所有权的规定也不一致。如前文所述,第96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特别法人,是独立的隐私主体。第261条规定,农村土地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这些立法上的冲突,我国立法机关在下一步立法或者修订时要注意研究解决。这是推进乡村治理中应该思考的问题。

当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关于由村民委员会行使集体经济组织的全部权利尤其是土地所有权的规定,从其立法的历史背景看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我国农村实行土地承包责任制后,在相当一些地方,前文提到的原来存在的村民小组确实出现了功能丧失的情况。这些地方的集体组织除了土地所有权,已经没有其他经济力量,除了发包土地,不再组织其他经济活动。在土地发包工作完成后,在承包期限20年不变的情况下,如果普遍强调集体经济组织的存在,强调这个组织在各个地方都要发挥作用,确实也不妥当。但是,该条规定没有考虑到一些农村集体经济力量一直非常强大的地方的实际情况。更典型的,比如,在京广沪等地方的城郊区,农村经济力量一直非常强大,这些地方的集体经济组织一直存在。在这些地方,居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是有严格区别的,一个居民要参加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是不答应的。

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即使在以前不发达的地区,农村情况也发生了变化,出现了立法上应该普遍区别农村村民自治组织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必要性。(1)农村承包地、宅基地实行“三权分置”之后,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被激活,它们必须出面行使土地所有权,而此时村民无法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相混同,即村民不能直接成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比如,在浙江义乌,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之后,一些外地来的打工者、长期居住者也可以取得当地的住房,甚至取得当地的农民户口,但无法取得当地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随着“三权分置”的普遍推进,这方面的政策需求越来越显著。(2)农村富裕之后,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愿意稀释其权益,从而要求区别其成员身份。在比较贫困的地方,农民在区别有户口的村民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问题上不太纠缠,村民就是这个组织的成员。但是,在村集体富裕之后,农民就不愿意自己的利益被稀释,他们会排斥其他村民加入其经济组织。这一点在城郊区表现得更为强烈,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会通过组织决议限制其他人加入。这一点在东部发达地区、南方农村,表现得特别突出。即使西部原来比较贫穷的地方,也是如此。比如,我们在陕北调研时发现,一些农村地区因赋存的石油、天然气资源被发现而走上富裕道,但当地村民约定,对于带子女嫁入本村的妇女,其子女可以落户口,但不能作为集体成员。(3)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力量强大,以前的生产大队、小队都已经改造成总公司、分公司、经济联合社、经济联合分社。这样的组织机构建立后,新来的农民虽然在登记有户口,但不能成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这个问题更早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初的广东南海地区,那里更早实现了村民集体组织成员的相对固定化,就是把村民的身份折合成股权或者股份,把增人不增地改造成增人不增股。这种做法一开始饱受争议,后来慢慢被认可,甚至逐渐在全国推广开来。对于这个问题,需要继续深入研究。

在未来乡村治理过程中,如何处理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是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村民委员会制度建立的正当性是毋庸置疑的。村民委员会作为农村的基组织,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以村民自治组织替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个做法的普遍性、必要性、正当性确实存在值得思考的地方。尤其是,在第96条已经明确把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规定为特别法人之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规定由村民委员会代行集体组织权利的做法确实不妥。因此,笔者建议在乡村治理的法制建设中,首先应该解决村民自治组织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相区分的问题。

四、规定农村集体作为特别法人的民法意义

第96条将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规定为特别法人,这一规定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都非常显著。从法学理论上看,这种“人合法人”是我国法学界探讨很少的,其性质、特征都需要仔细研究。从实践角度看,其意义更加显著,对下一步农村治理的制度推进,可以说非常关键。这种特别法人到底有何特别之处?在理解这种法人的时候,需要抓住哪些基本要点?这些是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认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特别法人的性质,首先可以拿它和更为人们熟悉的几种法人作对比。与承担政治职能的各种法人(公法法人、机关法人、党派法人等)相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种典型的民法法人,它不承担宪法、行政法等方面的职责。相较于公隐私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更大特点表现在加入法人、取得法人成员资格的制度上。公隐私人以投资作为取得成员资格的条件,以投资的多少来确定成员的权利份额。这样的法人,上称为“资合法人”。而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从20世纪50年代建立的合作社以来,都是一种“人合法人”,强调成员的身份而不是资金的投入。集体身份更加强调成员的自然人身份。过去,我国很多法学著作认为“人合法人”是一个落后的形态,因为成员的财产权利和义务不清晰。但是,合作社的建立通常是为了帮助某些特殊群体,国家不仅在政策、上甚至在财政上都要给他们一定的优惠或者扶持,因此,“人合法人”就要强调成员的资格,不能像公司的投资人那样谁的钱多听谁的。这就是“资合法人”与“人合法人”的区别。农村集体组织加入方法与公司股东加入方法的区别是很大的。但是,这样的举例并不十分准确。因为合作社的成员,其财产权利和义务还是清晰的,只是在加入合作社时并不一定将其财产入社,而是以其身份入社。这种情况比较符合一些保护性产业和人群的特殊利益,如符合我国农村居民及其产业的现状。

还有集体法人的问题,即法人内部治理的问题。有些经济发达地区的集体经济组织中,已按照公司的方式组建了经济联合社、经济联合分社、经济联合公司及其分公司。一些地方已采用公隐私上的内部治理结构,建立了股东大会、成员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类似的机构。而在其他更多的地方,农村没有这样的机构。如果建立法人制度,希望也能建立这样的机构。当然,对于如何建立,还需要深入研究。

五、集体组织中的成员和成员权的问题

第261条特别强调集体中成员的权利。其实,法人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其中主要的就是社团法人;而社团法人都是有成员的,有成员,就有成员权的问题。只是过去的政策和忽视了这个要点,造成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方面存在缺陷。规定了这个成员权,事实上具有拨乱反正的含义。而且,在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政策和没有特别在意成员本身的资格和成员权利,这一点造成的麻烦并不多,因为有关安排听政策的。而随着经济发展,乡村经济越来越壮大,成员权的问题就不能不解决。因此,的这个规定,是很有现实意义的。

上文说到,现在经济发展起来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就要相对固定甚至固定化。很多年以来,我国有的地方先是提出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后来又提出增人不增股、减人不减股。这些地方性政策的精神,就是集体成员相对固定甚至固定化的思想的反映。其实,提出这些政策的地方都是经济发展非常好的地方,这些地方的农民集体成员不希望自己的利益被稀释,因而强烈呼吁成员资格固定化。而固定化以后,成员权的问题就彰显出来。比如,上海有些地方把农民的资格固定以后,有些人即使已进城多年,村里仍给他们分红,因为他们作为集体组织成员的身份一直没有消失。笔者在上海郊区调研中看到一个案例:有个人在城里工作很多年,配偶和孩子都在上海区,后来得到村里分红好几万元,他自己都感到惊讶。原来他所在的农村集体组织分红是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算起,村里成员资格固化了,成员资格就变成具有经济价值的成员权,因而给他分红。

现在,集体成员权的制度设计还不完善。比如,成员资格如何取得、如何丧失,成员权包括哪些内容,成员权怎样行使、怎样保护,都还是比较大的问题。据我们调查,这些问题在一些地方已经比较严重。比如,乡村治理过程中的财务问题就是成员资格和成员财产权利的焦点。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乡村治理时,这些问题是很有必要研究解决的。

六、集体所有权的问题

我国过去虽然没有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制度,但对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权一直是有规定的。不过,过去的立法和政策把农村集体所有权定义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方式,特别强调其政治上的意义。近些年来,从物权法到第261条规定的集体所有权,都强调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权是一种财产权。从一种政治性的权利演化到财产性的权利,其中的变化非常大。目前,我国社会对这方面的研究和讨论还是不够的。尤其在集体成员资格相对固定的情况下,集体所有权如何实现其民法上的价值,比如,成员如何在集体中行使权利?对此,现行政策和还是空白。

另外,过去的政策和强调以土地作为主要对象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权对农民生存发展和社会保障的作用,现在其合理性、正当性到底如何?很多人认为,这里有一个政策底线。那么,这个底线设置得是否合适?这些问题都有待研究。集体所有权如果是财产权利,就应该按照财产权利的规律制定相关;如果是保障性的社会权利,就应该按照社会权利的规律制定相关。显然,目前立法上的一些设想是不符合现实的。现在农民的很多社会保障只能通过城工商业反哺来实现,让农民以土地和农业来保障其生存和发展,显然是做不到的。现在,集体所有权的政治性色彩已慢慢淡化。

第261条规定的“成员”两个字的意义非常重大,下一步的农村体制构建必须依靠集体所有权,而集体所有权必须建立在农民家庭或者个人的成员权的基础上。物权法制定时有人说,这样强化个人权利,是不是把集体所有权变成了私有权?这种想法是不对的。前文说到,安康人民成立初期建立初级社和高级社的时候,农民家庭或者个人的隐私权利都保留着,当时的合作社当然是社会主义的组织体。第96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特别法人,就彻底解决了过去在这个问题上的争议。这些制度要点,在农村下一步发展中尤其要予以重视

关于集体所有权的问题,也有人提出,“三权分置”制度推行以后,集体所有权淡化了,因为立法上突出强调的是家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所有权,而不是集体所有权。这种观点,笔者也不赞成。我们调查发现,在农村推行“三权分置”,离不开集体法人,也离不开集体所有权。比如,在农村实行耕地的“三权分置”,实际上要把土地合并起来进行规模化经营,甚至有可能引进外来的农业公司,让城人或者外地人组织公司在农村经营,进行土地开发、规划,如种植果蔬、种粮食等。在这种情况下,不论是本土的家庭农场,还是外来的农业公司,基本上都不与单一的农户签合同,而是和集体签合同。虽然也有一些地方,“三权分置”的合同是和农民家庭或者个人订立的,但实践效果好的都是同集体订立合同的。同集体订立合同,可以避免上的各种难题。在这种情况下,集体行使权利,这个权利本身包括集体组织法人制度的适用问题,也包括集体所有权的适用问题。因此,淡化集体法人和集体所有权的考虑,不符合我国的国情特点。

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问题以及相关的“三权分置”问题

农民家庭或者个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运作的政策和基础,因此,对集体的作用要充分承认,对农民个人的土地权利也要加以重视。有观点提出,既然给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那么农村为什么还出现很多土地被弃耕?农民为何还要离开土地?解释这些问题时要认识到,农民也要生存和发展,而土地承包经营权发挥不了这样的作用。但是,农民不愿意放弃土地权利,他们即使在城打工甚至创业,已经定居城很多年,也不愿失去农村的土地。这就说明,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演化成一种财产权,不再发挥社会保障的作用。因此,决策者对这个问题要实事求是地认识到,推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势在必行。有报告证明,我国农村实行耕地“三权分置”的面积已经达到5亿亩左右,未来的发展空间应该说还是很大的。

“三权分置”是在尊重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重新把农村土地实行规模化经营,让土地能够产生更大的效益。建立现代化农业、绿色农业、环境友好型农业,必须建立这样的农业体制。因此,下一步推行乡村振兴战略、实现新型乡村治理,必须把“三权分置”当作一项重要的制度予以推广。为此,需要进一步研究“三权分置”中的问题。虽然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都对这些问题作了规定,但相关规定显得简单,在面临立法争议时,一些规则采取了模糊化处理的措施。如果要大力推行“三权分置”,就必须把地权运作的基础问题搞清楚。现在有一些重要的制度,还需要理论界予以解释。比如,“三权分置”以后经营权到底是物权还是债权?对此,争议很大。相关条文虽然表述得不细致,但大体上承认这样一种情形,就是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可以纳入不动产登记。在纳入不动产登记的过程中,这项权利就转化成一种物权。土地经营权如果没有纳入登记,就没办法转让、没办法抵押。因此,“5年登记”是制度建设中的关键词。没有纳入登记的土地经营权怎么流转?基本上就是按照租赁的方法进行流转。为什么还要保留租赁,而不把它变成物权?答案很简单,那就是,不能一刀切。

八、其他急需关注的四个问题

1、农村宅基地及宅基地使用权的问题

当然,首先要解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无序扩大的问题,把紧宅基地审批关。我国人口多而耕地有限,宅基地不断侵吞耕地,这个问题现在已经非常严重。另外,要推行宅基地使用权的“三权分置”。在全国范围内,无论是发达地区还是不发达地区,农村空地空房都很多,很多宅基地上盖起的房一年四季无人居住,只在春节时才有人住。现在城居民有到农村居住的强烈愿望,因而推行宅基地“三权分置”是很有前途的。

2、农村建设用地权利的问题

3、新型农村合作社问题

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成员权得到立法强化之后,新型农村合作社发展迅速,新的农民专注合作社法也随之出台。农村合作社的发展将成为乡村振兴战略和农村治理的重要抓手。我国农民专注合作社法制定时间并不长,但实施中出现了不能满足实践需要的问题。因此,有必要修订该法。

4、农村集体、农民家庭和个人的各种土地权利登记问题

从物权法的角度看,不动产登记非常重要。笔者在从事民法学研究的早些年,提出了不动产登记的“五个统一”,就是基础统一、效力统一、登记机关统一、登记程序统一以及登记证书统一。现在城里的不动产登记已经实现了这些理想。在农村,这“五个统一”还没有完全实现,但政策方面下了很大力气,推行农地登记确权发证。农村土地登记确实困难大,因为承包地多数是小块地,登记确权工作量很大、费用比较大。一些地方通过农村自己建立台账的方法来解决这个问题。无论如何,农村土地权利登记是财产权利的基础性制度建设,将其做好,对于下一步乡村振兴和乡村治理是很必要的。

【作者简介】

孙宪忠,国内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全国人大宪法和委员会委员,国内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

【大数据】

法典这样规范数字时代生活

光明日报

编者按:

从增设个人信息保护条款,到加大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法典适应数字时代发展态势,回应了当今社会的现实需求。针对互联网和大数据等技术发展带来的个人信息屡受侵害的现象,法典作出了具体规定,并且首次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纳入保护范围。这些条款,对我们的日常生活将产生哪些影响,起到什么作用?光明智库邀请专家分析建言。

本期嘉宾

国内政法教授、国内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赵旭东

北京法学院教授王成

华南理工互联网研究中心谢惠加

上海习近平新时代国内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华东政法基地研究员杨嵘均

视角1:总体透视

——法典在现行规定基础上,多处体现了鲜明的数字时代特征

光明智库:法典里和数字生活有关的条文大致包括哪些方面?

赵旭东:当前正处于数字信息时代,传统民商法的制度规定在新型交易模式面前需要进一步完善。在这样的背景下,法典既要充分反映数字时代特征并应对时代变革给带来的挑战,又要对数字时代的产物作出特别的制度安排。

比如,法典合同编第四百九十一条、第五百一十二条等条文,针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标的物交付时间等作出了特别规定,主要解决的是当前盛行的“网购”引发的争端。此前合同法并未就电子合同有关事项有所规定,导致隐私实践中存在很多争议。

王成:法典多处对数字时代出现的新问题作出了回应,其中更值得关注的是个人信息保护。法典保留了民法总则百一十一条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千零三十四条到千零三十九条又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这些规定涵盖了个人信息保护的主要内容,为其他部门法(比如行政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提供了民法基础,也为进一步制定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提供了基本法基础。

杨嵘均:法典反映出互联网时代信息传播快速性、广泛性的特征,也反映出知识经济时代隐私主体权利受侵害风险增加的特点。值得期待的是,在现行规定基础上,法典将进一步强化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在下一步主要工作安排中指出,将围绕国家安全和社会治理,制定生物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

视角2:数据流通共享

——法典可为数据保护提供原则性的依据

光明智库:数据保护的意义是什么,法典相关内容将发挥什么作用?

赵旭东:法典对数据保护的相关规定具有长远而重要的作用。一方面,规定可以调动权利主体保护数据的积极性,在权利受侵害时进行和索赔,进一步震慑侵权者;另一方面,我国正处于网络信息经济高速发展阶段,数据的合理使用可以促进产业经济的发展。法典在保护数据的同时,也为数据合法合理的流通和共享留出空间,比如对侵害个人信息免责事由的规定。同时,法典百二十七条对数据保护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为后续细化规定数据保护的单行法提供了立法依据。

谢惠加:数据不仅是数字经济发展的驱动力,也是提高数字社会治理水平的关键要素。为此,中共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场。

数据保护是数据开发和利用的前提。在我国尚未制定专门数据保护法的情况下,为适应数字经济发展和数字社会治理要求,法典百二十七条为数据保护提供原则性的依据。该条规定,“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我国现行,如果对数据的选择或编排具有独创性,那么该数据的集合可以作为汇编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如果数据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则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秘密保护条款进行保护。

杨嵘均:法典对数据保护作出的规定,不仅给具体的相关法案确立了基本方向,还能够给个人和企业提供良好的数据生活环境,通过净化网络数据空间、遏制和打击数据贩卖以及数据犯罪等违法行为,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进而营造良好的社会发展环境。

王成:此次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行踪溯源、人脸识别、疫苗研发等都建立在获取个人信息数据的基础上。如果这些数据被非法利用,后果不堪设想。法典关于数据保护的规定,是其他部门法的基础。数据处理流通和安全保护都需要依法进行,制定专门的数据保护法势在必行。

视角3:个人信息保护

——个人隐私和信息泄露事关每个人,加强保护任务艰巨

光明智库:法典从哪些方面对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规定?

赵旭东:目前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条款分散在各个部门法中,整体的规范框架以现在的法典以及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刑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作为主要依据。

法典将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在了第四编人格权中,其中,第六章是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典首先在千零三十四条明确了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其中“电子邮箱”和“行踪信息”首次被明确纳入了个人信息范畴,进一步加强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千零三十五条从个人信息的处理原则和条件方面进行了规定,延续了网络安全法“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法典还对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定了免责事由,如处理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为维护公共利益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等,这将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企业的处理成本。

王成:法典注重平衡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利用之间的关系。一方面,要求处理个人信息必须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安全以及信息主体同意的原则;另一方面,规定了可以在信息主体同意范围内合理实施的行为、可以合理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但是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以及可以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

视角4:网络侵权

——互联网企业或有互联网业务的公司如何合规经营?法典作出规定

光明智库:对于平台侵权,您怎么看?法典将发挥什么作用?

赵旭东:对于从事网络信息服务的互联网企业,法典提供了更细致的规则指引,“通知—转达—反通知—转达”的流程规定,有助于企业“照方抓药”,在面对权利人信息侵权投诉时,更好地保障自身利益。法典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权利人证明网络信息服务企业与网络用户成立连带责任的证明成本,要求互联网企业采取更加积极主动的态度应对网络信息侵权,由被动接收转为主动排查,有助于发挥企业的主观能动性。

杨嵘均:当前,平台侵权较为普遍,比如一些软件为了获取用户资源,在使用权限里设置很多不必要的障碍,如果用户不同意将无法使用该软件。还有一些网络平台获取用户资源后,贩卖出售用户隐私以获利。但由于立法缺失、资源占有不平等的原因,一般而言,个人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保护,平台由于缺乏监督而缺少自律。

谢惠加:法典千一百九十四条至千一百九十七条对网络侵权作了较为系统的规定,其主要作用表现在:

推动新兴平台经济发展。千一百九十五条第2款赋予平台根据侵权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决定采取何种必要措施的权利。这一规定符合平台多样性、产品多样性所决定的制止侵权措施差异性的特点。

打击恶意侵权投诉行为。千一百九十五条第1款规定,侵权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该条第3款规定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保障被投诉人的合法权利。千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及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协商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视角5:数字遗产

——法典继承编写明:“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光明智库:很多网友关注“数字遗产”问题。知识付费账、微信、购物券等虚拟物品将来是否能继承?

赵旭东:“数字遗产”继承的必要性,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数字遗产”是否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例如,关注量上百万的微博、头条,其引导互联网流量的能力具有巨大商业价值;二是能否满足被继承人的精神需求,例如,储存在微信里的文章和照片等具有人身属性的内容,往往是满足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怀念或追思的重要载体;三是是否符合财产属性,是否具有人身性。不具有人身性的“数字遗产”,如支付宝账户内的资产、购物券等,应允许继承。具有人身性的“数字遗产”,如社交账一般不允许继承。并且,大多数主流互联网服务运营商在用户协议中,往往都会约定“账归运营商所有”。但这并不排除当事人可依照规定继续使用这类“数字遗产”。如若公民希望将具有人身属性的“数字遗产”继承下去,可以预先采取一定措施,如将账、密码交由亲属保管。

王成:“数字遗产”能否继承,首先需要确定其是否属于遗产;其次看能否继承。根据千一百二十二条的文义理解,遗产需要具备财产属性。网络世界的虚拟物品五花八门,游戏币、购物券等由于有明确的金钱价值,财产属性更强。但微信、豆瓣等社交账是否属于财产,难免会引发分歧。这些虚拟物品与用户人格高度相关,在继承时可能会遭遇“人格权不得继承”的挑战。社交账户等虚拟物品不仅涉及用户自身的言论表达,还可能涉及与其他用户的通信与互动。这种互动既可能是公开的,也可能是私密的,会涉及他人的隐私权、肖像权、通信秘密等问题。是否允许对虚拟物品进行继承,还要考虑到对这些权益的平衡。

谢惠加:网络虚拟财产转让实际上转让的是一种债权凭证,其权利的实现需要网络服务商的协助,受用户与网络服务商之间合同的制约。因此,对于类似网络账的“数字遗产”能否继承,可能要取决于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商之间合同的约定。

光明日报(2020年06月04日07版)

【大生态】

中生态环境保护条款

相关条条款摘录:

编“总则”

章基本规定

第九条隐私主体从事隐私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编“物权”第二分编“所有权”

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二百八十六条业主应当遵守、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策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章一般规定

第九章买卖合同

第六百一十九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

第七编“侵权责任”

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千二百二十九条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致损侵权责任。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千二百三十条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举证责任。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千二百三十一条两个以上侵权人的责任大小确定。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序,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因素确定。

千二百三十二条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侵权人违反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千二百三十四条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是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是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的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千二百三十五条公益协商的赔偿范围。违法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是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1、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2、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损害造成的损失;

3、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4、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5、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大生态】

以绿色法典回应环境民生关切

国内法学会副会长、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负责人吕忠梅

法典第9条确立了“绿色原则”,即隐私主体从事隐私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是世界上部将环境保护作为基本原则加以规定的法典。它意味着对隐私主体从事隐私活动增加了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限制性义务,宣示了民法对绿色发展理念的贯彻。“绿色发展”作为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和人民对美好生活的追求的重要体现,如何处理好现代社会生活中个人隐私权利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是法典贯彻“以人民为中心”“人民至上”理念,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

确立和贯彻“绿色原则”,对人民群众、对子孙后代负责

人类进入21世纪,环境保护成为今天的法典必须作出回应的问题。从世界范围看,工业革命以后,人类对环境造成了前所未有的污染和破坏,欧洲各国法典因没有考虑资源配置可能付出的环境代价,所确立的意思自治、所有权绝对、过失责任等成为导致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日益严重的原因之一,进入20世纪50年代后,这些国家相继对法典进行修改,增加了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内容。

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也同样面临着环境问题,“未富环境先污、未强资源先枯”的情况亟待解决。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以对人民群众、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态度和责任,真正下决心把环境污染治理好、把生态环境建设好,努力走向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法典作为“社会经济生活百科全书”,有效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法治工具,回应生态环境问题对经济社会生活带来的巨大挑战,满足人民群众对更加美好的生态环境的向往,是时代所需、人民所盼。

法典遵循“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理念,把“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确立为从事隐私活动所须遵循的“绿色原则”,对传统民法秉持以个人利益中心的价值观进行了适度矫正。“绿色原则”通过民法基本原则对隐私活动的总括性规定的地位和功能,以限制隐私活动可能造成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方式调整人与自然关系,从根本上解决个人经济利益与生态公共利益的矛盾与冲突。

建立“绿色条款”体系,确保民生福祉得以实现

我国当今所面临的生态环境问题,既源于绿色发展的理念贯彻得还不够全面,使生态环境问题成了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主要制约因素之一:也源于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制度不尽完善,使国家提供生态环境公共产品的能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还存在“短板”,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环境就是民生,青山就是美丽,蓝天也是幸福,发展经济是为了民生,保护生态环境同样也是为了民生。”“绿水青山不仅是金山银山,也是人民群众健康的重要保障。”这些论述极大深化了传统民生理念、拓展了民生内涵、丰富了民生次,在生态文明新时代彰显与赋予了民生的物质利益基础上的环境利益。

首先是为满足人民对优美生态环境需要而进行优质生态产品的充分供给和公平分配。法典第242条、246条、247条、248条、250条、251条确认并扩展了宪法有关国有资源的范围,把重要环境要素纳入国有资源范畴,并重申“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为从全民利益、公众需要角度分配、管理和保护这些重要资源奠定权属根基。

其次是承认和尊重自然资源的生态价值。法典第325条对自然资源应“有偿使用”的原则性要求,完善了公共自然资源的配置方式,有利于避免公共自然资源无序开发利用导致的“公地悲剧”,维护自然资源的公共价值。第326条明确用益物权人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义务,增设对物权使用施加环境保护的限制,克服了传统自然资源物权制度设计“物尽其用”的单一经济价值考量,第346条明确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绿色原则即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彰显了土地等自然资源在满足特定主体经济利益诉求的同时,更需要服务于公众环境利益的环境民生需求。由此,自然资源不再仅仅是个人的“财产”,也是承载了“更普惠的民生福祉的生态环境。

再次是加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的违法成本,以更严格的制度保障环境民生。法典侵权责任编用七个条文规定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相比于原侵权责任法,在责任理念、责任范围、责任方式、责任程度等方面均有“升级”。第1229条将环境侵权责任原因行为确定为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扩大了环境侵权责任的规制类型与范围。第1232条增设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规定,第1235条对构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责任人费用承担的规定,在隐私责任以损害填补为指归的范围内极大加重了恶意违法者所实际承担的责任,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环境侵权的违法成本。第1234条和第1235条增设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制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与赔偿范围等规定,为法典与环境保护法有关公益协商制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衔接,奠定了立法基础。

法典通过助推实现公权与私权的良性互动的方式,积极回应环境民生关切,为满足人民对美好环境的需要提供了良好的民法基础。准确把握法典“绿色原卿”“绿色制度”的内涵,是有效实施法典、发展我国环境隐私制度的重要前提。

【营商环境】

对营商环境及公司运营的重要影响

上海律协专题研究报告

作为一部具有鲜明国内特色的,虽然其名称中含有“民”字,但因为是规范全社会的基础关系,被誉为“公民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在规定公民私权利的同时,也对法人的各项权利进行了规制,故必然会对作为法人的公司的运营及营商环境产生重要影响。

由于条款过千,本报告无法面面俱到,现谨立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大背景并结合公司日常营运的诸多方面,简要分析其对于公司运营的影响。

部分与优化营商环境

“法治是更好的营商环境。”是我国民商事领域的基础性,起着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亦能对于优化我国营商环境起到积极作用。

一、维护场主体平等,增强场主体法治信念

可以说,平等是的基调,产权平等保护是贯穿始终的一项基本原则。产权平等保护能够增强境内外企业和个人从事商事活动的信心和动力,是健康营商环境的重要指标。

从权利主体看,不管是国资企业、民营企业、内资公司、外资公司、亦或是这种规模的企业、本国公民还是外国公民,一律对其权利平等、依法保护。从权利类型看,不论是公民个人的人身权、人格权或是财产权、债权等等,都可以通过得到全面保护。

对不同所有制形式下的主体隐私权利予以平等保护,有助于保障不同主体尤其是小微企业、初创企业、民营企业在社会主义场经济下的平等地位,为各类场主体创造公平的营商环境,提供一个平等、良性的竞争平台,有利于帮助小微企业、初创企业、民营企业等群体形成积极且稳定的场预期,从而为社会经济发展和场交易繁荣提供有效制度保障。

二、帮助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

自我国物权法实施以来,对于流押、流质的效力一直是采取否定态度。债权人如果要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就必须经过法院拍卖、变卖程序,或者是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后与其协商并达成折价抵偿债务的协议。通过多年的实践证明,这样的规定其实是不利于债权人对于担保物权的实现。

为优化营商环境,对此作了慎重权衡,规范了关于流押、流质的相关问题,虽没有明确规定债权人可以以担保物抵充债权,但规定了债权人可以依法就抵押、质押财产优先受偿,若抵押财产或质押财产的价值超过了债权数额的,债权人应当将超出部分归还抵押人或质押人;反之,不足部分则应仍由债务人清偿。

在抵押、担保物的范围方面,此次将动产抵押范围扩大,不再局限于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现动产抵押的范围已经扩展至: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以及、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在权利出质的范围方面,将应收账款进一步明确为“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这就为实践中广泛存在的各类收费权担保提供了制度依据。

另外,此次还新增了抵押财产可转让的规定,该规定有利于更大程度发挥抵押财产的价值,也有利于抵押财产的自由流通,可以很大程度上提高场的交易流通性。

关于民间借贷问题,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这是我国在立法面次对高利放贷行为作出明确规定,这一规定对于维护场正常金融秩序、打击“高利贷”“套贷”等非法金融活动,具有重大的引领作用。

三、对公权、私权的边界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针对现实中“行使公权力导致隐私主体私权利受损”的问题,对公权力行使设置了明确的边界。

从一定程度上来说,一个国家里公权力制度的运行秩序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这个国家营商服务环境的优劣好坏。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政策要以保证有效实施为重要抓手,推进法治政策建设,把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不得违反法规随意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划定了公共事务与个人事务的边界,为正确处理政策与场、政策与隐私主体关系的提供基本参照。比如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等条款规定了政策部门的行政登记及收费职责;第二百一十八条对政策登记机关的信息公开提出了明确要求;百一十七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这些规定都是在隐私基本法面设定了政策职能机关及其的法定职责,同时也保护了隐私主体的相关权益。

不仅是民商事主体在进行隐私活动时的基础,也是政策机关行使公权力、履行职责的基础。各级政策应当以的颁布、实施为契机,减少不必要的行政许可,简化行政审批程序,规范行政决定、执行和监督救济程序,不断增强我国法治政策的制度竞争力,同时也能够进一步优化我国的营商环境。

第二部分对于公司运营的具体影响

节对公司资金融通行为的影响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公司作为重要商事主体,对外借贷等资金融通行为也越发频繁,大部分公司在运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发生或多或少的借贷,笔者认为的出台对公司借贷行为有以下几方面影响。

一、明确禁止高利放贷

新增“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该条款可谓是本次关于借款合同章节的更大亮点,通过隐私的形式来禁止高利贷,在单独的隐私案件中,给予认定高利贷合同无效以明确的依据。毕竟启动程序有相对严格的立案标准,施行后,对于受到小额贷款公司高利放贷迫害的个人或者企业,理论上可以不依靠程序,也能达到隐私案件中维权的目的。当然,理论和实践会有一定差距,但是无论在隐私实践中,能否达到以上效果,起码已经通过隐私立法的形式禁止高利放贷。由此对于公司运营需要向民间游资借款时,也是一个重大利好消息。

当然,有了禁止高利放贷的隐私依据,在认定高利放贷合同无效时,也要视情况而定,不能以偏概全。一般此类合同就真实本金以及允许的利息范围的约定,是有效的,而超出允许的“高利”约定,是无效的。在颁布之前,各地法院通过判决确认企业之间的资金借贷行为不应一律无效,此种判决已经突破了有关企业拆借合同无效的规定,进一步以法典的形式对法院前述隐私实践行为予以确认,在此不作赘述。

二、借款合同的利息约定问题

原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而此次第六百八十条第二、三款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这次改动,是将利息没有约定视为不支付利息的主体,从自然人扩大到包括金融机构等法人主体在内的所有主体。

这就意味着公司若作为贷款人,若与借款人约定了利息,但约定不明确的,还可以根据前述规定,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但是如果借款合同连利息都没有约定的,直接认定为没有利息。这就要求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谨慎对外出借资金,迫不得已出借资金时,也要务必对利息约定要明确、清晰,否则将面临资金被免费占用的不利后果,这就对公司日常的资金拆借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二节对于公司涉及担保事务的影响

一、对于公司涉及保证责任的影响

(一)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确的调整

很多债权人会要求债务人提供保证人,以备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以保障债权的实现。此次对于“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形,将原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修改为“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对于担保法里两种保证责任的定义基本没有改动,连带保证责任仍是保证人和债务人处于同一偿债顺位,无先后之分,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在保证人和债务人中择一主张债权;而一般保证责任具有补充性质,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债务人和保证人对偿债先后有顺序之分,债务人在先,保证人在后。两者更大的区别在于保证人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债务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对债务人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前,保证人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人则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这个调整,笔者认为立法者是为了避免债权人故意模糊保证方式的约定,加之保证人不了解保证责任的规定,在违背保证人真实意图的情况下,加重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在公司经营过程中,也不无公司经营者为了公司贷款需要,自己作为保证人签字画押的情形,同时也存在公司经营者个人举债时,用公司作为其保证人盖公章的情形,的上述调整,能促使贷款人、借款人以及保证人严格审核合同内容,以趋近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以达到诚实信用的效果。

(二)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确的调整

笔者认为这样的调整,实际同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确的调整方向一致,也是为了变相降低保证人承担的责任风险。在公司运营过程中,要务必注意到这几个调整内容,倘若公司是保证人时,在约定不明的情况下,风险较之前是降低了,而倘若公司是债权人时,不能再像以前那样模糊表述保证方式和期间,避免公司的债权无法如愿所偿。

(三)债权转让未通知保证人时保证的效力

而第六百九十六条款规定:“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新规强调债权转让需以“通知保证人”作为保证人继续在原担保范围承担保证责任的先决条件。因此,施行后,对于存在保证人的债权转让,公司需尤为注意该问题。如公司为债权转让方,其应当在债权转让时书面通知保证人;如公司为债权受让方或债务人,其应当积极督促转让方及时履行通知保证人的义务;如公司为保证人,则若未收到债权转让通知的,其有权主张不对转让后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当然,还有其他调整内容,本文无法面面俱到,只能选择笔者认为对公司运营影响较重的几个点论述。

二、对于公司抵押事务的影响

(一)对“抵押物转让不需要债权人同意”的相关分析

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以上第四百零六条规定系对原物权法百九十一条的颠覆,原物权法百九十一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即根据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毋须经抵押权人同意,只需知会即可。笔者认为,第四百零六条对于促进公司商事交易、债权债务处理,意义非常重大。

,允许在不注销抵押登记的前提下办理物权的过户登记或交付,大大降低了抵押人的交易成本。原物权法规定导致了许多公司如果没有充足的资金还清欠款并注销抵押登记,关于抵押物的交易就无法完成。而第四百零六条在面为摒除此阻碍提供了上的可能性。

第二,第四百零六条大大减少了买受人的交易风险。第四百零六条允许在不注销抵押登记的前提下交易,免除了买受人的垫资风险与后顾之忧。原先买家在垫资给卖家涤除抵押权前,交易标的物就被法院查封的案例比比皆是,更后可能会落得一个钱物两空的结局。新制度大大减少了买受人的这种垫资后合同无法履行的交易风险。

第四,第四百零六条符合物权制度的基本原理。抵押权是担保物权,是物权的一种类型。这种存在于抵押物上的抵押权,作为物权一旦登记即具有对世效力。即无论所有权人如何变动,作为物权的抵押权却不会发生变化。此原理为不经抵押权人同意可转让抵押物提供了上的法理支持。因此,只要承认抵押权具有物权的绝对效力,就应该肯定抵押财产的自由转让。物权法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对抵押物转让的限制过大,不利于物的自由转让,过度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难以达到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

第五,第四百零六条在促进交易与财产转让自由的同时,也充分保障了抵押权人的权利。

根据规定,抵押财产可直接转让,不以抵押权人的同意为前提。但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另外,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另行约定排除适用或限制适用第四百零六条,或者利用另行约定的方式改变第四百零六条中的一些内容以充分保障抵押权人的利益。确立新制度的同时,设定了一个由当事人自由约定的灵活性条款,使其符合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则,避免将新制度变成一个强制性规定。

(二)关于第四百一十六条的理解与运用

第四百一十六条规定:“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该条款乍看不太好理解,但简单概括来说即:出卖人将标的物出卖给买受人后,出卖人为了确保基于购买该标的物形成的价款债权,而在该标的物上设立抵押权,在法定时限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后,出卖人的抵押权优先于该标的物上设立的其他担保物权,留置权人除外。此处的规定类似于英美法系“价款抵押权”的概念。

第四百一十六条对公司日常交易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动产浮动抵押中,即对于在先担保物权人的影响。实践中,在先担保权人往往可能因担心其债权不能受偿而可能过度保守,通常不支持债务人从事具有一定风险的新项目。然而,价款抵押权正是因其受偿顺位的特殊性保证了价款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顺位,进而增强了债权受偿的安全。

除此之外,通常情况下价款债权人多数系在标的物领域深耕多年,在债务人违约时,较普通债权人可更为顺利通过在场上转售标的物变现标的物的价值,实现其债权。对于在先担保权人即已经设立的动产浮动担保权人而言,其利益并没有受到削减,反而获得更好的债权保障,这种保障不是指可以实现担保物权的责任财产的增多,而是增加了债务人经营盈利的机会,利于债务的偿还。

三、对公司对外担保的影响

第五百零四条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依照该规定,实践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未经公司决议程序,超越权限而与相对人订立的担保合同,若相对人是善意,则该越权担保行为有效,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若相对人是恶意,则该越权担保行为无效,担保合同不对公司发生效力。

那么施行后,公司作为债权人应如何确保与担保人签署的担保合同有效呢?首先,公司应严格审查相关担保文件,包括担保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决议文件,以及要求担保公司提供更新公司章程、股东和董事名单等并与公开资料比对。其次,公司可以增加防御性条款,例如要求担保公司承诺其已根据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进行内部决议,并对此设置违约救济条款;将担保公司内部决议作为担保合同生效的前提或者主合同义务履行的前提;要求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承诺其已获得公司授权,必要时,可要求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再次,公司可以变更交易模式,将担保公司变更为债务人之一,变担保为共同债务。

而对于提供担保的公司而言,如何防止公隐私定代表人提供越权担保呢?首先,公司应当强化印章、证照管理制度,并强化公司对外授权管理制度。其次,公司应完善章程中关于对外担保的规定,细化公司内部决议程序规范。

一、新增“中介合同”概念

将现行合同法中的“居间合同”修改为“中介合同”,“居间合同”这一概念,虽然由来已久,但目前的实践中仍存在许多不规范使用的情况。例如,一些房产中介公司在未出台前即直接使用“中介合同”这一概念;再如,部分公司从事贸易活动时,混淆“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的概念,或者简单地使用“委托合同”来代替“居间合同”,虽然居间活动的本质也是一种委托,但直接使用“委托合同”来规制居间活动,仍然会存在约定不明或条款不恰当等问题。

本次将“居间”这一措辞修改为“中介”,充分考虑到大量房产中介企业涌现的实际情况,“中介”这一概念已经深入人心,同时也更加便于其他不是专门从事中介服务的公司理解和运用“中介合同”,避免混淆使用合同类别。

二、未促成交易时,必要费用的承担问题

现行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但实践中,居间人因居间活动产生的交通费、通讯费等花费一般不会很高,因此在颁布之前,居间合同如没有特别约定必要费用的支付条款,居间人主张该部分费用需要承担较高的举证责任。从实务中来看,若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一般也不会向委托人收取费用。例如,房产中介一般在促成合同成立后,按照房屋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的标的额收取一定比例的中介费;一些帮助委托人规划贷款方案、办理贷款手续的“贷款中介”,也是按照委托人贷款收到的金额收取相应比例的服务费。

然而,随着的颁布,第九百六十四条明确规定了中介人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由此看出,其重要的变化在于双方可以通过书面约定中介活动产生的必要费用。在这种情形下,一旦有具体、明确的合同约定,中介人将有权直接根据合同约定主张必要费用,明显降低了中介人的举证责任,从合同履行以及隐私协商的角度增强了对中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

三、委托人“跳单”的处理方式

现行合同法并未对“跳单交易”行为作出具体规制,但“跳单交易”在实践中是普遍存在的。一旦出现“跳单”,中介人不仅丧失了原本的报酬请求权,还很可能损失前期投入的成本。的出台,为中介人提供了有力保障。第965条明确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在正式实施后,对于合同双方恶意“跳单”,绕开中介人直接进行交易的行为,中介人仍有权要求委托人支付中介费。这一规定是对中介场作出的必要规范,维护了中介场的合理交易秩序。但是,若委托人拒不支付中介费的,中介人提起协商,则需要承担相应举证责任,证明委托人绕开中介人订立合同,实践中需要中介人尽量保留中介活动相关证据。至于中介人的举证具体应达到何种盖然性标准,可能需要后续的隐私解释或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加以明确。

上述两个规定不仅是对中介人履行合同的保障,也从制度上规范了中介场,对专门从事中介服务的中小企业作出了扶持,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这些企业陷入资金困难问题。一方面,对于专门从事中介服务的企业来讲,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存在较高的前期投入,而是否能够收到服务报酬存在不确定性,其经营行为具有一定射幸性质。出台后,通过事先在合同中约定“中介活动的必要费用”,即便更终未促成合同成立,至少也能保证中介人收回前期成本。另一方面,针对“跳单”这种恶意损害中介人利益的行为,为中介人收取报酬提供了充分的依据,便于中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从而稳定中介场秩序。

此外,由于中介合同的本质仍然是一种委托合同,故在这一章的更后新增了一条兜底条款,即“本章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对于形形色色的中介活动,一旦相关规定出现空白,则可以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规定,为中介合同的履行乃至法院裁判提供了依据。

第四节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影响

伴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和房地产行业快速发展,物业服务场一方面繁荣发展,一方面乱象丛生,导致近年来围绕物业服务方面出现的相关纠纷数量大幅增加,比如业主拖欠物业费、物业公司的责任和义务不明晰、物业合同约定不清等引发的纠纷等。新增的“物业服务合同”专章,是在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的基础上,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和业主之间的关系作出的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为解决物业服务纠纷提供基础依据。本文择其重点进行简要分析:

一、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属于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在此基础上进行完善,第九百三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这一规定更倾向于保护业主的利益,将构成物业服务合同组成部分的“服务承诺”增加了前缀,即“有利于业主”,实际是填补了漏洞。施行后,物业服务人通过公开作出的承诺的方式来减少自身义务、侵犯业主权益等行为,将被明确禁止。

二、物业服务人的定期报告义务

在物业公司与业主的纠纷中,还有一部分是业主不满意物业费较高,而物业服务欠缺,或者业主认为维修资金使用不明晰的情况。因此,第九百四十三条规定了物业服务人的定期信息公开和报告义务:“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这一规定将是业主监督物业服务人勤勉尽职的重要依据,值得引起物业公司的重视,避免因自身的疏漏导致和业主之间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三、业主不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协商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在以往的实践中,一旦发生业主欠缴物业费的情况,物业公司很可能直接采取断水、断电等措施,逼迫业主缴费,甚至一些物业公司制定的合同中直接约定其有权采取这类措施。实际上,并非所有业主都是恶意拖欠,有时可能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业主无法按期缴费,比如今年的新冠疫情,发生很多人被隔离在家中甚至在外地的情况。对于一些无法通过网络缴费又隔离在家的老人,这无疑是雪上加霜。此外,在现代社会中,断水、断电等措施无疑会给业主设置诸多障碍,但即便发生协商,业主也很难举证因此导致的损失,或者金钱损失的金额很小,久而久之,业主愈发难以和物业公司抗衡。

因此,专门对此加以规制,明确禁止物业服务人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保障业主的基本居住权利,同时也能促使物业公司的服务更加规范化,防止物业公司滥用优势地位损害业主权益。

四、“高空抛物”相关的物业服务人责任

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比照现行侵权责任法,在关于“高空抛物”的规定中,除了增加了禁止高空抛物的原则、明确补偿人的追偿权、增加公安机关的调查义务之外,特别将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加以明确,即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以防止“高空抛物”现象的发生。实践中,一些高的业务希望在自家阳台外安装栅栏,以防止自家物品掉落或儿童跌落,但很多物业公司为了所谓小区的美观性,禁止业主安装栅栏,一旦发生儿童从阳台跌落的情况,不只是跌落的儿童面临生命危险,也极有可能损害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施行后,物业公司不仅无权阻止业主为保障自家安全安装阳台栅栏,更应当主动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五节对公司订立合同的影响

除前述新增关于中介合同的内容外,还对原合同法中部分内容作出修改,该等修改与公司在商业往来中如何订立合同息息相关。

一、对格式条款进行了“升级”

显然,在原合同法及其隐私解释的基础上,首先扩大了格式条款提供一方的提示说明义务,新增“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而非仅限于免除或限制对方责任的条款范畴。该等新增内容可以包括交货内容、付款方式及期限、验收条款等等。

其次将“不合理”作为衡量涉及“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是否有效的判断基础,即并非一律将此类涉及重大利害关系的格式条款规定为无效,而是施加了一个“不合理”的限定标准,换言之,如该等格式条款既合法又合理,其内容应属有效。

因此,实施后,公司在商业活动中需注意:,如公司作为格式条款提供一方,在设计格式条款时应采取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合理方式(如对文字、符、字体采取加粗、划线等标识)对条款内容予以提示或说明,避免合同条款无效;并且公司在设计格式条款时还需注意条款的“合理性”,在此基础上订立的合同即使对方提出格式条款无效主张,公司亦能提出有效抗辩。第二,如公司作为格式条款接受一方,其可以依据“升级”后的格式条款新规充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在交易中的弱势地位而吃亏。

二、完善了电子合同的规定

合同编进一步完善了电子合同的规定。其中,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第四百九十一条款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第四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五百一十二条还规定了电子合同的交付时间确立规则。

的相关规定明确了电子合同以及电子交易的书面形式属性,电子合同的成立条件,以及电子合同的订立地点和交付时间。这一系列规定体现了鲜明的数字时代特征,赋予了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无二的地位,确保今后公司签订电子合同、进行线上交易有法可依。公司亦可依据的规定来完善其现行使用的电子合同条款内容。

三、正式规定了预约合同

预约合同,指约定于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本约合同的合同。过去,虽然我国理论法学界一直承认预约合同,但合同法始终未对此予以规定,直至更高人民法院在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才首次使用预约合同的概念。

而则正式确立了这一概念,第四百九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显然,的定义赋予预约合同以独立合同的地位,其与本约合同相互独立,违反预约合同也非承担本约合同的缔约过失责任,而是承担独立的违约责任。

因此,关于订立预约合同,公司在商业活动中需注意以下几点:,公司在谈判、磋商时应慎重考虑框架协议、意向书的条款设定,如仅是初步合作构想,切勿作出将来一定期限内签订本约合同的约定,以免合作未达成而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节代位权新规对公司的影响

原合同法关于代位权的内容规定于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而第五百三十五条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较而言,对代位权的规定进行了以下明显调整:

显然,对于作为债权人的公司而言,代位权新规的实施将更加有利于其行使债权。一方面,允许代位权行使范围包括债务人债权的从权利意味着公司可以对债务人享有的担保物权等直接行使代位权;另一方面,债务人即使采取与次债务人勾结串通、虚设长期债权的做法亦难以再逃避债务,因为公司可以直接对该等长期债权行使代位权。总而言之,代位权新规赋予了债权人更大的自由,实践中可有效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七节对公司清算的影响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出现法定解散事由或者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解散事由以后,依法清理公司的债权债务的行为。对公司清算作出了有别于公隐私的规定,两者的区别将对公司清算产生影响。

一、公司清算义务人的界定

公隐私百八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公隐私解释二第十八条亦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依据公隐私及其隐私解释的规定以及以往隐私实践,有限公司清算义务人为其股东,股份公司清算义务人为其董事或控股股东。

而第七十条、二款规定:“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据的规定,无论有限公司还是股份公司,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一律为董事或理事等执行机构或决策机构成员(而非股东)。

显然,与公隐私关于清算义务人的规定并不一致,那在正式施行后究竟应当以何为准呢?事实上,这两规定属于新的一般法与旧的特别法的关系,并不能简单以新法优于旧法或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适用,而应追溯立法者的立法目的和立法原理去讨论。由于股东仅承担出资义务,而不承担实际经营管理义务,没有掌握公司的经营、财务信息等(股东即使行使知情权亦需要董事会的配合),因此将股东界定为清算义务人存在逻辑上的缺陷。相反,董事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其身份和职责决定了其在公司解散时具备担任清算义务人的行为能力。

因此,在施行后,公司如进行清算,其应当选择公司的董事作为清算义务人或组成清算组(无论公司是有限公司还是股份公司)。

二、公司清算后剩余财产处理

公隐私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那么出台后,实践中如公司面对清算后剩余财产应如何处置呢?虽然公隐私和对公司清算后剩余财产处置问题略有不一致之处,但目前通说观点认为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另有规定”的情形即指公隐私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内容。因此,公司仍应优先遵循适用公隐私的相关规定。

第八节对公司内部管理的影响

一、新增了用人单位的追偿权

以往,公司员工在执行工作任务中对他人造成损害,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当员工在事故中负有较大责任时,用人单位如何追偿,面一直未予明确。

而千一百九十一条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追偿。”

但需注意的是,这种追偿权并非可由公司任意行使。仅当员工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前提下,公司方可行使该权利。否则,仍然是按照公司承担替代责任的原则承担员工职务侵权的责任。

二、从上提出了以人为本的要求

从维护员工人格、尊重员工隐私、杜绝职场性骚扰等方面出发,对公司从上提出了以人为本的要求,彰显了的温度,主要表现在:

第四编系统阐述了关于人格权的规定,其中第九百九十一条规定:“隐私主体的人格权受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隐私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员工精神健康和性骚扰问题是目前我国职场中亟待关注解决的重点问题。在出台这方面规定的背景下,公司如未尽到要求的反性骚扰义务可能会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公司一方面应尽快建立反职场性骚扰和加强员工精神健康保护的规章制度,通过事前预防保护员工的身心健康;另一方面应完善对职场性骚扰的追究问责制度,如设置合理的调查投诉制度,对违反制度的不法员工严惩不贷。

三、规定了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

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据此,公司在租赁合同到期后,享有对租赁场所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租权。而实践中,若出租方拒绝以同等条件优先续租给承租方,公司作为承租方有权以优先承租权受到侵害,向承租方主张违约责任,要求其赔偿公司遭受的损失。

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作为新国内部以法典命名的,它的颁布与施行,将从多方面对公司的运营产生影响。同时,它的诞生代表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进一步落实,是我国迈进安康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标志。

本课题参与人(排名不分先后):

屠磊王竞周维能

【知识点】

法典中的49个重要知识点

1、胎儿享有继承权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隐私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隐私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第十六条)

2、八周岁孩子可以“打酱油”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隐私行为能力人,实施隐私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隐私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隐私行为。(第十九条)

3、成年人也会成为限制隐私行为能力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隐私行为能力人,实施隐私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隐私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隐私行为。(第二十二条)

4、基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隐私活动。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百零一条)

5、个人信息和网络虚拟财产受保护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百一十一条)

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百二十七条)

6、见义勇为非重大过失不承担隐私责任

因保护他人隐私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隐私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隐私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百八十三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隐私责任。(百八十四条)

7、协商时效延长至三年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隐私权利的协商时效期间为三年。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百八十八条)

8、未成年人遭性侵,成年后还能起诉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协商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百九十一条)

二、物权编的7个重要知识点

9、新设添附制度

10、三权分置——土地经营权来了

11、完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

适当降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特别是使用建筑物及其设施维修资金的表决门槛,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一条)

12、细化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规则

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第二编第十四章)

14、走向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的统一

删除了物权法中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具体登记机构的内容,为今后建立统一的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留下空间。(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二十七条)

三、合同编的6个重要知识点

16、电子合同开启无纸化时代

为了适应电子商务快速发展以及百姓网购需求的增多,法典规定,数据电文也具有效力,这意味着纸质合同将逐步退出互联网时代。(第五百一十二条)

针对近年来客运合同领域出现的旅客霸座、不配合承运人采取安全措施等严重干扰运输秩序和危害运输安全的问题,法典细化可客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第八百一十五条款、第八百一十九条、第八百二十条)

“禁止自带酒水”“特价、促销商品概不退换”法典完善了格式条款制度。(第四百九十一条、第四百九十五条至第四百九十八条)

20、“借一万、还十万”,网贷被套不用怕

针对近年来各界反映强烈的高利贷问题,草案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第六百八十条款)

21、房子被拍卖,承租者家在何方

为落实党提出的建立租购同权住房制度的要求,保护承租人的利益,法典增加规定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

四、人格权编的7个重要知识点

22、确立器官捐献的基本规则

针对当下组织或个人强迫、欺、利诱人体器官捐献现象,此次规定完全隐私行为能力人同意捐献器官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或者遗嘱形式。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千零六条)

23、预防性骚扰:明确机关、企业、学校责任

近年来,性骚扰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有调查显示,该问题常见于企业、学校等单位,而地铁站、公交车上、餐厅等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也是性骚扰频发之地。对此,规定了性骚扰的认定标准,以及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千零一十条)

24、姓名权、名称权的扩张保护

明确对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千零一十七条)

25、禁止非法收集个人信息

针对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他人的肖像、声音,侵害他人人格权益,甚至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等问题,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千零一十九条)

26、“标题党”“跟风党”或将承担隐私责任

对行为人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涉及的隐私责任承担,以及行为人是否尽到合理核实义务的认定等作了规定(千零二十五条、千零二十六条)

27、侵犯隐私权行为具体化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发展,侵犯隐私权的手段愈发隐蔽多样,此次与时俱进,规定了隐私的定义,列明禁止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具体行为。(千零三十二条、千零三十三条)

28、个人信息内涵的开放性

明确了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的原则和条件,构建自然人与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基本权利义务框架,合理平衡保护个人信息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规定国家机关及其负有保护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义务。(千零三十四条至千零三十九条)

五、婚姻家庭编的8个重要知识点

29、与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相协调

法典将收养人须无子女的要求修改为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千零九十八条项)

30、收养有漏洞,法典来护航

为进一步加强对被收养人利益的保护,在收养人条件中增加“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千零九十八条第四项)

31、离婚太冲动,30天内可撤回

为减少“头脑发热”式离婚,法典规定了离婚登记申请后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千零七十七条)

32、想离婚又多了一条径

针对离婚协商中出现的“久调不判”的现象,法典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一起离婚协商的,应当准予离婚,还对方一份自由。

34、离婚负债多,来辨析

根据社会发展需要,法典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千零六十四条)

35、离婚案件中二周岁以下子女抚养权不再有争议

法典将现行规定的“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为原则”修改为“不满两周岁的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以增强可操作性。

36、规范亲子关系确认和否认之诉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协商,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千零七十三条)

六、继承编的6个重要知识点

37、扩大遗产范围

删除此前对遗产的列举,以“合法的财产”一言概之,扩大了遗产的范围。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公民财产类型、财产形式日益丰富、增多,虚拟财产等新型财产可纳入遗产范围。(千一百二十二条)

38、丧失继承权受遗赠权可“失而复得”

新增丧失继承权情形的同时补充规定了宽宥制度。被继承人已知继承人对其实施了相应的违法行为,却愿意对继承人的过错行为予以宽恕,恢复其已丧失的继承权,应对其意愿予以尊重。(千一百二十五条)

39、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至侄、甥

为了财产更多流转在血亲家族中,而非收归国家,将代位继承扩大至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形,使得被继承人的侄、甥获得第二顺位法定继承人资格,突破了原先晚辈直系血亲的限制。(千一百二十八条)

40、增加打印、录像遗嘱新形式

增设了打印遗嘱与录像遗嘱两种法定遗嘱形式。(千一百三十六、千一百三十七条)

41、废除公告遗嘱效力优先规则

为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修改了遗嘱效力规则,删除了现行继承法关于公告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以更好保护民法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千一百三十五、千一百四十一条)

42、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

为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更好地维护继承人、债权人利益,增加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职责和权利等内容。(千一百四十五条)

七、侵权责任编的7个重要知识点

43、确立“自甘风险”规则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草案千一百七十六条款)

44、规定“自助行为”制度

明确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千一百七十七条)

45、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千一百八十五条)

46、完善生产者、销售者召回缺陷产品的责任

依照相关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千二百零六条第二款)

47、规范医患关系与患者隐私保护

进一步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明确医务人员的相关说明义务,加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千二百一十九条、千二百二十六条)

48、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规定生态环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并明确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规则。(千二百三十二条、千二百三十四条、千二百三十五条)

49、完善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同时针对此类事件处理的主要困难是行为人难以确定的问题,强调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并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行为的发生。(千二百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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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家庭亲子关系问题心得体会(通用12篇)

解决家庭亲子关系问题心得体会 1

首先家庭不是第二课堂,在家里不仅仅是学习,还有丰富的家庭生活!我们作为家长也要不断的学习不断的改变自己!做好我们自己的情绪管理和孩子的解释工作,引导孩子能够积极、乐观的思考问题!

让我们共同努力,让我们把孩子培养成乐观积极向上的人!不仅有知识有文化,还有处理生活问题、困难的能力!而不是只会学习的巨婴!

解决家庭亲子关系问题心得体会 2

:要拥有相亲相爱家庭和睦的生活关系,因为孩子的生活非常简单,主要就是学校和家里两个地方。学校主要是教书育人增加知识,而家庭则是在更多方面更多级给予孩子素质,心理,良好生活习惯等各方面造成影响。一个和睦的,其乐融融的家庭氛围会带给孩子每天愉悦身心,开朗的心情。带着美好心情的孩子也会互相影响,对学习,人际交往都会产生积极的作用。

第二:家庭要秉持儿童优先的观念,儿童优先指对孩子的成长培养优先,除了给孩子创造美好的家庭生活物质条件外,还要对孩子的素质教育,心理引导,做人处事的态度和方法树立正确的引导,包括价值观,人生观等。正确的灌输和引导,可以让孩子树立自立自强的`信心。

解决家庭亲子关系问题心得体会 3

一、好的家庭关系对孩子的一生发展至关重要,家庭教育的本质上是生活教育,好的生活是好的教育,坏的生活是坏的教育。

二、家庭生活的模式影响着孩子在学校的学习模式和社会交往模式。

一个孩子的家庭要有积极丰富多彩的\'生活,不能将家庭生活完全复制成学校学习的延续或翻版,这是不对的,孩子会很疲惫、很枯燥,有时候当孩子完成作业之后,做父母的要尽可能的和孩子做一些亲子交流,例如陪孩子到公园转一转,或者打打羽毛球,下象棋、跳棋等等,可不要小看这些举动,有了这些相伴相随的过程,一定会有亲切的语言交流,浓浓的情意在不经意间便可进行交流,这比单调的坐在一起说教要好太多了,与其说我们大道理满天飞,说完后又是各玩各的手机,哪样的家庭教育和生活模式是不是没有任何意义?

而亲子活动则不然,孩子会亲身地体会到原来爸爸不玩手机还会打球,他的身体太胖了,确实跑不动了;原来爸爸下跳棋还不如我,他也会耍赖;原来妈妈的舞动作也需要反复练习,我还能对她进行一定的指导,这种其乐融融的家庭氛围是要胜似一切的。在以后的学习和生活中他自然能知道每一个都会有优缺点,愿意与人交流与人切磋技艺,就会知道胜不骄败不馁。他的人缘可能会很好,更容易从学习和生活的困难中走出来,不是吗?而家庭生活的点点滴滴对孩子的品行是有支持作用的。

以上段内容是我从视频中简要记录下来的,我非常认同这些观点和认识,一个家庭如果孩子只会学习,他什么都不用做,只要学习好就行,这样的孩子是永远长不大的,他在学校生活与人交往以及社会生活中一定会遇到瓶颈,而这些一定会制约他的学习质量和生活质量,

解决家庭亲子关系问题心得体会 4

“好的生活是好的教育”家长积极的生活态度会“言传身教”于孩子身上。

每个孩子心中都希望有个温暖的家,家里不是只有学习,而应该是丰富多彩的。温暖而有力的家庭会助理孩子的生活。妈妈缺乏稳定的情绪,爸爸因为工作原因长期在外地,祖辈的溺爱致使我的\'孩子性格有所缺陷。为了给孩子创造美好的家庭生活,全家都应该共同学习,共同成长。

陪伴有助于建立良好的关系,生活中孩子会遇到很多想要而不得的时刻。父母在场给孩子灌输什么样的价值观就会让孩子收获什么样的认知世界的思想方法,这就是榜样,父母是孩子的更好榜样。

解决家庭亲子关系问题心得体会 5

看了这次的视频,收获颇丰,更主要的一点就是家庭教育的重要性。

除了孩子在学校里的学习之外,家庭也是重要的一个生长环境的场所,具有无可替代无与伦比的作用。

孩子的青春期是十一二岁到十七八岁之间,这段期间孩子容易受情绪脑的控制。这个时代的孩子,他们可以宣泄的空间更少了,在我们那个年代的`娱乐是和小伙伴们一起出去摘东西吃,而他们却是回到家中,面对冷冰冰的电子产品。他们孤独,缺少玩伴。他们失落,因为难得的周末不是在补习班就是在去补习班的上。他们迷茫,因为他们只知道学习,不懂得自身的价值感在哪。

所以,家庭教育在这期间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我们可以用家庭的凝聚力,让孩子体会到家庭的快乐与温暖;用传教的方式教会孩子们如何在面对压力时解决困难;用家庭环境的力量帮助孩子们培养坚韧不拔的性格,不会轻易被压力压垮。

家庭教育,家庭环境,由我们每个家长共同守护。

解决家庭亲子关系问题心得体会 6

听了公开课,我明白了,家庭教育的本质就是生活教育。良好的生活教育有利于孩子成长,家长对孩子的教育必须以身作则,才能让孩子更好的成长。随着时代的发展,孩子在父母的包办模式下带来了很多弊端,也让我们认识到孩子做家务,拥有独立能力的。好处,一般会做家务的孩子独立能力都不错,也很有想法,很会规划自己的生活,很多父母觉得做家务是体内运动,其实不全是,做家务可以锻炼孩子动手能力,也会培养孩子解决问题的思维能力。做家务对孩子的学习,生活,为人处事都是非常有利的。在安全范围内,孩子能去做的,尽量引导孩子自己去做,这样不断可以帮我们分担一些家务,还能锻炼培养孩子一些技能,学会感恩。

更后感谢老师们的讲解,希望孩子在我们的榜样下越来越好,寓教于生活。

解决家庭亲子关系问题心得体会 7

孩子教育,听谁的都有道理。可是到了具体的事情上,又都对不上。道理上讲,还是我们学习不够,可是我们的学习短时间里也就这样,能不能有一种方式,让我们只要照做就能基本正确呐。

就我个人的体会,简单一点的方式还是有的。只是照做,一点不用想的方法,当然不现实。还是需要尽量少的理念配合我们的行动的。这些理念是:

1、孩子的任何感觉对他来说都是真实的,也就是他认为是有道理的。我们不能简单地说你不对来讲道理。

2、孩子的许多不对是我们的判断,客观上我们也不一定对。

3、很多时候,我们和孩子对问题的不同看法是可以并存的,不需要分个对错的。

4、孩子的行为只要:

1、不伤害自己,

2、不伤害他人,

3、不与环境有大的冲突。都是可以接受的。

以上四条理念解决一个问题,我们不去强迫孩子接受我们的说教,尊重孩子的感受。尊重就是我们虽然不能理解,但我们承认对方有对方的道理,不把自己的理当作是唯一正确的。

尊重孩子只是教育孩子的基础,仅有尊重是不够的。虽然孩子的感觉是真实的,但孩子凭感觉成长,不是更有效的成长途径。

在尊重孩子的基础上,引导孩子就是孩子的更有效的成长途径了。

引导的唯一途径是沟通,你要让孩子的所有想法呈现在你面前,尽管这些想法在你看来还有这样那样的不足。但这就是完整的孩子,你只有让孩子完整的呈现在那里,你才有机会胸有成竹。任何对孩子的训斥、打断、等否定行为,都会让孩子退缩和隐瞒。你对他的了解就会打折,你对他的教育也就是只见一斑了。所以在和孩子沟通时,要鼓励和肯定孩子,至少他说了就很好。对其中你赞同的,给与鼓励和夸奖。对于你认为不妥的,你不认可的,不能简单的给与批评和否定,更不能训斥和惩罚。下次孩子哪里还敢跟你说啊。这样你就和孩子失去了心灵的联系,你就很多时候看不懂他了。正确的做法应该是,按照孩子的思,引领他多走几步,或者退回几步,让他自己看到结果,并且由他自己去选择坚持还是改变。可以用它熟悉的事情引领,也可以是某个故事,某个动画片等等一切他能感受的事情来引导他。这样我们就不会陷在自以为是的说教之中了。也许一次两次都达不到你想要的效果,那也得慢慢来。说不定还有其他结果。坚持这样做,就会迎来简单的教育,至少家长和孩子关系融洽,思想上保持沟通,情绪上没有负担。孩子是快乐的,孩子始终完整的呈现在你面前。

我们有时候缺乏和孩子沟通的耐心,是因为我们认为这样就是为孩子好,这样就是对的。当你的为孩子好,是要孩子吃东西时,你会问孩子想不想吃。如果孩子说不想吃,你会尊重孩子,不吃就算了。总不会是为孩子好就强迫他吧。如果你还是想让他吃点,你会进一步询问原因,直到搞清楚了,与孩子达成一致。

因文字表达能力有限,以上所述还有很多不能达意的地方,敬请谅解。

解决家庭亲子关系问题心得体会 8

孩子上小学一年级了,作为我们这些年轻的家长如何教育好孩子其实也是一门课程。以前总觉得孩子长大一些就好了,现在才觉得“万里长征”才开始。下面就谈谈一学期来我们在教育孩子方面的一点体会。

1、注重发挥家庭的教育功能。教育子女的责任,要由父母共同承担,哪一位都不能放弃自己的责任;同时,父亲和母亲要为对方承担教育责任创造条件,在教育孩子上有分工有合作,不应单方独揽“大权”;只有在父母共同承担教育责任、对子女的教育影响力和谐互补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全方位发挥家庭的教育功能。

2、多给孩子一些表扬和鼓励。多给孩子欣赏的目光,有利于培养孩子良好的道德行为习惯和品质,有利于增强父母对孩子的信任。多给孩子以欣赏的目光,就会看到孩子与众不同的长处和优点,看到她的一点点进步,肯定她,坚持鼓励她,耐心引导她,平和看待她,并以实际行动支持她,孩子就会把自己的优点发扬光大,这一点是很必要的。

3、加强与班及老师的沟通和联系。主动向班介绍孩子的情况。比如我们在刚开学时就向班重点表明:孩子胆小、老实,请老师给予关照。之后,经常向班及老师了解情况,坚持每天看一看联系本、并签字,将孩子的点点进步向班及老师汇报,这样便于和班及时沟通。衡量一个老师的能力不单单是她的教学质量,更应该看她是如何教育孩子做人及与学生和家长的沟通方式。孩子是否能顺利成长,家长很重要,老师是关键。这一学期来,孩子进步很大,已经能自觉地积极主动举手发言,发言的声音也变得响亮了。孩子通过班及老师的培养,变得自信、开朗了,也在学校交了几个朋友。在这方面,作为家长感到十分欣慰。

5、不要轻易对孩子发火。我们觉得,经常对孩子发火。会出现两种结果。一是她已经习以为常了,觉得你发火没什么大不了的事,二是会因为她胆小而惧怕你,使她对你望而却。如果经常发火,她就会报喜不报忧,家长就了解不到孩子的真实情况,这样教育起来就会被动。教育孩子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只能慢慢来。

6、充分尊重孩子的天性,并培养她学会休息和调整。好奇心、丰富的想象力和争强好胜是孩子成长的三大要素。因为一年级的孩子都比较小,天性好玩,在这方面就要保证孩子有充裕的机动时间去玩和放松,去做自己喜欢的事。同时,孩子每天要上六节课,非常辛苦,每天回家都很累。在这方面,作为家长,一是为她做好各种后勤服务工作,加强补充营养,帮她解乏;二是教她自己学会休息和调整。比如听听音乐,闭目养养神、轻松活动一会儿等等(当然,更好是学校每个星期三下午让低年级的学生在家学习,借此机会适当调整一下)。等疲惫过后马上是一个智力的高峰,在这个时段内,再要求她完成作业和阅读课外书籍。

家长如何教育和培养好自己的子女是当今社会的焦点问题。孩子们从幼儿园到小学,从小学到初中、高中,更后上,都是人们谈论的中心话题。父母们、祖辈们往往围绕着某一个孩子来安排全家人的生活,这已是不足为奇的事了。

解决家庭亲子关系问题心得体会 9

时代变了,生活环境优越了,加上计划生育,一家只有一个孩子,谁不呵护,谁不疼爱呢?这也无形地让孩子们产生了自己优越感,哪怕有些家长并不娇惯孩子,但社会这种现象也会影响到他们,孩子们也非常清楚自己在家中的“地位”。根据这些现象分析,当今孩子们普遍存在的问题如下:娱乐的项目多了,对学习不敢兴趣;生活的条件好了,不愿多吃苦;疼爱的人多了,听不进相反意见等等。因此,教育与培养子女是一件相当头疼的事。在此,我简单的谈谈我在这方面的成功与失败所带来的经验与教训,也给其它家长们一个参考资料。

一、相互沟通

我并没有刻意把孩子培养得如何如何,但必要的关爱和教育并没有省略。首先是学会相互沟通,学会如何培养父子之间的感情,学会如何跟他谈心。不一定要谈大道理,在这点上有的家长误认为把大道理讲给孩子听就会有好的收效,其实未见得!孩子生下来天真无邪,高兴的事就爱听,不高兴的事就会引起反感,甚至对你产生隔阂,以致无法沟通。这一点非常重要。我认为我的孩子如果喜欢我、贴近我甚至崇拜我了,这就获得了成功的步。接下来偶尔讲点道理他听不是不可以的,当然也不要得寸进尺,否则会全功尽弃。道理要讲得通俗易懂,只要他懂了就立即停止,若不然再重要的理也要舍弃。另外,孩子和父母融洽后,自然要提出许多问题让家长解答。凡是能解答的,家长一定要认真解答,如果让孩子失望了,他将越来越少提问,这时,隔阂开始产生,危机也就开始潜伏了。

二、善于发现

教育与培养是彼此不能分割的两个部分。因此在教育子女的过程中要注重培养孩子的特长和兴趣。我是一个很爱音乐的母亲,很希望孩子将来能够和我一样这么喜欢音乐,因此从他五岁时我就让他开始弹钢琴。在弹琴的\'过程中我发现了他的长处,他具有与众不同的音乐天赋。看来要着重;培养,首先不能让他对钢琴产生厌倦,更不能按我的一厢情愿去强求他。所以当他不想弹琴的时候我并不批评他,只是找机会对他讲述一些有关音乐的趣闻与故事,这时,“引导”应该是主要手段,一旦他对某个问题产生了兴趣就马上抓住不放,对他进行鼓励与赞扬。虽说他弹钢琴的进度非常慢,主要原因是停止的时间过长,更长达到半年以上,但他从来没有产生过厌烦情绪。这也是一种成功。以后,他对音乐的兴趣越来越浓厚了,我敢肯定,目前音乐已成为他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了。

关于对孩子的兴趣培养我没少费心机,学钢琴、打击乐、羽毛球,包括语文、数学课外补习班等等,这些就省去不谈罢了。

除了发现孩子的长处外,还要善于发现孩子的不足。我的孩子有很多不足之处,其中更突出的就是胆小,不敢接触人,特别是接触老师,这是一个很致命的缺点。人的一生中主要是与人打交道,不然你就会孤立,引起性格反常。再说一个人再有本领,如果不与人接触就施展不了你的本领,你也就成了废品。因此我必须设法培养和锻炼他。所有能锻炼他的大小场合,我都尽更大的努力跟他做工作,让他去经受锻炼。谈到这个问题上我要感谢学校的领导和老师们,他们为我的孩子提供了不少机会,如“六一”儿童节的表演、班集体联欢会表演,都没少让他参加。作为家长更是尽心尽力,为他借乐器、租车、搬东西、辅导等等,让孩子得到了充分的锻炼。虽然不能与其他胆大的孩子比,但比起过去来大有进步。

当然,培养孩子不一定都是如此模式,要根据他的自身条件、个性、爱好,正却作出各重不同的教育方式,这就是它饿复杂性。

三、正确对待

所有的孩子都有自己的优点,但又都难免出现缺点与错误。如何对待孩子的每一点成绩与每一个错误,是做家长要考虑的关键问题。

取得了成绩应该表扬,犯了错误也应该批评,但表扬与批评的尺度很难把握。不鼓励不批评是不行的,可鼓励与批评过急了孩子的心态往往出现反常,究竟如何对待几句话很难讲清楚,我这里只说说具体事例仅供参考。

有一阵子,孩子的学习成绩不错,每次作业几乎都是A+,为了鼓励他,我们不仅赞扬了他,还买了很多他喜欢吃的、玩的、穿的,甚至还满足了他提出稍过分的要求。结果期中考试令人很不满意。通过这件事,我们逐渐学会了如何把握好分寸,该赞扬的还是要赞扬,但决不过分。

有一回我们无意发现他的作业本上有很多B,当时我很气愤,但我冷静一想,先别急躁,以免刺伤他的自尊心,效果相反。于是我很平静地问他:“你的作业哪来那么多的B呀,是不是又马马虎虎地做作业?”他作了一些解释,尽管他的解释明显有点牵强,我也不必去揭穿,至少他知道自己是错误的,稍带点指责也就算了,关键看他本人怎样认识。我觉得成绩虽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学习态度和学习过程,注重态度和过程更后必然会有好的成绩。

可能有人认为我对孩子的要求太松,其实不然,关键时该严厉的还得严厉。有一次我打听到他们课外补习班连续三次被取消了,他却撒谎说去上课,其实是打球去了。这次我毫不客气,回家后我大发脾气,恶狠狠地教训了他一顿。打球并不是坏事,主要针对他的撒谎方式。他很少见我发脾气,因此觉得自己的错误可能犯得很大,有点害怕,我抓住这个机会,跟他谈了许多做人的道理,他自然而然地都听进去了,达那以后再也没发现他犯类似的错误了。

四、寻找出

提前给孩子指出将来的去向也会对孩子有一定帮助,让孩子有一个奋斗目标,知道自己该怎么做。这方面我为孩子作了很大的努力。

前面已经介绍过,孩子在音乐方面有特殊的天赋,因此必须把道理跟他说清楚,干别的事恐怕不是你的所长,你会失败的。比方说你爱好体育,这我不反对,但当你打算从事体育职业时,会有什么结果你自己非常清楚。孩子也有自知之明,一提到此事他从不反驳,他深知大人指出的道是正确的,这个目标是不会改变的,只是怎样落实到行动上而已。

与普通的孩子相比起来,我的孩子每天要多做很多事情。利用每天中午、晚上和周末的时间练钢琴、练打击乐、学识谱、练视唱、听音、记谱等等。虽说他感觉到压太大,有时显得很被动,但没有找任何理由要求放松一点。其实我看在眼里,同情在心里,严厉依然挂在嘴边。更后只能在周末的两天中适当作一点调剂,带他参加一点他所喜爱的活动,这样他也不会感到那么乏味了。

近两年来,孩子在不影响学习成绩的前提下,掌握了一定的一技之长,这是用他的勤奋换来的一技之长。换句话说,他是用现在的痛苦去换取将来的幸福,这个道理他早已明白。他曾经对别的孩子说:你现在少玩就是为了将来能够多玩。他这种意识的形成,家长肯定是起到一定的作用的。因此大人的行为确实会给子女造成极大影响。由此可见:教育与培养是我们家长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

解决家庭亲子关系问题心得体会 10

小时侯,我们对父母依附、崇拜、进入青春期后,我们有了自己的思想,开始独立行事,渴望从家长那里拿到\"解放证书\",渴望父母像对待大人那样对待我们,甚至挑战父母的权威。而在父母的眼里,我们总是长不大的孩子,没有生活经验,没有丰富的阅历,却有自己的主意。父母责怪我们越来越不服管教,越来越不懂事,而怀念我们小时侯的乖样子。他们对我们的关爱之心没有变,只是要求更加严格,免不了多叮嘱几句,在我们听不进时,就觉得家长唠叨、罗嗦。于是,我们与父母之间就产生了矛盾。 望子成龙、望女成风,是天下父母共同的心愿。我们与父母的冲突,往往基于父母对我们的高期待、严要求。这种在我们看来有些苛求的\"严\",反映出父母对于我们的\'爱。我们要理解、体谅父母的一片苦心。 与父母发生冲突,如果以强硬的态度顶撞,以粗暴的举止反抗,或者对他们不理不睬。冷淡相对,或者由对某事的分歧迁移到对父母本人的恶感,甚至采用极端的办法来处理,都是错误的,会造成极大的危害。

在家中,父母与我们之间容易产生矛盾和代沟,对此不能否认,不能漠视,但也不能夸大。积极的做法是从中架起沟通的桥梁。沟通是双方的事。我们做子女的,要走近父母,亲近父母,努力跨越代沟,与父母携手同行。

爸爸妈妈,我会做一个好孩子,我会认真的做每件事情,我会好好的孝敬你们,只是爸爸妈妈,我希望你们对我多一点的信任,给我多一些机会,有足够的时间让我证明给你们看,让你们看看你们的孩子是多么的精彩……

解决家庭亲子关系问题心得体会 11

更近在读怎样和孩子沟通这本书,细细品读其书中内涵,读怎样和孩子沟通有感。

书如题名,主要围绕着如何与孩子平等和气的交流,其中介绍了很多教育孩子的方法。书中不仅从文化角度上对亲子关系进行深入而具体的阐述,而且从沟通的技术和内容上进行了详细分解。无数多的事实证明,亲子之间保持亲密的的关系,是胜过许多教育的。

书中章就讲到了尊重,可见与孩子互相尊重是多么重要的事情,只有为人父母的能够尊重孩子,才能走进孩子的心灵,了解孩子的与众不同的想法。

其次便是懂得赏识孩子。“真笨,这都不会”“你看看别人,考多少分,你呢。”这些话无疑是刀,会无情地刺伤孩子的心。作为家长,要看得到孩子的闪光点,能适当称赞他,所有孩子心灵深处更强烈的需求和所有成年人一样,人性中更本质的渴求——渴望得到别人的赏识。而家长对孩子每时每刻的了解、欣赏、赞美、鼓励会增强孩子的自尊、自信,让孩子更有信心走接下来的坎坷。

更后是身教重于言教。口说远远比不上一次亲身行动,家长首先要注重自身的修养,树立自己的威信。一个不爱学习只顾自己吃喝玩乐的家长,一问三不知的家长,品行恶劣、行为庸俗、自私自利、不孝敬老人的家长是不会培养出好孩子的。

而我认为更重要的无疑是无条件的信任自己的孩子,若父母与孩子之间连基本的信任都荡然无存了的话,交流亦或是谈心根本就是妄想。试想想,孩子一边和你说着话,一边怀疑父母会不会为此轻视自己,担心明天父母就会把自己的话转说给别人听。这样的交流,又有何意义,只不过是挂着“谈心”的虚名罢了。父母无条件信任自己的孩子是与孩子沟通交流的重要基础,孩子大了,自然有了他自己的思想,即使孩子的想法千奇百怪、闻所未闻,作为家长父母,理应当相信自己的孩子,让他自己决定该做的事,这样孩子才会成为更有做为的人。

无论是家长与孩子,老师与学生,或是人与人之间的相处,都应该做到以上几点。口说无凭,我只希望我在以后漫长的教育孩子的道上,能做到以上一点也好,哪怕是只有一点,我们的教育也会更加成功。

怎么和孩子沟通

几乎每个人都会问这样的问题:“我是谁?”“为什么我在这里?”我们必须明白,孩子们也在试图寻求这些问题的答案。孩子的理解能力可能还不成熟,但是有一种内在的力量驱动他们去探寻世界的奥秘和自身存在的原因。交谈能够给予孩子内心世界的机会,帮助他满足这种心灵的渴求。

家里的交流是非常重要的。通过交流,你可以“解读”你的孩子。你的孩子在生活点滴中,形成着对这个世界的认识。作为父母,我们有义务去帮助他表达自己的感受和经验,并聆听他对于周遭世界的看法。

与孩子交谈时的注意事项

、时间的准备。孩子们需要时间去整理思,也可能需要一些细心的提示。当你没有认真倾听或者试图敷衍时,他们会分辨出来。你必须真心愿意花时间去陪他,听听他要说些什么。交谈时,请和你的孩子坐下来,看着他的眼睛,并不断地用点头或微笑给他回应。

第二、要记住,孩子是在表达他自己的想法,而不是你的。不要去纠正、说服孩子,或者转变话题。孩子开始向你吐露内心深处的想法时,如果他们认为你没有在听,那么无论他们可能是多么不成熟,都会关闭心门,不再和你。

怎样和孩子交谈

先要和你的孩子坐下来。如果你们从未一起过心里话,那么更好由父亲或母亲发起对话。给孩子讲述一个你童年的故事,要讲得声情并茂,并且内容要与孩子的生活有关系。谈论你小时候祖父母做的事情,你曾经去过的地方,你次吃的特别的食物,你次看见火车或飞机的经历,你去上学的情形,你在夏日的作为,你的。家庭怎么庆祝春节,等等。

要根据孩子的年龄和兴趣,调整的细节。例如,你了次吃生日蛋糕的故事,然后问你的孩子,“你记得吃生日蛋糕的事情吗?”如果他们次回忆的时候有点儿困难,用提问去帮助他们回忆,“你还记得我们准备了一个蛋糕庆祝你的生日吗?那是个什么样的蛋糕呢?”如果孩子的思想从生日蛋糕跑到了当时收到的生日礼物或在场的人物,那你就要开始问有关这些事情的问题了。让你的孩子来主导整个交谈。你的提问不是审问,要亲切柔和。

在交谈中,只有在一种情况下,需要打断孩子的讲话,那就是孩子开始进行不切实际的幻想了。允许孩子继续沉浸于幻想之中,就不再是和孩子交谈了。想像和幻想是不同的,想像基于现实,而幻想则是基于现实生活中不会发生的虚构情节。例如,人不会变成狗,卡通形象永远不会变成真人。

当孩子缺少有意义的交谈

“噢,真的?”我丈夫说,“那你想做哪一种呢?”他开始给他讲解的不同种类:儿科、外科、内科,等等。“你想做哪一种?”

萨姆想了一会儿答到:“我要做专门递送大鸡蛋盒子给不同家庭的,当他们打开那个鸡蛋盒子的时候,盒子就爆炸了!”

交谈要有实质

孩子需要时间和他人,尤其是和父母,他们的想法。交谈不只是围绕基本需求,如食物、水和睡眠等;交谈也不是他们告诉你想玩玩具时,你给他们拿出玩具,让他们自己玩。交谈是让他们能够内心的想法;交谈是了解孩子的所思所想;交谈是爱孩子,给孩子时间去表达自己、感悟;交谈是加深关系。开始和你的孩子进行有意义的交谈吧,你将看到亲子关系的增进!

解决家庭亲子关系问题心得体会 12

人与人之间的交往离不开沟通,教师与家长作为孩子成长的重要的引人,教师与家长的沟通显得尤为重要。双方本着一切为了孩子的目的,按说,家长与教师在大方向上,是没有矛盾的。但世界上的每一个人,都是不同的,都有各自特点,

所以,教师在与家长交往与沟通中,也会出现家长与教师产生矛盾的现象,更明显的一方面是在沟通方面产生误解。那么,我们教师应该怎么样才能尽量保持与班上的几十名家长协调一致,良好地与家长进行沟通,达到家园共育的目的呢?我认为以下几点很重要:

、沟通之本为爱心

教师首先要用自己宽阔的心胸来欣赏、包容、热爱孩子。欣赏每一个孩子的长处,包容每一个孩子的短处。本着全心全意为孩子的目的,来与家长进行交流孩子在园的表现,并且在交流中把自己的这种爱传递给家长、感染家长。让家长感觉到老师在爱他的孩子,尽心尽责为孩子们的教育而工作。那么家长自然会信任教师,并且持积极的态度来与教师沟通,热心支持、配合教师的工作。

第二、先鼓励在提意见的沟通方式

每一个孩子都是父母心目中的宝贝,每一个家长也都希望自己的孩子往好的方向发展,每一个为人父母者都喜欢听到别人夸奖自己的孩子,不喜欢听到别人对自己孩子的完全否定。所以,教师在与家长交流孩子在园情况时,要多抓住孩子的闪光点来表扬孩子的优点、肯定孩子的进步。在肯定孩子的同时,与家长一起共同来探讨孩子存在的小缺点,双方形成一致的教育目标、教育方式。这样,家长就会很容易在心理上接受我们、支持我们。如:我班的覃琅小朋友是个很安静、学习很认真的孩子,但她的性格比较内向、与小朋友一直不怎么玩的来,也比较少与老师沟通。在妈妈接孩子的时候,我首先向覃琅妈妈肯定孩子的懂事与乖巧,然后把她比较少与人交往的。情况反映给她妈妈听,双方一起探讨孩子形成这一性格特点的原因,寻找帮助孩子改进的方法及家长和老师在今后的教育方式上需要注意的地方。这样,既达到了家园同育的目的,而家长也不会因自己孩子有缺点或者在园表现不好而心情不愉快。

一个班的孩子,有些比较文静,有些比较淘气。针对个性不同的孩子,教师的教育方法应该有所不同,那么对于他们的家长,沟通的方式也有所不同。对于懂事、乖巧的一类孩子,教师不需要费那么的心思来管教,家长对孩子在园的学习、生活也比较放心。对于这类孩子,我们除了向家长反映孩子在园的情况外,还可以共同探讨教育孩子的好方法,偶尔也要提醒家长在教育孩子时应该注意的地方。而对于比较淘气、容易伤害到别人的一些孩子,教师需要花更多的心思来关注他们,对他们的要求也会严格一些。那么,教师就要在观察到孩子的顽皮后,把自己的这种教育想法告诉家长,取得家长的支持,与这一类孩子的家长达成教育理念上的共识。当孩子在园做错事情时,教师除了严格要求孩子,向孩子讲清楚教师严格要求的原因,让孩子明白事理,在接受教师教育的同时,也应在家长接孩子的时候,及时对家长说明事情的情况。一来,可以起到共同教育孩子的目的,同时也会避免出现个别幼儿不能领会教师的意思,回家对家长表述不清楚事实原由,让家长对老师引起不必要的误会与矛盾。记得刚来南外的学期,有一天,我比较严厉地批评了一位上课玩耍、并影响到别人学习的孩子。孩子回家后,向家长诉说他在园所受的委屈,结果,第二天家长来园询问孩子昨天的情况。虽然没有引起太大的误会,但这种家长上前询问的方式确实让我尴尬了一番。那么,针对目前班上一些因淘气影响别人利益或者犯小错误的幼儿,在坚持我的教育原则的同时,我会想方设法让这些孩子懂得教师对他教育的良苦用心与原因。同时,及时向家长反映情况,以取得家长的支持与帮助。

第四、因人而异的沟通艺术

一个班的家长,性格、受教育程度、职业等都有许多不同。所以,我们在与他们沟通的时候,也有不同的方式方法。对于性格直爽、心胸开阔的家长,可以采用直接的方式与家长沟通,如:今天宝宝上体育课把球打到别人了,我们要一起提醒他以后玩球时注意安全;而对于脾气急躁、比较没耐心的家长,教师又要运用循循善诱、多表扬、婉转提醒的沟通方式;对于缺乏主动与教师沟通的家长,教师要积极、主动向家长反映孩子在园的表现。这些都需要教师根据平时的观察,分析各类家长的特点,采取恰当的沟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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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关系心理辅导篇(1)

〔关键词〕家庭心理辅导;系统论;辅导策略

一、家庭心理辅导的系统论观点

系统论认为,任何家庭都是一个彼此交互影响的紧密系统。个人问题只是家庭系统功能失调的表现,因此,进行心理辅导时,应把学生个人心理问题放在其家庭系统中考虑,辅导的侧重点由只关注学生的问题,变为改善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辅导的过程就是将“问题”变成“关系”,再从“关系”中寻找解决问题的答案。

每个孩子都是在特定的家庭环境中长大的,家长是对孩子的心理健康和人格形成影响更大的人,每个孩子身上都有家庭的烙印。在家庭环境中,家长塑造和改变着孩子的认知、情感、态度和行为。对那些因家庭关系失调而出现问题的学生进行心理辅导时,需要有家长的共同参与,家长不是家庭信息的被动提供者,更不是孤立的旁观者,而是学校心理辅导教师的助手,有时甚至是需要接受辅导的当事人。

二、家庭心理辅导的步骤

按照系统论的观点,笔者在家庭心理辅导时一般采取明确问题、深入分析和跟踪辅导三个步骤。需要指出的是,这三个步骤是为了研究方便而对辅导阶段作出的划分,未必是每个辅导个案都必经的过程,有的个案只需调整家庭的角色就能够完成全部的辅导过程,而有的则必须进行跟踪辅导,直到当事人的症状真正好转。

步:明确家庭关系出现了什么问题,调整家庭关系中的角色定位。

作为学校的心理辅导教师,笔者在介入学生的家庭之初,都要让每位家庭成员意识到自己当前的家庭角色定位,尤其是父母亲对孩子的教育态度和成长期望。在寻找家庭结构中的偏差时,笔者有时采用“家庭形象雕塑”的技巧来测定各成员的心理知觉,即让每个人排列出各自心目中家人关系的位置及距离远近,从而发现家庭关系的症结所在。此外,“画家庭图谱”的方法对快速又准确地找到家庭关系的症结也很有帮助。利用系统论的专注知识,可以让父母认识到孩子的问题根源在家庭,每位家庭成员都对孩子的心理问题负有责任。家庭中的权威成员更要明白“权力越大,责任越大”的道理。

这位母亲表面上是为了女儿好,其实她所表现出的软弱,无形中加重了女儿的症状。在家庭心理辅导中,笔者首先让母亲尽量控制情绪,表现得坚定一些,使她由辅导对象变为我的辅导助手。在女儿哭泣时,母亲也坐得很直,不再表现得对女儿特别关注了。我鼓励母女俩进行沟通,暗示女儿已经长大,提升她面对问题的能量。这对母女由于朝夕相处而纠缠得太紧,父亲很难进入她们的系统。更后,我让母亲意识到只有通过她们自身的努力才能解决问题,进一步明确了她们各自的家庭角色定位。

在家庭心理辅导时,每一个家庭成员都是需要辅导的对象。心理辅导教师要帮助家庭成员了解家庭关系问题的结构图,认识自己在家庭中的角色定位,然后才能针对整个家庭的错乱角色作出适当调整。

第二步:深入分析家庭问题的心理原因,制订并执行改善家庭关系的辅导策略。

改善出现问题的家庭关系既是家庭心理辅导的核心内容,也是更难的一个环节。在对当事人进行心理辅导的同时,辅导教师应对其家庭成员间自我界限的清晰度、成员间的沟通方式、权利的分配与执行、情感上的亲近与否等因素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把辅导重点放在家庭组织关系中的角色转变上。辅导教师应针对不同的家庭问题使用不同的策略与方法,有效纠正家庭结构上存在的问题,促进家庭功能的改善。

案例3:一名高三男生由母亲带到心理辅导。母亲反映,儿子一到考试就焦虑,会出现手麻现象,严重时整个手臂都动不了,而且他只要一想到手麻,手就会自然麻起来。他平时不会有这种现象,只有考试前和考试中才有,而且越临近考试越明显。笔者在辅导中曾让该生尝试让自己手麻,他经过意志努力,告诉我“手真的麻起来了”。

笔者在了解和分析了该生的家庭信息后发现,原来在高二分班时,该生喜欢文科,而父亲却替他选报了理科。高三填报高考志愿时又出现分歧,孩子想报水产,而父亲却让他报考外贸学院。为此,该生与父亲如同仇人,在家中水火不容,连吃饭都不愿坐在一起。

经过分析,笔者决定暂时不对他“手麻”的症状过分关注,而是只作简单解释,先设法改善他们僵持的家庭关系。在与该生单独交谈时,笔者针对他能够“用意念使手麻起来”这件事,启发他考试与“手麻”是没有必然联系的,使他意识到自己潜意识里有不想参加考试的念头——因为讨厌父亲,于是不想为父亲替他作的选择付出努力。在与他母亲交谈时,我反问她:“为何总是由您来反映孩子的情况,而听不到他自己的声音?”暗示家长对孩子干预过多。笔者建议他们开一个家庭会议,每人都有平等的发言权,相互尊重对方的看法。后来,父母终于转变观念,尊重了孩子的选择,孩子的考前“发麻”现象也自然消失了。如果没有对该生进行深入的家庭分析,仅仅从矫治他的“手麻”症状入手,可能就会陷入心理辅导的困境之中。深入分析,策略得当,避实击虚,是本案成功的关键。

通过前面两步的辅导工作,家庭问题的根源基本找到,辅导措施的落实也基本完成,有的家庭能够通过内部的自我调整实现家庭系统的重构,辅导过程便结束了。但是,大多数的家庭则没那么幸运,家庭关系的改善并不能一蹴而就,还需要跟踪辅导和干预,以避免可能出现的问题反复。

案例4:陈某,女,高三学生。有一次在家洗澡时,她母亲从下看到她映在卫生间玻璃窗上的身影,于是上告诉了女儿。母亲的话对于正处在青春期、性格内向的陈某触动很大。正巧当天傍晚她看到住在对面房里的两个青年一边谈论着什么,一边朝自己这边笑。从那以后,她洗澡时总怀疑那两个青年在偷看自己,在上学上跟踪她,甚至在家复习功课时也能听到他们在谈论自己的相貌。当她告诉母亲时,母亲起先认为女儿在开玩笑,后来也将信将疑,当女儿回家时都要往下巡视一番。父亲更加着急,用三合板封死了卫生间的玻璃窗,将家里所有的窗帘都放下来,女儿上学时他悄悄跟踪也没有发现异常。他们虽安慰女儿:“哪有什么说话声音?”“窗户都封起来了,谁也看不到了。”但没有效果。

笔者认为,前面的心理辅导只注重了陈某的个人问题,家长的参与也只是为了协助辅导陈某,而家庭心理辅导的重点还是要设法改善陈某旧的家庭关系,重建一种新型的家庭关系,因此还需要进行跟踪辅导,巩固辅导效果。于是,为了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促进家庭关系的改善,笔者建议父亲在繁忙的工作中抽空多关心女儿的学习与生活,每天上学由父亲接送,大大增加女儿的安全感,父女关系得到改善。每天晚饭后,要留出一段家庭谈天的时间,双休日组织一次家庭郊游活动等,和谐的家庭氛围逐步建立。经过两个多月的努力,陈某的症状得到了彻底改善,她也成功考入。

三、家庭心理辅导的注意事项

系统论将家庭看成一个动态的系统,家庭心理辅导的过程就是改善家庭关系的过程。一切家庭问题的产生均来源于家庭关系不和谐,一切家庭问题的解决也归结于和谐关系的重建。在家庭心理辅导的过程中,我们要注意的事项有以下几点。

1、辅导教师对家庭关系的关注要重于对学生问题的关注。辅导教师不能仅仅纠缠于单纯解决学生的问题,而要向家长解释清楚学生的问题与家庭系统之间的关系,家庭的每个成员都要对此负责,并要与家庭成员就辅导目标等达成一致性意见,共同作出改变的努力。

2、使家庭积极面对现实,而不是纠缠于“过去”。家庭心理辅导的目标是解决“现在”的家庭关系问题,而不是一味地纠缠于“过去”。适度挖掘过去的经历是可以的,如果太强调“过去”的意义,只会激起大家对“过去”伤痕的回忆,使问题更难以解决,而且还有可能引起新的家庭矛盾,使问题更复杂化。

3、在改善学生家庭环境的同时,不可忽视孩子自主性的提高。家庭心理辅导是通过改善学生的家庭关系来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帮助学生解决心理问题的。但是,辅导教师还要注意不能太偏重家庭环境的改善,还要设法提高学生的自主性。

四、家庭心理辅导的困惑与思考

经过多年的心理辅导,笔者认为家庭心理辅导与学校心理辅导相结合,对于解决学生的心理问题十分有效,因为这是从学生的问题根源入手解决其根本问题,共同的目标也很容易使家长与学校双方形成教育的合力。不过,在具体实施中也常会遇到一些困惑。

1、家长观念保守,扭转困难

大多数家长能够认识到孩子身上存在的问题,并肯配合学校的辅导工作。当辅导教师指出其家庭关系中的问题时,很多家长可能碍于面子,心里不愿承认,也不愿为此努力。由于家长的观念难以扭转,学校心理辅导便得不到家庭强有力的支持。针对这种现象,学校与社会可通过专家讲座、家长沙龙等活动进行宣教,帮助家长转变传统观念。

2、家庭辅导策略难实施,更难持久

3、在复杂的家庭关系面前,辅导教师面临着保持中立的考验

当心理辅导教师真正介入家庭时,随着了解的深入,复杂的家庭关系呈现在面前,辅导教师往往会面临中立原则的考验:要么难以保持中立的立场,对家庭中的弱者同情和关注过多;要么始终保持中立,同情家庭中的每一位成员,表面上做了很多,实际上却什么也没做。针对这种情况,笔者想引用家庭治疗大师萨尔瓦多·米纽庆(Salvador Minuchin)的一句话:“作为一名家庭治疗师,我不是去治疗家庭,而是帮助家庭发现解决问题的可能性。”因此,在介入家庭和实施辅导的不同阶段,我们可能会支持或干预家庭成员中的某个人,这并没有违背中立原则,因为从介入的全过程看,我们是站在中立的立场上的。

主要参考文献:

[1]傅安球。实用心理异常诊断矫治[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1、

[2]申荷永。心理分析[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

亲子关系心理辅导篇(2)

一、家长更需要心理健康的基本知识

由于家庭背景和成长经历不同,每个高中学生都有其独特的个性心理特征,其心理问题也是五花八门,归结起来主要是学习障碍、人际交往、情感、家庭等几大类,在心理辅导的过程中,我们发现这些看似心理面的问题,其形成与发展同家庭背景和家庭环境却有十分密切的关系。例如,现在家庭结构的稳定性受到社会经济和文化思想的冲击,不少学生因为父母离异、单亲家庭、隔代抚养等心理失衡,导致学习一落千丈,出现人际交往障碍、情感障碍等。再如,家长把自己的人生目标转移给子女,为子女设计过高的学习目标,巨大的心理压力使学生无法喘息,长期积累容易出现早期抑郁症状。

针对这些现象,我们认识到充分挖掘家庭教育这一强大的教育资源,弥补学校心理辅导势单力薄的不足,建立有效的家庭心理教育机制,对学生的终身发展必将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因此指导家长们为学生营造良好的家庭心理环境便成为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校通过召开各年级家长会,对家长进行心理健康教育的基本知识培训。帮助家长了解家庭教育对孩子成长的重要性,为家长提供一些教育孩子的知识和技巧,指导家长转变教子观念,注重自身良好心理素质的形成,营造家庭心理教育的环境,以崇高的理想和追求、优秀的品格和行为影响孩子。这些措施为学校与家庭合作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指明了方向,为家长提供了家庭心理教育的思和方法。

学校在每年高考前夕聘请心理学博士、福建省教育学院的程灵老师为高三学生及其部分家长进行考前心理辅导。在考前要注意营养、睡眠,调整好考试状态;在考中父母要积极配合考生保持积极稳定的情绪和良好的心态,比如考完一门科目不要询问考试的情况、注意做好后勤工作等;在考后家长要及时做好对考生的保障工作,如对于考后感觉不太好的考生要多加注意,防止他们做出不理智的行为,等等。在大约两小时的报告中,学生及家长都聚精会神地聆听。会后从班反馈来的信息显示,学生及家长都感到受益匪浅。

心理辅导通过校园心理小报心桥和心理健康专栏心育专门出版家长专刊,作为家长获得教子经验和心理健康教育知识的重要阵地。小报设计了“校园心闻”“理论园地”“学生天地”和“家校互动”。“校园心闻”主要介绍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工作动向;“理论园地”主要介绍家庭教育的一些方法、高中学习生活的特点等;“学生天地”主要刊登学生的一些心语,报道学生课内课外的风采等;“家校互动”为家长和学校沟通提供一个平台,主要反映家长对学校的意见、学校给家长的建议以及亲子的沟通与交流等。心桥和心育作为家长和学校相互沟通交流的桥梁,从发刊以来,受到学生和家长的好评。

二、家长要真正了解孩子存在的心理问题

辅导接待前来心理求助的学生,倾听他们的描述,分析判断他们的负面情绪来源,其中由于家长不理解引发的心理伤痛占据很大的比例。根据辅导工作的具体进展,我们会不定期地邀请一些家长走进心理辅导,目的在于加强亲子沟通,让家长在较为民主平和的气氛中倾听孩子的心里话。有时让家长旁听心理辅导的过程,辅导结束后请家长发表感想。根据来访家长的要求和家长的特点,有时也请家长一起参与辅导。通过角色互换、改变认知评价、亲情沟通等方法,改变家长对孩子的思维定势,增进双方的了解,以建立良好的家庭互动关系。

2009年9月,我校举行首届校园心理剧大赛,要求学生根据自己和身边的心理现象写成剧本,倡导自编、自导、自演,更后达到心理自助的效果。高一、高二两个年级学生共创作了四十余篇心理剧本,写出了学生更关心、更焦虑、更痛苦的事,也写出了他们如何借助老师同学和自己的力量走出心理困境,感人至深的剧情反映的都是学生的真实学习和生活情况。很多情节家长是想象不到的,所以,决赛那天,我们邀请了部分家长来观看演出。剧情牵动着所有人的心,家长和学生观众一起为台上的困扰而揪心,看到台上的母女和解、父子释怀,台下的家长也都喜极而泣。高二一班演出的木棉花下描写一位单亲家庭母亲辛苦劳作只盼女儿成才,不料发现女儿“早恋”,恨铁不成钢的教育导致女儿出走。迷茫中在所谓的“男友”开导下,劝回出走的女儿,还澄清了他们的关系,其实他们只是学习互助组合。真相大白,母亲后悔不已……剧情很简洁,家长反映说,这个剧就像写自己家的孩子,原来生交往,并不一定都是早恋啊!

三、家长也需要接受心理辅导

亲子关系心理辅导篇(3)

关键词:父母教养方式;生心理危机;高校辅导员心理干预

教育的目的是什么?我国基础教育虽然提出要培养人的能力,激发学生学习兴趣,但现实的衡量标准却是能否考上,高考成绩的高低。很多学生的心理问题被高考的强大压力所掩盖,同时很多学生在高中阶段被灌输一个观念――进入,万事轻松。学生进入后发现有很多比自己优秀的学生,考试成绩不是衡量优秀的唯一标准,以综合指标进行评价。此时,我们发现,生群体中因为心理问题而发生的意外事件远高于中学生。这背后的原因有哪些?高校辅导员如何及时识别心理问题、初步的心理干预成为不容回避的问题。

一、原因探析

人是社会性的动物,社会化是个体由自然人发展成为社会人的一个持续性的、伴随人一生的过程。社会化涉及社会和个体两个方面,家庭、学校、大众传播媒介、参照群体等是个体社会化的载体。父母与子女构成的家庭是社会更基本的单位,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是家庭教育中主体要素之间的关系。家庭教育是“面对面”的交往群体,家庭给予个体的非正式教育比正式教育对少年儿童发展的影响更大,在个体社会化中有着特殊的价值和作用。亲子互动方式、内容不同,导致不同的家庭教育效果。造成学生心理问题的原因有很多,作为基础性教育,家庭教育一旦出现失误和偏差,在教育对象身上便会留下不可抹去的烙印。家庭教养方式正确与否是造成学生心理问题的重要且基础性原因。

二、应对措施探究

家庭教育的失误和偏差在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中很难弥补或剔除,当学生中出现心理危机学生时,作为高校辅导员应本着“关爱为主,挽救学生”的原则处理此类问题。具体可以从下几方面着手:

1、收集信息,与社会支持力量建立联系

辅导员是生在校接触更多的教育者,对于心理危机学生,辅导员应快速、详尽的收集该学生的信息。入学前特殊的学习、生活与家庭教育状况,是造成该类学生心理问题的基础性和关键性因素,所以全面了解其入学前的状况至关重要。主要途径有:查看学生学籍档案;与学生家长沟通,及时反馈信息双方配合,但向学生本人保密;从其他学生中侧面了解等等方式,以了解该生过往的生活以及教育经历。如果有学生心理普查的相关资料,辅导员应详细查看该生心理普查中各项数据,与心理联系,以做到精确掌握学生心理基本情况。掌握该类学生基本信息,以保证之后的谈话有的放矢。

2、接触与交流

3、控制与稳定

课堂、学生宿舍是学生在校生活、学习的主要场所,每个辅导员带的学生众多,且不可能随时随地关注心理危机学生的心理状况,这就要求辅导员安排学生干部、学生党员及其舍友关注学生动向。此项工作应注意:⑴以合适、恰当的理由告知他们关注该生的理由,不应将全部实情告知学生干部、学生党员;⑵这种关注不能让心理危机学生知道,以免对其造成心理压力。

4、对需求提供支持帮助

通过前期关注与沟通,如果心理危机学生对辅导员明确表示信任,且主动向辅导员寻求帮助,此时辅导员应通过加强即时的和延续性的安全保障,提供生理和情绪上的安慰与帮助。搭建良好的沟通渠道,确保及时、全面的了解与掌握学生思想状况与心理动向。

5、与其他援助服务建立联系

引文注释

①彭文涛。父母教养方式研究概述[J]。阴山学刊,2008(1)。

亲子关系心理辅导篇(4)

近年来,随着小学心理健康教育课的普及和规范,游戏辅导技术被广泛地运用在小学心理健康教育之中,成为心理教育研究的重点内容之一。上个月我参加某校的心理活动课教研活动,教师们推出了雨滴声与拍手相呼应以释放压抑情绪的“雨点变奏曲”游戏、感受团队协作精神的“齐眉轩”游戏以及“用身体写字”“松鼠和大树”“解开千千结”“一条龙”“大风车”等游戏。游戏在心理教学中的运用不仅活跃了课堂气氛,而且发挥了学生的主体作用。学生们通过参与游戏活动来表达自己的内心情感,调适自己的紧张情绪,增进了团队意识。但与此同时,游戏辅导的针对性和科学性还有待进一步探讨。

一、游戏辅导理论简介

游戏辅导是由儿童喜欢的游戏活动发展而来的。游戏辅导是借助游戏这一媒介,利用心理学的原理和方法促使当事人在玩耍中发生改变的教育活动。更早研究和整理如何利用游戏进行儿童心理分析和治疗的学者安娜·弗洛伊德(Anna Freud)认为:当构成个体人格的“本我”“自我”和“超我”之间按各自的运行法则运行时,会出现冲突,其体内积累过多的心理能量不能得到有效地疏解而被压抑至潜意识时,就会产生心理方面的困扰。游戏治疗就是借助游戏这个媒介分析潜意识,将这些尚未解决的潜意识内容,提升到意识面,从而彻底解决问题。其辅导的步骤首先是通过游戏过程和儿童建立良好的关系,帮助儿童做好治疗前的准备工作,其次是借助游戏帮助儿童进行自由联想和梦的分析,进而分析潜意识。

游戏辅导理论的另一个代表人物是娃芝娜·爱丝林(Virginia Axline),其主张把当事人中心学说应用到孩子身上,创造了儿童中心的游戏治疗。以人为中心的游戏辅导理论认为治疗者与被治疗者能否建立起一种具有治疗功能的关系,是治疗能否成功的关键。当儿童感受到治疗者的温暖、接纳、兴趣、关怀、理解、真诚以及同感时,便能自我改变;若能够改变原有的价值条件,建立起以儿童为中心的人性化关系,就会带来儿童的改变与成长。治疗方法是通过建立无条件尊重、同感、真诚三个条件的辅导关系以实现儿童的改变。她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游戏辅导应该遵循的原则:即与孩子热情友好相处的原则,理解接纳孩子的原则,包容、自由表达内心感受的原则,感受反馈和自我领悟的原则,尊重孩子自我解决问题的原则,相信孩子有作出选择和着手改变自己的原则,循序渐进和限定性的原则。爱丝林提出的游戏辅导的原则在当前的学校辅导中仍有指导和借鉴意义。

二、游戏辅导技术在小学心理健康教育中的应用

1、利用沙盘游戏技术开展心理辅导

沙盘游戏是利用白沙和玩具进行心理治疗的方法。来访者在一个自由与受保护的空间中,在治疗师的陪伴下,通过摆放一些缩微模具和塑料沙盘中的沙子,根据个体自身的内部状态创造出一个相应的外部世界。来访者在自由与保护、治愈与发展以及发展与创造中,达到自我康复和自我成长。沙盘游戏治疗作为一种独立的心理治疗体系在欧美应用广泛,是目前上影响深远的心理分析技术,现在正逐渐被我国学校教育所采用,成为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重要内容。据调查,我国许多中小学已经使用沙盘游戏技术,且受到学生的普遍欢迎。学校沙盘游戏的临床实践发现,沙盘游戏不仅适用于个体心理辅导中的学习困难、创伤修复与治愈、注意力困难、情绪问题、人际关系问题、自信心提高以及成长发展等方面,也适用于团体心理辅导中的班级建设、同学关系、沟通与交流、自信心增强等方面。沙盘游戏的基本思想在于:随着沙子从手指间滑落,游戏者的心理便开始异动,沙子以它的流动性和可塑性,使学生任意发挥想象力,帮助学生克服语言表达不完善的困难,使之能够自主、轻松地在愉悦的环境中获得教育。利用沙盘游戏开展心理辅导,在培养学生的自信与人格、发展想象力和创造力、培养良好性格习惯等方面有积极的作用。

2、利用心理游戏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教学

心理游戏是一种在团体情境中提供心理学帮助与指导的重要方式。它是通过团体内人际交互作用,促使个体在交往中通过观察、学习、体验,认识自我,探讨自我,接纳自我,调整和改善与他人的关系,学习新的态度和行为方式,以发展良好的生活适应的助人过程。心理游戏的活动很多,我们能从许多书籍中看到游戏活动的介绍:如徐光兴主编的儿童游戏心理辅导,唐思群、屠荣生编著的师生沟通的艺术第九章“沟通的团体游戏”,以及网上搜索“团体心理游戏百例”都能找到利于学生心理发展的游戏活动。教师们可以有选择性地将这些游戏运用到教育教学之中:课前用心理游戏导引教学内容,课中用心理游戏发展学生的认知,课尾用心理游戏升华学生的情感。在心理辅导教师带领下,各具特色的游戏活动能有效调适学生情绪,促进学生自我发展,活跃课堂气氛,提升心理健康教育教学质量。心理游戏辅导不仅能为学生创设一个温馨、和谐、宽松、自然、平等、尊重的环境,而且能借助游戏中潜在的力量,推动学生自我发展。实践证明,游戏辅导在心理健康教育中的运用,对学生个性心理、认知心理、社会性发展都有重要意义。

3、利用亲子游戏开展心理治疗

亲子游戏治疗是一种直接将父母纳入游戏过程的治疗方法,是父母在受过训练的辅导教师的督导下,协助其情绪或行为有困扰的孩子进行改变的直接过程。随着教育的发展,学校教育逐步引领家庭教育向科学化发展,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合作已经成为当今教育发展的趋势。学校开展心理游戏辅导时,可以借助家长这个教育资源,把家长变成协助孩子改变过程中的一环。学校辅导教师要培训家长掌握游戏治疗的技巧,指导家长学会与孩子活动和相处的正确方法,并针对孩子成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行为,通过亲子游戏进行调适。我区的笔架山小学就是请家长到校,共同关注孩子的心理健康教育,参加亲子教育和亲子游戏活动,将家与校、师与生、父母与孩子融为一体。利用亲子游戏开展心理治疗,孩子们积累了感觉印象,减少了问题行为,增进了与父母间正向的亲密关系。同时,孩子们在各种游戏中体验生活,学会思考,学会以正确的方式处理事情。

三、游戏辅导在小学应用中需注意的问题

游戏辅导是以游戏活动为中介,让儿童通过参与游戏活动,自由表露自己的情绪和内心思想,体验与反思自己的行为,同伴经验,从而达到某种建设性效果的心理辅导活动。教师在开展此类活动时需注意:

1、游戏辅导内容的选择要科学。儿童游戏很多,有机能性游戏、体验性游戏、获得性游戏、创造性游戏,也有实践性游戏、象征性游戏和规则性游戏。教师要认真了解和研究游戏的基本内涵,并在此基础上选择适合于学生心理发展需求,适合于课堂教学需要的游戏,为学生和教学服务。

2、游戏辅导环境的设置要适宜。游戏辅导的面积要在30平方米左右,位置设在不打扰其他个案和同事的地方。内应该提供视觉上的隐秘性,色彩柔和,不宜太刺激。游戏辅导中更好有水槽、沙盘、玩具、绘画工具、桌椅等。

3、游戏辅导程序的设计要合理。每一次辅导中进行什么游戏,每个游戏进行到什么程度,辅导教师都要预先安排和设计妥当,制订详细的游戏辅导方案,包括:目的、时间、人数、场地、玩具、游戏方法、活动程序、注意事项等。

4、游戏辅导过程的观察要细致。在游戏辅导过程中,辅导教师要认真观察孩子的面部表情、语言表达、玩具使用以及活动情况,同时要作好记录。

5、游戏辅导教师的指导要规范。游戏辅导的目的是对儿童的内心世界进行再整理。在游戏辅导过程中,辅导教师基本态度和原则是与儿童建立良好的关系,让儿童自由表现内心深处的世界,尊重儿童的个性特点,不排斥、不说教、不单方面终止辅导。

亲子关系心理辅导篇(5)

一、心理状况分析

通过课题研究获得以下认识,离异家庭中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认知方面

上课注意力涣散,不能集中,注意的稳定性较差,难以持久,观察问题不仔细;记忆力差,表现为记得慢而忘得快,尤其思考问题容易受情境影响,思考缺乏广度和深度,反应迟缓,不能变通。

2、人格方面

具体表现为自我评价较低、不敢与他人交往、对他人采取冷漠的态度。面对家庭的突然破裂,这些孩子闷闷不乐,容易悲伤,情绪低落,兴趣明显减退,不仅对学校社会的各种新鲜事物不感兴趣,生活的不顺导致他们上课时情绪很难调动起来,课后言语较少,极少参与集体活动,整天一副心事重重的模样,失落感很强。因家庭的变化,大多数离异家庭子女还出现思想、行为固执,不愿听别人的劝说,对人不信任,不能正确地、客观地分析形势,自以为是,对批评拒绝过分敏感,对侮辱、伤害耿耿于怀,反映出强烈持久的偏执倾向。

他们自感不如人,害怕别人谈及此事,对别人对待自己的态度特别敏感。许多同学不愿让人知道自己是特殊家庭的孩子,有自卑心理。

有些离异家庭孩子心理成熟比较早,看到别的同学在双亲的呵护下无忧无虑,使他们心中有一种失落感,自卑、自怜、压抑、怨恨的心理交织在一起,就有可能通过对他人、对社会的报复来渲泄情绪,以求得内心的平衡。在他们身上,滋事、斗殴事件时有发生。

3、情绪方面

主要表现为抑郁、敌对和恐惧。因为父母的离异,离异单亲家庭子女时时感到强烈的不安全感。这是一个综合性的感觉,除了经济缺乏保障、住房问题和受人歧视、欺负外,众多的是来自他们内心的一种恐惧感。当这种强烈的恐惧感无法得到缓解和调节时,他们在学习生活中常常感到不踏实、焦虑不安、担惊受怕等心理,这样久而久之,离异家庭子女很容易造成情绪上的障碍。

在课题研究过程中,也进一步推动了学校师生更加关心离异家庭中学生的各种现状并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方法。同时老师们特别是班也在不断的探索中学到了很多心理健康的知识、技巧,为更好地了解学生、做好学生工作奠定了基础。

二、教育对策研究

作为专职的教育重要机构,学校应充分发挥教育的主导作用,对离异单亲家庭学生进行爱的补偿:要理解、尊重、信任离异单亲家庭学生,保障离异单亲家庭学生的隐私,创建友爱互助式的教育氛围,促进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气氛,可以帮助离异单亲家庭子女消除过强的自尊心,缓解心理负担,得到精神上的慰藉和友谊,感受到学校大家庭的温暖和同学之间纯真的友爱。作为教师,有义务承担起对这些学生的保护和教育任务,发挥教师良师益友的作用,弥补他们缺失的爱。要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多同他们谈心,帮助增强学习兴趣,改变其不良的学习态度。

在课题研究过程中,课题小组研究与探讨了适合我校离异家庭中学生心理问题矫正的方法和策略:

1、学校应建立离异家庭中学生心理健康档案

2、学校应加强对离异家庭学生的管理和保护

离异家庭的子女面对家庭的不完整,更多感到的是孤独、不信任。当他们处于集体时,这些不良的情绪体验会得到消除。在集体生活中,能使他们更快地摆脱父母离异带来的影响,恢复正常的学习和生活。许多离异家庭中的中小学生能产生良好的适应能力就是学校工作的结果。因此,学校应积极挑起管理、教育和保护离婚家庭子女的重担。在此提几点建议:

(1)学校应指定专人或专门机构来抓这项工作。学校上至校长、,下至班和教师,都要关注和研究这类学生的心理特点,探讨对他们的教育规律,帮助他们健康成长,

(2)教师应更加关心和耐心教育离异家庭子女,使他们在集体中不受歧视,得到理解和尊重;针对在学习上存在的问题,给予具体的耐心的辅导,观察他们身上的亮点,激发他们的内在潜能;鼓励他们参加集体活动,体验到集体的温暖和快乐,尽量让他们在学习和活动中取得成功而感到快慰,从而启迪他们的自尊心和自信心;对其不良行为应坚决制止,耐心帮助他们纠正和克服缺点;帮助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给他们关心、信任与适当的宽容,教给他们一些适当的心理防卫措施。

3、学校应加强对离异家庭子女的心理补偿教育

要帮助学生克服因家庭破损带来的不良影响,拥有健康的心理,那么心理补偿教育就显得更加重要。心理补偿教育主要有:

(1)针对性心理教育。针对学生的自卑心理进行“自尊、自强、自爱、自立”教育;针对学生的敌对逆反心理进行传统美德教育,消除敌对情绪;针对学生孤僻、抑郁的心理进行集体教育,使他们从自我封闭走向集体,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伙伴关系;针对厌学现象进行理想教育,使他们成为有理想、有抱负、积极进取的人。

(3)补爱教育。心理学中的“皮格马利翁效应”告诉我们,教师对学生的爱有着神奇的作用,这种爱不但能弥补学生缺失的爱,而且会使学生按照教师的期望塑造自己的行为。这就要求教师应加倍爱护离异家庭学生,关心他们生活中的疾苦,爱护他们的自尊心,了解他们的思想状况,多同他们谈心,多听他们倾诉心中的烦恼,补好他们的功课,关心他们的同伴关系和品德的提高。只要教师倾注真挚的爱心,不但能够弥补学生缺少的父母的爱,而且能够激励学生奋发向上,实现教育的期望。

(4)集体凝聚力教育。通过教师对班级学生进行关怀教育、爱的教育,使学生能够帮助同学,伸出援助之手,和他们做真心朋友。开展我的“家”主题班会活动,在和学生游戏的过程中感受集体的关怀,消除了不良的心理障碍,培养了合作能力、交往能力,让班集体成为一个温暖的大家庭,为学生健康的成长提供广阔的空间。

(5)亲子关系教育。调查表明,亲情是人心灵的港湾。对离异家庭学生,要培养他们设身处地地为别人着想的情感,利用心理换位效应,要求他们站在父母的位置上看待父母的行为。只有当学生理解和同情他们离异父母的处境时,才可能消除责难、埋怨甚至怪罪父母的消极情绪。同时要紧紧抓住家长心中对孩子永不磨灭的“爱”,对家长进行“爱”的正确引导,经常与他们沟通,唤起监护人的责任感,以更多的爱关心孩子的健康成长,让他们认识到身为父母,无论婚姻关系是否存在,都应对子女负责,离婚决不能伤害子女。亲子关系教育不仅可以改善离异家庭的亲子关系,而且可以提高离异家庭子女的心理健康水平。

(6)加强人际沟通。与人相处的技巧是成功交往的渠道,高超的交往技巧可以唤起别人与你友好相处的热情,打通与人接近和沟通的渠道,密切双方的关系,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有的离异家庭学生由于从小缺少正常的关爱,不懂得交往技巧。加强人际交往技巧方面的锻炼,首先要教会学生用积极的心态坦然走向人群;其次,待人应主动热情,具有一定的亲和力;再次,在交往中,也要尊重对方,使对方感受到自我尊严得以维护、自我价值得到承认,有利于增强人际吸引;更后,要掌握一定的人际交往和沟通技巧,把握分寸,善于倾听他人的心声。

4、学校要开展团队心理辅导和个别心理辅导并举

首先,要针对离异家庭中学生共同的心理问题进行团体心理辅导。团体心理辅导对辅导者和离异家庭中学生来说有很大的益处:一方面,因团体心理辅导每次可以接待多人,所以比个别心理辅导更加节省时间、更加经济;另一方面,团体心理辅导能运用集体的力量,促进当事人行为的更大改变。团体辅导为当事人提供了比个别心理辅导更为典型的社会现实环境,经历的相似性可以使小组内成员放下心理包袱,敞开心扉接受辅导,接受他人的帮助,寻求更多的社会与心理支持,增强抗挫能力。在辅导过程中:“榜样作用于模仿学习更有利于当事人的社会化过程,使他们能通过感情的交流,用自己的感受、体会、经验去辅导和帮助其他学生,这样经验和感受的分担具有治疗性的功能,可以消除个体自责、自卑、退缩等不良品质,更终提高心理辅导的效果。”

5、学校应把对学生的关心和教育同对家长的教育和劝说结合起来,家校共同努力、互相配合

亲子关系心理辅导篇(6)

近几年来,小学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得到日益规范与普及,其中也开始广泛地应用游戏辅导技术。所谓 “游戏辅导”即通过“游戏”这一媒介,借助于游戏的内容,充分掌握个体的情绪、内心需求等,推动个人进行内省与表达,而且借助游戏的操练作用,帮助学生练习成长或者获得成长的一类辅导模式。在小学心理健康教育中运用游戏辅导,既能够活跃课堂气氛,也能够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学生借助游戏活动将个人的内心情感充分表达出来,调节个人的紧张情绪,解决成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高团队意识。这样,有效地促进了学生的健康成长。

二、游戏辅导在小学心理健康教育中的合理运用

1、借助亲子游戏实施心理治疗。亲子游戏治疗是指在整个游戏的过程中融入孩子与家长的治疗方法,在专注的辅导老师的帮助下,家长协助自己具有行为或者情绪问题的孩子,使其逐渐发生转变的过程。在教育不断发展的状况下,学校教育也在一定程度上带动着家庭教育走向科学化,家校合作逐渐变成教育发展的趋势。在亲子游戏中,学校的辅导教师应该积极地对家长进行培训,使其掌握游戏治疗的方法与技巧,指导家长如何更好地参与孩子活动,同时借助游戏过程帮助孩子解决其自身存在的问题。借助亲子游戏实施心理治疗,可以使孩子增加感觉印象,解决其问题行为,并增加其与家长的亲密关系。而且,在游戏过程中,孩子能体验生活,学会如何独立思考与有效地处理问题。

2、借助心理游戏实施心理教学。在团体中,心理游戏可以提供心理学面上的指导。其借助于团体当中人际的交互作用,使得个人在与他人交往的过程中不断地体验、学习与观察,从而不断地认识、探讨与接纳自我,有效地协调与他人的相互关系。心理游戏具有多种形式,在很多书籍中都有介绍游戏活动的内容。例如,在由徐光兴编著的儿童游戏心理辅导这一本书中,就详细地介绍了游戏活动。同时也能在互联网上找到很多相关内容。教师可以把诸多游戏合理地应用到教学中,在上课之前借助心理游戏的方式导入教学内容,在教学的过程中借助心理游戏提高学生的认知水平,在教学结束时借助心理游戏丰富学生的情感。有效的游戏活动可以充分调节学生的情绪,实现其自我发展,使得课堂气氛更加活跃,提升心理健康教育的质量。在科学的心理游戏辅导的作用下,学生能够在更加平等、和谐以及宽松的环境下学习,同时可以借助游戏潜能,促进学生的自我发展。通过大量的实践证明,在心理健康教育中合理地应用游戏辅导,能够完善学生的认知心理以及个性心理,促进其健康发展。

3、借助沙盘游戏实施心理辅导。所谓沙盘游戏即为借助玩具以及白沙开展心理治疗的一种方法。基于治疗师的全程陪伴,来访者会处于一个受保护以及自由的空间内,借助于塑料沙盘内放置的沙子以及内设置的缩微模具,按照个体的本身状态创建出与之对应的外部世界。在保护与自由、发展与治愈、创造与发展的过程中,来访者能够不断地成长与康复。欧美地区已经广泛地运用沙盘游戏进行心理治疗。现在国内的很多小学也开始运用此项技术,同时学生都非常喜欢此技术。根据校园实践表明,沙盘游戏不但能够有效地应用在个人辅导当中的成长发展、创伤治愈和修复以及学习困难等方面,同时也能够运用在团体心理辅导当中的提升自信心、班级建设以及交流等方面。此项技术的基本理念为:在沙子自指缝间逐渐滑落的过程中,游戏者内心易于出现异动,沙子凭借其可塑性以及流动性,帮助学生充分地发挥想象力,克服语言表达障碍,从而在宽松的环境中自主地接受教育。借助沙盘游戏实施心理辅导,能够帮助学生形成高尚的人格与性格习惯,提高其自信心。

三、开展游戏辅导的注意事项

2、围绕辅导目标,注重实效。辅导的实效是重视情趣以及动感的基础。游戏主要是服务于辅导目标,所以游戏的设计过程必须要紧紧地围绕辅导目标进行。在充满动感以及趣味的游戏辅导过程中,辅导教师不能受制于学生的参与“热情”,而是要充分围绕辅导目标去选编游戏,同时也不能在游戏辅导中受制于学生的“热闹”,而是要树立强烈的目标意识。

亲子关系心理辅导篇(7)

关键词:生;心理健康;心理健康教育;贫困生

一、高校心里健康教育的重要性

二、高校辅导员在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中的优势

1、和学生联系更密切,能够及时发现和处理学生的心理问题

辅导员是生进入校园的位老师,与学生联系更密切,学生愿意把学习和生活中的各种问题向辅导员倾诉,学生更愿意接受辅导员的建议。辅导员会陪伴生完成整个学习过程,生活阅历和知识背景与生接近,很容易拉近师生间的心理距离,而且,辅导员更容易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发现学生在心理上存在的问题,有利于快捷地帮助学生解决问题,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

2、能够通过多种渠道掌握学生心理健康情况,促进心理健康教育工作[2]

3、年龄方面的独特优势

高校辅导员大多数都是刚参加工作、学历次为硕士的年轻教师,他们求学期间大部分是学生干部,积累了不少与学生相处的经验,当角色转变为教师时,更能理解学生在阶段出现的各种问题和生的困扰,跟学生比较容易沟通,擅长利用网络和学生交流,工作更具亲和力,可使工作达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三、辅导员在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应采取的措施

1、从学生入学开始,建立学生心理档案[3]

从新生入学开始,开展心理调查,建立个人心理及健康档案,及时存档,时刻关注生殊人群的心理健康状况,有针对性地进行心理辅导和教育,并对其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和帮助。新生入学后除了开展多种形式的心理调查外,还应关注学生的适应问题,他们可能会因为理想和现实的差距,而产生失落感。考上后,失去求学动力、目标未定,另外少了父母和老师的督促,有些新生可能会放纵自己。不适应的学习方法、方式,很多新生进入后都要经过一段时间的适应,才能树立更高的学习目标。由于生活和学习环境的变化,常使一些大一新生产生焦虑、抑郁、自卑等情绪,如果不能及时解决,会给后续年级留下“后遗症”。辅导员应帮助他们缩短转变过程、消除不利影响,培养学生积极的心理状态,尽快适应生活。另外辅导员应根据学生的不断变化来更新心理健康档案,这样才能全面把握学生的心理健康情况。

2、关注贫困生

贫困生约占班级人数的30%,特困生约占学生人数的10%,因此关注贫困生应作为辅导员工作的重中之重,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教育成本的提高,学费标准逐年趋升,在校的学费、住宿费、生活费及其它的一些开支,一年每个生花费约一万,完成学业近四万,在一些发达的城,学费及消费标准更高,这对于来自农村的学生来说,无疑是一个很大的数字。目前来自农村的大部分学生家里都不止一个学生在校就读,高额的学费让这些家庭不堪负重,党和政策一直致力于建立一种比较完善的资助困难学生的政策体系。目前已初步建立起一种以“奖、贷、助、补、减、免”为主要内容等多种方式助学体系,高校也以多种方式资助贫困生。应该充分肯定,我国高校贫困生助学工作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目前我国高校贫困生助学工作仍存在着许多问题与不足。

目前,贫困生一般将助学贷款作为自己的学费来源。贫困生学费得到解决后,还有生活问题,由于贫困,不少贫困生只好选择在外打工甚至身兼数职。贫困生经济上的困难和由此所带来的心理问题,往往是外人很难想像的。他们的学习目标很大程度上是为拿奖学金,为此,他们忽略了自身能力的培养。在以后的就业中,又出现了障碍。贫困学生因经济上的重负,导致心理上也承受着巨大的精神压力,贫困严重影响他们的生活、学业,损害其身心健康发展。

辅导员和学生关系更密切,针对贫困生这个“弱势群体”,在日常生活中,辅导员应多了解他们的生活情况,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和学习问题,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帮助他们克服自卑心理,树立自信。教育他们正视自己的家庭出身,使同学明白困难是暂时的,只要加强自身能力的锻炼与培养,可以用双手改变家庭现状回报父母,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对于受资助的同学,教育他们要有感恩之心,有能力时回报社会。

3、关心残疾学生

残疾学生由于自身先天或后天的缺陷,容易产生消极心理。一方面,由于身体残疾,给他们的学习、生活带来了巨大困难,他们比普通学生更容易遭受挫折,外界刺激敏感,若受到取笑和不合宜的怜悯,很容易产生无助、无用、自卑等心理,他们渴望他人对自己的理解,又缺乏主动接近别人的勇气,甚至回避与人交往。另一方面,容易失去生活的信心,甚至轻生。尤其是当残疾者在坐、立、行走、穿衣、等方面困难较大,更容易失去生活的信心,甚至产生轻生的想法。身体残疾的学生一般性格都比较孤僻、内向、封闭、自卑等,容易心理失衡,与同学处不好关系,辅导员应关注他们的进步,发动班级学生多组织课外活动,在活动中增强他们相互尊重的意识,加强同学们之间的交流,建立一种融洽的同学关系。引导他们确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同时提高其对挫折的承受能力,培养和发展学生的人际交往能力,避免其陷入自我封闭的圈子。以榜样的奋斗历程,激发和培养学生积极的心理潜能,与困难抗争,更终取得成功。

4、关注家庭发生突发事件的学生

生在校四年期间,有个别学生家庭会发生突发事件,如父母一方自然死亡、意外事故或学生之间比较亲密的人去世,都会给他们带来无形的精神压力,如果不能及时疏导,会造成不良影响。辅导员应多与他们进行交流,转移其注意力,使其尽快从失去亲人的阴影中走出来。另外,由于社会发展,传统的婚姻观念也受到了很大冲击,离婚率逐年增高,单亲家庭日益增多。生活在单亲家庭的子女,面临着教养失衡问题,家庭环境的特殊性导致部分孩子心理出现异常,这些孩子由于生活在特殊的家庭里,他们的身心健康受不同程度的家庭环境影响。辅导员应掌握这部分学生的心态,帮助他们适应单亲家庭的事实,平衡他们的心理,这是不可忽视的问题,是我们辅导员工作的一个重点,辅导员和家庭携起手来,共同给这些学生关爱,尽量减少父母离异对孩子心理的创伤,消除心理异常。对他们做的对的地方给予肯定和鼓励,不对的地方给予指正,克服敏感心理。只要科学的引导,单亲家庭的孩子同样可以和正常家庭的孩子一样健康成长。

5、关注沉迷网络学生

随着时展和科技的进步,网络的普及使人们可以通过网络进行交流,足不出户可以了解天下事,工作之余可以上网娱乐、网上购物等,确实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极大的方便,另一方面,虚拟的网络,有很大的复杂性和诱惑力,网络像一块巨大的磁石,吸引着广大的学生,一些学生沉迷于网络游戏不能自拔,导致成绩急剧下降,多门课亮“红灯”,甚至退学,很多学生玩后感到极度空虚,充满负罪感,长时间如此会形成抑郁症,严重的甚至造成悲剧。沉迷网络的原因有多种,青年有很强的自尊心,渴望成功,在现实社会中,只有部分人被肯定,网络是一个多元的平台,每个人都可以在这里找到自己的位置,这里能够提供他们所想要的一切。从某种程度上讲,这是在逃避现实,利用网络建立自己的精神世界。作为辅导员应对学生上网行为进行正确的引导,使学生能够正确应对网络,对于沉迷网络的学生,及时说服、教育,关注其到课率,跟进追踪直至正常。

6、与有心理问题的学生的家长保持密切联系

生心理问题跟社会、家庭、环境、个人因素等等有关。一般都和家庭有很大关系,如单亲家庭等。辅导员应取得家庭对学生心理支持,家长比较了解学生,对孩子出现的问题,他们比较清楚,这样老师和家长联合起来做学生工作就容易的多。另外有些学生从小到大一直在外面上学,和家长沟通较少,学生出现心理问题也不知道,加强和学生家长沟通,如果学生的心理诱因在家庭,家长了解学生的症状后,可以自我反省,改变家庭氛围,给孩子更多的关注,帮助学生走出心理误区。

7、充分依靠班委,及时处理学生问题

辅导员的工作千头万绪,辅导员要充分利用班级学生干部,建立一支能力强的班委。班级干部,是辅导员与学生之间的桥梁,他们分布在班级里各个宿舍,生活在同学们之中,对同学们的情况更了解。辅导员可以通过班干部了解学生的家庭状况,为贫困生认定作为参考依据。和谐的班集体能够促进学生们的心理健康发展,对于出现心理异常的同学及突发事件,班委能及时向辅导员报告,得到快速解决,使问题更小化。应对好突发事件,辅导员除了要具备敏锐的政治头脑、强烈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坚持真理的勇气和开阔的胸襟等人格品质以外,在个人能力要求上还需要具备统揽全局力、快速反应力、良好的心理稳定力、敏锐判断力、科学决策力、果敢执行力和善后处理力[4]。

8、多种渠道解决学生心理问题

辅导员不仅要时间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掌握部分学生思想问题发生的规律性阶段,如:大一时会出现不适应生活和跟同学相处不融洽的问题;大二容易出现学习与工作、情感与恋爱问题;到大三大四时就会出现就业问题。多元的知识结构和良好的知识储备是高校辅导员做好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基石[5],辅导员应不断学习,努力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以适应新时期学生工作发展的需要。

[参考文献]

[2]王慧琳。高校辅导员参与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思考[J]。心理健康教育,2009 年 06 月169 期:51-54、

[3]刘宁。徐其涛。论高校辅导员在生心理危机干预中的作用[J]。当代教育论坛(校长教育研究),2008年09期:7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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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修复亲子关系中的矛盾与分歧(五种行之有效的方法)

小学家长会家长经典发言稿(精选16篇)

小学家长会家长经典发言稿 篇1

各位老师,在座的家长:

大家好!我是爸爸。

首先感谢吴老师和各位家长的信任,作为家委的一员,我感到十分荣幸。带着这份重托与各位家长们的支持,在未来的两年里,我们家委成员的目标是努力为我们的孩子创造和谐、友爱、上进的班集体。

班级家委的工作首先是配合学校执行校家委工作安排。开学初校家委会议也明确了这学期的几项工作,比如国旗下的讲话、小小义工团、鼓励引进校外优质的教育资源或家长参与学校留校延时服务等。鹭小校家委成立五年来,在校家委工作方面很有经验,我们班家委服从组织安排就是。时间让家长们了解学校的教育动向,理解学校的教育政策,参与促进学校校风建设与安全、德育教育。

其次,班级家委作为孩子班级建设的辅助力量,我们将尽力融合学校与家教平衡,增进家长与老师沟通,配合老师促进班级团结,争取班级荣誉,完善班风建设,创造良好的班级学习氛围。班级家委希望通过这一家校沟通平台,让彼此更多一些理解和包容。作为家长我们望子成龙,而老师希望学生青出于蓝而胜于蓝,我们的目标是一致的,只有家长对老师教育教学行为有更深入的理解,才能体谅老师的工作初心和激发教师的工作热情;而让老师了解家长的意见,也有利于老师针对不同家庭背景的学生因材施教,提高孩子的学习积极性。好的班集体更有利于孩子快乐的成长,更终受益的还是我们的孩子。

更后,我想以家长的身份,说说我们家长的悄悄话。一是不要把孩子教育责任全部推给学校,推给老师,孩子学习使命、目标树立、习惯培养、导优辅差、独立人格等等,很多是学校教育做不到的,家长多一些关注,孩子少走一些弯。二是理解老师,配合老师的教育,相信老师针对我们孩子的教育出发点是好的,具体的措施也要兼顾班集体和学校利益,而我们家长往往只从自己孩子的角度考虑问题,难免会顾此失彼。三是多关注孩子在学校的情况,特别是家庭教育无法触及的课堂听课习惯,多跟老师正向沟通,更终会发现我们受益无穷。四是关注孩子同桌、要好的同学、玩伴、游戏和青春期话题,越是高年级,这些因素越来越影响孩子成长。五是当孩子与孩子之间难免出现碰撞与摩擦时,家长与家长之间多沟通,站在对方的角度换位思考,做到帮忙而不添乱,相信自己的孩子,体谅家委与老师们的工作,帮助我们的孩子更加健康的成长。这些建议看似与家委工作无关,但我们的孩子作为班级的一员,每个家庭的孩子好了,我们班集体也就好了。

作为家委成员,我们将充分发挥家长对学校及班级工作的参谋、辅助教育作用;收集、整理、反馈家长的意见;积极参与并配合班级、学校举行的重大教育活动,让学校和家庭教育紧密结合,让我们班的每一个孩子们都可以开心健康成长。

谢谢大家!

小学家长会家长经典发言稿 篇2

各位家长:

大家好,我是王妈妈。今天很荣幸石老师能让我有这个机会和大家一起我对“认真”的认识,跟孩子一起学习的心得。

王是一个精力特别充沛的孩子,从上幼儿园时就参加了很多培训班,像美术、表演、武术、轮滑、游泳、乒乓球、小提琴等等,几乎是生活中能接触到的、遇到的,我们都在学,不过当时就是为了孩子的兴趣,只要她愿意,不觉得累,学就学吧,我们也从来没有要求她达到某种程度,完全只是为了她开心,说白了就是玩得开心。当然了,她对于学习这些也没有抗拒,都会欣然的接受。但随着一天天孩子的长大,我们发现,她虽然对每件新鲜事物的接受能力很强、上手很快,但却没有一件事情做得好、做得精的。特别是到了小学三年级以后,这种现象尤为明显。这也让我们家长反思,她看似认真的听讲和完成,实际上养成了“不认真”的习惯,因为没有真正的走脑、走心,没有目的性,只为了开心。

当我们意识到这些时,我也陪着孩子花了大量的时间在英语学习方面,积累单词量、认真消化每堂课的内容,做到每篇课文会背、会默写;英语的学习,某种程度上的单调和枯燥的,需要大量的记忆和积累,关键是要反复地强化之前所学的知识点。避免记得多、忘得多;经过一年多的努力,因为能力的提高,她对英语的学习兴趣逐渐变得越来越浓厚,一年前每周背课文都会哭,很痛苦,但现在已经能够非常流利地背诵新概念第二册中比较长的课文了。

所以,我的观点是:我们所说的“认真”不是认真地做,而是“认真地做好”,甚至是“做的更好”,这就要求孩子走脑、走心,带着责任感、带着目的、目标去认真完成。

还有一种“认真”是针对家长的,简单说,就是要时刻注意孩子的学习状态和了解孩子对所学课程的掌握程度,甚至通过孩子的表情来判断,孩子是“懵懵懂懂”还是“豁然开朗”,只有“豁然开朗”才能做到举一反三,再进一步强化,陪伴着孩子少走弯。当然到目前为止,我们也在不断地摸索中,如何让她养成“认真的”习惯,我也很愿意和大家一起来探讨、。

小学家长会家长经典发言稿 篇3

各位老师、各位家长:

大家下午好!

我是宗琬馨的妈妈,感谢老师给我这个机会,让我今天能够荣幸的站在这里和大家一起关于孩子阅读方面的心得体会,交流我在这方面的一些微不足道的经验,讲的不妥的地方请各位家长多提宝贵意见!

那我先说一下宗琬馨的阅读时间安排,早上起床10分钟左右,中午大概1个小时,睡前阅读大概1个小时,而且晚上每次都是强迫关灯睡觉,我记得曾经有一次,我周末加班,两天的时间,她阅读了五本书,还不包括玩和写作业的时间!

孩子为什么那么喜欢看书,怎么样才能让孩子真正的爱上阅读呢?大家都知道阅读的好处,孙老师这个学期举行成语比赛、猜谜比赛,大量的给孩子们输入课外知识,就是因为老师知道,仅仅是课本上的东西根本满足不了孩子的求知欲,反而是课外知识,看似无形却有力的推动孩子们的成长,阅读能力提高了,理解能力强了,数学学起来相对就会变的轻松些,期中考试我们班取得了全年级名的优异成绩,祝贺老师、祝贺我们亲爱的孩子们,谢谢老师!

一、真正爱上阅读要从爸爸妈妈大声为孩子朗读开始

毫不夸张的说,从琬馨几个月开始,我们家的亲子阅读就已经开始了,从每天10分钟到半个小时再到1个小时,大家知道,养成一个好的习惯只需21天,习惯成自然,水到渠成!尽管我们已经是一年级的孩子,但我觉得仍然不晚,大家不妨试一下,选一本孩子感兴趣的书,如果觉得太长,我建议从绘本开始,一个小故事,每天20分钟,坚持2个月,你就会有意想不到的惊喜,因为你会发现孩子在不知不觉中会去翻翻书了,亲子阅读非常的重要,如果您说您忙,每天连20分钟的时间都保证不了,那请你不要再埋怨孩子不爱看书、学习不好了,因为你都坚持不了,孩子没有自觉性,更坚持不了,由亲子阅读走上自主阅读之要一步一步的来,家长朋友们一定要静等花开,慢慢的陪孩子一起成长!

二、尽量为孩子营造良好的阅读环境

家长要检视自己给孩子营造的环境里是否时刻充满着书卷味,是否家里规定阅读时间段,在这段时间里,电视、电脑全部关掉,进入全家阅读时间?是否规定一个月中的一天,全家都进新华书店里让孩子感受一下书店的读书气氛?孩子喜欢模仿,父母常常阅读,孩子也会乐于阅读、喜爱阅读!

相信家长朋友们一定会找到适合自己孩子的方法,循序渐进的让阅读陪伴孩子的一生!

三、建议大家为孩子做一个阅读存折

阅读存折是用来储存知识,储存梦想的。琬馨的阅读存折上现在已经存入200多本书,一本书在100页以上的就2元钱,家长朋友们也可以按时间来计算,比如每天看10分钟5角钱,这些钱可以由孩子来自由支配,这样她看书的积极性就被调动起来了!

我觉得每个家庭应该为孩子创造一本精神世界的“阅读存折”,这个存折存进去的是孩子读过的童书,将来连本带息取出来的是孩子的智慧和未来!

孩子的成长离不开老师的谆谆教导,在此我作为家长代表向孙老师、李老师表示感谢,你们辛苦了!你们对孩子的爱,孩子感受到了,你们的付出,孩子必会以优异的成绩回报你们,我只想说,在孩子刚迈入小学时期的年,遇到你们,是孩子们的幸福!

再次祝愿老师和家长朋友们身体健康、工作顺利、心想事成!

谢谢大家!

小学家长会家长经典发言稿 篇4

各位老师、各位家长:

大家下午好!首先我代表所有的爸爸妈妈对老师们说声:谢谢您们,您们辛苦了!

作为刚入学孩子的家长,心里不免有各种担忧:我家的宝贝是否吃得好、睡的好、学的好?是否能适应四小这个大家庭?

其实,一年以前我对四小的认识还只停留在概念里的子弟小学阶段,直到我一个要好朋友的小孩去年上了四小,我才有了进一步的认识:老师认真、负责;学风活泼且不失严谨。继而有了送小孩来此上学的打算。

我孩子所在的班级是一年级二班,老师不但人漂亮,且非常有心:刚开学时建了班级q群,让家长与老师之间、家长与家长之间有了一个交流的平台;为了解决孩子刚入学写字困难,设了短信群发:把孩子每天的家庭作业及时传到家长手机上;还有各种手工制作:明信片、名片、个人信息卡,在丰富课外生活的同时也提高了孩子的动手、动脑能力。入学一周以来,孩子每天回家都有新奇事要讲:大哥哥大姐姐举着花朵欢迎我们呢;带红领巾真好看;老师很温柔;老师表扬我了;我又得了一朵大红花;今天午餐很好吃;今天升国旗了;今天喝学校订的牛奶了……等等。如果说之前还有什么顾虑,那么经过这一周,相信大家和我一样已被放心所取代。

我一个同事的小孩,今年也刚入学,不过不是四小。每日上学都哭闹着要回家、想妈妈。相信我们在座的各位的宝贝们都没有此现象吧?这说明了什么?说明我们的学校让孩子有家的感觉。这也正是我们家长们所想要的:在愉快、轻松的氛围里学习,让孩子得到家庭般的关爱。

刚刚听完校长和的讲话,相信大家的感受和我一样:选择让孩子上四小,是正确的,我们要爱我们所选!

借此机会,我还要对我们学校和老师提几点期待:

:对学生要从严管理

第二:要注重培养孩子的独立精神和勤动手的习惯

现在的小孩养尊处优习惯了,缺乏独立精神和自我服务的能力。望学校注重这方面的培养,多开展些能培养孩子这方面能力的课外活动。

更后,我要再次谢谢各位辛勤的老师们,我们孩子托付给你们了,未来的六年要你们费心了!

小学家长会家长经典发言稿 篇5

尊敬的各位教师,家长朋友们:

大家好!

说到孩子的教育,每个做父母的都有满肚子话。虽然家庭情景不一样,教育方式也各有千秋,但目的都是期望自我的孩子能快欢乐乐地、健健康康地成长、成人、成才。下头,我对教育孩子的一点体会和感受与各位家长交流交流。

和所有家长一样,我重视孩子学习成绩,但同时我也会关注孩子的学习过程。不定时的检查作业,抽查功课,看看字写得好不好,作业错得多不多,让孩子明白我们在时刻的关注着他。自从孩子上小学以后,我就尝试着多和他沟通,沟通的时候,从他的脸上、话语间发现他遇到有不开心、有烦恼、有困惑的时候,我就给他讲道理、分析原因,更多的是鼓励孩子往好的方向发展,让孩子感受到我们的关怀。

看着孩子一天天的变化,作为家长,我看在眼里,喜在心上。我明白,他所取得的每一点提高都离不开各位教师的谆谆教诲,离不开同学们的无私帮忙,也离不开家长的辛勤付出。我有理由相信,有我们的陪伴,有教师的教育,有孩子自我的努力,我们的孩子必须会健康地成长,他将会成为我们的骄傲!

祝愿所有的教师: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祝愿所有的家长朋友:家庭美满!万事如意!

多谢大家!

小学家长会家长经典发言稿 篇6

非常欢迎你们来到学校,知道你们工作都很忙,我们这么大规模的见一次面也真是不容易,希望我们今天借助这样一个平台,能够真诚的沟通,互相理解、互相支持,尽量帮助孩子快速进步健康成长,也让这次家长会不拘泥于形式,而是真正能见到实效。

跟孩子们相处已有两个多月的时间,可以说孩子们是可爱的,品质好,学习刻苦。大部份学生都能够努力学习,每天按时上学,专心听课,按时完成各科作业。 当然也有一小部分同学上课不够专心,回答问题不积极,甚至是不能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作业,尤其是家庭作业,个别同学可以说是屡教不改,这也让我感到很头痛。对情况比较严重的我也和个别家长沟通过了,很多家长都埋怨孩子,把孩子说得一无是处,今天我也想在这里说说自己的看法,孩子之所以是孩子,那是因为他们对自己的行为的自控能力差,这就需要我们的父母给予孩子更多的关心和关注,适时地给孩子正确的引导,多和孩子沟通交流,而不是平时不管不问,等到考试成绩差了,作业不完成让老师找了,你才开始着急,甚至是打骂孩子,我觉得你急的有点晚了。还有一些家长认为既然孩子交到学校里了,一切责任都应该是老师的,甚至有个别家长对子的孩子说:“活该,爱写不写,不写让老师到学校里治去。”你这一句话无形之中就把老师推到那风口浪尖上,我觉得这些都是对自己的孩子不够负责任,孩子是你们的,当然也是我们的,但终归还是你们的啊。所以我觉得我们还是应该沟通、交流、合作、齐抓、共管。

下面我结合孩子们的情况和语文学科的特点,就如何提高孩子们的成绩向家长们提几条建议。

一、给孩子创造一个很好的读书环境。

首先,我简单说说语文这门学科的教学。小学语文并不仅仅是字词句段篇教学,我想更重要的是利用语言文字来滋养学生的心灵,培养孩子们丰富的情感,健全的人格。因为语文课本及课外书籍中很多人物、很多故事都会给学生很大的启发。到了小学中年级以后,学生们可以通过阅读课外书籍进行自我教育,而这种教育又是潜移默化的,润物细无声的。在这里,我也想对家长提出一个建议,那就是给孩子创造一个较好的读书环境,经常给孩子购买一些有益的课外书籍,甚至我觉得家长可以和孩子一起来读书,给孩子作出一个榜样。正所谓“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

第二、时刻关注孩子的书写情况。

第四,帮助孩子提高阅读和写作水平。

关于阅读水平的提高,我想在今后的日子里,你可以关心一下你孩子预习课文的情况,看他是不是自己想办法记住了课文中的生字新词,看他是不是自己想办法通过查阅工具书联系上下文理解了一些词语的意思,看他是不是自己想办法概括出课文的主要内容等等。如果你的孩子只是抄抄你为他买的辅导书上的内容,这样的预习是没有什么大的效果的。另外,平时的语文作业中我一般都会布置朗读背诵课文的作业,你有没有听你的孩子读过课文呢?朗读对于培养孩子的阅读习惯和能力都是有很大帮助的。

关于作文,想要一下子提高作文水平是很难的。孩子进入四年级,随着学习的深入,我们还是能使孩子的作文水平有所提高的。作为家长可以做好以下几件事情。一是可以帮孩子买些课外书看,可以是优秀作文书,也可以是优秀的儿童故事书,而且优秀的儿童故事书对于你孩子的写作帮助更大。你有空的时候也可以读读孩子的书,和孩子一起聊聊他们看的书,这样,他们阅读的兴趣会更浓。二是可以经常和孩子进行交流,跟孩子说说怎样做人的道理,孩子要写好作文,先要学会做人。懂事的孩子才能写出优秀的作文来。另外,你也可以想办法让孩子的经历丰富一些,让孩子做些家务,带孩子出去走走等。生活丰富了,孩子的作文才有内容可写。

第五、请你抽出一点时间监督检查孩子完成家庭作业。

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学生完成作业情况不尽人意,同学们在学校里的大作业都能完成,但是回到家里就不行了,尤其是周末的作业,周一来了之后写不完的、写不全的、没有带来的,各种情况都有,所以还请家长们多关注自己孩子的家庭作业。给孩子查作业,按孩子记的作业逐项检查。首先是检查数量,看是不是做完;其次是质量,给孩子的作业做出判断并指导孩子改错。部分家长在检查对错上如果有一定的困难,那就侧重看孩子的书写。书写直接反映了孩子的学习态度,书写认真,能说明孩子学习踏实,相当然作业是用心写的;书写乱,说明孩子没有用心写。切不可放任不管,或只是口头上问一句。我们留的作业,有时要求家长签字的。语文方面,一般是要求背诵和听写的内容。在签字时一定要事实求是,如实地写出孩子的作业情况,背过、背得不熟或没背过,以便我们准确地了解学生的掌握情况。

另外我们在工作中难免有疏漏或者或者做的不好的地方,还请你们多提宝贵意见。

小学家长会家长经典发言稿 篇7

尊敬的各位家长:

您好!

首先感激大家在百忙之中抽空时间来参加这次的家长会,在那里我代表全体师生对你们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

时间过得很快,一转眼,这些孩子,已变成了二年级的小学生了,他们已经习惯了小学生活,更令人欣慰的是他们已经变得很能干。在语文方面已经能读简单的课外图书,在数学上能进行熟练的计算,在音乐、体育等方面也有了很大的提高,并且养成了必须的学习习惯。多数同学都能够自觉地遵守纪律,做值日时,能够在规定的时间内认真完成。当然这一切也离不开各位家长对我工作的帮忙和支持,在此我表示深深的谢意。得到在座许多认真负责的好家长的理解和支持,我也会尽我所能,努力教好这一班学生。

作为二(2)班的班兼语文教师,我将针对于这次期中考试和班级整体情景作一些汇报介绍,期望经过这次家长会,能让各位家长了解到孩子在校的各项情景,并在以后的学习生活中给予更多的关注,支持和帮忙。

介绍班级近况。

期中考试情景分析

刘教师和家长一齐做试卷分析。

刘教师谈数学学习的提议。

周教师和家长一齐做试卷分析。

周教师谈语文学习的提议。

一、介绍班级近况

本班现有85名同学(其中男生46人,女生39人)。进入二年级以来,能够明显地感觉到学生的提高,上课纪律大部分同学能够坐下来安心学习,课间做到有序活动,不玩危险游戏。课前能够做好准备,考试认真审题,尤其是很多同学的思维比二年级有了很大的提高,纪律性更强,能够主动地去遵守班级纪律。

但也有部分学生,没有养成良好的习惯,再加上有些家长的管理不到位,或者因为家长的溺爱,这学期的学习习惯仍然很差,更主要的表此刻不会听课,不会跟教师的思,不会倾听同学的发言,上课爱做小动作,注意力较差。有的学生坐不住,一些异常好动的学生一节课教师至少要提醒4次以上,课下时间紧,单独辅导的时间少,这就要求各位家长配合教师督促您的孩子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

二、期中考试情景分析

这次考试语文平均成绩91.4分,全年级排。其中90分以上的同学有66名,更高分98.5、更低分68、数学平均成绩92.78分,与名平均分相差0.06屈居第二。其中90分以上的同学有70名,更高分100、更低分72.5、

成绩虽然不能完全代表学生学习水平,但也反映出孩子学习中的一些问题,所以也需要家长引起重视,以便查漏补缺迎头赶上。

三、语文试卷分析

所以,我们强化对学生进行良好习惯的培养。而良好的学习习惯则包括作业习惯、听课习惯、阅读习惯。在学校常规习惯养成方面,很多孩子都养成了好的习惯,早上来到后摆好学习用品或是打扫卫生或是读书,课前准备好上课所用的课本,听到预备铃响后能安安静静的趴好等教师来上课,中午到校后都能自觉的阅读书籍。这样孩子们进入教就有很好的学习氛围。

、抓作业。要规定孩子放学后必须先做完作业,必须检查。背诵读书作业、复习、预习作业也不容草率。家庭作业是课堂教学的延伸,是巩固和提高当天学过的知识。经常性的让孩子背背课文,光听不行,必须坐下来拿上孩子的书逐字逐句检查,保证一字不错一字不漏,对于考试中的按课文资料填空是很有用的。孩子完成作业情景好坏跟家长地督促有很大关系。对不爱学习,或学习不自我或学习习惯不好的孩子,家长要让孩子用个专门记作业的本,记好当天应做的各项作业,有怀疑的及时电话与教师联系,不给孩子不做或漏做作业的机会。培养孩子按时完成作业的习惯。每一天不但要过问孩子完成作业情景,有条件的能够检查指导。不要让孩子的作业再回流到学校,因为第二天教师又要教新的知识,你前一天的知识没巩固就会影响新知识的学习。

第二、抓时间。请家长根据孩子的作业量给他规定时间,防止有的孩子做作业时磨蹭。做作业前问孩子你要上厕所吗,你要喝水吗?这时候他如果有这些要求你全部让他去,满足他。等做完了这些事情,你告诉他拿起笔做作业开始就不能说一句话,直到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完作业。早做完早休息,时间都是他自我把握的。这样强化一个月,习惯养成了,这对培养他专心的\'学习品质是十分有效的。本学期还要注重培养孩子的检查作业习惯,刚开始必须很费劲,可是养成习惯就好了。

我们的孩子年纪小,培养的开始必须带有必须的强制性,即具体要求、具体督促、具体检查。有的家长要求一大堆,却不认真检查落实。时间长了,孩子摸透了家长的脾气,进而钻了家长空了。仅有对孩子要求具体,检查认直,才能使孩子感觉家长要求的严肃性,进而约束自我把要求化为行动。实践证明,对孩子的学习只要能坚持正确要求,好的学习习惯是必须能够养成的,学习成绩也会迅速地得到提高。

四、家长需要配合的方面

每一天应对近80个孩子,在工作中我不能面面俱到,这也是我心中更大的遗憾。孩子们学习习惯的养成,是一个日积月累的过程,孩子的每一滴提高,每一点成功,除了教师的教育引导之外,家长的努力和付出也是至关重要的。孩子的提高和家长的关注程度有很大的关系,我十分理解做父母的心境。我们白天工作,晚上要担负起教育孩子的职责。好多家长晚上还有很多工作要做,十分辛苦。可是,大家再怎样忙,也不会忘记对孩子的教育和辅导。看到孩子一点点地长大,一点点地提高,我想你们内心是十分开心的。为进一步提高孩子们的学习质量,

我向家长们提几点提议,期望咱们能够共勉。

1、关于学生的家庭作业检查及辅导。

首先请家长看看几张作业的图片!

二年级的小孩子,没法独立做作业的。所以我认为每一个孩子回家后作业应当这样做,读书、听写、背诵这样的作业即使教师没留,家长也应抽考抽背,以便及时了解孩子的学习情景。家长必须要检查孩子的作业,保质保量。尤其是质量,您只要细心不难发现孩子作业中的错误,有了错误要及时让孩子改正,这才能使他在学校掌握不扎实的知识及时得到巩固。同时我还期望家长在作业上签好您的名字,有问题和意见写在当天的作业旁,这样即使看不见教师我们也能很好的沟通。

期望家长对自我所签的字负责!

在学校教师要教将近80个学生,一节课40分钟,个别辅导学生的时间太少了,所以家长必须要重视学生的家庭作业。

2、家长要增强教育子女的职责感。

我认为教育孩子不光是学校的事,孩子的教育首先是父母的职责。我常常听到有家长这样说“教师,我们家的孩子我是管不了,不听我的,他就听教师的话,全靠你了!”我认为这是更不负职责的一句话,她首先是你的的孩子,然后才是教师的学生,怎能把自我的职责推得一干二净。常言道“父母是孩子的任教师”,请各位家长要做好孩子的任教师。孩子从出生到此刻,大部分时间是和家长在一齐,所以家长的言行举止都会在潜移默化中深深地影响孩子。

在家庭中要给孩子营造一个良好的学习氛围,让他养成静心学习的习惯很重要。避免孩子产生不愉快的情绪。即使有时碰到不顺心的事,也要努力克制自我,以免孩子的情绪受到波动。对于在学习上理解程度不高的孩子,家长要耐心的帮忙,而不是训斥,甚至责骂。让孩子在愉快的情景下完成作业。

作为家长,应及时提醒孩子预习,复习,帮孩子制定学习计划。孩子毕竟是孩子,总是贪玩,做事也很难有规划。及时提醒她每个阶段该干什么,省得临近考试手忙脚乱。仅有家长时刻关注孩子的学习,才能引起孩子足够的重视,所以家长在孩子的学习中起着及其重要的作用。

3、请家长做教师坚强的后盾。

作为家长,要当好教师的助手,孩子放学回到家之后让她有一个良好的学习状态,帮忙孩子完成考背诵,考生字等任务。

而家长还有一个更重要的职责就是要做教师坚强的后盾。教师在教育孩子的过程中,可能会遭遇孩子的不理解,这时,家长就应当晓之以情,动之以理,让孩子理解教师的苦心。切不可只听孩子的片面之词,在孩子面前对教师说长道短,这样会使孩子对教师产生“信任危机”不再尊敬和崇拜教师,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即便真的对教师的一些做法不认同,也要避开孩子和教师单独沟通。

仅有家长和教师紧密配合,才能让孩子始终坚持一个良好的学习状态。

在那里也请各位家长相信,我的心和家长是一样的。你们是一个孩子的家长,而我却是近80个孩子的家长,手心手背都是肉,我不可能因为任何原因去偏袒任何一位学生,即便我惩罚了学生也是想让孩子往好的一面发展。

4、不要过分溺爱孩子、不要护短。

5、加强与教师的联系和沟通。

我们之间本来就是合作者,彼此信任、相互交流对学生全面提高很有帮忙。期望我们经常交流,为孩子的学习提高和健康成长共同努力。同时也多与孩子交流沟通,及时了解孩子在校的情景与表现。

沟通方式:电话、信息、微信群、校讯通、邮件都能够。

小学家长会家长经典发言稿 篇8

尊敬的李老师,亲爱的各位家长朋友,大家晚上好!

很高兴参加今天的家长会,也很高兴站在这里与大家一起来交流家庭教育的一些体会。

我是王慎德的家长,我想讲王慎德的三件事与大家一起来。

件事是他背书的故事。

今年,我们要求他除了背诵老师布置的课文外,还给他加了一部分任务。开始,他感觉到难度很大。有一次,我带他背万年牢这篇课文,其中有一段是这样的:

小时候,我给父亲当帮手。把炉火焖好,再把大理石板擦洗干净,擦上油备用。串葫芦的竹签由我一根根削好、洗净、晾干,一捆捆放在父亲的手边。父亲把糖煮开,等到能拉出丝来,火候就算到家了。父亲把糖锅移开,放到备好的架子上。我在一旁往父亲手上递串好的葫芦,父亲接过去在糖锅里滚蘸,蘸好了一手递给我,一手接过我递过去没蘸的。我的节奏把握得正好,一点也不耽误,父亲很高兴。

我听他背了一遍,他不太熟悉。我说,儿子,我已经会背了。然后我再看了一遍,便背给他听。他很惊讶,说,老爸,你怎么会背这么快的?我说背课文那是有诀窍的,你不能光记那些句子,要记住课文所描述的这件事。做糖葫芦要准备大理石板、竹签、还要煮糖,然后,我在旁边做了什么,父亲做了什么。记住了这些事情,再背课文,背的时候,你想的不是课文里的句子,而是要想像做糖葫芦的过程,这样你就简单多了,而且这样的记忆更牢固,不容易忘。我们背课文,不光是一个简单的背,而是要通过背课文提高自己的记忆能力,还要懂得一些生活的知识,比如以后要你去做糖葫芦,你就会知道,要准备哪些材料,顺序是怎么样的。他听了我的话,背课文的速度就快多了。

然后他问了我一个问题,为什么糖可以拉出丝来呢?

我说糖熬制后是可以拉丝的,我从前吃过拉丝苹果,我看见可以拉很长的丝,你要不要看一下?他说可以呀。

于是,我就马上到厨房去削苹果,熬糖。儿子便在旁边很有兴致的看。拉丝苹果做出来了,他把一盘子都吃完了。一边吃一边看那拉出来的丝,连说好玩好玩。

后来他说,今天晚上是我背书更开心的`一个晚上。我见他心情好,趁机又给他布置了一篇作文背书的收获。

说这件事的意思,一是我觉得家长应该与孩子一起来学习,不能当旁观者,这样他就不感到是你要他学,而是你们在一起学。二是要告诉他方法,你不能只下任务,而不帮助他去完成这个任务。三是要让他提高学习的兴趣,让他在快乐中学习。

第二个件事是是看电视的故事。有一天我车上的香水瓶洒了,车上香水味很浓。他一上车就冒出一句:何物如此之香呀?我一听觉得有意思,便问,你这话哪学的?他说电视里学的。我说好,看电视就是要学里面有用的东西。我家对他看电视是有限制的,一般周一到周四是不能看电视的,只有周五晚上到周日的下午,在做完作业后,才可以看。我便说,如果你看电视能学到东西,那我可以让你多看电视。

说这个事情的意思是,注意对孩子的学习进行引导。即使是看电视也是这样,小孩子看电视是都喜欢的,特别是动漫片,他一天可以看二十四小时。那么我们应该引导他怎么去看,不能光看里面刺激的,好玩的。而是要引导他去吸收有用的东西。我们有的家庭什么电视也不让小孩看,我觉得这不一定好,其实电视是一个非常好的东西,里面的节目知识面广,很丰富,关键是我们怎么去看。

说这个事情的意思是,我们每一个家长都应该认真对待子女的提问,即使他的提问是无聊的,甚至是荒唐的,都不例外。因为他是好奇才问,而这种好奇正是他好学的表现。我在网上看到一个家长用十二年的时间去回答女儿一个问题。其实,在回答孩子的提问时,不仅让孩子学到了知识,也让自己的收获,这是一个一举双得的好事情。

这是我讲的三个故事。刚才我看到老师播放的片子里提到了要家长配合的七个方面,我觉得讲得很好,我的体会有三个。

二是我们要关注孩子。我的儿子每天回来,我都会问他,你今天过得怎么样,高兴吗?有什么开心的事情,有什么不开心的事情跟我说?通过这种关注,他觉得你在关心他。考试完了,我会问他的成绩。考得好,我会表扬,考得不好,我会与他一起来分析问题的原因,是不会做,还是马虎了?我不太关注他在班上得的第几名,重点在关注他是不是努力了、认真了、进步了。如果他说他努力了,认真了,我就无话可说。即使考得不好,我也相信他下回一定会赶上去。我们做家长的,不能只关注他的分数。考得好就发奖金,考得不好就要挨打。而不去帮他一起分析原因,找出问题,制订解决问题的办法。我们每一个家长都要问一问自己,每天花了多少时间来关注自己的孩子。

三是我们要善于发现孩子的优点。我家王慎德学习比较认真,也比较诚实,上进心强,好学肯钻。我相信,我们每一个孩子都是一个可用之才,不管学习好不好,我们的家长都要善于发现他身上的闪光点,然后去鼓励他,给他自信,为他自豪,而不是打击他,甚至是鄙视他。孩子更反感是与别人比较,拿别人的长处比他的短处,让他总是感到自己不如人。这是更不明智的一个做法。我在家就从来不反对儿子与学习差的同学交朋友。我说,学习好的学生他有学习认真听话懂事的优点,而学习不好的孩子,他可能勇敢,义气,讲感情,够朋友。我在家也从来不打骂孩子,不管他做错什么,我都与讲道理,他错在哪里,怎么改正。我们与他是平等的关系,我们说错了我们做得不好的,我们主动认错。所以,他与我们的关系非常融洽,他什么事情都喜欢与我们说,也愿意与我们交流。这样我们就知道孩子的心理状态,他对于我们的教育也容易接受,不会抗拒。

这是我讲的三个故事和三个体会。

小学家长会家长经典发言稿 篇9

各位家长:

首先,对各位家长能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来参加这次家长会表示衷心的感激!对我们学校和班级工作的支持表示感激。

在各位家长的密切配合下,在各位任课教师的悉心教育下,孩子们各方面均取得了不一样程度的提高,班级的工作走在学校前列。

召开这次家长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教师与家长、家长与家长、家长与学生之间的联系,相互交流一下学生在校及在家的情景,以便教师能够更有针对性的实施教育,家长能够更好教育自我的子女做人与成材。

我相信,这次家长会必须能够到达预期的效果,取得圆满的成功!

今日的会议有四项议程:

一是有我就这一阶段教育教学情景向大家作一个汇报,并针对班级存在的一些问题和近阶段学生生理、心理特点,谈谈家庭教育的方法及其重要性,期望得到各位家长的理解、配合和支持

二是请我们班的家长交流一下自我教育自我孩子的方法

三是请各位家长与课任教师结合学生实际,就自我感兴趣的话题进行交流。

四是我受孩子们的托付,帮他们完成他们和自我爸爸妈妈的沟通问题,能够在家和在学校一样开心,幸福,健康的成长。

一、成绩回顾

我们班现共有学生40人。班级教育教学秩序井然,同学之间、师生之间关系融洽,学生生活、学习等各方面都在不断提高。在一种关爱、宽容的环境中,在一种教学相长的氛围里,教师的悉心教育,家长的正确引导,使我们班基本构成了一个有凝聚力,有战斗力的班团体。

教师工作严谨,作风正派,态度认真,他们精心设计每一堂课,仔细批改每一次作业,耐心解答每一个问题,其中考试的成绩、多次比赛获得的荣誉、每次学校检查之后的评价都是更好的证明。

同学们越来越喜欢自我的班、喜欢自我的教师。

学生在成绩提高的同时,其它各方面的本事也有了较大的提高,从他们自我组织参加的各种活动就能够明显的看出来。军训、体育节、文化节、班会,公开课等各种活动都积极参与,学生为班级争光、为团体争光的荣誉感很强,在活动中,他们所表现的精神令人感动,所取得优异成绩令人振奋。既让同学们得到了锻炼,也展示了他们的才能,为他们增加了自信。相信为他们走向下一个成功也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我相信,我们的学生在未来的学习、生活、品德上都会有更大的提高。

二、班级管理

没有教育不好的学生。我的指导思想是:一切以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为出发点,不求一时一刻的荣誉,不求华而不实的虚名,只求学生的成绩和本事能有一点一滴的提高。能让学生自我去做的,我绝不插手,哪怕是影响到班级的评比成绩。

在学习方面,我从不以成绩论英雄,而是着眼于学生自身的发展,着眼于学生的努力程度。每次考试前后,我都会找学生谈心,了解他们的心理状态,减轻他们的心理压力,做学生的知心朋友,让学生学得简便,学得愉快。因为我明白:班级管理的对象是学生,而学生是有情感有思想的人。

在工作中,我深深的感到我们的学生思维活跃,知识面广,有个性、有主见。他们理解教育不是被动的,而是有选择的。所以,在班级管中我尊重他们的意愿,尊重他们的人格,把他们当作实实在在的“人”。我常想,没有制度谈不上管理,但同时又必须研究到学生对制度的理解程度,应当看到,仅有学生愿意理解且愿意服从的制度才会发挥良好的作用。根据这个思想,我班的各项制度将在学生本事继续普遍得到提高后,经班委会讨论,全体同学表决才能经过,这就消解了学生对管理的抵触情绪,大大地提高了我们班教育管理的实效。

根据自我和班级学生特点,在处理一些违纪现象时,我一般采取较温和的态度。极个别同学时常违纪,主要表此刻上课说话,作业不做,引起同学们的反感,这些问题我始终认为不是学生在故意捣乱,而是性格问题。针对这种情景,我一般可是于严厉,而是采取温和的态度,给学生以方法上的指导和心理上的梳通。

三、存在的问题

当然,我们的班级也存在着这样那样的一些问题,有些问题的解决还需要各位家长的`支持与配合的是一些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还没有构成。

个别学生,每次考试成绩都不太梦想,实际上就是学习习惯差了一点,在校的表现如:早读到班级后不能立即抓紧时间早读,上课思不能跟着教师走,发言不够进取,听讲效率不高,课后作业没有真正弄明白,甚至于有抄袭作业的现象。自习又不能科学高效的安排学习时间,加之自学意识不强,只会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然后无事可干。

从表面上看,这似乎是学生的学习态度问题,但我认为,这是学习习惯、学习方法问题。在小学是教师教我怎样做我就怎样做,很少有自我的主张和想法,进入中学以后,学习难度加大了,作业量增多了,可供自我支配的时间也宽裕了,但学习方法还改变不了。

上中学后,学生应当有学习的主动性,能够预习教师没讲过的资料,也能够复习教师已经讲过的知识。所以求知欲强的同学,成绩会越来越好,或者有明显提高;而懒惰、怕吃苦的同学,想把成绩搞好就难了。所以我在这方应对学生训练的颇多。

我总有一个完美的愿望,想让同学们配合教师学会自主学习,引导学生学会听课、学会思考问题,不要完全依靠教师,异常是成绩暂时落后的同学这点尤为重要。靠教师补,想有出色表现,难!因为很多知识要靠学生自我去消化、领悟,更终到达触类旁通。所以我提倡同学们多思、多问。

有些家长在联系表中也表示孩子要学会自我看书和思考,但效果并不梦想。当然,学习的过程从来就不是一帆风顺,会遇到许多困难和波折,作为学校,作为班,作为课任教师,我们有义务帮忙学生克服学习中的困难,有针对性的帮忙学生真正学会自主学习。如有的学生需要意志,有的需要耐力,有的需要情绪,有的需要方法,有的需要细心。尽管此刻还存着这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我们会一向朝这个方向努力。

四、重视家庭教育

学校教育的形式是群体性的,一个教师至少要负责几十个学生的教育教学工作,所以学校不可能象父母那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把教育的对象,集中在一个学生身上,从教育的全过程来看,无论是在教育的时间和精力上,还是在教育的对象和情感上,家庭教育始终占有特殊的优势地位,其潜在本事是巨大的。

有这样一种现象:孩子在同样的年龄段里,同时走进同一所学校,在同样的班级里学习,授课的时间是相同的,教育的环境是一致的,然而理解教育的效果却截然不一样,这种分化的原因,并不在于学校教育质量,而在于家庭教育的配合上。

一)、要掌握孩子特点,有的放矢的进行教育。

他们精力充沛,好奇心强,但自我的愿望与实际本事有着很大的距离,他们总认为自我不是孩子了,总想摆脱教师和家长的束缚,有事不太愿意与父母及教师交流,情感脆弱,做事莽撞,不记后果,冲动和好奇是他们的更大特征。这时,父母必须要细心观察,悉心引导。在教育上更应讲究方式方法,态度不能粗暴,语言不能过激。家长要尽量抽时间与孩子们在一齐,经常与孩子沟通,学会平等地与孩子一齐看待他们成长中遇到的问题。平时要和孩子多交流,询问学习情景,不能等成绩出来了,问题出来了才想到去关心孩子。

二)、要全面而准确地估计自我的孩子。

这种评估不能过高,也不可过低,过高和过低都会导致家庭施教的不准确。错误和不准确的估计会影响孩子的学习成绩和学习情绪。有的家长在没有全面摸清孩子智力水平的情景下,单凭某一学科或某一单元的学习成绩就盲目断定孩子“不行”,还有的家长过高估计自我孩子的智力水平。农村有句古话叫“庄稼看人家的好,孩子看自已的好”,在自我的孩子很小的时候,怎样看都觉得很聪慧的,但到上学后,一比较就看到了差距,再到中学阶段就心灰意冷,这就是对孩子智力估计不准确造成的。作为智力好些的孩子的父母,必须要看到“人外有人,天外有天”。

三)、要正确看待孩子的分数。

时代变化了,人才的标准也在变化,分数不能决定一切,高分未必高能,仅有素质综合、全面发展,有较强的适应本事和创新本事的学生才能适应未来社会的竞争和挑战。爱因斯坦初中未能毕业、爱迪生小学被称为笨蛋,他们却成为对人类贡献卓著的科学家、发明家;比尔盖茨哈佛未毕业却能成为世界首富,所以我们应树立新的人才观。您的孩子学习成绩好,并不意味着思想好、本事高,您的孩子暂时学习成绩落后,并不意味着思想差、本事低。不能认为分数就是一切,考试分数高,要引导孩子不要自满,山外有山,人外有人;考试分数不梦想,应当心平气和地与教师、孩子一齐研究存在的问题。既要与同学比,更要与自我比,比较前后几次考试,看是否退步,原因是什么。比较各科之间的成绩,看哪科是弱项,多花些时间补上。

四)、要多给孩子一点信心,做孩子成长的强有力的后盾。

由于孩子的个体差异,免不了成绩有好有坏,孩子由于不肯学习,导致成绩差,我们就应当适当的批评,如果孩子很尽力了,成绩却不怎样梦想,我们更应当给他信心,而不是一味的给他泼冷水,这样反而会使他对学习产生反感的情绪。我们应异常要尊重孩子,孩子们这样写道:“如果我考试成绩不梦想,爸妈肯定会阴沉着脸,这对我的自尊心杀伤力是100%”。

“我更不能容忍的是父母对我藐视的态度,那时侯我就想对他们说,你们有没有研究过我的自尊心你们以为我不想考好吗”“我惧怕考试,怕回家看到爸爸失望冷酷的脸”,多听听孩子的心声,不要一味地去斥责孩子,帮忙他们分析存在的问题,寻找对策,那样孩子才不至于产生逆反心理,才愿意和你交流。应对行为习惯差的孩子,家长不应当一味的责备,更不应当放弃。要多鼓励,给他们以自信,培养他们进取乐观的人生态度,善于发现他们的长处,耐心地引导孩子正确地看待自我的不足,共同制订计划帮忙他们改正缺点。

五)、要教育学生遵守纪律。

六)教育孩子遇事多做自我批评。

在孩子和其他同学发生口角或矛盾时,述说自我受到的委屈时,先让孩子从自身找原因,不要总是帮孩子说话,不然会纵容孩子的缺点。受到教师批评时,要让孩子分析:班和教师为什么批评你,是教师找自我你的茬吗自我有哪些不对的地方任何时候严格要求都对学生有利,教师的批评教育是对孩子负责,表扬是爱,批评更是一种爱。孩子毕竟是孩子,孩子说的话有时并不必须是真实可信的,要相信教师的话,并请家长能主动与班和任课教师交流,了解真实情景,相信很多误解经过沟通是完全能够消除的,这样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为了让每个家长及时了解孩子一周的表现,我们自我印制了家教联系卡,期望家长们认真看,并过问一下孩子本周的表现,发现问题及时教育,并签字以示重视。

七)、要与教师坦诚相待,坚持一致,构成教育的合力。

在现代社会里,家长必须依靠学校让孩子理解系统的知识学习,在这一点上,家长无法代替学校教育。另一方面,学校只能承担起教育孩子的一部分,家长如果把教育职责全推给教师,是一种失职。尤其是品德教育、习惯养成、性格培养等重要教育任务,更需要家长与教师的合作,才能完成。当然相当多的家长都很重视家庭与学校的教育合力。在这种情景下,我认为家长与教师要坦诚相待,相互交流、相互包容。作为家长,要正确对待教师的不足,人无完人,教师的教育水平有高有低,出现失误和不足在所难免。

家长应与教师沟通解决分歧和看法,必须要维护教师在孩子心目中的威信,不能在孩子面前议论教师的不足和短处,更不能贬低教师,坚定地站在学校教师一边,同样教师也会维持家长的形象,那样教育才能构成合力。孩子还小,一旦教师在他们心目中失去了应有的地位,那么连同这门功课,他们也会拒绝学习,这样的话,孩子的损失就大了。作为教师,也要充分理解家长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迫切心境,全身心的投入到工作中来,教好书,育好人,叫学生满意,让家长放心。常听有些家长说:我的孩子小学时成绩和行为习惯都很好,怎样到你们学校就变了这反映了家长对孩子的了解缺少客观全面,年龄环境都在变化,中学和小学有很大的不一样,孩子在成长中会出现新的问题,是正常的,我们要正视他,只要我们相互理解互相支持,就必须会收到好的效果。

八)、不娇惯孩子、学会对孩子说不。

以色列有句名言:再富不能富孩子。让孩子吃苦,培养孩子艰苦朴素对孩子成长是有利的。给孩子的钱要控制,并问孩子是怎样花的。

九)、教孩子做人处事的原则方法和技巧

2、胸怀大度、心胸宽广,小事不要放在心上,告诉孩子一个斤斤计较,小鸡肚肠的人是成就不了大事的。

3、遇事要冷静,多做自我批评,互谅互让,不要意气用事,盲目冲动,干出傻事。

五、请优秀家长发言

六、谈教学改革,获得家长理解和配合附1

七、大家讨论如何有效的处理冲突

二)从心理学了解孩子的依附关系

三)了解情绪金字塔

四)了解伤害亲子关系的“四大杀手”,经过更有效的治疗原则,修复关系

各位家长,尽管在教育孩子上我们付出了很多心血和汗水,尽了更大的努力,也取得了很多成绩,但我们的工作肯定也存在不少问题,离家长对优质教育的要求还有距离,我们必须虚心听取各位家长合理的意见和提议,百尺竿头,更进一步,力争把工作做的更好。

各位家长,“十年树木,百年树人”,让我们相互理解、相互配合,携起手来,为了孩子完美的明天,努力吧。

小学家长会家长经典发言稿 篇10

各位家长:

晚上好!为了孩子的教育大事,今天,我们又一次相聚在一起。首先对你们的到来表示衷心地欢迎和感谢!感谢大家对学校工作的支持。学校召开一年一度的家长会,是想提供一个家校交流的平台,加强老师与家长之间的联系,使我们之间形成一条教育纽带,以便老师能够及时调整工作,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同时促使家长也能够积极参与到学生的教育管理中来,共同促进孩子的全面发展,健康成长。希望本次的家长会能给大家带来一些收获。

一、先向家长们介绍一下我班的情况:

时间过得真快,转眼间孩子们便已成长为一名三年级的小学生了。这期间,我们共同目睹了孩子的一段成长历程。自我接这个班以来,看着每个孩子逐渐渐长大,课堂上,大部分的学生都能坐端正认真听讲,更加遵守纪律了;积极动脑筋。做作业也比以前自觉多了,效率高了很多,学习习惯好了很多。大部分学生都形成了良好的行为习惯,他们能遵守学校纪律,关心班级。应该说每个孩子都有他的长处,我们应该多方面地衡量每个孩子。确实,孩子们在自己的努力下,在各位家长的帮助下,各方面都有了质的飞跃。我们这个班的学生总体来讲,两极分化比较严重,虽然大多数学生养成了一定的良好行为习惯。但也存在着不足之处:孩子大多比较聪明,却非常好动,自制力以及自理能力相对较弱。丢三落四的现象比较严重,一会儿书本忘在家里了,一会儿作业本找不到了。每次作业,我们做老师的总要数一数没有,有时候少了本子时还问不出少了谁,非得一个个报名字才能查到。不过,让我感动的是有你们家长的全力支持。将近两年时间的接触,我对各位家长也比较熟悉了。一直以来,家长们总是非常热心、积极地支持着我们,配合学校开展各项工作,正是由于在座的大力支持,用心教育,我们班涌现了一批表现优秀的孩子,他们善于探究,潜心学习,请家长多多培养他们,让他们在班级中脱颖而出,也能带动整个班级,形成中年级“博学精思”的良好学风。

二、班工作方面

作为班,我想谈一谈如何培养孩子健康的心理品质和良好的心理素质。

1、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安全、诚信、随便拿别人的东西。)

2、培养孩子的独立自主性

这些孩子,绝大多数是独生子女,他们在父母的关怀、祖辈的呵护中长大,备受关爱,事事顺心,可以说是“饭来张口、衣来伸手”,只要把书读好,其他的什么都不用做。其实长时间这样反而会使孩子养成依赖性,结果是生活能力没有,学习习惯缺乏,成绩也不见得好。所以家长们,您可以适当放手,让孩子学会自主,学会独立,有时候即便是受到挫折,相信在您的引导下,那也是一种收获。教育观念是家长素质的核心,我们家长的观念也要逐渐发生变化,应更加关注孩子的长远发展、全面发展。认识到孩子是不是一个合格有用的人才,不是一张试卷决定的,而是社会对他的检验。未来社会需要的是人格健全、心理健康、有社会适应能力、有终身学习的愿望和能力的人。一个人的观察能力、思维能力、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生存能力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光有知识是远远不够的,学生的综合素质、情感、态度、价值观更为重要。所以,不能像以往那样,眼睛只盯在分数上。

3、培养孩子的“肚量”

1、以高远的目标激励孩子

2、以严格的要求约束孩子

3、以实际的行动支持孩子

4、以平常的心态关爱孩子

孩子的教育工作是琐碎的,我们在工作中,难免也会出现疏忽或不足之处,恳请家长们批评指出,如果我们在教学中有什么不合理之处,也欢迎家长们能坦诚与我们交流。如果我们在教育您的孩子时,有令您不满意之处,请您及时与我们沟通,并给予理解,您的理解是对我们工作的更大支持!谢谢大家!希望各位家长多提宝贵意见!

小学家长会家长经典发言稿 篇11

尊敬的家长:

上午好!今天,我们能聚在一起,实在是机会难得。首先,感谢各位家长能抽出宝贵的时间来参加这次家长会,我代表四年级甲班所有任课老师向在座的各位家长表示热烈的欢迎和忠心的感谢。感谢你对班级工作的的支持和帮助。召开这次家长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老师与家长之间的联系,相互交流一下学生在校及在家的情况,以便我们能够及时调整工作,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同时家长朋友也能够积极有效的参与到学生的教育管理中来。

一、认识我们的孩子

下面就由我对本班的班级情况作一个简单的介绍。我们班学生66人,从一年级到现在班和语文老师没换,班是我,从接班以来,我和所有任课老师就达成共识,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对学生负责,对家长负责,对社会负责。干就要干出点样子来,经过4年多的努力,我们班的各项工作在本年级一直走在前列。这些都是与所有老师和全体同学的努力分不开的。说实话,我们班的同学自从上了四年级后,都比三年级有很大进步,课堂纪律一直都在进步当中,大部分的学生在上课的时候抛弃了做小动作,好动的坏习惯;并能做到积极动脑思考和认真听讲。做作业也比以前自觉多了,特别是学校开展班级评比,大家集体荣誉感都增强了,卫生纪律方面都有明显的进步。每一个同学有很有进取心,很有干劲。当然还有很多值得称赞的孩子,我就不一一表扬了,每个孩子都有他的长处,我们应该多方面的衡量学生。确实,孩子们在自己的努力下,在各位家长的帮助下,各方面有了质的飞跃。

二、认识四年级

我们的孩子现在已经是四年级的小学生了,也就是步入了中年级阶段,中年级是小学阶段中一个关键性的年级,我们称它为转折点,而四年级处于转折后期。在这个阶段,孩子的身心和学习内容上都会发生巨大的变化,如果忽视了这个阶段的学习,那对孩子今后的学习将会产生很严重的影响。为了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形呢?我认为中年级主要出现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

1、学习内容

从四年级开始,孩子们的学习内容变了。低年级主要是一些非常基础的知识,有的孩子在课堂上不注意听讲,回家以后,家长在家里帮助他们记记生字,背背课文,到考试的时候还是能考到比较满意的成绩。这个阶段,只要孩子肯下功夫,一般不成问题。到了中年级,学习的知识由简单到复杂,从低年级的形象思维向高年级的抽象思维过渡,这对孩子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基础必须扎扎实实地掌握,该读的还要读,该抄的还得抄,该练的还得练。但同时还要拓展孩子的思维,从不同角度去考虑问题。

2、心理方面

孩子长大了,也学会了思考,更学会了察言观色,喜欢的人,他愿意和你交流,不喜欢的人就会跟你对着干。而且有些事他会放在心里,不喜欢和老师、家长交流,如果你关心他了,重视他了,也许他高兴了就会把自己的心里话和你说说、不高兴就埋在心里,让你摸不透他的想法,这样就无法指导他的学习。另外,家长还要把握好批评的尺度,这阶段的孩子自尊心逐渐增强,也就是我们通常在讲的孩子知道“难为情”了,他怕“丢面子”了,所以各位家长在教育孩子的时候要把握好尺度。

3、学习方面

说到学习在座的家长都深有体会。现在的孩子越来越不好辅导了。在一二年级时,有的孩子在课堂上不注意听讲,回家以后,家长在家里帮助他们记记生字,背背课文,到考试的时候还是能考到比较满意的成绩。现在学习的内容难度加大了,各门功课的作业量相对多了,但也不至于要写到晚上十一、二点,主要是学习方法改变了。孩子的学习不应是一种被动学习,而是一种主动学习。但我们的孩子,大多数都属于一种被动学习,甚至处于逃避学习的状态。比如,更明显地就是表现在作业上。这主要表现在低年级时是被动的接收性学习方法为主,老师教我怎么做我就怎么做,很少有自己的主张和想法,那么现在进入四年级以后就不提倡这种做法了,孩子应该是自己主动的去学习,是“我要学”,而不是“要我学。”因此,有一些孩子因为不想学,为了逃避写作业在家长面前说:“今天老师没布置作业。”那么在这里我也可以明确的告诉在座的每一位家长,“今天没有作业”这句话是不成立的。老师每天都布置有一定量的作业,就算老师偶尔没布置作业,孩子自己也有一些其他作业等着去完成,如可以预习老师没讲过的内容,也可以复习老师已经讲过的知识。

4、课堂方面

四年级的课堂,非常重要。所以我非常重视课堂教学,每堂课都精心作为准备,吸引孩子的注意力。在课堂上,孩子学习状态两极分化相当严重,有一部分孩子的思维是相当活跃的,每个问题都能积极思考回答,如:――――等同学,这一部分孩子课堂效率比较高。但也有一部分孩子上课总是游离在课堂之外,常常在抽屉里玩东西,做小动作,或者和同学说“悄悄话”,根本不听老师的讲课,也不积极思考问题。久而久之,成绩下滑很严重,惰性很强。这学期,我希望每一位孩子更起码一堂课发一次言,给自己订下目标,从而提高自己的学习效率。

5、成绩方面:

本学期我们已经进行了期中考试,虽然说1次考试成绩不能代表孩子的全部学业,至少反映了孩子这半个学期的学习态度和学习情况。作为语文老师,我还想说说这次期中考试的有关情况。在这里,我要提醒家长朋友正确对待分数:中年级,孩子分数的波动还是相当大的,不能一看到孩子考得不好就冲孩子大发雷霆,甚至有家长在冲动之下对孩子大打出手。人心都差不多,人不是常胜将军,哪会有次次都成功的?请关注孩子的学习过程。考试分数只是衡量孩子学习的一个指标,而不是唯一指标。

6、其他方面

转折时期,思想教育也很重要。在学校主要反应为不太遵守课堂和课间纪律。上课不举手,发言没声音,下课就大吵大闹。打了上课铃,有孩子是充耳不闻。写作业也窃窃私语,纪律在大幅度下滑。其实,孩子这么小,还是应该和父母在一起,由父母来督促学习,效果是更明显的。不要把孩子扔给爷爷奶奶,这些可以说,都是不负责任的做法。

三、存在问题

小学家长会家长经典发言稿 篇12

工作十三年,做了十三年的班工作,虽然辛苦,但很快乐,亦有很大收获!

刚工作时,在一所完小,那时,没有外出学习的机会,每次校长从中心校带回来的江苏教育等有限的教育杂志,成了我的宝贝。校长见我这么喜欢,笑着说:“都给你了。”(学校就我一个青年教师)我如痴如醉地读着,遇到好的教育教学方法,就摘抄下来。

渐渐的,我对教育学生有了更多的想法:学生不是学习的机器,我们更应该重视学生的`“非智力因素”的发展。小学阶段正是树立学生正确的价值观,养成良好习惯,形成优秀品质的更佳时期。作为基础教育的的工作者,我们关心学生学习成绩的同时,更应立足长远,在培养学生“成人”上下功夫。

于是,作为班的我,每个学期的家长会,我跟家长探讨更多的不是学生的成绩,而是:

1、好习惯益终身。日常生活中,我们要培养孩子的阅读习惯,良好的卫生习惯,良好的学习习惯和健康的生活习惯。

2、态度决定一切。包括:认真的学习态度,真诚的待人态度,积极的生活态度。

3、能力重于知识。自理能力,孩子能自己做的家长绝不。与人交际的能力。一定的学习能力。动手能力。分辨是非的能力。正确面对挫折的能力。

4、关注孩子兴趣爱好的培养,丰富孩子课余生活。引导孩子正确利用好时间,不沉迷络。

其他的还有:感恩师长,孝敬长辈。不溺爱孩子,严格要求孩子,引导学生正确看待失败和成功等等。

十三年,我也见证了家长的进步。

现在,我班孩子的家长大都跟我是同龄人,我们交流起来有更多的共同语言,已经达成共识。

学生的成绩固然重要,但学会做人更重要。即便有的孩子没有机会走进深造,只要有了良好的品质,良好的态度和习惯。也能有精彩的人生!

尊敬的各位家长、班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

我是政教常宏,受沈校长委托,代表第六小学对各位家长的光临表示更热烈的欢迎和诚挚的感谢!

六小,因为你们的关心、支持、奉献和努力,始终走在发展的道上;

六小,因为她的执着、自信、乐观和勇气,赢得了认可和鼓励!

我们第六小学取得了一个又一个成绩,多少次我们收获了自己为自己的喝彩!辽宁省图书示范校、铁岭环境艺术化先进单位、铁岭勤工俭学先进单位、调兵山师德示范校、调兵山安全工作先进单位、通勤车先进单位的殊荣已经实实在在的落在了我们的校园。

我们已经赢得了领导认可,家长肯定,只有更好地办学,更好地锻炼我们的孩子,为他们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精良的教师队伍,奉献的领导队伍,才是我们的责任和义务。

虽然近三年我们的学苗基本上没有流失,但我们仍可以看见还有一小部分孩子每天早上背着书包去坐小客,舍近求远的去上学,就像有家的孩子不能回家,偏偏要过寄住的日子一样。我们很遗憾,事实上,六小的教师队伍可以和任何一所学校媲美,希望他们早日回家。

六小办学规模小,校舍陈旧,硬件设施不完善是我们不能回避的客观现实,但是,我们师生的精神生活却是我们自己能够驾驭的,我们用团结和自信、用热情和执着、用踏实和奉献所创造出来的社会价值和自我价值却是无法估量的,更是无穷尽的……她必将带给我们一生的回味,一定会带给我们曾经是六小人而骄傲的幸福感。新学年,我们全体师生必定会团结一致,在您的大力支持下,目标是全前三名。

尊敬的家长朋友,你们已经站在了与六小共同发展的道上,你们也见证了六小的进步,在这里,我再一次诚挚的希望你们相信六小,相信老师,相信我们的孩子!我们的终极目标就是将我们共同的孩子培养成才!不愧对所有人!让爱延伸……做一名骄傲而幸福的六小人!

六小和谐、团结,教师精神愉快,身体健康,学生茁壮成长、全面发展,各位家长真正放心、满意是我们的前行目标和不懈追求。

海阔凭鱼跃,天高任鸟飞,我坚信六小人一定会用实际行动在教育广阔的舞台中尽情展示卓越风采!我更坚信六小因为有你们,一定会越办越好!

接下来的时间就由班老师和家长进行交流。每个班级还会有学生的精彩汇报,以及家长和孩子共同成长的故事和大家。下面的时间就交给各班。

小学家长会家长经典发言稿 篇14

尊敬的老师,各位家长:

大家好!我是一(1)班张妈妈。首先十分感谢班曹老师给予我这么好的一个机会,让我与大家在一齐探讨教育孩子的问题。也十分感谢各位老师对张精心培养。孩子在校的一点一滴进步都渗透着老师辛勤的汗水。在此,请允许我代表在座的家长们,对辛勤工作的老师们说声:“谢谢你们,你们辛苦了。”

其实,说起家庭教育经验,与各位在座的家长相比,我做得还不够。俗话说:“父母是孩子的位老师”,孩子的许多好品质、好习惯开成都需要在家里由家长正确引导和督促。我就简单介绍一下自己的做法:

一、对孩子多一些表扬和鼓励

有人说:“好孩子是夸出来的`”。我十分赞同这个观点。只要孩子有点滴进步,都要及时表扬,让她有成就感,促使他再接再厉,退步时也尽量不要当面数落她。也不要拿自己孩子和别人孩子做比较。此刻我回家时,女儿总能把拖鞋递给我。吃东西时总让我先吃。我总是会说:“哟,我们家囡囡长在了,明白疼妈妈了。”女儿听了,总会美滋滋的,下次会更勤快。我们每个孩子身上都有很多的闪光点。家长如果经常表扬鼓励孩子,孩子必须会有出色的表现。

二、培养孩子自觉性,养成好习惯

教育家孙云晓说过:“习惯决定孩子命运。”可见好习惯对孩子来说多么重要。小学阶段是孩子自觉性、好习惯构成的阶段。家长要让孩子明白什么事对的,什么事错的。什么时间该做作业,什么时间该玩。平时,我总鼓励张早睡早起。让她早晨早起去看太阳。并告诉她,更美的朝阳只有早起的孩子才能看见。所以,她天天早起,看完之后会读一读书,孩子大部分时间在学校度过,学校浓厚的学习气氛孩子明白该干什么,可放学回到家却不知了。所以,我总让放学回家先完成作业,做作业时家人不许打扰。我们家长让孩子爱读书。首先自己要养成爱读书的习惯。家长端着书,孩子也会仿效。习惯也自然构成。我给女儿买了许多故事书,每晚一则小故事。如果还想看,那么自己读。然后我读我的书,她读她的书,她也会读得津津有味。但是好习惯不是一朝一夕构成的。要持之以恒,日积月累。

三、培养孩子的独立性

以前,我是事无巨细。结果孩子养成依靠的心理。此刻,我不再提醒她,让她自己检查自己书包。如果少带了,老师批评了我也但是问。她已经明白这些生活上、学习上的事都是自己的事,他就应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将来会是个有职责心的人。

看着孩子一天天的变化,作为家长,我看在眼里,喜在心上。我明白,他所取得的每一点进步都离不开各位老师的谆谆教诲,离不开同学们的无私帮忙,也离不开家长的辛勤付出。我有理由相信,有我们的陪伴,有老师的科学指导,孩子们必须会健康地成长,他将会是我们的骄傲。

各位家长朋友:

下午好!

我是二年级学生家长。承蒙x年级各位老师的支持和厚爱,我得以作为学生家长代表发言。此刻,站在这里,心中更多的是对一直兢兢业业、默默无闻、任劳任怨、踏踏实实工作的各位园丁深深的感谢和钦佩之情。正是您们持之以恒、坚持不懈、无私奉献、无怨无悔的孺子牛,使得二年级十余名学生都能够茁壮成长,实现了德智体美劳的全面发展。我相信,我们年级班学生的每位家长,对我们老师的付出和奉献是认可的、充满感激的,对我们孩子的健康快乐成长是满意的、放心的。在此,我也相信,各位家长朋友们一定都会发自肺腑的想对老师们说声“谢谢,您们辛苦了!”。让我们再一次齐声说:谢谢老师,您们辛苦了!

我们孩子的年龄大概都在x至x岁,这个阶段的孩子正是身体快速发育、智力发展、行为习惯培养的关键时期。他们好动、活泼、随性、无拘无束,每位都像是快乐的天使。成长中会带给我们快乐,欢笑、希望,但有时也会让我们生气、失望、甚至沮丧。在座的学生家长,在孩子成长方面,肯定都会有不同的感受和,有很多好的做法和经验,也会有一些无助和苦恼的经历。但愿在今天这个交流平台上,我们每位老师、家长都能够敞开心扉,畅所欲言,共同探讨孩子成长的话题,让我们和孩子一起成长。下面谈谈我家孩子的一些情况,与。

,行为习惯还不错,能够坚持按时完成作业,帮助家人做力所能及的家务活,坚持每天晚上洗脚、刷牙,饭前便后洗手,经常换洗衣服。还有两个细节:每天上学前总要洗洗小嘴巴,照照镜子;每天早上都要换双干净的袜子。

有爱心,知道关心他人,乐意帮助别人。爱看书,善,学以致用,时不时冒出一两句成语、谚语、诗句,还能很形象、恰当的表达当时的语境。每天喜欢安排点时间玩玩电脑小游戏,经常和小朋友们一起打闹嬉戏,爱骑自行车。

透过对孩子的上述特征的描述,相信很多家长能够依稀看到自己孩子的影子。起来,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我认为我们二年级蒋老师、李老师的付出是非常大的,非常辛苦的。正因为他们的殷切期望和鼓励,良好的教育方法和强烈的责任感,严格要求和因材施教,日复一日、诲人不倦的给孩子传道授业解惑,适时让每位孩童幼小的心灵开启美好的憧憬,让孩子从小树立正确的、崇高的、科学的价值观和人生观,树立良好的学习、生活、行为习惯,这些都将对他们的成长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我也相信,我们每位孩子的未来将是光明的、充满希望的,都能够成长为对社会有用的梁之才。

在此,我也谈谈自己在教育孩子方面的几点想法:

一是做孩子的学习榜样。因为我们的言行举止都会在潜移默化中深深地影响着孩子。家长要以身作则,时刻做好表率;还要不断学习,经常与人交流在培养孩子成长方面的知识,做一名称职的启蒙老师。

二是做孩子的朋友。这样他会更亲近你,和你无障碍的交流沟通,你才能知道孩子在想什么、做什么、喜欢什么、厌恶什么,知道他的喜怒哀乐,了解他的动态,关心他的关切。这样既能增进亲情,加强理解;还能增强孩子的环境适应能力,增强心智,增进孩子的交际沟通能力。三是要敢于放手,让孩子自由飞翔。给孩子多的自由支配时间,让孩子建立自己的交际圈,让孩子做他喜欢做的事情,多和孩子一起玩耍。四是要让孩子学会爱,学会感恩。让他们知道他们的成长是社会上无数无私的爱浇灌而成的,让他们知道爱别人,关心别人,时刻心存感激。当然,这要求我们做家长的要时刻充分地做好模范表率。

更后,让我们再次以热烈的掌声对孜孜以求、辛勤耕耘的各位园丁表达更诚挚的感谢。也衷心祝愿在座各位身体健康、事业有成、工作顺利、万事如意;祝愿孩子们健康快乐、茁壮成长!发言纯属个人观点,如有不妥,请批评指正。

谢谢大家!

小学家长会家长经典发言稿 篇16

亲爱的教师,同学们:

大家好,各位敬爱的家长大家好!

随着时光的飞逝,眨眼间半个学期已经过去了。期中考试后的这场家长会,我很荣幸能在此演讲!

我们能在那里读书,我感到无比荣幸与开心,不仅仅因为学校贯彻的高质量的教学理念,更因为我们有一群关心我们的优秀教师。教师的教诲,悉心点拔,以及教师对我们的辛勤培育,我们都十分感激。

同样,我们也不会忘记我们的父母,你们对我们的默默付出。我们虽然身在学校,可仍然体会到你们对我们的关切。点点滴滴都化为我们前进的动力,让我们更加努力。

期中考试已经悄然离我们远去。一次考试并不是句,更不是全部的人生。我们需要从短暂的喜悦中走出来,从暂时的沮丧中走出来。胜不骄,败不馁。荣辱不惊,卧薪尝胆,即使调整自我,为下次考试做准备,努力拼搏。

更终祝各位教师工作顺利,祝各位家长事事如意,身体健康。

多谢大家!

学习手册

贵州省水利厅

前 言

要积极推进法典实施,充分发挥其维护人民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

【重大意义】

【乡村振兴】

【大数据】

【大生态】

【营商环境】

【知识点】

【重大意义】

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法典重大意义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

习近平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隐私商事法制建设步伐不断加快,先后制定或修订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经济合同法、商标法、专利法、涉外经济合同法、继承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企业破产法、外资企业法、技术合同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著作权法、收养法、公隐私、担保法、保险法、票据法、拍卖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一大批隐私商事,为编纂法典奠定了基础、积累了经验。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顺应实践发展要求和人民群众期待,把编纂法典摆上重要日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对编纂法典作出部署。之后,我主持3次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分别审议民法总则、法典各分编、法典3个草案。在各方面共同努力下,经过5年多工作,法典终于颁布实施,实现了几代人的夙愿。

法典在国内特色社会主义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

法典系统整合了新国内成立70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隐私规范,汲取了安康民族5000多年优秀文化,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是一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法典,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法典,是一部具有鲜明国内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法典。实施好法典,重点要做好以下工作。

,加强法典重大意义的宣传教育。要讲清楚,实施好法典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权益实现和发展的必然要求。法典调整规范自然人、法人等隐私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这是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中更普通、更常见的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涉及经济社会生活方方面面,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不可分,同各行各业发展息息相关。法典实施得好,人民群众权益就会得到保障,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活动就会更加有序,社会就会更加和谐。要讲清楚,实施好法典是发展社会主义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法典把我国多年来实行社会主义场经济体制和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的一系列重要制度成果用法典的形式确定下来,规范经济生活和经济活动赖以依托的财产关系、交易关系,对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场经济繁荣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讲清楚,实施好法典是提高我们党治国理政水平的必然要求。法典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制度载体,很多规定同有关国家机关直接相关,直接涉及公民和法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国家机关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必须清楚自身行为和活动的范围和界限。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开展工作要考虑法典规定,不能侵犯人民群众享有的合法隐私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同时,有关政策机关、监察机关、隐私机关要依法履行职能、行使职权,保护隐私权利不受侵犯、促进隐私关系和谐有序。法典实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履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尺度。

“法与时转则治。”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经济社会生活中各种利益关系不断变化,法典在实施过程中必然会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这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实践表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人们新的工作方式、交往方式、生活方式不断涌现,也给隐私立法提出了新课题。要坚持问题导向,适应技术发展进步新需要,在新的实践基础上推动法典不断完善和发展。

隐私案件同人民群众权益联系更直接更密切。各级隐私机关要秉持公正隐私,提高隐私案件审判水平和效率。要加强隐私隐私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和隐私公信力。要及时完善相关隐私隐私解释,使之同法典及有关规定和精神保持一致,统一隐私适用标准。要加强涉及财产权保护、人格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的隐私审判工作和监督指导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要加强隐私检察工作,加强对隐私活动的监督,畅通隐私救济渠道,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坚决防止以案件名义插手隐私纠纷、经济纠纷。

第四,加强法典普法工作。法典共7编1260条、10万多字,是我国体系中条文更多、体量更大、编章结构更复杂的一部。法典要实施好,就必须让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要广泛开展法典普法工作,将其作为“十四五”时期普法工作的重点来抓,引导群众认识到法典既是保护自身权益的法典,也是全体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循的规范,养成自觉守法的意识,形成遇事找法的习惯,培养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和能力。要把法典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加强对青少年法典教育。

法典专注术语很多,要加强解读。要聚焦法典总则编和各分编需要把握好的核心要义和重点问题,阐释好法典关于隐私活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等基本原则,阐释好法典关于坚持主体平等、保护财产权利、便利交易流转、维护人格尊严、促进家庭和谐、追究侵权责任等基本要求,阐释好法典一系列新规定新概念新精神。

第五,加强我国隐私制度理论研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法理论研究和话语体系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同日新月异的民法实践相比还不完全适应。要坚持以国内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立足我国国情和实际,加强对隐私制度的理论研究,尽快构建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具有鲜明国内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为有效实施法典、发展我国隐私制度提供理论支撑。

各级党和国家机关要带头宣传、推进、保障法典实施,加强检查和监督,确保法典得到全面有效执行。各级领导干部要做学习、遵守、维护法典的表率,提高运用法典维护人民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能力和水平。

※这是习近平总书记2020年5月29日在十九届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法典的主要内容和各分编编纂亮点

编“总则”规定隐私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法典各分编。编基本保持现行民法总则的结构和内容不变,根据法典编纂体系化要求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修改,并将“附则”部分移到法典草案的更后。编共10章、204条,主要内容有:

(一)关于基本规定。编章规定了法典的立法目的和依据。其中,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项重要的立法目的,体现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鲜明国内特色(条)。同时,规定了隐私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保护,确立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则(第四条至第八条)。为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规定隐私主体从事隐私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第九条)。

(三)关于隐私权利。保护隐私权利是隐私立法的重要任务。编第五章规定了隐私权利制度,包括各种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法典对知识产权作了概括性规定,以统领各个单行的知识产权(百二十三条)。同时,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作了原则性规定(百二十七条)。此外,还规定了隐私权利的取得和行使规则等内容(百二十九条至百三十二条)。

(五)关于隐私责任、协商时效和期间计算。隐私责任是隐私主体违反隐私义务的后果,是保障和维护隐私权利的重要制度。协商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权利不受保护的制度,其功能主要是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交易安全、稳定秩序。编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规定了隐私责任、协商时效和期间计算制度:一是规定了隐私责任的承担方式,并对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愿实施紧急救助等特殊的隐私责任承担问题作了规定(编第八章)。二是规定了协商时效的期间及其起算、效果,协商时效的中止、中断等内容(编第九章)。三是规定了期间的计算单位、起算、结束和顺延等(编第十章)。

二、物权编

物权是隐私主体依法享有的重要财产权。物权制度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隐私关系,是更重要的隐私基本制度之一。2007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物权法。法典第二编“物权”在现行物权法的基础上,按照党提出的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结合现实需要,进一步完善了物权制度。第二编共5个分编、20章、258条,主要内容有:

(一)关于通则。分编为通则,规定了物权制度基础性规范,包括平等保护等物权基本原则,物权变动的具体规则,以及物权保护制度。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关于坚持和完善国内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有了新的表述,为贯彻会议精神,法典将有关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修改为:“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第二百零六条款)

(二)关于所有权。所有权是物权的基础,是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二分编规定了所有权制度,包括所有权人的权利,征收和征用规则,国家、集体和私人的所有权,相邻关系、共有等所有权基本制度。针对近年来群众普遍反映业主大会成立难、公共维修资金使用难等问题,并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在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一是明确地方政策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二是适当降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特别是使用建筑物及其设施维修资金的表决门槛,并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款)。三是结合疫情防控工作,在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事由中增加“疫情防控”;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的相关责任和义务,增加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策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六条款)。

(五)关于占有。占有是指对不动产或者动产事实上的控制与支配。第五分编对占有的调整范围、无权占有情形下的损害赔偿责任、原物及孳息的返还以及占有保护等作了规定(第二编第二十章)。

三、合同编

四、人格权编

人格权是隐私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隐私主体更基本的权利。法典第四编“人格权”在现行有关法规和隐私解释的基础上,从隐私规范的角度规定自然人和其他隐私主体人格权的内容、边界和保护方式,不涉及公民政治、社会等方面权利。第四编共6章、51条,主要内容有:

(一)关于一般规定。第四编章规定了人格权的一般性规则:一是明确人格权的定义(第九百九十条)。二是规定隐私主体的人格权受保护,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第九百九十一条、第九百九十二条)。三是规定了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第九百九十四条)。四是明确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后的救济方式(第九百九十五条至千条)。

(四)关于肖像权。第四编第四章规定了肖像权的权利内容及许可使用肖像的规则,明确禁止侵害他人的肖像权:一是针对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他人的肖像、声音,侵害他人人格权益,甚至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等问题,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并明确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千零一十九条款、千零二十三条第二款)。二是为了合理平衡保护肖像权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法典结合隐私实践,规定肖像权的合理使用规则(千零二十条)。三是从有利于保护肖像权人利益的角度,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的解释、解除等作了规定(千零二十一条、千零二十二条)。

(五)关于名誉权和荣誉权。第四编第五章规定了名誉权和荣誉权的内容:一是为了平衡个人名誉权保护与新闻报道、舆论监督之间的关系,法典对行为人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涉及的隐私责任承担,以及行为人是否尽到合理核实义务的认定等作了规定(千零二十五条、千零二十六条)。二是规定隐私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更正或者删除(千零二十八条)。

(六)关于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第四编第六章在现行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并为下一步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留下空间:一是规定了隐私的定义,列明禁止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具体行为(千零三十二条、千零三十三条)。二是界定了个人信息的定义,明确了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的原则和条件(千零三十四条、千零三十五条)。三是构建自然人与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基本权利义务框架,明确处理个人信息不承担责任的特定情形,合理平衡保护个人信息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千零三十六条至千零三十八条)。四是规定国家机关及其负有保护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义务(千零三十九条)。

五、婚姻家庭编

(一)关于一般规定。第五编章在现行规定的基础上,重申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平等等婚姻家庭领域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并在现行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加强家庭文明建设的重要讲话精神,更好地弘扬家庭美德,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千零四十三条款)。二是为了更好地维护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利益更大化的原则落实到收养工作中,增加规定了更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千零四十四条款)。三是界定了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的范围(千零四十五条)。

(五)关于收养。第五编第五章对收养关系的成立、收养的效力、收养关系的解除作了规定,并在现行收养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有关制度:一是扩大被收养人的范围,删除被收养的未成年人仅限于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修改为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均可被收养(千零九十三条)。二是与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相协调,将收养人须无子女的要求修改为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千零九十八条项)。三是为进一步强化对被收养人利益的保护,在收养人的条件中增加规定“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并增加规定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千零九十八条第四项、千一百零五条第五款)。

六、继承编

(一)关于一般规定。第六编章规定了继承制度的基本规则,重申了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规定了继承的基本制度。并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增加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继承规则(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二是增加规定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对继承权法定丧失制度予以完善(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

(二)关于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等均按照规定确定的继承方式。第六编第二章规定了法定继承制度,明确了继承权平等原则,规定了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和范围,以及遗产分配的基本制度。同时,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完善代位继承制度,增加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

(四)关于遗产的处理。第六编第四章规定了遗产处理的程序和规则,并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有关遗产处理的制度:一是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为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更好地维护继承人、债权人利益,法典增加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职责和权利等内容(千一百四十五条至千一百四十九条)。二是完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适当扩大扶养人的范围,明确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均可以成为扶养人,以满足养老形式多样化需求(千一百五十八条)。三是完善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制度,明确归国家所有的无人继承遗产应当用于公益事业(千一百六十条)。

七、侵权责任编

(一)关于一般规定。第七编章规定了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多数人侵权的责任承担、侵权责任的减轻或者免除等一般规则。并在现行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的完善:一是确立“自甘风险”规则,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千一百七十六条款)。二是规定“自助行为”制度,明确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千一百七十七条)。

(二)关于损害赔偿。第七编第二章规定了侵害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的赔偿规则、精神损害赔偿规则等。同时,在现行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对有关规定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二是为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提高侵权违法成本,法典增加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千一百八十五条)。

八、附则

更后部分“附则”明确了法典与、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的关系。法典施行后,上述隐私单行被替代。因此,法典规定在法典施行之时,同步废止上述隐私单行(千二百六十条)。需要说明的是,2014年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安康人民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款、〈安康人民〉第二十二条的解释,作为与民法通则、相关的解释,也同步废止。

【乡村振兴】

孙宪忠:与乡村振兴的十个法治问题

一、引言

党提出把乡村振兴作为下一步国家发展的重大战略之一。中有很多关于农村问题的规定,从乡村振兴战略和乡村治理的角度看,中的许多规定可以遵循。这方面的问题很值得研究讨论。研究这些问题时,要重视两个核心的民法规则:一个是关于农村居民组织体的规定,也就是第96条关于农村集体法人作为民法特别法人的规定;另一个是关于这个组织体的基本权利的规定,也就是第261条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的规定。笔者认为,乡村振兴也罢,乡村治理也罢,很多问题的研究都和这两个制度直接相关或者间接有关,而且这两个制度在编纂过程中有比较大、比较明显的变化,很值得研究讨论。

依据第96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种特别法人。在民法中明确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一种法人,这在以前是没有的。从20世纪50年代到现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现实生活中已经存在几十年。从我国现行所确定的制度基础来看,从国家未来的政治、经济发展和农村发展格局来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还要长期存在、继续发展下去。因此,承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这一点特别值得研究和探讨。还要看到,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种“特别法人”,这提出了“特别”的准确含义的问题。搞清楚这个问题,对于下一步农村改革发展和依法治理,意义都非常大。事实上,以前的政策和上、政治生活中早已出现农村集体的概念,但这个概念所包括的组织体的形态及其含义没有写入民法。宪法物权法等都提到了集体财产所有权,但这个所有权的主体到底是一个自然人的合伙,还是一个法人体,或者是一个其他什么样的组织体,没有任何规定。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定为法人,而且是特别法人。在笔者看来,这个规定首先具有填补空白的意义,更重要的是,有为下一步乡村振兴和农村治理提供基础的意义。因此,相关问题需要深入研究。

第261条是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的规定,这个规定相比以前的相关规定有一个重大的改进。在以前,集体所有权就叫集体所有权,而将集体所有权称为成员集体所有权。在集体所有权之前加上“成员”两个字,所揭示的内涵很丰富,对下一步农村发展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这同样是一个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下文就从的角度谈谈乡村治理中十个方面的问题。

二、安康人民成立以来农村集体组织及其所有权制度的重大变化与启发意义

农村问题一直是国内共产党特别关注的问题。从土地革命时期到抗日战争时期再到解放战争时期,国内共产党对农村和土地问题都高度关注,无论是党的文件还是党的领导人的著作中都有很多论述。值得注意的,安康人民成立以来,关于这两方面制度建设的指导思想有四次重大变化。

国内农村土地制度的第二次重大变化是,建立农村合作社,因此形成了合作社这种社会主义的集体经济组织,也形成了合作社的土地所有权。20世纪50年代中期,国内共产党以社会主义的土地思想指导农民,从互助组开始组建合作社。社会主义土地思想的基本出发点是填补自耕农经济的严重缺陷,进一步发展农业生产力。如上所述,自耕农一家一户独立经营、占有小块土地,不仅在经营规模上无法取得良好效益,还给机械化农业作业造成无法克服的困难,出现蝗灾、旱灾、洪灾时,单一农户根本无法抵御。因此,从20世纪50年代中期开始,国内共产党以社会主义的土地革命思想领导农民走集体化道,引导农民组织建立互助组、合作社,把土地集中起来经营。在这种情况下,农民中产生了区别于地方政策组织的经济组织形态,即互助组、合作社。这就是那个时代的农民集体。农民集体从互助组、合作社的形态发展到高级社,其结构转变巨大。但是,必须注意一个核心问题:互助组并不触动农民的家庭所有权,合作社虽然取得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但保留了农民家庭或者农户的土地股权。当时指导农民组建合作社的“合作社章程”等文件,明确承认农民家庭或者农户享有股权且按股分红。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家庭或者农户作为合作社的成员,是有其在合作社中的股权这种隐私权利保障的。也就是说,在这一时期,农民家庭或者农户的隐私权利一直是明确的、肯定的。在老一代革命家薄一波所著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这本书里,对这一阶段我国农村土地权利发展情况有很清晰的描述。

在探讨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有权的历次重大变化时,应该看出来,虽然国内共产党对农村、农民的组织体以及农民土地问题非常重视,但其指导思想中有坚持不变的因素,也有多次变化的因素。笔者认为,这个不变的因素,就是执政党和政策对国内农民集体组织体以及农民地权的制度一贯非常重视的态度,及其一贯实事求是地探索符合国内国情也符合社会主义理想的指导思想。在探索的过程中,一些政策和的出台也曾经有盲目冒进的情况,但在认识到相关错误之后,比较及时地予以了纠正。而一再发生变化的因素,其实就是我国在农村和土地制度上的探索因生产力水平发展变化而带来的政策和上的不断调整。应该看到,农民组织体制度和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建立,其基础是要为农民的生存和发展确立符合经济发展水平的生产方式,然后在这种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建立相关制度。从历史资料来看,在20世纪60年代,我国农业总产值占国民经济总产值的70%左右,而农民人口数占国家人口总数的百分之七八十。在这种情况下,农业总产值与其对应的农民人口总数是相当的,当时的农业可以自产自足,甚至可以脱离城工商业而独立发展。这就是说,当时农民基本上可以从农业收入中获得比较恰当的社会保障。经济基础决定上建筑,当时国家建立的农村集体组织制度、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都具有脱离城工商业、脱离国民经济整体的特征,或者说具有一定的封闭性,其表现就是把农民稳定甚至固定在土地上,限制他们离开土地而自由流动。在当时的情况下,这种封闭性对农民并不构成损害,甚至在一些地方、一段时间内,农村的生活水平还高于城。因此,当时国家还作出农业支持城工商业发展的决策,在经济运行中出现了剪刀差的现象。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相关立法冲突

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乡村治理时,首先引起关注的是农村现在的体制。在我国现行中,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涉及农村社会治理的基本,它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农民自我治理的组织形式,并且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的一些基本权利。值得注意的是,该法第24条规定,由村民委员会行使集体经济组织的各种权利,尤其是土地权利。这与第96条的规定不一致,与第261条关于农村土地所有权的规定也不一致。如前文所述,第96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特别法人,是独立的隐私主体。第261条规定,农村土地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这些立法上的冲突,我国立法机关在下一步立法或者修订时要注意研究解决。这是推进乡村治理中应该思考的问题。

当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关于由村民委员会行使集体经济组织的全部权利尤其是土地所有权的规定,从其立法的历史背景看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我国农村实行土地承包责任制后,在相当一些地方,前文提到的原来存在的村民小组确实出现了功能丧失的情况。这些地方的集体组织除了土地所有权,已经没有其他经济力量,除了发包土地,不再组织其他经济活动。在土地发包工作完成后,在承包期限20年不变的情况下,如果普遍强调集体经济组织的存在,强调这个组织在各个地方都要发挥作用,确实也不妥当。但是,该条规定没有考虑到一些农村集体经济力量一直非常强大的地方的实际情况。更典型的,比如,在京广沪等地方的城郊区,农村经济力量一直非常强大,这些地方的集体经济组织一直存在。在这些地方,居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是有严格区别的,一个居民要参加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是不答应的。

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即使在以前不发达的地区,农村情况也发生了变化,出现了立法上应该普遍区别农村村民自治组织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必要性。(1)农村承包地、宅基地实行“三权分置”之后,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被激活,它们必须出面行使土地所有权,而此时村民无法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相混同,即村民不能直接成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比如,在浙江义乌,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之后,一些外地来的打工者、长期居住者也可以取得当地的住房,甚至取得当地的农民户口,但无法取得当地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随着“三权分置”的普遍推进,这方面的政策需求越来越显著。(2)农村富裕之后,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愿意稀释其权益,从而要求区别其成员身份。在比较贫困的地方,农民在区别有户口的村民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问题上不太纠缠,村民就是这个组织的成员。但是,在村集体富裕之后,农民就不愿意自己的利益被稀释,他们会排斥其他村民加入其经济组织。这一点在城郊区表现得更为强烈,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会通过组织决议限制其他人加入。这一点在东部发达地区、南方农村,表现得特别突出。即使西部原来比较贫穷的地方,也是如此。比如,我们在陕北调研时发现,一些农村地区因赋存的石油、天然气资源被发现而走上富裕道,但当地村民约定,对于带子女嫁入本村的妇女,其子女可以落户口,但不能作为集体成员。(3)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力量强大,以前的生产大队、小队都已经改造成总公司、分公司、经济联合社、经济联合分社。这样的组织机构建立后,新来的农民虽然在登记有户口,但不能成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这个问题更早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初的广东南海地区,那里更早实现了村民集体组织成员的相对固定化,就是把村民的身份折合成股权或者股份,把增人不增地改造成增人不增股。这种做法一开始饱受争议,后来慢慢被认可,甚至逐渐在全国推广开来。对于这个问题,需要继续深入研究。

在未来乡村治理过程中,如何处理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是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村民委员会制度建立的正当性是毋庸置疑的。村民委员会作为农村的基组织,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以村民自治组织替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个做法的普遍性、必要性、正当性确实存在值得思考的地方。尤其是,在第96条已经明确把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规定为特别法人之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规定由村民委员会代行集体组织权利的做法确实不妥。因此,笔者建议在乡村治理的法制建设中,首先应该解决村民自治组织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相区分的问题。

四、规定农村集体作为特别法人的民法意义

第96条将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规定为特别法人,这一规定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都非常显著。从法学理论上看,这种“人合法人”是我国法学界探讨很少的,其性质、特征都需要仔细研究。从实践角度看,其意义更加显著,对下一步农村治理的制度推进,可以说非常关键。这种特别法人到底有何特别之处?在理解这种法人的时候,需要抓住哪些基本要点?这些是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认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特别法人的性质,首先可以拿它和更为人们熟悉的几种法人作对比。与承担政治职能的各种法人(公法法人、机关法人、党派法人等)相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种典型的民法法人,它不承担宪法、行政法等方面的职责。相较于公隐私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更大特点表现在加入法人、取得法人成员资格的制度上。公隐私人以投资作为取得成员资格的条件,以投资的多少来确定成员的权利份额。这样的法人,上称为“资合法人”。而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从20世纪50年代建立的合作社以来,都是一种“人合法人”,强调成员的身份而不是资金的投入。集体身份更加强调成员的自然人身份。过去,我国很多法学著作认为“人合法人”是一个落后的形态,因为成员的财产权利和义务不清晰。但是,合作社的建立通常是为了帮助某些特殊群体,国家不仅在政策、上甚至在财政上都要给他们一定的优惠或者扶持,因此,“人合法人”就要强调成员的资格,不能像公司的投资人那样谁的钱多听谁的。这就是“资合法人”与“人合法人”的区别。农村集体组织加入方法与公司股东加入方法的区别是很大的。但是,这样的举例并不十分准确。因为合作社的成员,其财产权利和义务还是清晰的,只是在加入合作社时并不一定将其财产入社,而是以其身份入社。这种情况比较符合一些保护性产业和人群的特殊利益,如符合我国农村居民及其产业的现状。

还有集体法人的问题,即法人内部治理的问题。有些经济发达地区的集体经济组织中,已按照公司的方式组建了经济联合社、经济联合分社、经济联合公司及其分公司。一些地方已采用公隐私上的内部治理结构,建立了股东大会、成员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类似的机构。而在其他更多的地方,农村没有这样的机构。如果建立法人制度,希望也能建立这样的机构。当然,对于如何建立,还需要深入研究。

五、集体组织中的成员和成员权的问题

第261条特别强调集体中成员的权利。其实,法人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其中主要的就是社团法人;而社团法人都是有成员的,有成员,就有成员权的问题。只是过去的政策和忽视了这个要点,造成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方面存在缺陷。规定了这个成员权,事实上具有拨乱反正的含义。而且,在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政策和没有特别在意成员本身的资格和成员权利,这一点造成的麻烦并不多,因为有关安排听政策的。而随着经济发展,乡村经济越来越壮大,成员权的问题就不能不解决。因此,的这个规定,是很有现实意义的。

上文说到,现在经济发展起来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就要相对固定甚至固定化。很多年以来,我国有的地方先是提出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后来又提出增人不增股、减人不减股。这些地方性政策的精神,就是集体成员相对固定甚至固定化的思想的反映。其实,提出这些政策的地方都是经济发展非常好的地方,这些地方的农民集体成员不希望自己的利益被稀释,因而强烈呼吁成员资格固定化。而固定化以后,成员权的问题就彰显出来。比如,上海有些地方把农民的资格固定以后,有些人即使已进城多年,村里仍给他们分红,因为他们作为集体组织成员的身份一直没有消失。笔者在上海郊区调研中看到一个案例:有个人在城里工作很多年,配偶和孩子都在上海区,后来得到村里分红好几万元,他自己都感到惊讶。原来他所在的农村集体组织分红是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算起,村里成员资格固化了,成员资格就变成具有经济价值的成员权,因而给他分红。

现在,集体成员权的制度设计还不完善。比如,成员资格如何取得、如何丧失,成员权包括哪些内容,成员权怎样行使、怎样保护,都还是比较大的问题。据我们调查,这些问题在一些地方已经比较严重。比如,乡村治理过程中的财务问题就是成员资格和成员财产权利的焦点。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乡村治理时,这些问题是很有必要研究解决的。

六、集体所有权的问题

我国过去虽然没有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制度,但对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权一直是有规定的。不过,过去的立法和政策把农村集体所有权定义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方式,特别强调其政治上的意义。近些年来,从物权法到第261条规定的集体所有权,都强调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权是一种财产权。从一种政治性的权利演化到财产性的权利,其中的变化非常大。目前,我国社会对这方面的研究和讨论还是不够的。尤其在集体成员资格相对固定的情况下,集体所有权如何实现其民法上的价值,比如,成员如何在集体中行使权利?对此,现行政策和还是空白。

另外,过去的政策和强调以土地作为主要对象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权对农民生存发展和社会保障的作用,现在其合理性、正当性到底如何?很多人认为,这里有一个政策底线。那么,这个底线设置得是否合适?这些问题都有待研究。集体所有权如果是财产权利,就应该按照财产权利的规律制定相关;如果是保障性的社会权利,就应该按照社会权利的规律制定相关。显然,目前立法上的一些设想是不符合现实的。现在农民的很多社会保障只能通过城工商业反哺来实现,让农民以土地和农业来保障其生存和发展,显然是做不到的。现在,集体所有权的政治性色彩已慢慢淡化。

第261条规定的“成员”两个字的意义非常重大,下一步的农村体制构建必须依靠集体所有权,而集体所有权必须建立在农民家庭或者个人的成员权的基础上。物权法制定时有人说,这样强化个人权利,是不是把集体所有权变成了私有权?这种想法是不对的。前文说到,安康人民成立初期建立初级社和高级社的时候,农民家庭或者个人的隐私权利都保留着,当时的合作社当然是社会主义的组织体。第96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特别法人,就彻底解决了过去在这个问题上的争议。这些制度要点,在农村下一步发展中尤其要予以重视

关于集体所有权的问题,也有人提出,“三权分置”制度推行以后,集体所有权淡化了,因为立法上突出强调的是家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所有权,而不是集体所有权。这种观点,笔者也不赞成。我们调查发现,在农村推行“三权分置”,离不开集体法人,也离不开集体所有权。比如,在农村实行耕地的“三权分置”,实际上要把土地合并起来进行规模化经营,甚至有可能引进外来的农业公司,让城人或者外地人组织公司在农村经营,进行土地开发、规划,如种植果蔬、种粮食等。在这种情况下,不论是本土的家庭农场,还是外来的农业公司,基本上都不与单一的农户签合同,而是和集体签合同。虽然也有一些地方,“三权分置”的合同是和农民家庭或者个人订立的,但实践效果好的都是同集体订立合同的。同集体订立合同,可以避免上的各种难题。在这种情况下,集体行使权利,这个权利本身包括集体组织法人制度的适用问题,也包括集体所有权的适用问题。因此,淡化集体法人和集体所有权的考虑,不符合我国的国情特点。

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问题以及相关的“三权分置”问题

农民家庭或者个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运作的政策和基础,因此,对集体的作用要充分承认,对农民个人的土地权利也要加以重视。有观点提出,既然给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那么农村为什么还出现很多土地被弃耕?农民为何还要离开土地?解释这些问题时要认识到,农民也要生存和发展,而土地承包经营权发挥不了这样的作用。但是,农民不愿意放弃土地权利,他们即使在城打工甚至创业,已经定居城很多年,也不愿失去农村的土地。这就说明,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演化成一种财产权,不再发挥社会保障的作用。因此,决策者对这个问题要实事求是地认识到,推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势在必行。有报告证明,我国农村实行耕地“三权分置”的面积已经达到5亿亩左右,未来的发展空间应该说还是很大的。

“三权分置”是在尊重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重新把农村土地实行规模化经营,让土地能够产生更大的效益。建立现代化农业、绿色农业、环境友好型农业,必须建立这样的农业体制。因此,下一步推行乡村振兴战略、实现新型乡村治理,必须把“三权分置”当作一项重要的制度予以推广。为此,需要进一步研究“三权分置”中的问题。虽然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都对这些问题作了规定,但相关规定显得简单,在面临立法争议时,一些规则采取了模糊化处理的措施。如果要大力推行“三权分置”,就必须把地权运作的基础问题搞清楚。现在有一些重要的制度,还需要理论界予以解释。比如,“三权分置”以后经营权到底是物权还是债权?对此,争议很大。相关条文虽然表述得不细致,但大体上承认这样一种情形,就是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可以纳入不动产登记。在纳入不动产登记的过程中,这项权利就转化成一种物权。土地经营权如果没有纳入登记,就没办法转让、没办法抵押。因此,“5年登记”是制度建设中的关键词。没有纳入登记的土地经营权怎么流转?基本上就是按照租赁的方法进行流转。为什么还要保留租赁,而不把它变成物权?答案很简单,那就是,不能一刀切。

八、其他急需关注的四个问题

1、农村宅基地及宅基地使用权的问题

当然,首先要解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无序扩大的问题,把紧宅基地审批关。我国人口多而耕地有限,宅基地不断侵吞耕地,这个问题现在已经非常严重。另外,要推行宅基地使用权的“三权分置”。在全国范围内,无论是发达地区还是不发达地区,农村空地空房都很多,很多宅基地上盖起的房一年四季无人居住,只在春节时才有人住。现在城居民有到农村居住的强烈愿望,因而推行宅基地“三权分置”是很有前途的。

2、农村建设用地权利的问题

3、新型农村合作社问题

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成员权得到立法强化之后,新型农村合作社发展迅速,新的农民专注合作社法也随之出台。农村合作社的发展将成为乡村振兴战略和农村治理的重要抓手。我国农民专注合作社法制定时间并不长,但实施中出现了不能满足实践需要的问题。因此,有必要修订该法。

4、农村集体、农民家庭和个人的各种土地权利登记问题

从物权法的角度看,不动产登记非常重要。笔者在从事民法学研究的早些年,提出了不动产登记的“五个统一”,就是基础统一、效力统一、登记机关统一、登记程序统一以及登记证书统一。现在城里的不动产登记已经实现了这些理想。在农村,这“五个统一”还没有完全实现,但政策方面下了很大力气,推行农地登记确权发证。农村土地登记确实困难大,因为承包地多数是小块地,登记确权工作量很大、费用比较大。一些地方通过农村自己建立台账的方法来解决这个问题。无论如何,农村土地权利登记是财产权利的基础性制度建设,将其做好,对于下一步乡村振兴和乡村治理是很必要的。

【作者简介】

孙宪忠,国内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全国人大宪法和委员会委员,国内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

【大数据】

法典这样规范数字时代生活

光明日报

编者按:

从增设个人信息保护条款,到加大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法典适应数字时代发展态势,回应了当今社会的现实需求。针对互联网和大数据等技术发展带来的个人信息屡受侵害的现象,法典作出了具体规定,并且首次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纳入保护范围。这些条款,对我们的日常生活将产生哪些影响,起到什么作用?光明智库邀请专家分析建言。

本期嘉宾

国内政法教授、国内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赵旭东

北京法学院教授王成

华南理工互联网研究中心谢惠加

上海习近平新时代国内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华东政法基地研究员杨嵘均

视角1:总体透视

——法典在现行规定基础上,多处体现了鲜明的数字时代特征

光明智库:法典里和数字生活有关的条文大致包括哪些方面?

赵旭东:当前正处于数字信息时代,传统民商法的制度规定在新型交易模式面前需要进一步完善。在这样的背景下,法典既要充分反映数字时代特征并应对时代变革给带来的挑战,又要对数字时代的产物作出特别的制度安排。

比如,法典合同编第四百九十一条、第五百一十二条等条文,针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标的物交付时间等作出了特别规定,主要解决的是当前盛行的“网购”引发的争端。此前合同法并未就电子合同有关事项有所规定,导致隐私实践中存在很多争议。

王成:法典多处对数字时代出现的新问题作出了回应,其中更值得关注的是个人信息保护。法典保留了民法总则百一十一条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千零三十四条到千零三十九条又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这些规定涵盖了个人信息保护的主要内容,为其他部门法(比如行政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提供了民法基础,也为进一步制定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提供了基本法基础。

杨嵘均:法典反映出互联网时代信息传播快速性、广泛性的特征,也反映出知识经济时代隐私主体权利受侵害风险增加的特点。值得期待的是,在现行规定基础上,法典将进一步强化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在下一步主要工作安排中指出,将围绕国家安全和社会治理,制定生物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

视角2:数据流通共享

——法典可为数据保护提供原则性的依据

光明智库:数据保护的意义是什么,法典相关内容将发挥什么作用?

赵旭东:法典对数据保护的相关规定具有长远而重要的作用。一方面,规定可以调动权利主体保护数据的积极性,在权利受侵害时进行和索赔,进一步震慑侵权者;另一方面,我国正处于网络信息经济高速发展阶段,数据的合理使用可以促进产业经济的发展。法典在保护数据的同时,也为数据合法合理的流通和共享留出空间,比如对侵害个人信息免责事由的规定。同时,法典百二十七条对数据保护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为后续细化规定数据保护的单行法提供了立法依据。

谢惠加:数据不仅是数字经济发展的驱动力,也是提高数字社会治理水平的关键要素。为此,中共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场。

数据保护是数据开发和利用的前提。在我国尚未制定专门数据保护法的情况下,为适应数字经济发展和数字社会治理要求,法典百二十七条为数据保护提供原则性的依据。该条规定,“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我国现行,如果对数据的选择或编排具有独创性,那么该数据的集合可以作为汇编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如果数据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则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秘密保护条款进行保护。

杨嵘均:法典对数据保护作出的规定,不仅给具体的相关法案确立了基本方向,还能够给个人和企业提供良好的数据生活环境,通过净化网络数据空间、遏制和打击数据贩卖以及数据犯罪等违法行为,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进而营造良好的社会发展环境。

王成:此次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行踪溯源、人脸识别、疫苗研发等都建立在获取个人信息数据的基础上。如果这些数据被非法利用,后果不堪设想。法典关于数据保护的规定,是其他部门法的基础。数据处理流通和安全保护都需要依法进行,制定专门的数据保护法势在必行。

视角3:个人信息保护

——个人隐私和信息泄露事关每个人,加强保护任务艰巨

光明智库:法典从哪些方面对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规定?

赵旭东:目前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条款分散在各个部门法中,整体的规范框架以现在的法典以及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刑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作为主要依据。

法典将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在了第四编人格权中,其中,第六章是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典首先在千零三十四条明确了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其中“电子邮箱”和“行踪信息”首次被明确纳入了个人信息范畴,进一步加强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千零三十五条从个人信息的处理原则和条件方面进行了规定,延续了网络安全法“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法典还对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定了免责事由,如处理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为维护公共利益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等,这将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企业的处理成本。

王成:法典注重平衡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利用之间的关系。一方面,要求处理个人信息必须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安全以及信息主体同意的原则;另一方面,规定了可以在信息主体同意范围内合理实施的行为、可以合理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但是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以及可以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

视角4:网络侵权

——互联网企业或有互联网业务的公司如何合规经营?法典作出规定

光明智库:对于平台侵权,您怎么看?法典将发挥什么作用?

赵旭东:对于从事网络信息服务的互联网企业,法典提供了更细致的规则指引,“通知—转达—反通知—转达”的流程规定,有助于企业“照方抓药”,在面对权利人信息侵权投诉时,更好地保障自身利益。法典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权利人证明网络信息服务企业与网络用户成立连带责任的证明成本,要求互联网企业采取更加积极主动的态度应对网络信息侵权,由被动接收转为主动排查,有助于发挥企业的主观能动性。

杨嵘均:当前,平台侵权较为普遍,比如一些软件为了获取用户资源,在使用权限里设置很多不必要的障碍,如果用户不同意将无法使用该软件。还有一些网络平台获取用户资源后,贩卖出售用户隐私以获利。但由于立法缺失、资源占有不平等的原因,一般而言,个人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保护,平台由于缺乏监督而缺少自律。

谢惠加:法典千一百九十四条至千一百九十七条对网络侵权作了较为系统的规定,其主要作用表现在:

推动新兴平台经济发展。千一百九十五条第2款赋予平台根据侵权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决定采取何种必要措施的权利。这一规定符合平台多样性、产品多样性所决定的制止侵权措施差异性的特点。

打击恶意侵权投诉行为。千一百九十五条第1款规定,侵权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该条第3款规定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保障被投诉人的合法权利。千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及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协商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视角5:数字遗产

——法典继承编写明:“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光明智库:很多网友关注“数字遗产”问题。知识付费账、微信、购物券等虚拟物品将来是否能继承?

赵旭东:“数字遗产”继承的必要性,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数字遗产”是否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例如,关注量上百万的微博、头条,其引导互联网流量的能力具有巨大商业价值;二是能否满足被继承人的精神需求,例如,储存在微信里的文章和照片等具有人身属性的内容,往往是满足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怀念或追思的重要载体;三是是否符合财产属性,是否具有人身性。不具有人身性的“数字遗产”,如支付宝账户内的资产、购物券等,应允许继承。具有人身性的“数字遗产”,如社交账一般不允许继承。并且,大多数主流互联网服务运营商在用户协议中,往往都会约定“账归运营商所有”。但这并不排除当事人可依照规定继续使用这类“数字遗产”。如若公民希望将具有人身属性的“数字遗产”继承下去,可以预先采取一定措施,如将账、密码交由亲属保管。

王成:“数字遗产”能否继承,首先需要确定其是否属于遗产;其次看能否继承。根据千一百二十二条的文义理解,遗产需要具备财产属性。网络世界的虚拟物品五花八门,游戏币、购物券等由于有明确的金钱价值,财产属性更强。但微信、豆瓣等社交账是否属于财产,难免会引发分歧。这些虚拟物品与用户人格高度相关,在继承时可能会遭遇“人格权不得继承”的挑战。社交账户等虚拟物品不仅涉及用户自身的言论表达,还可能涉及与其他用户的通信与互动。这种互动既可能是公开的,也可能是私密的,会涉及他人的隐私权、肖像权、通信秘密等问题。是否允许对虚拟物品进行继承,还要考虑到对这些权益的平衡。

谢惠加:网络虚拟财产转让实际上转让的是一种债权凭证,其权利的实现需要网络服务商的协助,受用户与网络服务商之间合同的制约。因此,对于类似网络账的“数字遗产”能否继承,可能要取决于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商之间合同的约定。

光明日报(2020年06月04日07版)

【大生态】

中生态环境保护条款

相关条条款摘录:

编“总则”

章基本规定

第九条隐私主体从事隐私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编“物权”第二分编“所有权”

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二百八十六条业主应当遵守、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策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章一般规定

第九章买卖合同

第六百一十九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

第七编“侵权责任”

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千二百二十九条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致损侵权责任。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千二百三十条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举证责任。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千二百三十一条两个以上侵权人的责任大小确定。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序,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因素确定。

千二百三十二条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侵权人违反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千二百三十四条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是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是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的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千二百三十五条公益协商的赔偿范围。违法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是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1、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2、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损害造成的损失;

3、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4、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5、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大生态】

以绿色法典回应环境民生关切

国内法学会副会长、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负责人吕忠梅

法典第9条确立了“绿色原则”,即隐私主体从事隐私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是世界上部将环境保护作为基本原则加以规定的法典。它意味着对隐私主体从事隐私活动增加了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限制性义务,宣示了民法对绿色发展理念的贯彻。“绿色发展”作为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和人民对美好生活的追求的重要体现,如何处理好现代社会生活中个人隐私权利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是法典贯彻“以人民为中心”“人民至上”理念,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

确立和贯彻“绿色原则”,对人民群众、对子孙后代负责

人类进入21世纪,环境保护成为今天的法典必须作出回应的问题。从世界范围看,工业革命以后,人类对环境造成了前所未有的污染和破坏,欧洲各国法典因没有考虑资源配置可能付出的环境代价,所确立的意思自治、所有权绝对、过失责任等成为导致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日益严重的原因之一,进入20世纪50年代后,这些国家相继对法典进行修改,增加了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内容。

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也同样面临着环境问题,“未富环境先污、未强资源先枯”的情况亟待解决。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以对人民群众、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态度和责任,真正下决心把环境污染治理好、把生态环境建设好,努力走向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法典作为“社会经济生活百科全书”,有效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法治工具,回应生态环境问题对经济社会生活带来的巨大挑战,满足人民群众对更加美好的生态环境的向往,是时代所需、人民所盼。

法典遵循“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理念,把“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确立为从事隐私活动所须遵循的“绿色原则”,对传统民法秉持以个人利益中心的价值观进行了适度矫正。“绿色原则”通过民法基本原则对隐私活动的总括性规定的地位和功能,以限制隐私活动可能造成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方式调整人与自然关系,从根本上解决个人经济利益与生态公共利益的矛盾与冲突。

建立“绿色条款”体系,确保民生福祉得以实现

我国当今所面临的生态环境问题,既源于绿色发展的理念贯彻得还不够全面,使生态环境问题成了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主要制约因素之一:也源于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制度不尽完善,使国家提供生态环境公共产品的能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还存在“短板”,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环境就是民生,青山就是美丽,蓝天也是幸福,发展经济是为了民生,保护生态环境同样也是为了民生。”“绿水青山不仅是金山银山,也是人民群众健康的重要保障。”这些论述极大深化了传统民生理念、拓展了民生内涵、丰富了民生次,在生态文明新时代彰显与赋予了民生的物质利益基础上的环境利益。

首先是为满足人民对优美生态环境需要而进行优质生态产品的充分供给和公平分配。法典第242条、246条、247条、248条、250条、251条确认并扩展了宪法有关国有资源的范围,把重要环境要素纳入国有资源范畴,并重申“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为从全民利益、公众需要角度分配、管理和保护这些重要资源奠定权属根基。

其次是承认和尊重自然资源的生态价值。法典第325条对自然资源应“有偿使用”的原则性要求,完善了公共自然资源的配置方式,有利于避免公共自然资源无序开发利用导致的“公地悲剧”,维护自然资源的公共价值。第326条明确用益物权人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义务,增设对物权使用施加环境保护的限制,克服了传统自然资源物权制度设计“物尽其用”的单一经济价值考量,第346条明确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绿色原则即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彰显了土地等自然资源在满足特定主体经济利益诉求的同时,更需要服务于公众环境利益的环境民生需求。由此,自然资源不再仅仅是个人的“财产”,也是承载了“更普惠的民生福祉的生态环境。

再次是加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的违法成本,以更严格的制度保障环境民生。法典侵权责任编用七个条文规定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相比于原侵权责任法,在责任理念、责任范围、责任方式、责任程度等方面均有“升级”。第1229条将环境侵权责任原因行为确定为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扩大了环境侵权责任的规制类型与范围。第1232条增设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规定,第1235条对构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责任人费用承担的规定,在隐私责任以损害填补为指归的范围内极大加重了恶意违法者所实际承担的责任,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环境侵权的违法成本。第1234条和第1235条增设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制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与赔偿范围等规定,为法典与环境保护法有关公益协商制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衔接,奠定了立法基础。

法典通过助推实现公权与私权的良性互动的方式,积极回应环境民生关切,为满足人民对美好环境的需要提供了良好的民法基础。准确把握法典“绿色原卿”“绿色制度”的内涵,是有效实施法典、发展我国环境隐私制度的重要前提。

【营商环境】

对营商环境及公司运营的重要影响

上海律协专题研究报告

作为一部具有鲜明国内特色的,虽然其名称中含有“民”字,但因为是规范全社会的基础关系,被誉为“公民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在规定公民私权利的同时,也对法人的各项权利进行了规制,故必然会对作为法人的公司的运营及营商环境产生重要影响。

由于条款过千,本报告无法面面俱到,现谨立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大背景并结合公司日常营运的诸多方面,简要分析其对于公司运营的影响。

部分与优化营商环境

“法治是更好的营商环境。”是我国民商事领域的基础性,起着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亦能对于优化我国营商环境起到积极作用。

一、维护场主体平等,增强场主体法治信念

可以说,平等是的基调,产权平等保护是贯穿始终的一项基本原则。产权平等保护能够增强境内外企业和个人从事商事活动的信心和动力,是健康营商环境的重要指标。

从权利主体看,不管是国资企业、民营企业、内资公司、外资公司、亦或是这种规模的企业、本国公民还是外国公民,一律对其权利平等、依法保护。从权利类型看,不论是公民个人的人身权、人格权或是财产权、债权等等,都可以通过得到全面保护。

对不同所有制形式下的主体隐私权利予以平等保护,有助于保障不同主体尤其是小微企业、初创企业、民营企业在社会主义场经济下的平等地位,为各类场主体创造公平的营商环境,提供一个平等、良性的竞争平台,有利于帮助小微企业、初创企业、民营企业等群体形成积极且稳定的场预期,从而为社会经济发展和场交易繁荣提供有效制度保障。

二、帮助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

自我国物权法实施以来,对于流押、流质的效力一直是采取否定态度。债权人如果要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就必须经过法院拍卖、变卖程序,或者是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后与其协商并达成折价抵偿债务的协议。通过多年的实践证明,这样的规定其实是不利于债权人对于担保物权的实现。

为优化营商环境,对此作了慎重权衡,规范了关于流押、流质的相关问题,虽没有明确规定债权人可以以担保物抵充债权,但规定了债权人可以依法就抵押、质押财产优先受偿,若抵押财产或质押财产的价值超过了债权数额的,债权人应当将超出部分归还抵押人或质押人;反之,不足部分则应仍由债务人清偿。

在抵押、担保物的范围方面,此次将动产抵押范围扩大,不再局限于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现动产抵押的范围已经扩展至: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以及、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在权利出质的范围方面,将应收账款进一步明确为“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这就为实践中广泛存在的各类收费权担保提供了制度依据。

另外,此次还新增了抵押财产可转让的规定,该规定有利于更大程度发挥抵押财产的价值,也有利于抵押财产的自由流通,可以很大程度上提高场的交易流通性。

关于民间借贷问题,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这是我国在立法面次对高利放贷行为作出明确规定,这一规定对于维护场正常金融秩序、打击“高利贷”“套贷”等非法金融活动,具有重大的引领作用。

三、对公权、私权的边界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针对现实中“行使公权力导致隐私主体私权利受损”的问题,对公权力行使设置了明确的边界。

从一定程度上来说,一个国家里公权力制度的运行秩序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这个国家营商服务环境的优劣好坏。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政策要以保证有效实施为重要抓手,推进法治政策建设,把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不得违反法规随意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划定了公共事务与个人事务的边界,为正确处理政策与场、政策与隐私主体关系的提供基本参照。比如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等条款规定了政策部门的行政登记及收费职责;第二百一十八条对政策登记机关的信息公开提出了明确要求;百一十七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这些规定都是在隐私基本法面设定了政策职能机关及其的法定职责,同时也保护了隐私主体的相关权益。

不仅是民商事主体在进行隐私活动时的基础,也是政策机关行使公权力、履行职责的基础。各级政策应当以的颁布、实施为契机,减少不必要的行政许可,简化行政审批程序,规范行政决定、执行和监督救济程序,不断增强我国法治政策的制度竞争力,同时也能够进一步优化我国的营商环境。

第二部分对于公司运营的具体影响

节对公司资金融通行为的影响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公司作为重要商事主体,对外借贷等资金融通行为也越发频繁,大部分公司在运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发生或多或少的借贷,笔者认为的出台对公司借贷行为有以下几方面影响。

一、明确禁止高利放贷

新增“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该条款可谓是本次关于借款合同章节的更大亮点,通过隐私的形式来禁止高利贷,在单独的隐私案件中,给予认定高利贷合同无效以明确的依据。毕竟启动程序有相对严格的立案标准,施行后,对于受到小额贷款公司高利放贷迫害的个人或者企业,理论上可以不依靠程序,也能达到隐私案件中维权的目的。当然,理论和实践会有一定差距,但是无论在隐私实践中,能否达到以上效果,起码已经通过隐私立法的形式禁止高利放贷。由此对于公司运营需要向民间游资借款时,也是一个重大利好消息。

当然,有了禁止高利放贷的隐私依据,在认定高利放贷合同无效时,也要视情况而定,不能以偏概全。一般此类合同就真实本金以及允许的利息范围的约定,是有效的,而超出允许的“高利”约定,是无效的。在颁布之前,各地法院通过判决确认企业之间的资金借贷行为不应一律无效,此种判决已经突破了有关企业拆借合同无效的规定,进一步以法典的形式对法院前述隐私实践行为予以确认,在此不作赘述。

二、借款合同的利息约定问题

原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而此次第六百八十条第二、三款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这次改动,是将利息没有约定视为不支付利息的主体,从自然人扩大到包括金融机构等法人主体在内的所有主体。

这就意味着公司若作为贷款人,若与借款人约定了利息,但约定不明确的,还可以根据前述规定,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但是如果借款合同连利息都没有约定的,直接认定为没有利息。这就要求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谨慎对外出借资金,迫不得已出借资金时,也要务必对利息约定要明确、清晰,否则将面临资金被免费占用的不利后果,这就对公司日常的资金拆借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二节对于公司涉及担保事务的影响

一、对于公司涉及保证责任的影响

(一)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确的调整

很多债权人会要求债务人提供保证人,以备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以保障债权的实现。此次对于“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形,将原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修改为“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对于担保法里两种保证责任的定义基本没有改动,连带保证责任仍是保证人和债务人处于同一偿债顺位,无先后之分,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在保证人和债务人中择一主张债权;而一般保证责任具有补充性质,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债务人和保证人对偿债先后有顺序之分,债务人在先,保证人在后。两者更大的区别在于保证人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债务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对债务人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前,保证人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人则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这个调整,笔者认为立法者是为了避免债权人故意模糊保证方式的约定,加之保证人不了解保证责任的规定,在违背保证人真实意图的情况下,加重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在公司经营过程中,也不无公司经营者为了公司贷款需要,自己作为保证人签字画押的情形,同时也存在公司经营者个人举债时,用公司作为其保证人盖公章的情形,的上述调整,能促使贷款人、借款人以及保证人严格审核合同内容,以趋近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以达到诚实信用的效果。

(二)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确的调整

笔者认为这样的调整,实际同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确的调整方向一致,也是为了变相降低保证人承担的责任风险。在公司运营过程中,要务必注意到这几个调整内容,倘若公司是保证人时,在约定不明的情况下,风险较之前是降低了,而倘若公司是债权人时,不能再像以前那样模糊表述保证方式和期间,避免公司的债权无法如愿所偿。

(三)债权转让未通知保证人时保证的效力

而第六百九十六条款规定:“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新规强调债权转让需以“通知保证人”作为保证人继续在原担保范围承担保证责任的先决条件。因此,施行后,对于存在保证人的债权转让,公司需尤为注意该问题。如公司为债权转让方,其应当在债权转让时书面通知保证人;如公司为债权受让方或债务人,其应当积极督促转让方及时履行通知保证人的义务;如公司为保证人,则若未收到债权转让通知的,其有权主张不对转让后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当然,还有其他调整内容,本文无法面面俱到,只能选择笔者认为对公司运营影响较重的几个点论述。

二、对于公司抵押事务的影响

(一)对“抵押物转让不需要债权人同意”的相关分析

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以上第四百零六条规定系对原物权法百九十一条的颠覆,原物权法百九十一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即根据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毋须经抵押权人同意,只需知会即可。笔者认为,第四百零六条对于促进公司商事交易、债权债务处理,意义非常重大。

,允许在不注销抵押登记的前提下办理物权的过户登记或交付,大大降低了抵押人的交易成本。原物权法规定导致了许多公司如果没有充足的资金还清欠款并注销抵押登记,关于抵押物的交易就无法完成。而第四百零六条在面为摒除此阻碍提供了上的可能性。

第二,第四百零六条大大减少了买受人的交易风险。第四百零六条允许在不注销抵押登记的前提下交易,免除了买受人的垫资风险与后顾之忧。原先买家在垫资给卖家涤除抵押权前,交易标的物就被法院查封的案例比比皆是,更后可能会落得一个钱物两空的结局。新制度大大减少了买受人的这种垫资后合同无法履行的交易风险。

第四,第四百零六条符合物权制度的基本原理。抵押权是担保物权,是物权的一种类型。这种存在于抵押物上的抵押权,作为物权一旦登记即具有对世效力。即无论所有权人如何变动,作为物权的抵押权却不会发生变化。此原理为不经抵押权人同意可转让抵押物提供了上的法理支持。因此,只要承认抵押权具有物权的绝对效力,就应该肯定抵押财产的自由转让。物权法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对抵押物转让的限制过大,不利于物的自由转让,过度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难以达到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

第五,第四百零六条在促进交易与财产转让自由的同时,也充分保障了抵押权人的权利。

根据规定,抵押财产可直接转让,不以抵押权人的同意为前提。但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另外,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另行约定排除适用或限制适用第四百零六条,或者利用另行约定的方式改变第四百零六条中的一些内容以充分保障抵押权人的利益。确立新制度的同时,设定了一个由当事人自由约定的灵活性条款,使其符合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则,避免将新制度变成一个强制性规定。

(二)关于第四百一十六条的理解与运用

第四百一十六条规定:“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该条款乍看不太好理解,但简单概括来说即:出卖人将标的物出卖给买受人后,出卖人为了确保基于购买该标的物形成的价款债权,而在该标的物上设立抵押权,在法定时限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后,出卖人的抵押权优先于该标的物上设立的其他担保物权,留置权人除外。此处的规定类似于英美法系“价款抵押权”的概念。

第四百一十六条对公司日常交易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动产浮动抵押中,即对于在先担保物权人的影响。实践中,在先担保权人往往可能因担心其债权不能受偿而可能过度保守,通常不支持债务人从事具有一定风险的新项目。然而,价款抵押权正是因其受偿顺位的特殊性保证了价款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顺位,进而增强了债权受偿的安全。

除此之外,通常情况下价款债权人多数系在标的物领域深耕多年,在债务人违约时,较普通债权人可更为顺利通过在场上转售标的物变现标的物的价值,实现其债权。对于在先担保权人即已经设立的动产浮动担保权人而言,其利益并没有受到削减,反而获得更好的债权保障,这种保障不是指可以实现担保物权的责任财产的增多,而是增加了债务人经营盈利的机会,利于债务的偿还。

三、对公司对外担保的影响

第五百零四条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依照该规定,实践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未经公司决议程序,超越权限而与相对人订立的担保合同,若相对人是善意,则该越权担保行为有效,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若相对人是恶意,则该越权担保行为无效,担保合同不对公司发生效力。

那么施行后,公司作为债权人应如何确保与担保人签署的担保合同有效呢?首先,公司应严格审查相关担保文件,包括担保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决议文件,以及要求担保公司提供更新公司章程、股东和董事名单等并与公开资料比对。其次,公司可以增加防御性条款,例如要求担保公司承诺其已根据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进行内部决议,并对此设置违约救济条款;将担保公司内部决议作为担保合同生效的前提或者主合同义务履行的前提;要求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承诺其已获得公司授权,必要时,可要求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再次,公司可以变更交易模式,将担保公司变更为债务人之一,变担保为共同债务。

而对于提供担保的公司而言,如何防止公隐私定代表人提供越权担保呢?首先,公司应当强化印章、证照管理制度,并强化公司对外授权管理制度。其次,公司应完善章程中关于对外担保的规定,细化公司内部决议程序规范。

一、新增“中介合同”概念

将现行合同法中的“居间合同”修改为“中介合同”,“居间合同”这一概念,虽然由来已久,但目前的实践中仍存在许多不规范使用的情况。例如,一些房产中介公司在未出台前即直接使用“中介合同”这一概念;再如,部分公司从事贸易活动时,混淆“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的概念,或者简单地使用“委托合同”来代替“居间合同”,虽然居间活动的本质也是一种委托,但直接使用“委托合同”来规制居间活动,仍然会存在约定不明或条款不恰当等问题。

本次将“居间”这一措辞修改为“中介”,充分考虑到大量房产中介企业涌现的实际情况,“中介”这一概念已经深入人心,同时也更加便于其他不是专门从事中介服务的公司理解和运用“中介合同”,避免混淆使用合同类别。

二、未促成交易时,必要费用的承担问题

现行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但实践中,居间人因居间活动产生的交通费、通讯费等花费一般不会很高,因此在颁布之前,居间合同如没有特别约定必要费用的支付条款,居间人主张该部分费用需要承担较高的举证责任。从实务中来看,若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一般也不会向委托人收取费用。例如,房产中介一般在促成合同成立后,按照房屋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的标的额收取一定比例的中介费;一些帮助委托人规划贷款方案、办理贷款手续的“贷款中介”,也是按照委托人贷款收到的金额收取相应比例的服务费。

然而,随着的颁布,第九百六十四条明确规定了中介人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由此看出,其重要的变化在于双方可以通过书面约定中介活动产生的必要费用。在这种情形下,一旦有具体、明确的合同约定,中介人将有权直接根据合同约定主张必要费用,明显降低了中介人的举证责任,从合同履行以及隐私协商的角度增强了对中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

三、委托人“跳单”的处理方式

现行合同法并未对“跳单交易”行为作出具体规制,但“跳单交易”在实践中是普遍存在的。一旦出现“跳单”,中介人不仅丧失了原本的报酬请求权,还很可能损失前期投入的成本。的出台,为中介人提供了有力保障。第965条明确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在正式实施后,对于合同双方恶意“跳单”,绕开中介人直接进行交易的行为,中介人仍有权要求委托人支付中介费。这一规定是对中介场作出的必要规范,维护了中介场的合理交易秩序。但是,若委托人拒不支付中介费的,中介人提起协商,则需要承担相应举证责任,证明委托人绕开中介人订立合同,实践中需要中介人尽量保留中介活动相关证据。至于中介人的举证具体应达到何种盖然性标准,可能需要后续的隐私解释或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加以明确。

上述两个规定不仅是对中介人履行合同的保障,也从制度上规范了中介场,对专门从事中介服务的中小企业作出了扶持,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这些企业陷入资金困难问题。一方面,对于专门从事中介服务的企业来讲,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存在较高的前期投入,而是否能够收到服务报酬存在不确定性,其经营行为具有一定射幸性质。出台后,通过事先在合同中约定“中介活动的必要费用”,即便更终未促成合同成立,至少也能保证中介人收回前期成本。另一方面,针对“跳单”这种恶意损害中介人利益的行为,为中介人收取报酬提供了充分的依据,便于中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从而稳定中介场秩序。

此外,由于中介合同的本质仍然是一种委托合同,故在这一章的更后新增了一条兜底条款,即“本章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对于形形色色的中介活动,一旦相关规定出现空白,则可以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规定,为中介合同的履行乃至法院裁判提供了依据。

第四节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影响

伴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和房地产行业快速发展,物业服务场一方面繁荣发展,一方面乱象丛生,导致近年来围绕物业服务方面出现的相关纠纷数量大幅增加,比如业主拖欠物业费、物业公司的责任和义务不明晰、物业合同约定不清等引发的纠纷等。新增的“物业服务合同”专章,是在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的基础上,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和业主之间的关系作出的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为解决物业服务纠纷提供基础依据。本文择其重点进行简要分析:

一、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属于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在此基础上进行完善,第九百三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这一规定更倾向于保护业主的利益,将构成物业服务合同组成部分的“服务承诺”增加了前缀,即“有利于业主”,实际是填补了漏洞。施行后,物业服务人通过公开作出的承诺的方式来减少自身义务、侵犯业主权益等行为,将被明确禁止。

二、物业服务人的定期报告义务

在物业公司与业主的纠纷中,还有一部分是业主不满意物业费较高,而物业服务欠缺,或者业主认为维修资金使用不明晰的情况。因此,第九百四十三条规定了物业服务人的定期信息公开和报告义务:“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这一规定将是业主监督物业服务人勤勉尽职的重要依据,值得引起物业公司的重视,避免因自身的疏漏导致和业主之间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三、业主不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协商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在以往的实践中,一旦发生业主欠缴物业费的情况,物业公司很可能直接采取断水、断电等措施,逼迫业主缴费,甚至一些物业公司制定的合同中直接约定其有权采取这类措施。实际上,并非所有业主都是恶意拖欠,有时可能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业主无法按期缴费,比如今年的新冠疫情,发生很多人被隔离在家中甚至在外地的情况。对于一些无法通过网络缴费又隔离在家的老人,这无疑是雪上加霜。此外,在现代社会中,断水、断电等措施无疑会给业主设置诸多障碍,但即便发生协商,业主也很难举证因此导致的损失,或者金钱损失的金额很小,久而久之,业主愈发难以和物业公司抗衡。

因此,专门对此加以规制,明确禁止物业服务人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保障业主的基本居住权利,同时也能促使物业公司的服务更加规范化,防止物业公司滥用优势地位损害业主权益。

四、“高空抛物”相关的物业服务人责任

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比照现行侵权责任法,在关于“高空抛物”的规定中,除了增加了禁止高空抛物的原则、明确补偿人的追偿权、增加公安机关的调查义务之外,特别将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加以明确,即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以防止“高空抛物”现象的发生。实践中,一些高的业务希望在自家阳台外安装栅栏,以防止自家物品掉落或儿童跌落,但很多物业公司为了所谓小区的美观性,禁止业主安装栅栏,一旦发生儿童从阳台跌落的情况,不只是跌落的儿童面临生命危险,也极有可能损害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施行后,物业公司不仅无权阻止业主为保障自家安全安装阳台栅栏,更应当主动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五节对公司订立合同的影响

除前述新增关于中介合同的内容外,还对原合同法中部分内容作出修改,该等修改与公司在商业往来中如何订立合同息息相关。

一、对格式条款进行了“升级”

显然,在原合同法及其隐私解释的基础上,首先扩大了格式条款提供一方的提示说明义务,新增“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而非仅限于免除或限制对方责任的条款范畴。该等新增内容可以包括交货内容、付款方式及期限、验收条款等等。

其次将“不合理”作为衡量涉及“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是否有效的判断基础,即并非一律将此类涉及重大利害关系的格式条款规定为无效,而是施加了一个“不合理”的限定标准,换言之,如该等格式条款既合法又合理,其内容应属有效。

因此,实施后,公司在商业活动中需注意:,如公司作为格式条款提供一方,在设计格式条款时应采取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合理方式(如对文字、符、字体采取加粗、划线等标识)对条款内容予以提示或说明,避免合同条款无效;并且公司在设计格式条款时还需注意条款的“合理性”,在此基础上订立的合同即使对方提出格式条款无效主张,公司亦能提出有效抗辩。第二,如公司作为格式条款接受一方,其可以依据“升级”后的格式条款新规充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在交易中的弱势地位而吃亏。

二、完善了电子合同的规定

合同编进一步完善了电子合同的规定。其中,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第四百九十一条款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第四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五百一十二条还规定了电子合同的交付时间确立规则。

的相关规定明确了电子合同以及电子交易的书面形式属性,电子合同的成立条件,以及电子合同的订立地点和交付时间。这一系列规定体现了鲜明的数字时代特征,赋予了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无二的地位,确保今后公司签订电子合同、进行线上交易有法可依。公司亦可依据的规定来完善其现行使用的电子合同条款内容。

三、正式规定了预约合同

预约合同,指约定于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本约合同的合同。过去,虽然我国理论法学界一直承认预约合同,但合同法始终未对此予以规定,直至更高人民法院在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才首次使用预约合同的概念。

而则正式确立了这一概念,第四百九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显然,的定义赋予预约合同以独立合同的地位,其与本约合同相互独立,违反预约合同也非承担本约合同的缔约过失责任,而是承担独立的违约责任。

因此,关于订立预约合同,公司在商业活动中需注意以下几点:,公司在谈判、磋商时应慎重考虑框架协议、意向书的条款设定,如仅是初步合作构想,切勿作出将来一定期限内签订本约合同的约定,以免合作未达成而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节代位权新规对公司的影响

原合同法关于代位权的内容规定于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而第五百三十五条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较而言,对代位权的规定进行了以下明显调整:

显然,对于作为债权人的公司而言,代位权新规的实施将更加有利于其行使债权。一方面,允许代位权行使范围包括债务人债权的从权利意味着公司可以对债务人享有的担保物权等直接行使代位权;另一方面,债务人即使采取与次债务人勾结串通、虚设长期债权的做法亦难以再逃避债务,因为公司可以直接对该等长期债权行使代位权。总而言之,代位权新规赋予了债权人更大的自由,实践中可有效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七节对公司清算的影响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出现法定解散事由或者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解散事由以后,依法清理公司的债权债务的行为。对公司清算作出了有别于公隐私的规定,两者的区别将对公司清算产生影响。

一、公司清算义务人的界定

公隐私百八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公隐私解释二第十八条亦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依据公隐私及其隐私解释的规定以及以往隐私实践,有限公司清算义务人为其股东,股份公司清算义务人为其董事或控股股东。

而第七十条、二款规定:“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据的规定,无论有限公司还是股份公司,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一律为董事或理事等执行机构或决策机构成员(而非股东)。

显然,与公隐私关于清算义务人的规定并不一致,那在正式施行后究竟应当以何为准呢?事实上,这两规定属于新的一般法与旧的特别法的关系,并不能简单以新法优于旧法或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适用,而应追溯立法者的立法目的和立法原理去讨论。由于股东仅承担出资义务,而不承担实际经营管理义务,没有掌握公司的经营、财务信息等(股东即使行使知情权亦需要董事会的配合),因此将股东界定为清算义务人存在逻辑上的缺陷。相反,董事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其身份和职责决定了其在公司解散时具备担任清算义务人的行为能力。

因此,在施行后,公司如进行清算,其应当选择公司的董事作为清算义务人或组成清算组(无论公司是有限公司还是股份公司)。

二、公司清算后剩余财产处理

公隐私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那么出台后,实践中如公司面对清算后剩余财产应如何处置呢?虽然公隐私和对公司清算后剩余财产处置问题略有不一致之处,但目前通说观点认为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另有规定”的情形即指公隐私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内容。因此,公司仍应优先遵循适用公隐私的相关规定。

第八节对公司内部管理的影响

一、新增了用人单位的追偿权

以往,公司员工在执行工作任务中对他人造成损害,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当员工在事故中负有较大责任时,用人单位如何追偿,面一直未予明确。

而千一百九十一条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追偿。”

但需注意的是,这种追偿权并非可由公司任意行使。仅当员工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前提下,公司方可行使该权利。否则,仍然是按照公司承担替代责任的原则承担员工职务侵权的责任。

二、从上提出了以人为本的要求

从维护员工人格、尊重员工隐私、杜绝职场性骚扰等方面出发,对公司从上提出了以人为本的要求,彰显了的温度,主要表现在:

第四编系统阐述了关于人格权的规定,其中第九百九十一条规定:“隐私主体的人格权受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隐私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员工精神健康和性骚扰问题是目前我国职场中亟待关注解决的重点问题。在出台这方面规定的背景下,公司如未尽到要求的反性骚扰义务可能会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公司一方面应尽快建立反职场性骚扰和加强员工精神健康保护的规章制度,通过事前预防保护员工的身心健康;另一方面应完善对职场性骚扰的追究问责制度,如设置合理的调查投诉制度,对违反制度的不法员工严惩不贷。

三、规定了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

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据此,公司在租赁合同到期后,享有对租赁场所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租权。而实践中,若出租方拒绝以同等条件优先续租给承租方,公司作为承租方有权以优先承租权受到侵害,向承租方主张违约责任,要求其赔偿公司遭受的损失。

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作为新国内部以法典命名的,它的颁布与施行,将从多方面对公司的运营产生影响。同时,它的诞生代表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进一步落实,是我国迈进安康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标志。

本课题参与人(排名不分先后):

屠磊王竞周维能

【知识点】

法典中的49个重要知识点

1、胎儿享有继承权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隐私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隐私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第十六条)

2、八周岁孩子可以“打酱油”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隐私行为能力人,实施隐私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隐私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隐私行为。(第十九条)

3、成年人也会成为限制隐私行为能力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隐私行为能力人,实施隐私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隐私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隐私行为。(第二十二条)

4、基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隐私活动。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百零一条)

5、个人信息和网络虚拟财产受保护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百一十一条)

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百二十七条)

6、见义勇为非重大过失不承担隐私责任

因保护他人隐私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隐私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隐私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百八十三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隐私责任。(百八十四条)

7、协商时效延长至三年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隐私权利的协商时效期间为三年。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百八十八条)

8、未成年人遭性侵,成年后还能起诉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协商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百九十一条)

二、物权编的7个重要知识点

9、新设添附制度

10、三权分置——土地经营权来了

11、完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

适当降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特别是使用建筑物及其设施维修资金的表决门槛,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一条)

12、细化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规则

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第二编第十四章)

14、走向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的统一

删除了物权法中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具体登记机构的内容,为今后建立统一的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留下空间。(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二十七条)

三、合同编的6个重要知识点

16、电子合同开启无纸化时代

为了适应电子商务快速发展以及百姓网购需求的增多,法典规定,数据电文也具有效力,这意味着纸质合同将逐步退出互联网时代。(第五百一十二条)

针对近年来客运合同领域出现的旅客霸座、不配合承运人采取安全措施等严重干扰运输秩序和危害运输安全的问题,法典细化可客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第八百一十五条款、第八百一十九条、第八百二十条)

“禁止自带酒水”“特价、促销商品概不退换”法典完善了格式条款制度。(第四百九十一条、第四百九十五条至第四百九十八条)

20、“借一万、还十万”,网贷被套不用怕

针对近年来各界反映强烈的高利贷问题,草案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第六百八十条款)

21、房子被拍卖,承租者家在何方

为落实党提出的建立租购同权住房制度的要求,保护承租人的利益,法典增加规定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

四、人格权编的7个重要知识点

22、确立器官捐献的基本规则

针对当下组织或个人强迫、欺、利诱人体器官捐献现象,此次规定完全隐私行为能力人同意捐献器官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或者遗嘱形式。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千零六条)

23、预防性骚扰:明确机关、企业、学校责任

近年来,性骚扰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有调查显示,该问题常见于企业、学校等单位,而地铁站、公交车上、餐厅等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也是性骚扰频发之地。对此,规定了性骚扰的认定标准,以及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千零一十条)

24、姓名权、名称权的扩张保护

明确对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千零一十七条)

25、禁止非法收集个人信息

针对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他人的肖像、声音,侵害他人人格权益,甚至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等问题,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千零一十九条)

26、“标题党”“跟风党”或将承担隐私责任

对行为人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涉及的隐私责任承担,以及行为人是否尽到合理核实义务的认定等作了规定(千零二十五条、千零二十六条)

27、侵犯隐私权行为具体化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发展,侵犯隐私权的手段愈发隐蔽多样,此次与时俱进,规定了隐私的定义,列明禁止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具体行为。(千零三十二条、千零三十三条)

28、个人信息内涵的开放性

明确了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的原则和条件,构建自然人与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基本权利义务框架,合理平衡保护个人信息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规定国家机关及其负有保护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义务。(千零三十四条至千零三十九条)

五、婚姻家庭编的8个重要知识点

29、与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相协调

法典将收养人须无子女的要求修改为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千零九十八条项)

30、收养有漏洞,法典来护航

为进一步加强对被收养人利益的保护,在收养人条件中增加“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千零九十八条第四项)

31、离婚太冲动,30天内可撤回

为减少“头脑发热”式离婚,法典规定了离婚登记申请后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千零七十七条)

32、想离婚又多了一条径

针对离婚协商中出现的“久调不判”的现象,法典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一起离婚协商的,应当准予离婚,还对方一份自由。

34、离婚负债多,来辨析

根据社会发展需要,法典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千零六十四条)

35、离婚案件中二周岁以下子女抚养权不再有争议

法典将现行规定的“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为原则”修改为“不满两周岁的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以增强可操作性。

36、规范亲子关系确认和否认之诉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协商,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千零七十三条)

六、继承编的6个重要知识点

37、扩大遗产范围

删除此前对遗产的列举,以“合法的财产”一言概之,扩大了遗产的范围。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公民财产类型、财产形式日益丰富、增多,虚拟财产等新型财产可纳入遗产范围。(千一百二十二条)

38、丧失继承权受遗赠权可“失而复得”

新增丧失继承权情形的同时补充规定了宽宥制度。被继承人已知继承人对其实施了相应的违法行为,却愿意对继承人的过错行为予以宽恕,恢复其已丧失的继承权,应对其意愿予以尊重。(千一百二十五条)

39、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至侄、甥

为了财产更多流转在血亲家族中,而非收归国家,将代位继承扩大至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形,使得被继承人的侄、甥获得第二顺位法定继承人资格,突破了原先晚辈直系血亲的限制。(千一百二十八条)

40、增加打印、录像遗嘱新形式

增设了打印遗嘱与录像遗嘱两种法定遗嘱形式。(千一百三十六、千一百三十七条)

41、废除公告遗嘱效力优先规则

为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修改了遗嘱效力规则,删除了现行继承法关于公告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以更好保护民法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千一百三十五、千一百四十一条)

42、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

为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更好地维护继承人、债权人利益,增加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职责和权利等内容。(千一百四十五条)

七、侵权责任编的7个重要知识点

43、确立“自甘风险”规则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草案千一百七十六条款)

44、规定“自助行为”制度

明确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千一百七十七条)

45、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千一百八十五条)

46、完善生产者、销售者召回缺陷产品的责任

依照相关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千二百零六条第二款)

47、规范医患关系与患者隐私保护

进一步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明确医务人员的相关说明义务,加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千二百一十九条、千二百二十六条)

48、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规定生态环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并明确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规则。(千二百三十二条、千二百三十四条、千二百三十五条)

49、完善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同时针对此类事件处理的主要困难是行为人难以确定的问题,强调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并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行为的发生。(千二百五十四条)

亲子关系心理辅导篇(1)

〔关键词〕家庭心理辅导;系统论;辅导策略

一、家庭心理辅导的系统论观点

系统论认为,任何家庭都是一个彼此交互影响的紧密系统。个人问题只是家庭系统功能失调的表现,因此,进行心理辅导时,应把学生个人心理问题放在其家庭系统中考虑,辅导的侧重点由只关注学生的问题,变为改善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辅导的过程就是将“问题”变成“关系”,再从“关系”中寻找解决问题的答案。

每个孩子都是在特定的家庭环境中长大的,家长是对孩子的心理健康和人格形成影响更大的人,每个孩子身上都有家庭的烙印。在家庭环境中,家长塑造和改变着孩子的认知、情感、态度和行为。对那些因家庭关系失调而出现问题的学生进行心理辅导时,需要有家长的共同参与,家长不是家庭信息的被动提供者,更不是孤立的旁观者,而是学校心理辅导教师的助手,有时甚至是需要接受辅导的当事人。

二、家庭心理辅导的步骤

按照系统论的观点,笔者在家庭心理辅导时一般采取明确问题、深入分析和跟踪辅导三个步骤。需要指出的是,这三个步骤是为了研究方便而对辅导阶段作出的划分,未必是每个辅导个案都必经的过程,有的个案只需调整家庭的角色就能够完成全部的辅导过程,而有的则必须进行跟踪辅导,直到当事人的症状真正好转。

步:明确家庭关系出现了什么问题,调整家庭关系中的角色定位。

作为学校的心理辅导教师,笔者在介入学生的家庭之初,都要让每位家庭成员意识到自己当前的家庭角色定位,尤其是父母亲对孩子的教育态度和成长期望。在寻找家庭结构中的偏差时,笔者有时采用“家庭形象雕塑”的技巧来测定各成员的心理知觉,即让每个人排列出各自心目中家人关系的位置及距离远近,从而发现家庭关系的症结所在。此外,“画家庭图谱”的方法对快速又准确地找到家庭关系的症结也很有帮助。利用系统论的专注知识,可以让父母认识到孩子的问题根源在家庭,每位家庭成员都对孩子的心理问题负有责任。家庭中的权威成员更要明白“权力越大,责任越大”的道理。

这位母亲表面上是为了女儿好,其实她所表现出的软弱,无形中加重了女儿的症状。在家庭心理辅导中,笔者首先让母亲尽量控制情绪,表现得坚定一些,使她由辅导对象变为我的辅导助手。在女儿哭泣时,母亲也坐得很直,不再表现得对女儿特别关注了。我鼓励母女俩进行沟通,暗示女儿已经长大,提升她面对问题的能量。这对母女由于朝夕相处而纠缠得太紧,父亲很难进入她们的系统。更后,我让母亲意识到只有通过她们自身的努力才能解决问题,进一步明确了她们各自的家庭角色定位。

在家庭心理辅导时,每一个家庭成员都是需要辅导的对象。心理辅导教师要帮助家庭成员了解家庭关系问题的结构图,认识自己在家庭中的角色定位,然后才能针对整个家庭的错乱角色作出适当调整。

第二步:深入分析家庭问题的心理原因,制订并执行改善家庭关系的辅导策略。

改善出现问题的家庭关系既是家庭心理辅导的核心内容,也是更难的一个环节。在对当事人进行心理辅导的同时,辅导教师应对其家庭成员间自我界限的清晰度、成员间的沟通方式、权利的分配与执行、情感上的亲近与否等因素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把辅导重点放在家庭组织关系中的角色转变上。辅导教师应针对不同的家庭问题使用不同的策略与方法,有效纠正家庭结构上存在的问题,促进家庭功能的改善。

案例3:一名高三男生由母亲带到心理辅导。母亲反映,儿子一到考试就焦虑,会出现手麻现象,严重时整个手臂都动不了,而且他只要一想到手麻,手就会自然麻起来。他平时不会有这种现象,只有考试前和考试中才有,而且越临近考试越明显。笔者在辅导中曾让该生尝试让自己手麻,他经过意志努力,告诉我“手真的麻起来了”。

笔者在了解和分析了该生的家庭信息后发现,原来在高二分班时,该生喜欢文科,而父亲却替他选报了理科。高三填报高考志愿时又出现分歧,孩子想报水产,而父亲却让他报考外贸学院。为此,该生与父亲如同仇人,在家中水火不容,连吃饭都不愿坐在一起。

经过分析,笔者决定暂时不对他“手麻”的症状过分关注,而是只作简单解释,先设法改善他们僵持的家庭关系。在与该生单独交谈时,笔者针对他能够“用意念使手麻起来”这件事,启发他考试与“手麻”是没有必然联系的,使他意识到自己潜意识里有不想参加考试的念头——因为讨厌父亲,于是不想为父亲替他作的选择付出努力。在与他母亲交谈时,我反问她:“为何总是由您来反映孩子的情况,而听不到他自己的声音?”暗示家长对孩子干预过多。笔者建议他们开一个家庭会议,每人都有平等的发言权,相互尊重对方的看法。后来,父母终于转变观念,尊重了孩子的选择,孩子的考前“发麻”现象也自然消失了。如果没有对该生进行深入的家庭分析,仅仅从矫治他的“手麻”症状入手,可能就会陷入心理辅导的困境之中。深入分析,策略得当,避实击虚,是本案成功的关键。

通过前面两步的辅导工作,家庭问题的根源基本找到,辅导措施的落实也基本完成,有的家庭能够通过内部的自我调整实现家庭系统的重构,辅导过程便结束了。但是,大多数的家庭则没那么幸运,家庭关系的改善并不能一蹴而就,还需要跟踪辅导和干预,以避免可能出现的问题反复。

案例4:陈某,女,高三学生。有一次在家洗澡时,她母亲从下看到她映在卫生间玻璃窗上的身影,于是上告诉了女儿。母亲的话对于正处在青春期、性格内向的陈某触动很大。正巧当天傍晚她看到住在对面房里的两个青年一边谈论着什么,一边朝自己这边笑。从那以后,她洗澡时总怀疑那两个青年在偷看自己,在上学上跟踪她,甚至在家复习功课时也能听到他们在谈论自己的相貌。当她告诉母亲时,母亲起先认为女儿在开玩笑,后来也将信将疑,当女儿回家时都要往下巡视一番。父亲更加着急,用三合板封死了卫生间的玻璃窗,将家里所有的窗帘都放下来,女儿上学时他悄悄跟踪也没有发现异常。他们虽安慰女儿:“哪有什么说话声音?”“窗户都封起来了,谁也看不到了。”但没有效果。

笔者认为,前面的心理辅导只注重了陈某的个人问题,家长的参与也只是为了协助辅导陈某,而家庭心理辅导的重点还是要设法改善陈某旧的家庭关系,重建一种新型的家庭关系,因此还需要进行跟踪辅导,巩固辅导效果。于是,为了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促进家庭关系的改善,笔者建议父亲在繁忙的工作中抽空多关心女儿的学习与生活,每天上学由父亲接送,大大增加女儿的安全感,父女关系得到改善。每天晚饭后,要留出一段家庭谈天的时间,双休日组织一次家庭郊游活动等,和谐的家庭氛围逐步建立。经过两个多月的努力,陈某的症状得到了彻底改善,她也成功考入。

三、家庭心理辅导的注意事项

系统论将家庭看成一个动态的系统,家庭心理辅导的过程就是改善家庭关系的过程。一切家庭问题的产生均来源于家庭关系不和谐,一切家庭问题的解决也归结于和谐关系的重建。在家庭心理辅导的过程中,我们要注意的事项有以下几点。

1、辅导教师对家庭关系的关注要重于对学生问题的关注。辅导教师不能仅仅纠缠于单纯解决学生的问题,而要向家长解释清楚学生的问题与家庭系统之间的关系,家庭的每个成员都要对此负责,并要与家庭成员就辅导目标等达成一致性意见,共同作出改变的努力。

2、使家庭积极面对现实,而不是纠缠于“过去”。家庭心理辅导的目标是解决“现在”的家庭关系问题,而不是一味地纠缠于“过去”。适度挖掘过去的经历是可以的,如果太强调“过去”的意义,只会激起大家对“过去”伤痕的回忆,使问题更难以解决,而且还有可能引起新的家庭矛盾,使问题更复杂化。

3、在改善学生家庭环境的同时,不可忽视孩子自主性的提高。家庭心理辅导是通过改善学生的家庭关系来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帮助学生解决心理问题的。但是,辅导教师还要注意不能太偏重家庭环境的改善,还要设法提高学生的自主性。

四、家庭心理辅导的困惑与思考

经过多年的心理辅导,笔者认为家庭心理辅导与学校心理辅导相结合,对于解决学生的心理问题十分有效,因为这是从学生的问题根源入手解决其根本问题,共同的目标也很容易使家长与学校双方形成教育的合力。不过,在具体实施中也常会遇到一些困惑。

1、家长观念保守,扭转困难

大多数家长能够认识到孩子身上存在的问题,并肯配合学校的辅导工作。当辅导教师指出其家庭关系中的问题时,很多家长可能碍于面子,心里不愿承认,也不愿为此努力。由于家长的观念难以扭转,学校心理辅导便得不到家庭强有力的支持。针对这种现象,学校与社会可通过专家讲座、家长沙龙等活动进行宣教,帮助家长转变传统观念。

2、家庭辅导策略难实施,更难持久

3、在复杂的家庭关系面前,辅导教师面临着保持中立的考验

当心理辅导教师真正介入家庭时,随着了解的深入,复杂的家庭关系呈现在面前,辅导教师往往会面临中立原则的考验:要么难以保持中立的立场,对家庭中的弱者同情和关注过多;要么始终保持中立,同情家庭中的每一位成员,表面上做了很多,实际上却什么也没做。针对这种情况,笔者想引用家庭治疗大师萨尔瓦多·米纽庆(Salvador Minuchin)的一句话:“作为一名家庭治疗师,我不是去治疗家庭,而是帮助家庭发现解决问题的可能性。”因此,在介入家庭和实施辅导的不同阶段,我们可能会支持或干预家庭成员中的某个人,这并没有违背中立原则,因为从介入的全过程看,我们是站在中立的立场上的。

主要参考文献:

[1]傅安球。实用心理异常诊断矫治[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1、

[2]申荷永。心理分析[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

亲子关系心理辅导篇(2)

一、家长更需要心理健康的基本知识

由于家庭背景和成长经历不同,每个高中学生都有其独特的个性心理特征,其心理问题也是五花八门,归结起来主要是学习障碍、人际交往、情感、家庭等几大类,在心理辅导的过程中,我们发现这些看似心理面的问题,其形成与发展同家庭背景和家庭环境却有十分密切的关系。例如,现在家庭结构的稳定性受到社会经济和文化思想的冲击,不少学生因为父母离异、单亲家庭、隔代抚养等心理失衡,导致学习一落千丈,出现人际交往障碍、情感障碍等。再如,家长把自己的人生目标转移给子女,为子女设计过高的学习目标,巨大的心理压力使学生无法喘息,长期积累容易出现早期抑郁症状。

针对这些现象,我们认识到充分挖掘家庭教育这一强大的教育资源,弥补学校心理辅导势单力薄的不足,建立有效的家庭心理教育机制,对学生的终身发展必将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因此指导家长们为学生营造良好的家庭心理环境便成为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校通过召开各年级家长会,对家长进行心理健康教育的基本知识培训。帮助家长了解家庭教育对孩子成长的重要性,为家长提供一些教育孩子的知识和技巧,指导家长转变教子观念,注重自身良好心理素质的形成,营造家庭心理教育的环境,以崇高的理想和追求、优秀的品格和行为影响孩子。这些措施为学校与家庭合作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指明了方向,为家长提供了家庭心理教育的思和方法。

学校在每年高考前夕聘请心理学博士、福建省教育学院的程灵老师为高三学生及其部分家长进行考前心理辅导。在考前要注意营养、睡眠,调整好考试状态;在考中父母要积极配合考生保持积极稳定的情绪和良好的心态,比如考完一门科目不要询问考试的情况、注意做好后勤工作等;在考后家长要及时做好对考生的保障工作,如对于考后感觉不太好的考生要多加注意,防止他们做出不理智的行为,等等。在大约两小时的报告中,学生及家长都聚精会神地聆听。会后从班反馈来的信息显示,学生及家长都感到受益匪浅。

心理辅导通过校园心理小报心桥和心理健康专栏心育专门出版家长专刊,作为家长获得教子经验和心理健康教育知识的重要阵地。小报设计了“校园心闻”“理论园地”“学生天地”和“家校互动”。“校园心闻”主要介绍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工作动向;“理论园地”主要介绍家庭教育的一些方法、高中学习生活的特点等;“学生天地”主要刊登学生的一些心语,报道学生课内课外的风采等;“家校互动”为家长和学校沟通提供一个平台,主要反映家长对学校的意见、学校给家长的建议以及亲子的沟通与交流等。心桥和心育作为家长和学校相互沟通交流的桥梁,从发刊以来,受到学生和家长的好评。

二、家长要真正了解孩子存在的心理问题

辅导接待前来心理求助的学生,倾听他们的描述,分析判断他们的负面情绪来源,其中由于家长不理解引发的心理伤痛占据很大的比例。根据辅导工作的具体进展,我们会不定期地邀请一些家长走进心理辅导,目的在于加强亲子沟通,让家长在较为民主平和的气氛中倾听孩子的心里话。有时让家长旁听心理辅导的过程,辅导结束后请家长发表感想。根据来访家长的要求和家长的特点,有时也请家长一起参与辅导。通过角色互换、改变认知评价、亲情沟通等方法,改变家长对孩子的思维定势,增进双方的了解,以建立良好的家庭互动关系。

2009年9月,我校举行首届校园心理剧大赛,要求学生根据自己和身边的心理现象写成剧本,倡导自编、自导、自演,更后达到心理自助的效果。高一、高二两个年级学生共创作了四十余篇心理剧本,写出了学生更关心、更焦虑、更痛苦的事,也写出了他们如何借助老师同学和自己的力量走出心理困境,感人至深的剧情反映的都是学生的真实学习和生活情况。很多情节家长是想象不到的,所以,决赛那天,我们邀请了部分家长来观看演出。剧情牵动着所有人的心,家长和学生观众一起为台上的困扰而揪心,看到台上的母女和解、父子释怀,台下的家长也都喜极而泣。高二一班演出的木棉花下描写一位单亲家庭母亲辛苦劳作只盼女儿成才,不料发现女儿“早恋”,恨铁不成钢的教育导致女儿出走。迷茫中在所谓的“男友”开导下,劝回出走的女儿,还澄清了他们的关系,其实他们只是学习互助组合。真相大白,母亲后悔不已……剧情很简洁,家长反映说,这个剧就像写自己家的孩子,原来生交往,并不一定都是早恋啊!

三、家长也需要接受心理辅导

亲子关系心理辅导篇(3)

关键词:父母教养方式;生心理危机;高校辅导员心理干预

教育的目的是什么?我国基础教育虽然提出要培养人的能力,激发学生学习兴趣,但现实的衡量标准却是能否考上,高考成绩的高低。很多学生的心理问题被高考的强大压力所掩盖,同时很多学生在高中阶段被灌输一个观念――进入,万事轻松。学生进入后发现有很多比自己优秀的学生,考试成绩不是衡量优秀的唯一标准,以综合指标进行评价。此时,我们发现,生群体中因为心理问题而发生的意外事件远高于中学生。这背后的原因有哪些?高校辅导员如何及时识别心理问题、初步的心理干预成为不容回避的问题。

一、原因探析

人是社会性的动物,社会化是个体由自然人发展成为社会人的一个持续性的、伴随人一生的过程。社会化涉及社会和个体两个方面,家庭、学校、大众传播媒介、参照群体等是个体社会化的载体。父母与子女构成的家庭是社会更基本的单位,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是家庭教育中主体要素之间的关系。家庭教育是“面对面”的交往群体,家庭给予个体的非正式教育比正式教育对少年儿童发展的影响更大,在个体社会化中有着特殊的价值和作用。亲子互动方式、内容不同,导致不同的家庭教育效果。造成学生心理问题的原因有很多,作为基础性教育,家庭教育一旦出现失误和偏差,在教育对象身上便会留下不可抹去的烙印。家庭教养方式正确与否是造成学生心理问题的重要且基础性原因。

二、应对措施探究

家庭教育的失误和偏差在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中很难弥补或剔除,当学生中出现心理危机学生时,作为高校辅导员应本着“关爱为主,挽救学生”的原则处理此类问题。具体可以从下几方面着手:

1、收集信息,与社会支持力量建立联系

辅导员是生在校接触更多的教育者,对于心理危机学生,辅导员应快速、详尽的收集该学生的信息。入学前特殊的学习、生活与家庭教育状况,是造成该类学生心理问题的基础性和关键性因素,所以全面了解其入学前的状况至关重要。主要途径有:查看学生学籍档案;与学生家长沟通,及时反馈信息双方配合,但向学生本人保密;从其他学生中侧面了解等等方式,以了解该生过往的生活以及教育经历。如果有学生心理普查的相关资料,辅导员应详细查看该生心理普查中各项数据,与心理联系,以做到精确掌握学生心理基本情况。掌握该类学生基本信息,以保证之后的谈话有的放矢。

2、接触与交流

3、控制与稳定

课堂、学生宿舍是学生在校生活、学习的主要场所,每个辅导员带的学生众多,且不可能随时随地关注心理危机学生的心理状况,这就要求辅导员安排学生干部、学生党员及其舍友关注学生动向。此项工作应注意:⑴以合适、恰当的理由告知他们关注该生的理由,不应将全部实情告知学生干部、学生党员;⑵这种关注不能让心理危机学生知道,以免对其造成心理压力。

4、对需求提供支持帮助

通过前期关注与沟通,如果心理危机学生对辅导员明确表示信任,且主动向辅导员寻求帮助,此时辅导员应通过加强即时的和延续性的安全保障,提供生理和情绪上的安慰与帮助。搭建良好的沟通渠道,确保及时、全面的了解与掌握学生思想状况与心理动向。

5、与其他援助服务建立联系

引文注释

①彭文涛。父母教养方式研究概述[J]。阴山学刊,2008(1)。

亲子关系心理辅导篇(4)

近年来,随着小学心理健康教育课的普及和规范,游戏辅导技术被广泛地运用在小学心理健康教育之中,成为心理教育研究的重点内容之一。上个月我参加某校的心理活动课教研活动,教师们推出了雨滴声与拍手相呼应以释放压抑情绪的“雨点变奏曲”游戏、感受团队协作精神的“齐眉轩”游戏以及“用身体写字”“松鼠和大树”“解开千千结”“一条龙”“大风车”等游戏。游戏在心理教学中的运用不仅活跃了课堂气氛,而且发挥了学生的主体作用。学生们通过参与游戏活动来表达自己的内心情感,调适自己的紧张情绪,增进了团队意识。但与此同时,游戏辅导的针对性和科学性还有待进一步探讨。

一、游戏辅导理论简介

游戏辅导是由儿童喜欢的游戏活动发展而来的。游戏辅导是借助游戏这一媒介,利用心理学的原理和方法促使当事人在玩耍中发生改变的教育活动。更早研究和整理如何利用游戏进行儿童心理分析和治疗的学者安娜·弗洛伊德(Anna Freud)认为:当构成个体人格的“本我”“自我”和“超我”之间按各自的运行法则运行时,会出现冲突,其体内积累过多的心理能量不能得到有效地疏解而被压抑至潜意识时,就会产生心理方面的困扰。游戏治疗就是借助游戏这个媒介分析潜意识,将这些尚未解决的潜意识内容,提升到意识面,从而彻底解决问题。其辅导的步骤首先是通过游戏过程和儿童建立良好的关系,帮助儿童做好治疗前的准备工作,其次是借助游戏帮助儿童进行自由联想和梦的分析,进而分析潜意识。

游戏辅导理论的另一个代表人物是娃芝娜·爱丝林(Virginia Axline),其主张把当事人中心学说应用到孩子身上,创造了儿童中心的游戏治疗。以人为中心的游戏辅导理论认为治疗者与被治疗者能否建立起一种具有治疗功能的关系,是治疗能否成功的关键。当儿童感受到治疗者的温暖、接纳、兴趣、关怀、理解、真诚以及同感时,便能自我改变;若能够改变原有的价值条件,建立起以儿童为中心的人性化关系,就会带来儿童的改变与成长。治疗方法是通过建立无条件尊重、同感、真诚三个条件的辅导关系以实现儿童的改变。她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游戏辅导应该遵循的原则:即与孩子热情友好相处的原则,理解接纳孩子的原则,包容、自由表达内心感受的原则,感受反馈和自我领悟的原则,尊重孩子自我解决问题的原则,相信孩子有作出选择和着手改变自己的原则,循序渐进和限定性的原则。爱丝林提出的游戏辅导的原则在当前的学校辅导中仍有指导和借鉴意义。

二、游戏辅导技术在小学心理健康教育中的应用

1、利用沙盘游戏技术开展心理辅导

沙盘游戏是利用白沙和玩具进行心理治疗的方法。来访者在一个自由与受保护的空间中,在治疗师的陪伴下,通过摆放一些缩微模具和塑料沙盘中的沙子,根据个体自身的内部状态创造出一个相应的外部世界。来访者在自由与保护、治愈与发展以及发展与创造中,达到自我康复和自我成长。沙盘游戏治疗作为一种独立的心理治疗体系在欧美应用广泛,是目前上影响深远的心理分析技术,现在正逐渐被我国学校教育所采用,成为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重要内容。据调查,我国许多中小学已经使用沙盘游戏技术,且受到学生的普遍欢迎。学校沙盘游戏的临床实践发现,沙盘游戏不仅适用于个体心理辅导中的学习困难、创伤修复与治愈、注意力困难、情绪问题、人际关系问题、自信心提高以及成长发展等方面,也适用于团体心理辅导中的班级建设、同学关系、沟通与交流、自信心增强等方面。沙盘游戏的基本思想在于:随着沙子从手指间滑落,游戏者的心理便开始异动,沙子以它的流动性和可塑性,使学生任意发挥想象力,帮助学生克服语言表达不完善的困难,使之能够自主、轻松地在愉悦的环境中获得教育。利用沙盘游戏开展心理辅导,在培养学生的自信与人格、发展想象力和创造力、培养良好性格习惯等方面有积极的作用。

2、利用心理游戏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教学

心理游戏是一种在团体情境中提供心理学帮助与指导的重要方式。它是通过团体内人际交互作用,促使个体在交往中通过观察、学习、体验,认识自我,探讨自我,接纳自我,调整和改善与他人的关系,学习新的态度和行为方式,以发展良好的生活适应的助人过程。心理游戏的活动很多,我们能从许多书籍中看到游戏活动的介绍:如徐光兴主编的儿童游戏心理辅导,唐思群、屠荣生编著的师生沟通的艺术第九章“沟通的团体游戏”,以及网上搜索“团体心理游戏百例”都能找到利于学生心理发展的游戏活动。教师们可以有选择性地将这些游戏运用到教育教学之中:课前用心理游戏导引教学内容,课中用心理游戏发展学生的认知,课尾用心理游戏升华学生的情感。在心理辅导教师带领下,各具特色的游戏活动能有效调适学生情绪,促进学生自我发展,活跃课堂气氛,提升心理健康教育教学质量。心理游戏辅导不仅能为学生创设一个温馨、和谐、宽松、自然、平等、尊重的环境,而且能借助游戏中潜在的力量,推动学生自我发展。实践证明,游戏辅导在心理健康教育中的运用,对学生个性心理、认知心理、社会性发展都有重要意义。

3、利用亲子游戏开展心理治疗

亲子游戏治疗是一种直接将父母纳入游戏过程的治疗方法,是父母在受过训练的辅导教师的督导下,协助其情绪或行为有困扰的孩子进行改变的直接过程。随着教育的发展,学校教育逐步引领家庭教育向科学化发展,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合作已经成为当今教育发展的趋势。学校开展心理游戏辅导时,可以借助家长这个教育资源,把家长变成协助孩子改变过程中的一环。学校辅导教师要培训家长掌握游戏治疗的技巧,指导家长学会与孩子活动和相处的正确方法,并针对孩子成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行为,通过亲子游戏进行调适。我区的笔架山小学就是请家长到校,共同关注孩子的心理健康教育,参加亲子教育和亲子游戏活动,将家与校、师与生、父母与孩子融为一体。利用亲子游戏开展心理治疗,孩子们积累了感觉印象,减少了问题行为,增进了与父母间正向的亲密关系。同时,孩子们在各种游戏中体验生活,学会思考,学会以正确的方式处理事情。

三、游戏辅导在小学应用中需注意的问题

游戏辅导是以游戏活动为中介,让儿童通过参与游戏活动,自由表露自己的情绪和内心思想,体验与反思自己的行为,同伴经验,从而达到某种建设性效果的心理辅导活动。教师在开展此类活动时需注意:

1、游戏辅导内容的选择要科学。儿童游戏很多,有机能性游戏、体验性游戏、获得性游戏、创造性游戏,也有实践性游戏、象征性游戏和规则性游戏。教师要认真了解和研究游戏的基本内涵,并在此基础上选择适合于学生心理发展需求,适合于课堂教学需要的游戏,为学生和教学服务。

2、游戏辅导环境的设置要适宜。游戏辅导的面积要在30平方米左右,位置设在不打扰其他个案和同事的地方。内应该提供视觉上的隐秘性,色彩柔和,不宜太刺激。游戏辅导中更好有水槽、沙盘、玩具、绘画工具、桌椅等。

3、游戏辅导程序的设计要合理。每一次辅导中进行什么游戏,每个游戏进行到什么程度,辅导教师都要预先安排和设计妥当,制订详细的游戏辅导方案,包括:目的、时间、人数、场地、玩具、游戏方法、活动程序、注意事项等。

4、游戏辅导过程的观察要细致。在游戏辅导过程中,辅导教师要认真观察孩子的面部表情、语言表达、玩具使用以及活动情况,同时要作好记录。

5、游戏辅导教师的指导要规范。游戏辅导的目的是对儿童的内心世界进行再整理。在游戏辅导过程中,辅导教师基本态度和原则是与儿童建立良好的关系,让儿童自由表现内心深处的世界,尊重儿童的个性特点,不排斥、不说教、不单方面终止辅导。

亲子关系心理辅导篇(5)

一、心理状况分析

通过课题研究获得以下认识,离异家庭中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认知方面

上课注意力涣散,不能集中,注意的稳定性较差,难以持久,观察问题不仔细;记忆力差,表现为记得慢而忘得快,尤其思考问题容易受情境影响,思考缺乏广度和深度,反应迟缓,不能变通。

2、人格方面

具体表现为自我评价较低、不敢与他人交往、对他人采取冷漠的态度。面对家庭的突然破裂,这些孩子闷闷不乐,容易悲伤,情绪低落,兴趣明显减退,不仅对学校社会的各种新鲜事物不感兴趣,生活的不顺导致他们上课时情绪很难调动起来,课后言语较少,极少参与集体活动,整天一副心事重重的模样,失落感很强。因家庭的变化,大多数离异家庭子女还出现思想、行为固执,不愿听别人的劝说,对人不信任,不能正确地、客观地分析形势,自以为是,对批评拒绝过分敏感,对侮辱、伤害耿耿于怀,反映出强烈持久的偏执倾向。

他们自感不如人,害怕别人谈及此事,对别人对待自己的态度特别敏感。许多同学不愿让人知道自己是特殊家庭的孩子,有自卑心理。

有些离异家庭孩子心理成熟比较早,看到别的同学在双亲的呵护下无忧无虑,使他们心中有一种失落感,自卑、自怜、压抑、怨恨的心理交织在一起,就有可能通过对他人、对社会的报复来渲泄情绪,以求得内心的平衡。在他们身上,滋事、斗殴事件时有发生。

3、情绪方面

主要表现为抑郁、敌对和恐惧。因为父母的离异,离异单亲家庭子女时时感到强烈的不安全感。这是一个综合性的感觉,除了经济缺乏保障、住房问题和受人歧视、欺负外,众多的是来自他们内心的一种恐惧感。当这种强烈的恐惧感无法得到缓解和调节时,他们在学习生活中常常感到不踏实、焦虑不安、担惊受怕等心理,这样久而久之,离异家庭子女很容易造成情绪上的障碍。

在课题研究过程中,也进一步推动了学校师生更加关心离异家庭中学生的各种现状并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方法。同时老师们特别是班也在不断的探索中学到了很多心理健康的知识、技巧,为更好地了解学生、做好学生工作奠定了基础。

二、教育对策研究

作为专职的教育重要机构,学校应充分发挥教育的主导作用,对离异单亲家庭学生进行爱的补偿:要理解、尊重、信任离异单亲家庭学生,保障离异单亲家庭学生的隐私,创建友爱互助式的教育氛围,促进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气氛,可以帮助离异单亲家庭子女消除过强的自尊心,缓解心理负担,得到精神上的慰藉和友谊,感受到学校大家庭的温暖和同学之间纯真的友爱。作为教师,有义务承担起对这些学生的保护和教育任务,发挥教师良师益友的作用,弥补他们缺失的爱。要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多同他们谈心,帮助增强学习兴趣,改变其不良的学习态度。

在课题研究过程中,课题小组研究与探讨了适合我校离异家庭中学生心理问题矫正的方法和策略:

1、学校应建立离异家庭中学生心理健康档案

2、学校应加强对离异家庭学生的管理和保护

离异家庭的子女面对家庭的不完整,更多感到的是孤独、不信任。当他们处于集体时,这些不良的情绪体验会得到消除。在集体生活中,能使他们更快地摆脱父母离异带来的影响,恢复正常的学习和生活。许多离异家庭中的中小学生能产生良好的适应能力就是学校工作的结果。因此,学校应积极挑起管理、教育和保护离婚家庭子女的重担。在此提几点建议:

(1)学校应指定专人或专门机构来抓这项工作。学校上至校长、,下至班和教师,都要关注和研究这类学生的心理特点,探讨对他们的教育规律,帮助他们健康成长,

(2)教师应更加关心和耐心教育离异家庭子女,使他们在集体中不受歧视,得到理解和尊重;针对在学习上存在的问题,给予具体的耐心的辅导,观察他们身上的亮点,激发他们的内在潜能;鼓励他们参加集体活动,体验到集体的温暖和快乐,尽量让他们在学习和活动中取得成功而感到快慰,从而启迪他们的自尊心和自信心;对其不良行为应坚决制止,耐心帮助他们纠正和克服缺点;帮助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给他们关心、信任与适当的宽容,教给他们一些适当的心理防卫措施。

3、学校应加强对离异家庭子女的心理补偿教育

要帮助学生克服因家庭破损带来的不良影响,拥有健康的心理,那么心理补偿教育就显得更加重要。心理补偿教育主要有:

(1)针对性心理教育。针对学生的自卑心理进行“自尊、自强、自爱、自立”教育;针对学生的敌对逆反心理进行传统美德教育,消除敌对情绪;针对学生孤僻、抑郁的心理进行集体教育,使他们从自我封闭走向集体,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伙伴关系;针对厌学现象进行理想教育,使他们成为有理想、有抱负、积极进取的人。

(3)补爱教育。心理学中的“皮格马利翁效应”告诉我们,教师对学生的爱有着神奇的作用,这种爱不但能弥补学生缺失的爱,而且会使学生按照教师的期望塑造自己的行为。这就要求教师应加倍爱护离异家庭学生,关心他们生活中的疾苦,爱护他们的自尊心,了解他们的思想状况,多同他们谈心,多听他们倾诉心中的烦恼,补好他们的功课,关心他们的同伴关系和品德的提高。只要教师倾注真挚的爱心,不但能够弥补学生缺少的父母的爱,而且能够激励学生奋发向上,实现教育的期望。

(4)集体凝聚力教育。通过教师对班级学生进行关怀教育、爱的教育,使学生能够帮助同学,伸出援助之手,和他们做真心朋友。开展我的“家”主题班会活动,在和学生游戏的过程中感受集体的关怀,消除了不良的心理障碍,培养了合作能力、交往能力,让班集体成为一个温暖的大家庭,为学生健康的成长提供广阔的空间。

(5)亲子关系教育。调查表明,亲情是人心灵的港湾。对离异家庭学生,要培养他们设身处地地为别人着想的情感,利用心理换位效应,要求他们站在父母的位置上看待父母的行为。只有当学生理解和同情他们离异父母的处境时,才可能消除责难、埋怨甚至怪罪父母的消极情绪。同时要紧紧抓住家长心中对孩子永不磨灭的“爱”,对家长进行“爱”的正确引导,经常与他们沟通,唤起监护人的责任感,以更多的爱关心孩子的健康成长,让他们认识到身为父母,无论婚姻关系是否存在,都应对子女负责,离婚决不能伤害子女。亲子关系教育不仅可以改善离异家庭的亲子关系,而且可以提高离异家庭子女的心理健康水平。

(6)加强人际沟通。与人相处的技巧是成功交往的渠道,高超的交往技巧可以唤起别人与你友好相处的热情,打通与人接近和沟通的渠道,密切双方的关系,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有的离异家庭学生由于从小缺少正常的关爱,不懂得交往技巧。加强人际交往技巧方面的锻炼,首先要教会学生用积极的心态坦然走向人群;其次,待人应主动热情,具有一定的亲和力;再次,在交往中,也要尊重对方,使对方感受到自我尊严得以维护、自我价值得到承认,有利于增强人际吸引;更后,要掌握一定的人际交往和沟通技巧,把握分寸,善于倾听他人的心声。

4、学校要开展团队心理辅导和个别心理辅导并举

首先,要针对离异家庭中学生共同的心理问题进行团体心理辅导。团体心理辅导对辅导者和离异家庭中学生来说有很大的益处:一方面,因团体心理辅导每次可以接待多人,所以比个别心理辅导更加节省时间、更加经济;另一方面,团体心理辅导能运用集体的力量,促进当事人行为的更大改变。团体辅导为当事人提供了比个别心理辅导更为典型的社会现实环境,经历的相似性可以使小组内成员放下心理包袱,敞开心扉接受辅导,接受他人的帮助,寻求更多的社会与心理支持,增强抗挫能力。在辅导过程中:“榜样作用于模仿学习更有利于当事人的社会化过程,使他们能通过感情的交流,用自己的感受、体会、经验去辅导和帮助其他学生,这样经验和感受的分担具有治疗性的功能,可以消除个体自责、自卑、退缩等不良品质,更终提高心理辅导的效果。”

5、学校应把对学生的关心和教育同对家长的教育和劝说结合起来,家校共同努力、互相配合

亲子关系心理辅导篇(6)

近几年来,小学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得到日益规范与普及,其中也开始广泛地应用游戏辅导技术。所谓 “游戏辅导”即通过“游戏”这一媒介,借助于游戏的内容,充分掌握个体的情绪、内心需求等,推动个人进行内省与表达,而且借助游戏的操练作用,帮助学生练习成长或者获得成长的一类辅导模式。在小学心理健康教育中运用游戏辅导,既能够活跃课堂气氛,也能够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学生借助游戏活动将个人的内心情感充分表达出来,调节个人的紧张情绪,解决成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高团队意识。这样,有效地促进了学生的健康成长。

二、游戏辅导在小学心理健康教育中的合理运用

1、借助亲子游戏实施心理治疗。亲子游戏治疗是指在整个游戏的过程中融入孩子与家长的治疗方法,在专注的辅导老师的帮助下,家长协助自己具有行为或者情绪问题的孩子,使其逐渐发生转变的过程。在教育不断发展的状况下,学校教育也在一定程度上带动着家庭教育走向科学化,家校合作逐渐变成教育发展的趋势。在亲子游戏中,学校的辅导教师应该积极地对家长进行培训,使其掌握游戏治疗的方法与技巧,指导家长如何更好地参与孩子活动,同时借助游戏过程帮助孩子解决其自身存在的问题。借助亲子游戏实施心理治疗,可以使孩子增加感觉印象,解决其问题行为,并增加其与家长的亲密关系。而且,在游戏过程中,孩子能体验生活,学会如何独立思考与有效地处理问题。

2、借助心理游戏实施心理教学。在团体中,心理游戏可以提供心理学面上的指导。其借助于团体当中人际的交互作用,使得个人在与他人交往的过程中不断地体验、学习与观察,从而不断地认识、探讨与接纳自我,有效地协调与他人的相互关系。心理游戏具有多种形式,在很多书籍中都有介绍游戏活动的内容。例如,在由徐光兴编著的儿童游戏心理辅导这一本书中,就详细地介绍了游戏活动。同时也能在互联网上找到很多相关内容。教师可以把诸多游戏合理地应用到教学中,在上课之前借助心理游戏的方式导入教学内容,在教学的过程中借助心理游戏提高学生的认知水平,在教学结束时借助心理游戏丰富学生的情感。有效的游戏活动可以充分调节学生的情绪,实现其自我发展,使得课堂气氛更加活跃,提升心理健康教育的质量。在科学的心理游戏辅导的作用下,学生能够在更加平等、和谐以及宽松的环境下学习,同时可以借助游戏潜能,促进学生的自我发展。通过大量的实践证明,在心理健康教育中合理地应用游戏辅导,能够完善学生的认知心理以及个性心理,促进其健康发展。

3、借助沙盘游戏实施心理辅导。所谓沙盘游戏即为借助玩具以及白沙开展心理治疗的一种方法。基于治疗师的全程陪伴,来访者会处于一个受保护以及自由的空间内,借助于塑料沙盘内放置的沙子以及内设置的缩微模具,按照个体的本身状态创建出与之对应的外部世界。在保护与自由、发展与治愈、创造与发展的过程中,来访者能够不断地成长与康复。欧美地区已经广泛地运用沙盘游戏进行心理治疗。现在国内的很多小学也开始运用此项技术,同时学生都非常喜欢此技术。根据校园实践表明,沙盘游戏不但能够有效地应用在个人辅导当中的成长发展、创伤治愈和修复以及学习困难等方面,同时也能够运用在团体心理辅导当中的提升自信心、班级建设以及交流等方面。此项技术的基本理念为:在沙子自指缝间逐渐滑落的过程中,游戏者内心易于出现异动,沙子凭借其可塑性以及流动性,帮助学生充分地发挥想象力,克服语言表达障碍,从而在宽松的环境中自主地接受教育。借助沙盘游戏实施心理辅导,能够帮助学生形成高尚的人格与性格习惯,提高其自信心。

三、开展游戏辅导的注意事项

2、围绕辅导目标,注重实效。辅导的实效是重视情趣以及动感的基础。游戏主要是服务于辅导目标,所以游戏的设计过程必须要紧紧地围绕辅导目标进行。在充满动感以及趣味的游戏辅导过程中,辅导教师不能受制于学生的参与“热情”,而是要充分围绕辅导目标去选编游戏,同时也不能在游戏辅导中受制于学生的“热闹”,而是要树立强烈的目标意识。

亲子关系心理辅导篇(7)

关键词:生;心理健康;心理健康教育;贫困生

一、高校心里健康教育的重要性

二、高校辅导员在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中的优势

1、和学生联系更密切,能够及时发现和处理学生的心理问题

辅导员是生进入校园的位老师,与学生联系更密切,学生愿意把学习和生活中的各种问题向辅导员倾诉,学生更愿意接受辅导员的建议。辅导员会陪伴生完成整个学习过程,生活阅历和知识背景与生接近,很容易拉近师生间的心理距离,而且,辅导员更容易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发现学生在心理上存在的问题,有利于快捷地帮助学生解决问题,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

2、能够通过多种渠道掌握学生心理健康情况,促进心理健康教育工作[2]

3、年龄方面的独特优势

高校辅导员大多数都是刚参加工作、学历次为硕士的年轻教师,他们求学期间大部分是学生干部,积累了不少与学生相处的经验,当角色转变为教师时,更能理解学生在阶段出现的各种问题和生的困扰,跟学生比较容易沟通,擅长利用网络和学生交流,工作更具亲和力,可使工作达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三、辅导员在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应采取的措施

1、从学生入学开始,建立学生心理档案[3]

从新生入学开始,开展心理调查,建立个人心理及健康档案,及时存档,时刻关注生殊人群的心理健康状况,有针对性地进行心理辅导和教育,并对其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和帮助。新生入学后除了开展多种形式的心理调查外,还应关注学生的适应问题,他们可能会因为理想和现实的差距,而产生失落感。考上后,失去求学动力、目标未定,另外少了父母和老师的督促,有些新生可能会放纵自己。不适应的学习方法、方式,很多新生进入后都要经过一段时间的适应,才能树立更高的学习目标。由于生活和学习环境的变化,常使一些大一新生产生焦虑、抑郁、自卑等情绪,如果不能及时解决,会给后续年级留下“后遗症”。辅导员应帮助他们缩短转变过程、消除不利影响,培养学生积极的心理状态,尽快适应生活。另外辅导员应根据学生的不断变化来更新心理健康档案,这样才能全面把握学生的心理健康情况。

2、关注贫困生

贫困生约占班级人数的30%,特困生约占学生人数的10%,因此关注贫困生应作为辅导员工作的重中之重,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教育成本的提高,学费标准逐年趋升,在校的学费、住宿费、生活费及其它的一些开支,一年每个生花费约一万,完成学业近四万,在一些发达的城,学费及消费标准更高,这对于来自农村的学生来说,无疑是一个很大的数字。目前来自农村的大部分学生家里都不止一个学生在校就读,高额的学费让这些家庭不堪负重,党和政策一直致力于建立一种比较完善的资助困难学生的政策体系。目前已初步建立起一种以“奖、贷、助、补、减、免”为主要内容等多种方式助学体系,高校也以多种方式资助贫困生。应该充分肯定,我国高校贫困生助学工作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目前我国高校贫困生助学工作仍存在着许多问题与不足。

目前,贫困生一般将助学贷款作为自己的学费来源。贫困生学费得到解决后,还有生活问题,由于贫困,不少贫困生只好选择在外打工甚至身兼数职。贫困生经济上的困难和由此所带来的心理问题,往往是外人很难想像的。他们的学习目标很大程度上是为拿奖学金,为此,他们忽略了自身能力的培养。在以后的就业中,又出现了障碍。贫困学生因经济上的重负,导致心理上也承受着巨大的精神压力,贫困严重影响他们的生活、学业,损害其身心健康发展。

辅导员和学生关系更密切,针对贫困生这个“弱势群体”,在日常生活中,辅导员应多了解他们的生活情况,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和学习问题,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帮助他们克服自卑心理,树立自信。教育他们正视自己的家庭出身,使同学明白困难是暂时的,只要加强自身能力的锻炼与培养,可以用双手改变家庭现状回报父母,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对于受资助的同学,教育他们要有感恩之心,有能力时回报社会。

3、关心残疾学生

残疾学生由于自身先天或后天的缺陷,容易产生消极心理。一方面,由于身体残疾,给他们的学习、生活带来了巨大困难,他们比普通学生更容易遭受挫折,外界刺激敏感,若受到取笑和不合宜的怜悯,很容易产生无助、无用、自卑等心理,他们渴望他人对自己的理解,又缺乏主动接近别人的勇气,甚至回避与人交往。另一方面,容易失去生活的信心,甚至轻生。尤其是当残疾者在坐、立、行走、穿衣、等方面困难较大,更容易失去生活的信心,甚至产生轻生的想法。身体残疾的学生一般性格都比较孤僻、内向、封闭、自卑等,容易心理失衡,与同学处不好关系,辅导员应关注他们的进步,发动班级学生多组织课外活动,在活动中增强他们相互尊重的意识,加强同学们之间的交流,建立一种融洽的同学关系。引导他们确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同时提高其对挫折的承受能力,培养和发展学生的人际交往能力,避免其陷入自我封闭的圈子。以榜样的奋斗历程,激发和培养学生积极的心理潜能,与困难抗争,更终取得成功。

4、关注家庭发生突发事件的学生

生在校四年期间,有个别学生家庭会发生突发事件,如父母一方自然死亡、意外事故或学生之间比较亲密的人去世,都会给他们带来无形的精神压力,如果不能及时疏导,会造成不良影响。辅导员应多与他们进行交流,转移其注意力,使其尽快从失去亲人的阴影中走出来。另外,由于社会发展,传统的婚姻观念也受到了很大冲击,离婚率逐年增高,单亲家庭日益增多。生活在单亲家庭的子女,面临着教养失衡问题,家庭环境的特殊性导致部分孩子心理出现异常,这些孩子由于生活在特殊的家庭里,他们的身心健康受不同程度的家庭环境影响。辅导员应掌握这部分学生的心态,帮助他们适应单亲家庭的事实,平衡他们的心理,这是不可忽视的问题,是我们辅导员工作的一个重点,辅导员和家庭携起手来,共同给这些学生关爱,尽量减少父母离异对孩子心理的创伤,消除心理异常。对他们做的对的地方给予肯定和鼓励,不对的地方给予指正,克服敏感心理。只要科学的引导,单亲家庭的孩子同样可以和正常家庭的孩子一样健康成长。

5、关注沉迷网络学生

随着时展和科技的进步,网络的普及使人们可以通过网络进行交流,足不出户可以了解天下事,工作之余可以上网娱乐、网上购物等,确实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极大的方便,另一方面,虚拟的网络,有很大的复杂性和诱惑力,网络像一块巨大的磁石,吸引着广大的学生,一些学生沉迷于网络游戏不能自拔,导致成绩急剧下降,多门课亮“红灯”,甚至退学,很多学生玩后感到极度空虚,充满负罪感,长时间如此会形成抑郁症,严重的甚至造成悲剧。沉迷网络的原因有多种,青年有很强的自尊心,渴望成功,在现实社会中,只有部分人被肯定,网络是一个多元的平台,每个人都可以在这里找到自己的位置,这里能够提供他们所想要的一切。从某种程度上讲,这是在逃避现实,利用网络建立自己的精神世界。作为辅导员应对学生上网行为进行正确的引导,使学生能够正确应对网络,对于沉迷网络的学生,及时说服、教育,关注其到课率,跟进追踪直至正常。

6、与有心理问题的学生的家长保持密切联系

生心理问题跟社会、家庭、环境、个人因素等等有关。一般都和家庭有很大关系,如单亲家庭等。辅导员应取得家庭对学生心理支持,家长比较了解学生,对孩子出现的问题,他们比较清楚,这样老师和家长联合起来做学生工作就容易的多。另外有些学生从小到大一直在外面上学,和家长沟通较少,学生出现心理问题也不知道,加强和学生家长沟通,如果学生的心理诱因在家庭,家长了解学生的症状后,可以自我反省,改变家庭氛围,给孩子更多的关注,帮助学生走出心理误区。

7、充分依靠班委,及时处理学生问题

辅导员的工作千头万绪,辅导员要充分利用班级学生干部,建立一支能力强的班委。班级干部,是辅导员与学生之间的桥梁,他们分布在班级里各个宿舍,生活在同学们之中,对同学们的情况更了解。辅导员可以通过班干部了解学生的家庭状况,为贫困生认定作为参考依据。和谐的班集体能够促进学生们的心理健康发展,对于出现心理异常的同学及突发事件,班委能及时向辅导员报告,得到快速解决,使问题更小化。应对好突发事件,辅导员除了要具备敏锐的政治头脑、强烈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坚持真理的勇气和开阔的胸襟等人格品质以外,在个人能力要求上还需要具备统揽全局力、快速反应力、良好的心理稳定力、敏锐判断力、科学决策力、果敢执行力和善后处理力[4]。

8、多种渠道解决学生心理问题

辅导员不仅要时间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掌握部分学生思想问题发生的规律性阶段,如:大一时会出现不适应生活和跟同学相处不融洽的问题;大二容易出现学习与工作、情感与恋爱问题;到大三大四时就会出现就业问题。多元的知识结构和良好的知识储备是高校辅导员做好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基石[5],辅导员应不断学习,努力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以适应新时期学生工作发展的需要。

[参考文献]

[2]王慧琳。高校辅导员参与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思考[J]。心理健康教育,2009 年 06 月169 期:51-54、

[3]刘宁。徐其涛。论高校辅导员在生心理危机干预中的作用[J]。当代教育论坛(校长教育研究),2008年09期:76-79、

每个孩子都是上天赐予家长更珍贵的礼物,他们来到了家长的身边也源于缘份,家长要懂得珍惜与孩子之间的缘份,但很多家长在教导孩子之时,会直接对孩子拳打脚踢,这样的教导方式,究竟是在发泄私欲,还是真的在教导孩子呢?

女儿对于妈妈刚购买的气垫很好奇,于是抢着让妈妈给她拿一下,妈妈只好让女儿提着袋子,女儿从袋子里面拿出了气垫,像个好奇宝宝似的,很好奇地观察着它,这时候不小心被过的人撞了一下,气垫不小心掉到了地上摔坏了。

看到自己刚买的气垫被女儿弄坏,妈妈顿时火上心头,她顾不上现场那么多人,直接对着女儿拳打脚踢,那狰狞的表情就像在面对自己的仇人一样,女儿被妈妈打得直接当场求饶。

后来那位撞了小女孩的人,连忙给出了赔偿,给这位妈妈重新购买了一款新的气垫,这件事才告一段落,在回家的时候女儿只是跟在妈妈的身后,不敢靠近妈妈,看得出她对妈妈已经产生了恐惧感。

案例中这位妈妈的教导方式,其实很多家长都在用,在孩子犯错的时候,家长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会对孩子拳打脚踢,家长这样的做法,究竟是在发泄私欲,还是在教导孩子呢?

对孩子拳打脚踢,这是家长在发泄私欲还是教导?

发泄私欲的原因

(1)家长压力太大,无处宣泄

孩子只要做错一点点事,家长在这时候就会大发雷霆,对着孩子拳打脚踢,这也是家长在发泄自己的私欲。

现在的家长生活压力都很大,特别是全职宝妈,她们的压力无处宣泄,又没有经济来源收入,在孩子做错一点小事时,她们会忍不住情绪的暴发,对着孩子发泄私欲。

(2)把对生活的不满,都发泄在孩子身上

生活中不如意的事情十之八九,生活没有我们想象那样,有着那么多的美好,对于这点相信很多家长也深有体会,面对生活的不满,他们也无处发泄,只能积压在心里,在孩子做错事情的时候,会不自觉地对着孩子发泄自己的私欲,让孩承受了所有。

教导孩子的原因

家长对着孩子拳打脚踢也有教导孩子的因素,这是因为家长本身就是在这样的教导环境下成长,他们受到原生家庭的影响,认为孩子只要犯错就要让他印象深刻,才能避免他犯同样的错。

为了给孩子一个深痛的教训,他们才会对孩子拳打脚踢,但这样的印象未免太过于深刻,教训也太过于深痛。

现在依然有很多家长,在教导孩子的时候只靠拳打脚踢,但这样的教导方式,大多是为了发泄自己的私欲,这样的教导方式会带来哪些后果呢?

教导孩子靠拳打脚踢会带来哪些后果?

使孩子的性格走向极端

孩子只要做错一点事情,家长就对孩子进行拳打脚踢,这样的教导方式影响的是孩子的性格,使他的性格变得很极端。

在这样的教导影响下,孩子的性格会进入这两个极端,一方面他会形成胆小怕事的性格,完全失去了冒险精神,另一方面他会变得很暴力,性格也会变得很暴躁。

亲子关系难以修复

用拳打脚踢的方式去教导孩子,本身就是一种不尊重孩子,不平等的教导方式,这样的教导方式只会拉开孩子与家长之间的距离。

孩子会觉得家长很可怕不敢靠近家长,担心接近家长会被家长随意乱发脾气,在家长心情不好的时候,他们更不敢靠近家长,怕家长会打骂他,亲子关系不但会受到影响,而且将会难以修复。

伤害孩子身体以及心理健康

那些从小被家长用暴力教导的孩子,他们长大以后,或多或少都会产生心理方面的问题。

家长用拳打脚踢的方式教导孩子,伤害的不仅仅是孩子的身体健康,而且还会影响到孩子的心理健康,这将会给孩子的心灵带来阴影,童年的阴影只会伴随他一生。

每个孩子都渴望自己能够被家长温柔以对,他们也值得被家长温柔以对,家长要要用以下的方式去教导孩子,才会教导出更优秀的孩子。

每个孩子都该被温柔以对,这样教导孩子,孩子会更优秀

教导孩子态度缓和且坚定

教导孩子的时候,我们习惯性用更凶狠的一面去面对孩子,但这样只会增加教导孩子的难度。

我们在教导孩子的时候,态度可以缓和一些,尽量让自己的态度变得温和,而且我们还要拥有自己的原则,跟孩子说过不可以做的事,就要坚定原则,不轻易改变。

让他承担自己行为所带来的后果

孩子做错事情很常见,但在这个时候对孩子拳打脚踢,意义不大伤害却很大,在他犯错时我们可以让和他进行一番沟通,让他明白自己因何而犯错。

并且让他承担自己的行为所带来的后果,这样的教导方式不但温柔,而且还能让孩子的印象更深刻,同时也能让孩子成为一个有责任心的人,懂得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让他懂得付出,才会有回报

很多家长之所以会对孩子乱发脾气,这是因为孩子总要求家长买这买那,明明家里的玩具已经堆积成山,但在孩子看来他的玩具柜永远少一个玩具,我们要让孩子明白:有付出才会有收获的道理。

教导孩子靠拳打脚踢,更终只会将孩子养废,每个孩子都需要被温柔以对,我们可以按照以上的方式教导孩子,孩子会变得更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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